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2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
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
When you can't fight daddy, you can only do it har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新民法总则种有意定监护的条款,而这一条款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和老人的保护,使得大家争相学习有管这些方面的内容,律师365为了大家能及时学习该条款,为大家整理出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的各个条款及其解读,供大家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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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义务的规定,是《民法总则》的新增规定,主要是在亲属关系、婚姻协议等公证事项中注意审查亲属关系和排除义务条款。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法定义务,一般不因父母离婚而结束,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比如子女被他人收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等,否则不能排除规定义务的承担。
就法条涉及的内容而言,结合《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2、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解读】:本条是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这是《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新增加的规定。
从内容看,只是强调了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人群,即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实际上这是法律允许父母通过遗嘱对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的子女的监护问题作出安排,但对指定监护的内容、如何操作、遗嘱指定监护人是否排除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以及相关配套等内容均未涉及,比如父、母各自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是同一个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遗嘱指定他人作为监护人,与在世一方的监护权在行使过程出现冲突等情况如何处理,需要将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最新民法总则关于人权方面的内容
What gives people confidence and confidence is never appearance and decoration, but the ability of a person tosolve problem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人权方面的内容年会议通过了新的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与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着重大的作用,新民法总则通过的同时,并重新规定,在不同方面也扩补了不同的内容,那么民法总则关于人权方面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就和一起从下文中了解一下吧。
年会议通过了新的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与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着重大的作用,新民法总则通过的同时,并重新规定,在不同方面也扩补了不同的内容,那么民法总则关于人权方面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就和一起从下文中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关于人权方面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保护取得巨大进步。
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就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
《民法总则》第3条确立了保护民事权利原则,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人权和产权保护的要求,不仅保护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传统民事权利,还保护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等新类型民事权益。
《民法总则》兼顾公益与私益保护,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征用动产或不动产,并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民法总则》为加强对特殊人群保护,在第128条中强调要依法适用关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
民事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相生相对。
一人之权利必然为他人之义务。
因此,《民法总则》只对民事权利作了专门规定,并未专就民事义务作详细规定。
但这并不表明民事义务不重要。
《民法总则》第131条和第176条确定了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监护人要求及职责
监护人要求及职责监护人是指在法律范围内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照管、抚育和教育的责任的人,包括父母、祖父母、法定代理人以及承担监护职责的其他人。
监护人的要求及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护人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表率作用。
作为未成年人的指导者和榜样,监护人应具备良好的品质,如诚实、正直、守法、勤奋、宽容等,以及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监护人的言行举止和行为模式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监护人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及努力为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榜样。
其次,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相同的基本人权,监护人必须保障其在物质、精神、教育等方面的正当权益。
这包括提供食物、住所、教育和医疗等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和成长。
监护人还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个性,积极引导他们认识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能力。
第三,监护人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责任。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教育者,他们应该制定合理的教育计划和目标,为孩子提供全面的教育,包括道德教育、学术教育、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等。
监护人应该关心孩子的学业进展和个人兴趣,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学校和课外活动,培养他们的学习和创新能力。
第四,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监护人要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状况,确保他们的生活环境安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意外伤害和危险事件的发生。
监护人还应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心理支持,及时解决孩子在健康方面的问题。
此外,监护人还有责任教育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自己免受各种侵害和欺凌。
最后,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亲密的关系。
监护人应该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尊重孩子的独立性和个人空间,关注他们的情感和心理需求,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并尽可能提供帮助和支持。
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沟通应该是平等和真诚的,能够促进双方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指定原则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指定程序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形式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指定监护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及保管财产和代理民事活动等。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新规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新规民法典是一个具有重要法律地位的法典,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具有特别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我们国家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增加了一系列新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新规作简要介绍。
一、未成年人的定义与权利保护1. 未成年人的定义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下的个体。
这一定义明确界定了谁可以被视为未成年人,为其后续的权益保护打下了基础。
2. 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权利。
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且应与其年龄相适应,以确保其身心健康的发展。
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定监护人1.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为父母。
对于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代表人;而对于满8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或者双方作为其法定代表人。
2.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新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父母不适合担任法定监护人,法律将委托其他适合的人担任。
三、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1. 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与处置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
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置,应当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监护人负责。
2. 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新民法典提出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应当实行特殊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合理使用。
