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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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

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

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已婚士官群体,提高他们的工作表现和生活质量,制定了以下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一、婚假制度1. 已婚士官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享受7天婚假。

婚假期间,已婚士官不得参与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2. 已婚士官可根据个人需求,在婚假期间申请延长假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延长婚假需要提前向上级单位递交书面申请。

3. 婚假期间,已婚士官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并不会影响工资结算。

二、住房补贴1. 已婚士官可申请住房补贴,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士官的军衔和工作年限进行区分,一般情况下,补贴标准与已婚士官的军衔相对应。

2. 只有已婚士官的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才能申请住房补贴。

已婚士官需要向上级单位提供与配偶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本等。

三、家庭医疗保险1. 已婚士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军队提供的免费家庭医疗保险。

已婚士官需要在配偶和子女出生后及时办理相关医疗保险手续,确保医疗保险的有效性。

2. 已婚士官在享受家庭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应积极参加相关健康检查和体检,并及时汇报检查结果。

四、休假制度1. 已婚士官每年享受一定数量的休假天数,具体天数根据士官的军衔和工作年限进行划分。

已婚士官需要提前向上级单位申请休假,并在休假期间做好个人安排。

2. 已婚士官在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应根据上级单位的安排及时回到岗位上。

五、家庭支持1. 已婚士官可通过上级单位申请一定金额的家庭经济援助,用于解决家庭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援助额度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已婚士官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免费的教育、医疗等基本福利,并优先参与军队相关活动和项目。

总之,这些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照顾已婚士官群体的工作和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希望能够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已婚士官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

同时,在家庭生活方面,我们也希望能够给予他们全方位的支持和关爱,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是指对士官队伍进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士官的选拔、培养、任用、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并确保士官队伍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士官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士官的选拔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文化水平、实践经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士官的综合素质符合要求。

2. 士官的选拔程序:明确选拔士官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考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的要求,以确保选拔过程公正公平。

3. 士官的培养和教育:包括士官学校的教育计划、培训项目、教学方法等内容,旨在提高士官的专业素质和领导能力。

4. 士官的任用和晋升:规定士官的职位安排和晋升标准,以激励士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绩效。

5. 士官的待遇和福利:确定士官的薪酬、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如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政策。

6. 士官的纪律和权益:明确士官的纪律要求和职责义务,保障士官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士官管理规定是对士官队伍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旨在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和士官的整体素质,确保军队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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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军兵种和高技术部队专业技术骨干力量,适当增加士官编制员额,制定了新士兵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士官的日常作息规章制度

士官的日常作息规章制度

士官的日常作息规章制度士官是部队中的骨干力量,他们在部队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所以必须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作息状态。

在军队中,时间就是生命,作息规章制度的严厉执行对士官的职责履行非常重要。

一、日常作息规定1.作息时间士官的日常作息时间分为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两部分。

工作时间为每天早晨6:00-晚上22:00,休息时间为晚上22:00-次日早晨6:00。

在工作时间内,士官必须严格按照部队的工作安排进行工作,在休息时间内要保证充足的睡眠,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2.日常作息安排士官的日常作息安排按照部队的工作计划进行,包括上班时间、休息时间、进餐时间等。

在上班时间内,士官需按时到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部队纪律,保证工作质量。

休息时间内,士官可以自由支配时间,但不得影响部队的正常工作秩序。

3.作息调整士官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调整作息时间,但必须提前向上级汇报并得到批准。

调整作息时间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并且不得影响部队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作息管理规定1.作息记录士官的作息情况需由相关部门进行记录,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进餐时间等。

作息记录要求准确、完整,可以作为士官的工作表现考核依据。

2.作息考核士官的作息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部分进行评定。

作息考核将根据士官的工作表现、作息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定,对于作息不合理的士官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罚。

3.作息补偿对于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士官,部队将给予相应的作息补偿,包括调休、加班费等。

作息补偿要求公平、透明,不能因个人关系而得到特殊待遇。

三、作息教育和监督1.作息教育部队将定期进行作息教育,要求士官严格遵守作息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作息状态。

