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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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京建物[2006]221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22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在开设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开立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一个业委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开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二、业主大会必须依照《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及《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等规定进行决议,决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2、以业委会的名义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账户;3、选择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开立维修资金账户;4、选择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管理处(或业委会、会计师事务所)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账户日常管理人;5、确定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是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6、其他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操作手册(房改售房单位适用)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操作手册(房改售房单位适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操作手册(房改售房单位适用)2018年12月目录1.综述 (1)2.获取网上业务平台用户名密码 (1)3.系统登录及登录密码修改 (2)3.1系统登录 (2)3.2登录密码修改 (4)4.单位信息变更 (6)4.1功能描述 (6)4.2功能操作 (6)5.新增楼盘登记 (8)5.1功能描述 (8)5.2功能操作 (8)6.未审核楼盘信息变更 (16)6.1功能描述 (16)6.2功能操作 (16)7.存量楼盘信息查询 (24)7.1功能描述 (24)7.2功能操作 (24)8.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登记 (26)8.1功能描述 (26)8.2功能操作 (26)8.2.1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登记 (26)8.2.2修改未通过审核的交存申请 (34)9.房改房维修资金支取申请 (37)9.1功能描述 (37)9.2功能操作 (37)9.2.1房改房维修支取申请 (37)9.2.2撤销任务单 (47)9.2.3修改任务单 (49)10.已审核楼盘信息变更申请 (51)10.1小区信息变更申请 (51)10.1.1功能描述 (51)10.1.2功能操作 (51)10.2自然幢信息变更申请 (53)10.2.1功能描述 (53)10.2.2功能操作 (53)10.3单元信息变更申请 (58)10.3.1功能描述 (58)10.3.2功能操作 (58)10.4房屋信息变更申请 (63)10.4.1功能描述 (63)10.4.2功能操作 (64)10.5业主信息变更申请 (68)10.5.1功能描述 (68)10.5.2功能操作 (69)11.房改房维修资金信息查询 (72)11.1功能描述 (72)11.2功能操作 (72)12.业务流水查询 (76)12.1功能描述 (76)12.2功能操作 (76)13.补打 (77)13.1功能描述 (77)13.2功能操作 (77)1.综述“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是房改售房单位用于办理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房改房维修资金)相关业务的网上业务操作系统。

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总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注册备案。

1、打印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表或业主委员会注册信息表;2、准确、完整填写注册信息表并盖章确认;3、携带注册信息表及表格说明中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到市住房保障局办理物业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注册备案手续;4、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备案,分配管理系统用户身份。

二、维修基金支用户备案。

1、维修基金用户备案申请;2、开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报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会)同意;2、选择施工队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方案应该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维修项目的建成时间及保修期证明,工程预算,维修涉及范围及业主户数,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方式、施工队伍的选择方式,维修工程期等;3、登陆维修基金管理系统录入维修信息,生成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和业主征询意见书和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

4、将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使用维修资金公示通知、费用分摊清册和维修方案、维修工程预算书在物业管理区域醒目位置及相关楼宇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申请单位应现场拍照取证;同时书面征求维修项目分摊范围内的业主意见(相关业主应在系统生成的费用分摊清册及业主征询意见书中签署意见);5、登录资金管理系统,将业主意见录入保存,同时上传公示照片等图片资料,完成维修项目申报,生成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和首付款拨付申请书,打印并签字、盖章;6、携带以下材料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及首付款拨付申请:(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2)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3)维修对象质保期限证明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预算书(复印件);(4)维修单位营业执照、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5)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清册及业主征询意见书(复印件);(6)首付款拨付申请书;(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8)由相关单位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受托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总体原则]维修资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资金用途]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1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第六条[业委会开户]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资金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供业委会选择.第七条[资金划转]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第八条[工程普查]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2-1 【发布单位】【文号】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流程第一步:项目申报1.物业管理公司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计划。

2.业主委员会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成立项目申报小组。

3.业主委员会或项目申报小组向业主发送特别维修基金使用申报通知,告知业主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