四、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保护1. 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保护原则新民法典强调了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原则,即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2. 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具体保护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保护,新民法典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例如,在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问题上,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特点,制定适当的保护措施。
新民法总则27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27条的规定是怎样的?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比较关注法律的一些变动,年我国出台了新民法总则。
在这部新的民法中,出现了许多亮点,也对以前的一些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变。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其实对于新民法并不是非常的了解,比如说新民法总则2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比较关注法律的一些变动,2017年我国出台了新民法总则。
在这部新的民法中,出现了许多亮点,也对以前的一些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变。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其实对于新民法并不是非常的了解,比如说新民法总则2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2017《民法总则》27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三、什么是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监护人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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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处置未成年人财产的相关规定是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现在有很多的未成年人,也有可能凭借自己的才艺或者其他的渠道名下有着合法的财产,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能把未成年人的财产用在未成年人身上,不得擅自处理。
一、监护人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出国留学等,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2)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设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 (一)、(二〕、(三)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民法典》是我国颁布的一部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其中涵盖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以下的个体,他们在法律上享有特定的保护和规定。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和指导,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和财产有特定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未成年人在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时,监护人必须参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在法定年龄前不得受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成员的招募,不得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不得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营利活动,不得参与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不得购买和吸食烟草、饮酒等。
此外,未成年人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也有特殊的权利保护。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教育和保健,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时,监护人应当尽快救治,并及时通知有关的单位或者民警。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规定体现了对他们权益的保护和关怀,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规则,保护其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合理的照顾和教育。
希望社会
各界都能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共同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
近年来,因家庭监护失职而导致的恶性事件不再少数,“南京女童裸身乞讨案”“亲生母亲向女儿灌剧毒农药”“福建饮料男孩案”等,这些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确实存在不足,国家监护严重缺失的现状。
2017年安徽省蚌埠市的全国首例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也进一步促进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思考。
一、国内外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依据我国国情,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照看抚养属于“家务事”的范畴。
传统封建时期,在封建礼法制下,人与人之间逐渐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和核心的宗族制度。
在宗法制下,家族存在感很强,有严格的内部尊卑等级,抚养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完全是家族之事。
因此,在传统文化的不断熏陶下,现代法律社会依然存在监护抚养是“家务事”的理念,大众普遍认为父母应该是完全负担起监护未成年子女的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1款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在第2款,同时提出,除了父母以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也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似乎不容乐观。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政府理念的差异,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理念与规范是存在差异的。
在德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体现。
例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6条规定了:“一、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二、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亦为其至高义务,其行使应受国家监督……”。
由此可见,国家监护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已有较明显的体现。
同时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明确提出,在监护人的基础上另有监护监督人,青少年福利局就可以作为监护监督人。
一方面,在已有监护人的基础上,通过监护监督人对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监护监督人可以独立行使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此外,德国还规定了家庭法院的照料和监督,在未成年子女的精神、心灵或是肉体上遭到侵害,但父母不作为导致子女得不到救济时,家庭法院可以为免除危险采取措施。
监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监护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关注。
监护法律关系的确立,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监护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监护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方法。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小华监护权纠纷案)小华,女,8岁,父母离异,母亲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父亲则因长期在外地工作,对小华的监护权产生争议。
小华的祖父母认为,小华的外祖父母有能力和意愿承担监护责任,应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而小华的父亲则认为,祖父母年事已高,无法承担监护责任,且他与小华关系密切,应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三、案例分析1. 监护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华的父母离异,母亲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父亲长期在外地工作,均不能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因此,小华的祖父母和祖父母的外祖父母均符合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2. 监护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3. 监护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意愿。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意愿的要求。
4. 监护权争议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两个以上的法定监护人发生监护权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监护权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因此,小华的父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小华的监护人。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小华的监护人根据监护法律制度的规定,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符合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在监护权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小华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有着法定的确认标准。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未成年监护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监护人员的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员(以下简称监护人)的选拔、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
三、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家庭教育能力。