作息教育内容包括作息规章制度的解释、重要性和意义等。

2.作息监督部队将建立作息监督机制,对士官的作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作息不合理的士官,将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罚,以确保部队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作息规章制度的落实1.加强宣传部队将加强作息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活动,让每一位士官都能够深刻理解作息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严格执行。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军队士官队伍的管理和运作方面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军种可能会有不同的士官管理规定,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内容:
1. 士官的选拔与任命:士官的选拔和任命通常会根据军队的需要和士官的能力、经验和表现等方面进行评估。

士官可以通过专业考核和选拔或者晋升制度进入士官队伍,并且会根据不同级别的士官职务进行任命。

2. 士官的培训与教育:士官的培训和教育是士官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入伍前培训、职前训练和在职培训等。

培训内容涵盖军事基础知识、职业技能、领导能力以及职责和义务等。

3. 士官的职责和权力:士官具备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包括指挥部队、训练士兵、执行任务、维护纪律和秩序等。

同时,士官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军纪和军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4. 士官的考核与晋升:士官的绩效考核和晋升是士官管理的重要方面。

根据士官的表现和能力,通过考核可以对士官的晋升进行评估,并为士官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5. 士官的福利和待遇:士官享受一定的福利和待遇,包括工资、津贴、医疗保险、退休金等。

同时,士官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服从命令、维护国家利益和军队声誉等。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的士官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士官管理规定应根据相应国家和军种的规定来查阅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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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班班级管理制度大全范文

士官班班级管理制度大全范文

士官班班级管理制度大全范文士官班班级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班的管理工作,促进学员全面发展,培养优秀士官人才,树立良好的军队形象,特制定本班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士官班学员,凡入伍参军的士官班学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士官班学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军事素养、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并以此为基础完成学业、培养能力、提高素质。

第四条士官班班级管理应以加强学员的纪律教育为重点,加强组织、师风、队伍、作风建设,形成良好的学风和班风,提高班级整体素质。

第五条班长是班级的领导者,负责全班管理工作。

副班长是班级的副手,协助班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由班长负责执行,班级全体学员共同维护,班委会监督实施。

第二章学员管理第七条学员应当遵守军事纪律,服从上级指挥,完成任务。

第八条学员应当按时参加班级活动、例会和各类集体训练。

第九条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宿舍纪律,保持宿舍的整洁卫生。

第十条学员应当尊重师长、敬爱同学,团结互助,建立和谐的班集体。

第十一条学员不得组织或参加与军事训练无关的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二条学员不得违反军事纪律,造成安全事故或伤害他人。

第十三条学员在外出时应当遵守军队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军事训练和学业。

第三章员额管理第十四条班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班员额和职务分工。

第十五条班长、副班长由班委会通过自荐、推选产生。

其它员额由班级组织确定。

第十六条班级员额的产生和调整需经过班委会讨论和班级全体学员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员额产生后,班委会应当及时宣布,并对新班长予以交接培训。

第十八条班长、副班长、班委会成员在职期间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对待工作。

第十九条班长、副班长、班委会成员因事故、失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班级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条每学期开学时,班长应当组织召开班员大会,传达学校和班级的重要文件和通知,明确学期工作目标。

第二十一条班级制定执行任务和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应活动。

军队士官管理制度

军队士官管理制度

军队士官管理制度一、军队士官的定义和地位士官是军队中负责管理、指挥和执行任务的专业军人。

军队士官承担着训练、指导、管理和带兵等重要职责,是军队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士官从军事专业技能、军事素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军队的中坚力量。

在军队组织中,士官地位尊崇,承担着军事训练、管理和指挥等工作。

二、军队士官的分类根据不同的职责和任务,军队士官可以分为军事技术士官、管理士官和后勤士官等。

军事技术士官主要负责军事技术训练、军事专业技能培训等;管理士官主要负责军队管理和组织、部队指挥以及信息管理等;后勤士官主要负责军队后勤保障和物资管理、装备维护等。

