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doc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些?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而这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周休息日等。
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它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支付报酬的计算单位。
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因此,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的。
《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进行了具体化。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工时制度有哪几种
⼯时制度有哪⼏种马上⼜到毕业季,许多⼈都要从学校出来寻找⾃⼰的第⼀份⼯作,在找⼯作之前,⼤家都了解劳动法了吗?许多和⼯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家清楚吗?⽐如⽬前的⼯时制度,⼤家是否有了解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时制度有哪⼏种⼯时制度即⼯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前有三种⼯作时间制度,即标准⼯时制、综合计算⼯时制、不定时⼯时制。
标准⼯时是我国运⽤最为⼴泛的⼀种⼯时制度。
标准⼯时制度,也称为标准⼯作制度,是由⽴法确定⼀昼夜中⼯作时间长度,⼀周中⼯作⽇天数,并要求各⽤⼈单位和⼀般职⼯普遍实⾏的基本⼯时制度。
标准⼯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因此标准⼯时制具有⾄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前实⾏的是每⽇⼯作8⼩时、每周⼯作40⼩时的标准⼯时制。
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擅⾃延长职⼯的⼯作时间。
综合计算⼯时⼯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作时间为基础,以⼀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的⼯时制度。
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范围。
实⾏综合计算⼯时⼯作制,其⼯作时间不区分制度⼯作⽇与公休⽇。
不定时⼯作制,也叫⽆定时⼯时制,它没有固定⼯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产特点、⼯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法适⽤标准⼯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采⽤的⼀种⼯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的基本⼯作时间制度之⼀。
它是指因⼯作性质、特点或⼯作职责的限制,⽆法按标准⼯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所采⽤的,劳动者每⼀⼯作⽇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作时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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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
定义
标准工时制
又称标准工作制度,是 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 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 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 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 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适用 人员
普遍实行
实行 条件
——
所需 提交 材料
——
工作 安排
每日≤8小时; 每周≤40小时;
工作 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 日 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
核算
报酬
2、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 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 小时。 3、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 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 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 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见; 3、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理办法》(2009年3 月1日实施)
4、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5、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1、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
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
2、采用以周、月、季等为周期
1、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
2、工作日的计算:
1、同一周期内与标准工时制比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 较后多出的小时数按150%的支付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八条、第四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沈斌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的法律规定
综合⼯时制的法律规定关于⼯时制的规定,⽬前我国主要分为标准⼯时制度、不定时⼯时制度和综合计算⼯时制度三种。
三种⼯时制度的特征如下: 1、标准⼯时制度。
标准⼯时制度是由⽴法确定⼀昼夜中⼯作时间长度,⼀周中⼯作⽇天数,并要求⽤⼈单位和⼀般职⼯普遍实⾏的基本⼯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六条的规定,国家实⾏劳动者每⽇⼯作时间不超过8⼩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44⼩时的⼯时制度。
结合《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每⽇⼯作8⼩时、每周⼯作40⼩时。
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擅⾃延长职⼯的⼯作时间。
那么,⼀般职⼯应适⽤每⽇⼯作8⼩时、每周⼯作40⼩时的⼯时制。
2、不定时⼯时制度。
它是指因⼯作性质和⼯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时制度。
其特点就是直接确定职⼯劳动量、⽆须确定上下班时间,可简单理解为只看⼯作结果,不问⼯作过程,是⽤⼈单位采⽤弹性⼯作时间等适当的⼯作和休息⽅式,确保职⼯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产、⼯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部[1994]503号⽂件《关于企业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职⼯,可以实⾏不定时⼯作制: (⼀)企业中的⾼级管理⼈员、外勤⼈员、推销⼈员、部分值班⼈员和其他因⼯作⽆法按标准⼯作时间衡量的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仓库的部分装卸⼈员以及因⼯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 (三)其他因⽣产特点、⼯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不定时⼯作制的职⼯。
企业实⾏不定时⼯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
3、综合计算⼯时制度。
它是指以标准⼯作时间为基础,以⼀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的⼯时制度。
企业因⽣产特点不能实⾏标准⼯时制的,可以综合计算⼯作时间,但其平均⽇⼯作时间和平均周⼯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作时间基本相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员工每周或每月应该完成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安排。
根据不同的企业需求和员工情况,工时制度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三种常见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一种最为常见和传统的工时制度。
它是指每周或每月固定的上班时间,一般以每周40小时或每月160小时为标准。
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上班时间来工作,否则就算加班也不能获得额外的加班费。
标准工时制适用于工作岗位能够确定、生产流程稳定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益。
标准工时制的优点是能够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企业管理和工作安排。
同时,由于不涉及加班费用的支出,能够有效地控制劳动成本。
但是,也存在一些缺点。
例如,员工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可能会因为工作固定而受到限制,员工加班的愿望也会降低。
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一种相对灵活的工时制度。
它是基于某些任务的完成程度或者设定的工作标准来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要求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所标准任务,而完成任务的时间与工资水平有关。
如果完成任务的时间少于规定时间,则员工可以拿到更高的工资,反之,则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获得相应的工资。
综合工时制的优点是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无效的工作时间,提高生产效率。
由于员工能够控制自己的工作时间,适用于研究和创造性工作更多的企业。
但是,综合工时制对企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要求较高,而且企业需要为员工分配明确的任务和评估标准。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工时制度。
它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客户需求、或者员工的个人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
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有可能是每天不同的上班时间、或者一周内总工作时间不固定等。
不定时工时制一般会支付额外的加班费用,并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时间进行计算。
不定时工时制的优点是能够根据企业的生产和客户需求来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更加灵活适应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变化。
三种工时制度适用过程中如何计算加班费
三种工时制度适用过程中如何计算加班费?一、目前我国有哪些工时制度?工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全日制职工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时间所作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的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及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现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标准工作时间是计算其他工作时间及种类的依据。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的标准。
2、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
一般来说,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可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第五条):(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一、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为“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的工时制度。