4. 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
5. 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监护责任。
四、监护人的选拔1. 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父母自行协商确定。
2. 未成年人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不适宜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推荐。
3. 监护人应当接受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人的基本条件、家庭情况、教育背景等。
五、监护人的培训1.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定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家庭教育知识、心理健康教育等。
2. 监护人应当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监护能力。
六、监护人的考核1.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对监护人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家庭教育效果、未成年人成长状况等。
2. 考核不合格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督促其改进,必要时可依法更换监护人。
七、监护人的监督1.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确保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 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及时介入,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责任1. 监护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监护视角下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
委托监护视角下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池桂钦【摘要】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是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就受托人接受留守儿童父母委托代为履行监护职责达成的一致协议.由于受托人监护能力不足、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对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导致受托人监护不到位,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损.应当明确受托人资格条件,明晰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委托监护监督制度,以便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期刊名称】《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21)002【总页数】7页(P106-112)【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受托人;委托合同;委托监护【作者】池桂钦【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民离开农村来到城市务工,但由于受到城乡二元体制、自身经济等条件限制,绝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无力带孩子进城共同生活,而不得不将孩子留在农村委托给他人照管。
由于监护的缺位,导致留守儿童在教育、心理、人身安全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应引起重视与反思。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完善委托监护制度,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弥补父母监护的缺位,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和人权发展,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推进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中留守儿童父母、留守儿童、受托人三方法律关系辨析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是指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均由于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对留守在家的未成年子女无法予以照顾而委托他人代为照管。
委托方为留守儿童的父母,接受委托方为受托人。
(一)父母与留守儿童之间的法律关系辨析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又称亲子关系。
综观人类历史,亲子关系经历了古代的“家本位”到近代的“亲本位”再到现代的“子女本位”的发展进程[1]。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根据法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分,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有些人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于这部分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呢?一起来跟着小编的脚步了解一下吧!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根据法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分,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有些人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于这部分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呢?一起来跟着小编的脚步了解一下吧!▲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最新《民法总则》对监护权做出的规定: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1、关于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谁可以担任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怎么确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制度中“社会监护组织”的选择
监护制度中“社会监护组织”的选择作者:李彬张琦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1期摘要: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因年事已高或者其他疾病而全部或部分无法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老年人也将被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内。
对于其监护人的选择,《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中删除了原《民法通则》有关“单位监护”的规定,增加了“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有监护权”的规定。
但对“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即“社会监护组织”的有关资质要求、选择程序等具体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文旨在分析这一修改的原因和效果,并对社会监护组织的选择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社会组织监护;社会组织选择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99-02作者简介:李彬(1979-),女,汉族,湖南常德人,研究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讲师,研究方向:民法、经济法。
一、《民法总则》颁布前监护组织的选择原《民法通则》第17条中规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其中由所在单位监护是指其在缺乏前款规定的自然人监护的情况下,可以由单位或公权力进行监护救济。
除此之外,村委会与居委会分别作为农村与城镇居民基层自治组织,作为一个小单位与基层群众具有最直接的联系,对村民、居民了解程度高,是连接群众生活与政府的纽带,在社会监护中起着重要作用。
而在村委会居委会监护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强调民政局作为政府部门的兜底监护责任是非常值得提倡的。
二、《民法总则》增加社会组织监护的必要性(一)单位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逐渐缺乏王利明教授在对《民法总则》的解读中提到:“当时在《民法通则》制定时,很多单位既承担经济职能又承担社会职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这些类型的单位已不适宜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27条具体规定了什么-
民法总则第27条具体规定了什么?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监护权也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我国民法总则就是针对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而制订的。
民法总则通过一个小节,从第26条到39条对监护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第27条具体规定了什么?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监护权也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我国民法总则就是针对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而制订的。
民法总则通过一个小节,从第26条到39条对监护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第27条具体规定了什么?一、民法总则第27条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怎么办?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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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haps when you are about to give up, you are only one wall away from succ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2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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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为了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我国司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规定,在《民法总则》27条中,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资格,以及担任的顺序进行了规定。
一、《民法总则》27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三、什么是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四、监护人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只有前一顺位的监护人没有民事能力,或者出现没有其他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才会由后一顺位的监护人担任。
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行为使,需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