三、军队士官的选拔和培养军队士官的选拔和培养是军队建设的重要环节。

军队士官的选拔要求综合素质高,具备优秀的政治品质、军事专业技能和组织管理能力。

对于士官的选拔,一般采用竞争选拔和考核选拔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优秀人才。

军队士官的培养是通过军事学校、军事训练基地等方式进行,培养学员掌握军事基本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军事管理和指挥能力。

四、军队士官的管理士官管理制度是军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队士官的管理要遵循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士官能够正确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提高军事素质和军事技能。

在管理士官的过程中,要重视人才培养和激励,保证士官能够充分发挥个人优势,为军队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军队士官的职责和权利军队士官的职责是负责军事训练、管理和指挥,熟练掌握军事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障军队的组织管理和部队指挥。

士官的职责是为了保障部队的正常运转和执行任务。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士官有权利得到上级指挥官的支持和保护,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军队士官的奖励和惩罚对于军队士官的工作表现和成绩,要及时给予奖励和激励。

奖励可以是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等,以激发士官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对于士官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要进行严格的惩罚和处理,维护军队的纪律和形象。

七、军队士官的退役安置士官的退役安置是军队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4.27•【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会令第113号•【施行日期】1993.04.27•【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会令第113号发布)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便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士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决定增设士官军衔等级,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规定如下:(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上等兵军衔。

(二)军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晋升下士军衔;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晋升中士军衔;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晋升上士军衔。

(三)士官: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一级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晋升三级军士长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军士长晋升四级军士长的期限为五年;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专业军士军衔;一级专业军士晋升二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晋升三级专业军士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专业军士晋升四级专业军士的期限为五年。

编制职务相当于班长的,按照班长的军衔晋升。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是指对士官进行日常管理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士官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士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忠诚于党和人民,服从命令,执行任务。

第二条:士官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坚定的理想信念,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士官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完成任务。

在技战术、军事科学和军事技术等方面,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水平。

第四条:士官应当具备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工作中,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协助上级完成任务,有效地组织和指导下级工作。

第五条:士官应当具备良好的纪律意识和作风,遵守军事纪律,服从军事指挥,不得违反军事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士官应当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在非公务活动中,应当注重形象,端正言行。

第七条:士官应当对待下级士兵关心、支持、帮助,做到以身作则、勤勉敬业,保障下级士兵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士官应当注重个人修养,保持身心健康,不得有精神不正常、行为异常等情况,必要时应当接受体检和心理辅导。

第九条:士官应当遵守军营规章制度,保护军营环境,不得污染和破坏军营环境,不得随意倒垃圾和污水。

第十条:对于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这是一些士官管理规定的内容,对士官进行约束和规范,以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军队的要求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管理,提高士官队伍的战斗力和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委任、教育培养、考核评定、奖惩激励和退役安置等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

第三条士官管理要坚持党对士官队伍的绝对领导,军委对士官队伍的全面领导和军事部队对士官的具体管理。

士官在军事设施保护、反恐维稳、应急救援等重要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士官的选拔考核和任期管理要按照公开、选拔、任用、奖励和惩罚的原则。

第二章士官委任第五条士官委任要依照岗位需要和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士官委任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竞争性选拔。

第六条士官委任的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职业素质。

第七条士官委任的程序:申请、初审、公示、面试、体检、综合评定、公示任命。

第八条士官委任的任期:基本任期为5年,需按照要求完成专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九条士官委任在服役期间要遵守军队纪律,不得从事与军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条士官委任期满后,按照军委的部署进行评估,评定是否继续任用或转为文职干部。

第三章士官教育培养第十一条士官教育培养要符合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需要,突出实战导向,加强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士官的忠诚、纪律、责任意识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士官教育培养的方式:院系教育、后备生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和现场实践。

第十三条士官教育培养要加强军事理论学习,提高作战指挥和实际操作能力,熟练掌握现代科技装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士官教育培养的管理要强化学员的纪律要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确保教育培养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士官考核评定第十五条士官考核评定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客观。

