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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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制度(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基金制度(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一、风险控制制度二、内部控制制度三、投资管理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首先,个人交易制度规定了员工在个人交易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工应当坚守道德底线,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个人交易,不得从事操纵市
场或者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员工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个人交
易不会影响到工作岗位和职责的履行。

其次,个人交易制度明确了员工在哪些情况下需要事前报备个人交易。

特别是当个人持有的股票、债券或者其他投资标的与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投
资标的存在关联时,员工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个人交易行为,以防止潜在
利益冲突和不当交易。

此外,个人交易制度也对员工的交易行为进行了限制。

员工不得进行
短线交易,即买入后立即卖出,以规避市场风险。

员工还应当遵守公司内
部规定的禁止名单,不得通过个人交易进行违规操作。

同时,个人交易制
度还规定了员工的交易金额和交易频率的限制,以防止利益冲突和操纵市
场的行为发生。

此外,个人交易制度还规定了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员工的处罚措施。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例如
警告、停职或者解雇,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司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总之,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是私募基金行业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制度旨在确保员工交易行为的公平和透明,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和不当交
易的发生。

员工应当遵守个人交易制度的规定,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声誉。

私募基金公司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管,确保个人交易制度的
有效执行。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防范内幕交易)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防范内幕交易)

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个人交易违反规定办法一、通行员工个人违规行为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非法活动,包括:(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3)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4)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5)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6)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7)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2、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2)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5)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3、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4、违规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5、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6、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7、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8、泄露公司秘密或客户资料;10、向监管部门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资料、信息,或者接受监管部门检查询问时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检查,隐瞒情况等11、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12、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13、在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之前从事证券业务;1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按员工类别细化的个人违规行为(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违规行为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3、挪用或侵占客户资产,违法将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关联交易;或者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5、擅离职守;(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员工特定违规行为1、违规控制、使用客户账户,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或期货,或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2、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3、营销人员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4、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5、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6、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7、为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8、发现客户身份存疑且无法证实,仍为其开立账户;9、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不规范账户;10、向客户推荐不适当的产品或服务;11、人为拖延、阻碍客户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12、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13、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以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14、委托他人代理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或与外部机构或外部人员私下约定分成;15、冒用客户或他人名义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怂恿、唆使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

私募基金 员工跟投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 员工跟投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员工跟投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员工跟投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激励和维护员工利益,以及增强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一致性而制定的规定。

以下是制度中的内容:
1. 跟投资格:确定员工是否具备跟投基金的资格条件,例如员工所属部门、工作年限等。

2. 跟投额度:规定员工可以投资的最大金额或比例。

3. 投资限制:设定员工在跟投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投资限制,如禁止内幕交易、禁止与公司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等。

4. 风险警示:向员工说明跟投存在的风险,并提醒员工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自我判断。

5. 成立流程:明确员工申请跟投的流程,包括提供相关材料、审批程序和时间要求等。

6. 投资回报分享机制:确定员工获得投资回报的方式和比例,例如直接分红或通过单位额度等形式。

7. 解除跟投:阐明员工解除跟投的条件和程序。

8. 法律合规要求:确保整个员工跟投管理制度符合当地金融法律法规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交易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交易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交易防控制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交易防控制度是重要的规范,它不仅有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还可以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下是一份关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说明。

一、概述1、为什么需要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中的部分高管或员工有时可能会进行内部交易,若执法机构未对这些交易的内容和行为进行监管,则有可能导致这些交易被滥用,从而逐渐趋向非法性质。

因此,编制一份内部交易防控制度,有助于规范公司内部交易行为,防止欺诈行为发生,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2、内部交易指什么?内部交易指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在拥有机密信息时,通过非公开渠道实施的交易行为。

内部交易可能是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资产的买卖,也可能是其他非金融资产的买卖。

二、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制定1、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制定流程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制定应该由公司的管理层及风险控制部门共同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需要考虑法规、行业惯例、公司特殊情况等。

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可以同样制定附加内容和标准,比如:内部人员应当在何时向管理层报告内部交易行为。

2、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结构内部交易防控制度需要综合考虑授权、记录、监视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基本结构:(1) 定义内部交易(2) 批准及记录内部交易(3) 内部交易程序与标准(4) 监督与报告三、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核心要点1、定义内部交易内部交易应被明确定义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股东,以及被认为具有敏感机密信息的其他公司人员之间通过非公开的方式进行的任何交易活动。