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都适用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则是指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工作特性、完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弹性很强的工时制度。
二、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差异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特殊的工时制度,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虽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一定的周期内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则具有更强的弹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王某是某工厂的工人,每个月的平均工作时间为180个小时。
若该工厂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那么对于每月超出标准工时166.64小时(8小时/天×20.83天/月)的13.36个小时,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该工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存在166.64小时的上限,用人单位也不用付加班费。
三、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共同点1. 两者都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有必要的休息时间。
而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此点被《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所确认。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延长工时制度比较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延长工时制度比较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简称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一般为5天工作制。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天数临时进行相应调整,但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计件工时制实质是属于标准工时制的范畴。
为保证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又不减少收入,法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综合计算的标准仍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作到以下两点:1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 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合同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工时制度一、引言劳动合同工时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劳动合同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本文将对我国劳动合同工时制度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二、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我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其特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标准工时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确保其享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在标准工时制下,企业应严格遵守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
三、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综合计算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的实施有利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提高劳动效率。
在综合工时制下,企业应确保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同时应保证劳动者享有法定的节假日休息。
四、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和岗位,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等。
在不定时工时制下,企业应确保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避免过度劳累。
同时,企业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贴和补偿。
五、劳动合同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工时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意愿,选择合适的工时制度。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将工时制度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六、违反劳动合同工时制度的法律责任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违反工时制度,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未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时制度违法导致身心健康受损的,企业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沈律师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沈斌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一、我国现行工时制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标准工时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区别:1、工作时间不同综合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年总工作时长为2000小时。
标准工时制要求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2、工作工资计算不同综合工时制其工资由按照公司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例如: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在2000小时(40小时x4周x12月)内为正常上班时间,如有超过2000小时,则算加班时间。
如员工年上班时间为2600小时,则2000小时按照正常上班支付标准工资,432小时(36小时x12月)按照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168小时按照2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全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是法律规定的。
标准工时制的工资=标准工资+加班费=标准工资+(周末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
二、综合工时制的优势:1、劳动仲裁:在出现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或者300%加班费时,可按照综合工时制相关规定,仅支付150%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六、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中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进行支付,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为150%,故行综合工时员工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加班费核算标准为150%,而不是200%的执行标准。
工时管理规章制度
工时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时管理,确保员工合法权益,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工时安排、调整及管理。
三、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员工按照规定时间正常上下班,超过规定时间按照加班处理。
2. 综合工时制:针对部分特殊岗位,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可实行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以年、季、月、周为单位,按照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 不定时工时制: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无法按标准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衡量的岗位,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四、加班及调休
1. 加班: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任务需要继续工作的,视为加班。
加班需提前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加班。
2. 调休:员工加班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休。
具体调休时间由部门主管安排,确保不影响正常工作。
五、请假及假期管理
1. 请假: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主管申请,请假时间超过一天的需经上级领导审批。
请假期间工资按公司规定执行。
2. 假期管理:员工请假及休假期间,应保证工作交接无误,不影响正常工作进度。
如因请假造成公司损失,员工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事项
1. 员工应遵守公司工时管理规定,确保工作时间高效利用,不得消极怠工。
2. 公司鼓励员工合理安排个人时间,注重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现行的工时制度及倒班方式
现行的工时制度及倒班方式发布时间:2010-6-2817:09:09点击数:1266次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一、现行的工时制度分析(一)现有工时制度分类依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2、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员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员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我国制度有哪些?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而这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周休息日等。
为您一一介绍。
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它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支付报酬的计算单位。
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因此,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的。
《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进行了具体化。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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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
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注: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在于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同,前者是以周为周期,后则周期则更长
不定时工时制
3、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注:从全国性质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情形,普遍认为不定时工
作制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只有在部分地区如上海、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也有加班费,按300%的日工资支付。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加班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