第十六条士官考核评定的内容:实际工作表现、职业技能和作战指挥能力、军事理论知识掌握、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政治思想表现等多个维度。

第十七条士官考核评定的程序:组织备考、公示备考资料、组织考核、评定成绩、分析考核情况、公示评定结果、奖励和惩罚。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

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

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

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士官的选取、晋升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

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一)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五)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六)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七)选取高级士官的,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士官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士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旨在规范士官的行为、权责、评价和晋升等方面。

本文将围绕士官管理规定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展开详细讨论。

一、士官管理规定的背景士官是军队中负责指挥、管理和训练士兵的中层干部,他们承担着重要的军事任务和军事工作。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士官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士官队伍独立性不强、纪律松散、晋升不公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军队的战斗力和军事素质的提升。

为此,需要制定一系列规范和制度,加强对士官队伍的管理和培养,提高士官的素质和能力。

二、士官管理规定的内容1. 招收和选拔:士官管理规定明确了士官的招收和选拔标准,并制定了相应的选拔程序和方法。

通过选拔,将合格的士兵晋升为士官,以保证士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2. 建设:士官管理规定规定了士官的培训和教育制度,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军事技术、作战能力、军事管理和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规定士官的实践锻炼和实际工作任务,提高士官的能力和经验。

3. 管理:士官管理规定明确了士官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并规定了对士官的考核、奖惩和晋升等制度。

通过严格的管理,保持士官队伍的纪律和规范,提高士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4. 晋升:士官管理规定明确了士官的晋升标准和程序,包括资格条件、考核要求、晋升机会和晋升幅度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科学合理的晋升制度,激励士官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士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5. 维权:士官管理规定加强了士官的权益保护,包括士官的待遇、工资、福利和退休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士官享有合法权益。

三、士官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自士官管理规定开始实施以来,对士官队伍的管理和培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士官管理规定明确了士官的权责要求,提高了士官队伍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士官们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提高了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士官管理规定规范了晋升制度,激励了士官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公布日期】2001.01.20•【文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年1月20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冶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第六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

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人士官队伍。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第六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

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

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

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

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

士官学员管理制度内容

士官学员管理制度内容

士官学员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对士官学员的管理,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军事素质,加强对军校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维护部队训练秩序和军校纪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士官学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军事院校的士官学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士官学员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士官学员招收、培养、考核、晋升、奖励、惩罚等各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军事院校应当根据军事院校教育的任务和特点,结合国家和军队培养高素质士官的要求,不断完善士官学员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士官学员在学校期间全面、科学、规范地接受军事教育和业务训练。

第二章招收第五条军事院校招收士官学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过招生宣传、考试招生、考察录取、复核录取等程序,选拔条件优良、身体健康、思想政治品质过硬、军事专业基础扎实的人员。

第六条士官学员的招生对象主要包括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普通高中毕业生、军队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单位退役士官等,也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招收其他来源的学员。

第七条招收士官学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择优录取,确保军事院校学员的素质。

第三章培养第八条士官学员入学后,应当接受门诊体检,了解个体身体状况,并制定个性化的体能训练计划。

第九条士官学员应当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学习各项课程,参加军事训练、专业技能培训等,培养综合素质。

第十条士官学员不得擅自离校或逃课,应当服从学校管理,保持纪律。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军事指导员和心理辅导员,对士官学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

第四章考核第十二条士官学员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考核制度,参加考试、实践、训练等环节,评定成绩和绩效。

第十三条士官学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学习、军事训练、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是确定士官学员是否晋升、是否获得奖励或惩罚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晋升第十五条士官学员晋升应当按照一定的晋升规定和程序,根据各方面表现和考核成绩确定。

海军士官学校管理制度规定

海军士官学校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军士官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培养高素质的海军士官人才,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和《海军士官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军士官学校全体学员、教职工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海军士官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才兼备的育人原则,全面提高士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学员管理制度第四条学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军队的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五条学员入学后,须参加入学教育,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培养目标,明确学习任务。