2、内部交易的授权和记录内部交易行为必须由第三方审批或者由公司指派的专职员工监督。

公司必须建立记录,并保留至少5年时间。

交易活动详情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交易日期(2) 交易对方(3) 交易价格(4) 交易数量(5) 累计交易金额(6) 标的资产的清单明细3、内部交易程序与标准公司必须设立内部交易标准,这些标准应该符合行业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也应考虑公司的特殊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管理v1精简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管理v1精简版

公司员工个人交易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基金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员工交易行为准则第三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投资者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员工应当维护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不得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活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慎开展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不得做出任何与职业声誉或专业胜任能力相背离的行为。

第六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七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任何投资者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上述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八条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九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董事报告。

私募基金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作为基金运营的核心环节之一,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这一制度不仅关乎基金的合规运营,更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关键。

在构建和完善这一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交易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首先,确保交易记录的准确性是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首要任务。

这要求每一笔交易的详情,包括交易时间、证券种类、交易量以及成交价格等关键信息,都必须准确无误地记录在案。

一旦出现错误,应及时更正,并进行相应的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交易记录的完整性也是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这涉及到交易前后的账户余额变化、交易过程中的市场走势以及交易对手方的相关信息等。

这些细节信息对于后续的审计和调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妥善保存,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同时,可追溯性是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另一关键要素。

对于每一笔交易,都应能够追溯其来源和去向,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定位并解决。

这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链路记录机制,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迹可循。

此外,为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交易记录,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

同时,应定期对交易记录进行审计,以确保所有的交易都符合法规和内部政策的要求。

总之,私募基金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这既包括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又包括人员权限、数据保护以及审计等方面的细节问题。

只有通过严谨的设计和执行,才能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从而为基金的合规运营和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提供坚实基础。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适用于私募基金备案,基金备案的管理人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一、风险控制制度二、内部控制制度三、投资管理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私募基金内部人员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内部人员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内部人员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内幕交易,防止合伙企业内部人员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合伙企业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合伙企业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合伙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合伙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及虽未与本合伙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在本合伙企业担任职务、参与管理、决策的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内部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投资行为是指内部人员以购买或者以其他形式持有合伙企业或其所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权益,包括以下类型: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4、基金产品投资,指由合伙企业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

5、其他投资,除上述类型外,由合伙企业参与的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内部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第六条合伙企业内部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合伙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合伙企业内部人员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合伙企业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发展,防范利益冲突,有效保障客户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标是防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及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管理人员是指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本着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全体员工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员工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兼任或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七条员工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但合规风控管理部应通过技术监控手段,重点监控不同产品之间是否存在反向交易、交叉交易,防止利益输送。

第八条投资决策人员以及投资研究人员进行个人账户投资时,若投资行为涉及其研究报告所建议买入或卖出标的的,应当在投资研究报告中披露个人投资意向,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并定期向合规风控管理部提供交易明细,并在事后配合合规风控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九条基金经理进行个人账户投资时,其投资行为不得与所管理的基金存在反向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并定期向合规风控管理部提供交易明细,并在事后配合合规风控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其他与基金投资交易过程相关的员工,在进行个人投资时,若投资与履职相关的品种标的时,应当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向合规风控管理部提供交易明细,并在事后配合合规风控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账户包括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的全部证券投资账户和期货账户。

全体员工应自入职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账户开户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风险管理部申报全部个人投资账户。

私募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XXX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一)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期权、股指期货);(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三)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的是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模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模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模版一、前言为了规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个人投资行为,保障基金客户利益以及公司的业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职员工,包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其它经批准开展公司业务机构。

在职员工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正式上岗履职,或者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三、目的与原则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职员工个人投资管理的相关原则与规定,保障基金客户利益,严格个人投资行为的管控,保持公司形象和员工信誉。

2. 原则:(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2)保证客户利益、保护公司形象。

(3)严格管理、防范风险。

(4)公开透明,防范内幕交易。

四、投资行为的管控1. 个人投资管理主体:(1)根据力所能及的范围,义务自愿参加本公司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2)投资行为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管理规定。

2. 投资行为的限制:(1)禁止员工利用关键信息,进行内部信息传递或者内幕交易。

(2)禁止与公司职能有关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基金、证券、期货、外汇、黄金等交易活动。

(3)禁止参与任何未获得公司正式许可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民间集资、传销、赌博等活动。