4.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特别维修基金使用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计划、必要的资料等。

第二步:审批1.物业管理公司成立审批小组,负责审核项目申报书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2.审批小组对项目申报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补充材料的要求。

3.申报人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

4.审批小组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通过项目申报。

5.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和相关业主。

第三步:资金拨付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审批结果编制资金拨付计划。

2.拨付计划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金额、拨付时间等。

3.拨付计划需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4.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拨付计划向申报人拨付资金。

第四步:使用管理1.申报人收到资金后,需按照项目计划进行使用,不能超出预算。

2.申报人在使用过程中需按规定进行备案,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

3.申报人须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五步:结算1.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结算。

2.申报人提交项目结算申请书,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人员和材料使用情况、财务报表等。

3.物业管理公司成立结算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

4.结算小组核对实际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合规性,决定是否予以结算。

5.结算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和相关业主。

以上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流程的主要步骤。

不同地区和组织有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但总的来说,这个流程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供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参考和实施。

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DOC 45页)

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DOC 45页)

北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管理企业版)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录1物业管理企业登录 (3)1.1 登录系统 (3)1.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 (4)1.3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 (5)2系统服务对象管理 (7)2.1小区管理处管理 (7)2.1.1小区管理处信息录入 (7)2.2.1小区管理处信息变更 (15)2.3.1小区管理处信息打印 (26)2.2物业公司管理 (32)2.2.1物业公司变更 (32)3系统查询 (39)3.1小区管理处信息查询 (39)3.1.1选择小区管理处信息查询 (39)3.1.2选择不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40)3.1.3选择小区管理处 (41)3.1.4打印小区管理处信息 (42)3.2物业公司信息查询 (43)3.2.1选择物业公司查询 (43)3.2.2选择不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43)3.2.3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44)4退出本系统 (45)1物业管理企业登录1.1 登录系统图 1-1-1 登录画面在登录画面,物业管理企业操作人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录进入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主画面,如下图1-1-2所示:图 1-1-2 系统主画面1.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a)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注册在图 1-1-1 登录画面上点击下侧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超链接,系统弹出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如图1-2-1所示图 1-2-1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b)录入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画面输入项说明*组织机构代码:必输项,输入10位字符*资质证书编号:必输项,输入30位字符*企业名称:必输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联系人:必输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法人代表:必输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办公地址:必输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联系电话:必输项,最长输入20位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必输项,输入6位字符*Email地址:必不输,最长输入40位字符备注:可不输,最长输入400位字符(c)注册物业管理企业正确录入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后,点击图1-2-1中“注册”按钮,系统将显示注册成功画面,如图2-2所示图 1-2-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成功画面(d)打印注册信息在图1-2-2上点击“此处”超链接,系统将调用打印功能打印注册信息1.3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a)选择打印,输入申请编号在图 1-1-1 登录画面上点击下侧物业管理企业“打印”超链接,系统显示物业管理企业申请编号输入画面,如图1-3-1所示图 1-3-1 申请编号画面在图1-3-1中输入由注册物业管理企业生成的申请编号,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将显示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画面,如图1-3-2所示图 1-3-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画面(b)打印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在图1-3-2 上点击“打印”按钮,系统将调用打印功能打印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效果如图1-3-3所示图 1-3-3打印效果画面2系统服务对象管理2.1小区管理处管理2.1.1小区管理处信息录入操作员可以通过本功能对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进行管理,包括注册信息录入、维护(1)录入注册信息(a)选择“录入新信息”操作员点击主页面左侧菜单栏中:小区管理处管理-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显示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如下图2.1.1-1所示:图2.1.1-1 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①“返回”按钮点击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图2.1.1-1)上“返回”按钮,系统提示是否返回主画面,如图2.1.1-2所示,在图2.1.1-2上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返回到主画面,如图1-2所示。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2-1 【发布单位】【文号】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9)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9)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9)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章)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的结果,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提交给业委会。