第六条学员应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参加各类军事训练和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条学员应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学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团队精神。

第九条学员应自觉维护个人和集体荣誉,不得有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学员有权利和义务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教职工必须坚定政治信仰,忠诚于党的事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十二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员成长。

第十三条教职工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纪律和秩序。

第十六条教职工应自觉接受学校组织的考核和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学校行政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系(基础部、大队)、室(队)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学校机关设训练部、政治部和校务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后勤保障工作,为学员和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海军士官学校负责解释。

2023年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2023年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2023年关于士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士官队伍的管理,提高士官的整体素质,规范士官的行为举止,根据我国军队发展需要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士官队伍。

第三条士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中坚力量,在军事斗争中居于重要岗位。

士官必须具备高度纪律性、忠诚性、战斗力和素质的要求。

第四条士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军,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条士官管理工作要加强队伍建设,做好选拔、培训、使用和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士官管理工作要加强士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士官的忠诚、纪律性和战斗力。

第二章士官选拔与培训第七条士官的选拔标准要坚持党和军队的要求,注重士官的思想品德、军事素质、身体条件和职业潜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士官的选拔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第九条士官的培训要着重培养士官的战斗能力和指挥能力,注重实战化、综合化、系统化的培训。

第十条士官的培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士官的创新精神和应变能力,提高士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士官的培训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士官的忠诚、纪律性和战斗力,在思想上、行为上严格要求。

第三章士官使用与调动第十二条士官的使用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士官的职业特长和个人才干。

第十三条士官的使用要根据官兵比例、战斗力需求和岗位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合理调动士官,确保岗位的需要和士官的个人发展相结合。

第十四条士官的干部管理要注重选拔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

减少不合格和不称职的干部,确保士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章士官考核与评价第十五条士官的考核要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综合评价士官的表现和成绩。

第十六条士官的考核要注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实际,全面评价士官的能力、业绩和操守。

第十七条士官的考核要重视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倡导学习先进、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精神。

高级士官管理规定最新

高级士官管理规定最新

高级士官管理规定最新高级士官管理规定为了提高军队高级士官的管理水平,确保他们的职责和权责得到有效履行和发挥,特制定本高级士官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军队中的高级士官,包括军衔为上士、中士和下士的士官。

一、职责与权责1. 高级士官应当根据职责,全面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职线下的士兵,确保其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做到服从命令、忠诚于国家和军队。

2. 高级士官应当积极推动和参与部队的训练、教育和准备工作,提高部队的作战能力和技能水平。

3. 高级士官应当加强对下级士官和志愿兵的指导,关心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的困惑和工作上的困难。

4. 高级士官应当具备丰富的军事知识和作战经验,并能够将其运用于实际军事任务中。

二、行为准则1. 高级士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严格遵守部队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徇私利。

2. 高级士官应当言行合一,言行举止得体,不说脏话、不乱讲话,不以身诋人、不以人讥人。

3. 高级士官应当严守军事机密,严禁向外界透露军事情报和部队行动计划等涉密信息。

4. 高级士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以身作则,树立榜样,关心下级士兵的思想动态,以及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三、作风要求1. 高级士官应当端正作风,工作上严肃认真,不轻易放松或懈怠。

2. 高级士官应当积极参与集体讨论、部队活动和训练演练,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3. 高级士官应当保持军事纪律,服从指挥,执行领导的任务和要求。

4. 高级士官应当具备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持之以恒的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复杂条件下完成任务。

四、激励和约束1. 对履行职责出色的高级士官,可给予奖励和表彰,提拔和晋升的机会。

2. 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或者严重失职的高级士官,将受到批评、纪律处分或者降低军衔的处罚。

五、监督检查1. 高级士官的工作将接受上级军官的监督与指导,上级军官有权力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高级士官也可以对部队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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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士官管理规定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关于士官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关于士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

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

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

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士官的选取、晋升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