(4)禁止与公司客户相冲突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客户推荐其自身投资的产品。

3. 投资行为的提示:(1)员工应当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资料、业务情况并对外保密,切勿将公司信息和客户信息泄露给非公司相关方。

(2)员工应当了解“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个人投资行为,不得以自己的利益为重而违规,不得以任何名义购买或者出售与公司基金类似的证券、基金等。

(3)员工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避免违规操作的产生,尤其是未经公司许可,私自操作基金类产品及其他风险警示性产品的行为。

五、投资行为的申报1. 个人投资申报:(1)员工应该于每年度初的规定时间内申报个人所有的金融资产,并确认是否与公司基金或公司客户存在风险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一、概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已成为投资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员工的个人交易活动对公司和客户的利益都有较大影响,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因此,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员工个人交易制度,对提高公司运营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的个人交易活动行为,保障公司客户的利益,避免员工个人交易对公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顾问、交易员等。

四、制度要求1、禁止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

2、禁止利用公司和客户资源进行个人交易,禁止向客户泄露公司或其他客户的信息。

3、禁止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交易活动。

4、禁止做出不当交易决策,并禁止利用个人交易获得不正当利益。

5、禁止进行自营交易活动。

6、要求员工必须通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进行个人交易,须遵守实时披露的内部交易限制,严格控制持仓规模和交易频次。

7、要求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交易、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等,并按时向公司提交相关交易申报和交易记录。

8、要求员工必须保持交易活动和基金管理活动之间的独立性,即交易决策和投资决策必须分开考虑,不能相互干扰和影响。

9、要求员工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员工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开除等。

五、制度执行1、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让员工充分了解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2、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个人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申报、交易限制等程序和方式。

3、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妥善管理员工个人交易活动。

4、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交易行为的抽查和审核,如发现员工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制度评估公司应定期对员工个人交易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如发现制度出现不足或存在风险隐患,应及时修订和完善。

私募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XXX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一)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期权、股指期货);(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三)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的是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三篇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三篇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三篇篇一: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员工个人交易原则及标准第三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五条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八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公司员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4)第三章交易限制 (4)第四章交易信息报告与备案管理 (6)第五章日常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私募基金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开展或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三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员工个人交易行为准则第五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十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公司员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1.1 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11.2 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或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11.3 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11.4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11.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11.6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11.7 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11.8 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11.9 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任何机构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11.10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11.11 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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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的公司;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

第四章交易信息报告、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向公司申报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并应自加入公司后3个月内对所持的禁止投资的股票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员工应在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及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人员的亲属信息范围比照任职资格登记表要求确定(即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

)任职期间,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该表,并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员工提交的《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对员工的股权投资进行备案审查和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备案审查应以避免与基金、公司或公司所开展的各类业务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原则。

如果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员工的股权投资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内容的,应要求其停止该股权投资,并说明理由。

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

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如果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书面回复,视为公司对员工该项股权投资行为不持异议。

第二十条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的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1、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3、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2、3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公告中的相关数据由公司相关部门统计编制,并由法务部门进行复核。

人力资源部应协助提供所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职务等信息。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登记和监察工作,包括:1、在收到员工关于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备案申请后进行登记;2、对员工上报的个人及亲属信息与其提交的身份证(含扫描件)进行核对,如员工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采用合理方式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核对;3、妥善保管公司员工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申报或备案材料;4、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投资行为等进行检查,包括每季度从基金事务部获得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5、妥善保存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相关记录。

法务部应做好检查留痕,并对工作所获知的相关信息负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基金事务部负责定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统计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明细和余额情况,并编制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法务部应对其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检查员工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以及员工直系亲属的股票投资行为时,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有权要求员工限期对该投资行为作出处置。

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

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新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即为该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不予转正。

人力资源部在员工试用期转正之前应征询法务部意见,以确定该员工是否已经完成个人入职申报。

第二十六条员工未按规定定期申报个人及亲属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将给予邮件提醒一次,如经提醒仍未申报的,法务部将给予书面提示函。

如虽经出具书面提示函仍不申报的,法务部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员工未准确更新个人及亲属信息、及时准确申报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发现后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八条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和纪律处分。

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叁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

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

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中员工个人证券和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员工备案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查阅或探听,但下列情况中,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法务部可以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1、法务部履行工作职责;2、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依法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查询或检查;3、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和查询。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未许可之前,公司员工不得投资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于基金公司员工的投资行为有新的规定的,公司将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首次颁布执行后,所有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和《员工和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以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公司内部执行的情况对本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有限公司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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