业委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向业主公示。

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预案应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实施;未约定的,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和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到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应及时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内签订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如未交纳维修基金,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八、不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房地局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1〕55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保证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代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与《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现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以供参考。

特此通知。

京建发〔2011〕559号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示范文本)甲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乙方(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丙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与更新、改造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与《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甲方同意乙方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授权同意,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之一,且物业服务企业、甲方未按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与更新、改造的,乙方能够组织代修,费用从有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与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管理企业版)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录1物业管理企业登录 (3)1.1 登录系统 (3)1.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 (4)1.3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 (5)2系统服务对象管理 (7)2.1小区管理处管理 (7)2.1.1小区管理处信息录入 (7)2.2.1小区管理处信息变更 (15)2.3.1小区管理处信息打印 (26)2.2物业公司管理 (32)2.2.1物业公司变更 (32)3系统查询 (39)3.1小区管理处信息查询 (39)3.1.1选择小区管理处信息查询 (39)3.1.2选择不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40)3.1.3选择小区管理处 (41)3.1.4打印小区管理处信息 (42)3.2物业公司信息查询 (43)3.2.1选择物业公司查询 (43)3.2.2选择不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43)3.2.3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44)4退出本系统 (45)1物业管理企业登录1.1 登录系统图 1-1-1 登录画面在登录画面,物业管理企业操作人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录进入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主画面,如下图1-1-2所示:图 1-1-2 系统主画面1.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a)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注册在图 1-1-1 登录画面上点击下侧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超链接,系统弹出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如图1-2-1所示图 1-2-1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b)录入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画面输入项说明*组织机构代码:必输项,输入10位字符*资质证书编号:必输项,输入30位字符*企业名称:必输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联系人:必输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法人代表:必输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办公地址:必输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联系电话:必输项,最长输入20位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必输项,输入6位字符*Email地址:必不输,最长输入40位字符备注:可不输,最长输入400位字符(c)注册物业管理企业正确录入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后,点击图1-2-1中“注册”按钮,系统将显示注册成功画面,如图2-2所示图 1-2-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成功画面(d)打印注册信息在图1-2-2上点击“此处”超链接,系统将调用打印功能打印注册信息1.3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a)选择打印,输入申请编号在图 1-1-1 登录画面上点击下侧物业管理企业“打印”超链接,系统显示物业管理企业申请编号输入画面,如图1-3-1所示图 1-3-1 申请编号画面在图1-3-1中输入由注册物业管理企业生成的申请编号,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将显示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画面,如图1-3-2所示图 1-3-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画面(b)打印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在图1-3-2 上点击“打印”按钮,系统将调用打印功能打印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效果如图1-3-3所示图 1-3-3打印效果画面2系统服务对象管理2.1小区管理处管理2.1.1小区管理处信息录入操作员可以通过本功能对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进行管理,包括注册信息录入、维护(1)录入注册信息(a)选择“录入新信息”操作员点击主页面左侧菜单栏中:小区管理处管理-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显示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如下图2.1.1-1所示:图2.1.1-1 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①“返回”按钮点击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图2.1.1-1)上“返回”按钮,系统提示是否返回主画面,如图2.1.1-2所示,在图2.1.1-2上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返回到主画面,如图1-2所示。

专项维修资金操作手册

专项维修资金操作手册

专项维修资金操作手册一、引言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及设备,延长其使用寿命,确保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安全,由业主共同缴纳的一笔资金。

本操作手册旨在为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和审计提供一套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指导,以保障业主的权益和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1、筹集方式: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业主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缴纳,也可以通过物业维修基金、公共收益等方式筹集。

2、筹集标准: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同时考虑物业的实际情况。

3、筹集时间:专项维修资金应在物业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筹集完毕。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1、使用范围: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物业设施及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使用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和公示,确保使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使用监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和审计1、监管责任: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规范使用。

2、审计制度: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审计制度,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业主公开审计结果。

3、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财务违规或徇私舞弊的情况,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结论专项维修资金的操作涉及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和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因此必须加强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和审计工作。

通过本操作手册的规范指导,可以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合法、合规、透明和规范使用,保障业主的权益和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