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一) 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二) 能胜任本职工作;(三)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 身体健康;(五) 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六) 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七)选取高级士官的,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连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应当优先选取。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能选取:(一)本专业技术岗位超编的;(二)从事非所任命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连续半年以上、累计超过一年以上的;(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四)违反部队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五)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六)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七) 体检不合格的。

第十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的十月份前,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

(二)由基层党支部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

群众评议时,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并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议。

(三)基层党支部结合群众评议的结论,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填写《党支部推荐意见表》,连同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原始材料一并上报。

(四)总队、支队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取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和体格检查,结合日常的考察,择优提出拟选取人员名单,提交党委研究。

(五)党委根据司令部门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下达选取事项。

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写出书面请示,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六)符合选取条件的,须填写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12月1日。

第十一条: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为:(一)第一、二期由支队批准;第三、四期由总队批准;第五、六期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二)总队机关直属单位士官的选取,由司令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二条: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在退伍教育展开前完成。

第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士官每年的一月一日自然晋升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中级以下士官晋升工资档次由支队级单位审批,高级士官由总队审批,以通知的形式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晋升本衔级工资档次,必须在本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以上标准。

第三章士官的培训第十四条:士官选取前必须进行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重要技术岗位士官每年应普遍轮训一次;专业技术特别复杂或部队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士官岗位,要适时委托地方代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在岗培训。

第十五条:士官的培训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政、后、防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

具体分工:(一)培训的计划、技术兵的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门负责;(二)培训内容、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三)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政治部门负责;(四)培训所需的各种物资、器材和经费由后勤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供应标准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士官的培训,以总队制定的《士官培训大纲》为依据,由具有选取权限的单位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重要技术岗位士官的轮训,由总队、支队组织。

第十八条:士官委托地方培训,必须经过党委研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士官的在岗培训,由支队司令部依据《士官培训大纲》结合部队实际在每年3月份前下达年度士官培训计划,并做好检查指导,各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验收。

第二十条:士官所在单位要努力为士官在岗培训提供时间、器材、场地、教员等便利条件,以确保在岗培训效果。

第二十一条:要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以上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四章士官的考核第二十二条:士官考核分为平时抽考、选取前的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士官选取的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

对士官的考核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士官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司、政、后、防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机构,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士官的抽考内容以体能、专业理论、条令条例为主,初、中级士官的抽考由各支队司令部具体组织实施,高级士官的抽考由总队司令部组织实施。

抽考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到士官所在单位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选取前的考核一般在选取前培训的基础上进行,选取初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支队组织,选取中、高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总队组织,考核内容包括体能、队列、条令条例、业务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专业技术操作等。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由支队组织,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考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做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二十七条:未经考核、考核不及格或考评不称职的不得选取为士官或晋升警衔工资档次。

第五章士官的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警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做好表率。

第二十九条: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

支队每半年应组织士官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问题。

第三十条:适时开展士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

每年3月份,支队要集中开展一次教育整顿活动,时间不少于一个周。

重点解决士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士官兵的意识和奉献意识。

第三十一条:士官不准单独居住。

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

在机关工作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回“家门口”部队服役。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100公里以内)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应当从严掌握,报总队审批。

士官原则上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士官不得参与地方交“笔友”“网友”和“空中交友”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士官提出结婚申请,必须经司令部门严格审查,并出据意见后,由政治部门办理手续。

不经司令部门同意,不准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食宿。

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士官必须与义务兵同吃、同住、同执勤、同操课、同劳动、同娱乐,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

第三十六条:士官档案由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士官档案材料的转递、借阅必须手续完备,符合规定。

第三十七条:士官的探亲休假:(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20天。

(二) 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40天,未婚的假期30天;第二期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15天。

(三) 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二十年的假期30天。

(四)实行晚婚晚育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7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15天。

士官的探亲休假是士官的合法权益,应根据季节和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切实保证士官应享受的探亲休假时间落到实处。

第六章士官的奖惩第三十八条: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其衔级工资档次从实施奖励的下月起,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二) 选取为士官后累积荣立三等功两次的;(三) 被公安部评为优秀班长或优秀士官的;(四) 所领导的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五) 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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