也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章)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

第五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

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续筹条件及方式
续筹条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续筹方式
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业主按照原缴存标准继续缴存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续筹方案;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续筹方式。
验收评估及成果反馈机制
组织专业验收评估
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业 人员进行验收评估,对维 修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建立成果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居民对维修成果 的意见和建议,针对问题 进行改进和优化。
总结经验教训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 经验教训,为类似项目的 实施提供参考。
0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与 审计
0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宣 传与培训
政策宣传渠道和内容设计
宣传渠道
利用社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物业公司官网等多种渠道进行政策宣传,确保信息覆盖 广泛。
内容设计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的核心要点,设计简洁明了、易于理解的宣传内容,包括政 策目的、资金用途、缴纳标准等。
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效果评估
培训计划
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屋顶 、外墙、电梯、消防设施等。
管理部门及职责划分
管理部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管理。
职责划分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资金使用等;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审核备案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有相应的职责,如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等。

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下文跟着一起来了解下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吧!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四条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

第五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

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2002-6-17 【大中小】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2-6-17执行日期:2002-6-17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北京专项维修基金申请培训材料

北京专项维修基金申请培训材料
过2/3。 本卷须知:
1、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开始日期应在?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书?公示的结束日期之后。
2、要求属地居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统计中的业主人数为真实业主数量,一人多 套算一人,多人一套算多人。
申请阶段
六、提交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原件〔一 式两份〕; 2、物业效劳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3、物业效劳合同原件、复印件; 4、物业效劳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 5、受托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 件(应正反面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 具的意见书原件; 7、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 工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效劳企业 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
• 准备阶段 • 申请阶段 • 使用阶段
准备阶段
一、数据来源: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1、开发商移交 2、个人缴纳
二、申请U盾: 1、企业U盾 2、工程U盾 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工程相关信息关
联至工程U盾 三、物业效劳企业将本工程的数据整理〔可 按单元或楼号进行造册〕、比对,与实际情 况有出入的,尽快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系 更正。
申请阶段
施工合同本卷须知: 1、按照京建发【2021】272号文件规定约定质量保
修期。 2、质保金不低于5%,保修期满后支付。
使用阶段
本卷须知: 1、工程款全部到位后开始施工。 2、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3、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并留存相关资料。
谢谢!
申请阶段
申请表填写本卷须知: 1、申请单位名称、物业效劳企业全称,不要填写分 公
司或工程处名称。 2、工程对应建筑物总面积:应与系统盘上的总面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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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管理企业北京市商品住宅修理基金治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治理企业版)北京泰利特科技进展有限公司目录1物业治理企业登录31.1 登录系统31.2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31.3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42系统服务对象治理42.1小区治理处治理42.1.1小区治理处信息录入42.2.1 小区治理处信息变更82.3.1 小区治理处信息打印132.2物业公司治理 152.2.1物业公司变更153系统查询183.1小区治理处信息查询 183.1.1选择小区治理处信息查询18 3.1.2选择不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18 3.1.3选择小区治理处193.1.4打印小区治理处信息193.2物业公司信息查询203.2.1选择物业公司查询203.2.2选择不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20 3.2.3选择物业治理企业214退出本系统211物业治理企业登录1.1 登录系统图1-1-1 登录画面在登录画面,物业治理企业操作人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录进入北京市专项修理基金治理系统主画面,如下图1-1-2所示:图1-1-2 系统主画面1.2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a)选择物业治理企业注册在图1-1-1 登录画面上点击下侧物业治理企业“注册”超链接,系统弹出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如图1-2-1所示图1-2-1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b)录入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画面输入项讲明*组织机构代码:必输项,输入10位字符*资质证书编号:必输项,输入30位字符*企业名称:必输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法人代表:必输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办公地址:必输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邮政编码:必输项,输入6位字符*Email地址:必不输,最长输入40位字符备注:可不输,最长输入400位字符(c)注册物业治理企业正确录入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后,点击图1-2-1中“注册”按钮,系统将显示注册成功画面,如图2-2所示图1-2-2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成功画面(d)打印注册信息在图1-2-2上点击“此处”超链接,系统将调用打印功能打印注册信息1.3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选择打印,输入申请编号在图1-1-1 登录画面上点击下侧物业治理企业“打印”超链接,系统显示物业治理企业申请编号输入画面,如图1-3-1所示图1-3-1 申请编号画面在图1-3-1中输入由注册物业治理企业生成的申请编号,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将显示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画面,如图1-3-2所示图1-3-2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画面打印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在图1-3-2 上点击“打印”按钮,系统将调用打印功能打印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成效如图1-3-3所示图1-3-3打印成效画面2系统服务对象治理2.1小区治理处治理2.1.1小区治理处信息录入操作员能够通过本功能对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进行治理,包括注册信息录入、爱护(1)录入注册信息(a) 选择“录入新信息”操作员点击主页面左侧菜单栏中:小区治理处治理-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录入,显示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如下图2.1.1-1所示:图2.1.1-1 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①“返回”按钮点击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图2.1.1-1)上“返回”按钮,系统提示是否返回主画面,如图2.1.1-2所示,在图2.1.1-2上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返回到主画面,如图1-2所示。

图2.1-2系统提示信息②选择“录入新信息”单选按钮,再点击“下一步”,系统将显示注册信息录入画面,如下图2.1.1-3所示图2.1.1-3注册信息录入画面(b) 录入注册信息①“上一步”按钮:点击图2.1.1-3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图2.1.1-1)②画面输入项讲明*小区治理处代码:必填项,系统自动生成*小区治理处名称:必填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经理姓名: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办公地址:必填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区域总面积: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区域总户数: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邮政编码:必填项,输入6位数字Email地址:必不填,最长输入40位字符备注:可不填,最长输入400位字符③“储存”按钮:正确输入注册信息后,点击图2.1.1-3画面上“储存”按钮,系统将提示确认信息,如图2.1.1-4所示:图2.1.1-4 提示储存画面点击图2.1.1-4中“确定”按钮,系统将显示成功画面,如图2.1.1-5所示图2.1.1-5 储存成功画面(c) 打印预览信息储存成功画面①“返回”按钮:点击图2.1.1-5画面上“返回”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如下图2.1.1-1所示②“那个地点”超链接:点击图2.1.1-5画面上“此处”超链接,系统将显示注册信息打印预览画面,如图2.1.1-6所示:图2.1.1-6 注册信息打印预览画面(d) 打印信息①“上一步”按钮:点击图2.1.1-6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储存成功画面,如图2.1.1-5所示②“打印”按钮:点击图2.1.1-6画面上“打印”按钮,系统将调用打印功能打印注册信息,成效如图2.1.1-7所示图2.1.1-7 注册信息打印画面(2) 爱护注册信息(a) 选择爱护功能,输入申请编号在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图2.1.1-1)上选择“输入申请编号”单选按钮,并在输入框中输入14位的申请编号,如图2.1.1-8所示:图2.1.1-8申请编号输入画面①在图2.1.1-8上点击“返回”按钮,系统将返回到主画面,如图1-2所示。

②“下一步”按钮如果不记得了申请编号,能够点击图2.1.1-8上“我不记得了申请编号“超链接查询申请编号,如图2.1.1-9所示,输入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显示符合条件的申请编号,选择申请编号,再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所选申请编号填入输入申请编号画面输入框中。

图2.1.1-9 申请编号查询正确输入申请编号后,点击图2.1-8画面上“下一步”按钮,系统将显示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爱护画面,如图2.1.1-10所示:图2.1.1-10 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爱护画面(b)爱护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爱护画面①“上一步”按钮:点击图2.1.1-10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申请编号输入画面(图2.1.1-8)②画面输入项讲明*小区治理处代码:必填项,系统自动生成*小区治理处名称:必填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经理姓名: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办公地址:必填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区域总面积: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区域总户数: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邮政编码:必填项,输入6位数字Email地址:必不填,最长输入40位字符备注:可不填,最长输入400位字符③“重置”按钮:点击图2.1.1-10画面上“重置”按钮,系统将取消操作员在画面上做的修改④“储存”按钮:正确修改注册信息后,点击图2.1.1-10画面上“储存”按钮,系统将提示修改,如图2.1.1-11所示:图2.1.1-11 提示修改画面在图2.1.1-11中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显示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爱护成功画面,如图2.1.1-12所示。

图2.1.1-12 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爱护成功画面(c) 返回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爱护成功画面①“返回”按钮点击图2.1.1-12画面上“返回”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治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图2.1.1-1)2.2.1 小区治理处信息变更操作员能够通过本功能对小区治理处变更信息进行治理,包括变更信息录入、爱护(1)录入变更信息(a) 选择“录入变更信息”操作员点击主页面左侧菜单栏中:小区治理处治理-小区治理处信息变更,显示小区治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如下图2.2.1-1所示:图2.2.1-1 小区治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①“返回”按钮点击小区治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图2.2.1-1)上“返回”按钮,系统提示是否返回主画面,如图2.2.1-2所示,在图2.2.1-2上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返回到主画面,如图1-2所示。

图2.2.1-2系统提示信息②选择“录入变更信息”单选按钮,再点击“下一步”,系统将显示小区治理处查询画面,如下图2.2.1-3所示图2.2.1-3小区治理处查询画面(b) 选择查询条件小区治理处查询画面①“上一步”按钮:点击图2.2.1-3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治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图2.2.1-1)②画面输入项讲明小区治理处名称:最长输入80位字符小区治理处代码:最长输入3位字符③“下一步”按钮:正确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图2.2.1-3画面上“下一步”按钮,系统将显示查询到的小区治理处列表画面,如图2.2.1-4所示:图2.2.1-4 小区治理处列表画面(c)选择小区治理处小区治理处列表画面①“上一步”按钮:点击图2.2.1-4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治理处查询画面(图2.2.1-3)②“下一步”按钮:点击行前单选按钮选择小区治理处后,再点击图2.2.1-4画面上“下一步”按钮,系统将显示小区治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画面,如图2.2.1-5所示:图2.2.1-5 小区治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画面(d)录入小区治理处变更信息小区治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画面①“上一步”按钮:点击图2.2.1-5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治理处列表画面(图2.2.1-4)②画面输入项(变更后信息)*小区治理处代码:必填项,系统自动生成*小区治理处名称:必填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经理姓名: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办公地址:必填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区域总面积: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区域总户数: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邮政编码:必填项,输入6位数字Email地址:必不填,最长输入40位字符备注:可不填,最长输入400位字符③“储存”按钮:正确输入变更信息后,点击图2.2.1-5画面上“储存”按钮,系统将提示储存,如图2.2.1-6所示:图2.2.1-6 提示储存画面点击图2.2.1-6中“确定”按钮,系统将显示成功画面,如图2.2-7所示图2.2.1-7 储存成功画面(e) 打印预览信息储存成功画面①“返回”按钮:点击图2.2.1-7画面上“返回”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治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如下图2.2-1所示②“那个地点”超链接:点击图2.2.1-7画面上“此处”超链接,系统将显示变更信息打印预览画面,如图2.2.1-8所示:图2.2.1-8 变更信息打印预览画面(f) 打印信息①“上一步”按钮:点击图2.2.1-8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储存成功画面,如下图2.2.1-7所示②“打印”按钮:点击图2.2.1-8画面上“打印”按钮,系统将调用打印功能打印注册信息,成效如图2.2.1-9所示图2.2.1-9 变更信息打印画面(2) 爱护注册信息(a) 选择爱护功能,输入申请编号在小区治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爱护选择画面(图2.2.1-1)上选择“输入申请编号”单选按钮,并在输入框中输入14位的申请编号,如图2.2.1-10所示:图2.2.1-10申请编号输入画面①在图2.2.1-10上点击“返回”按钮,系统将返回到主画面,如图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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