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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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1﹞56号
【发文日期】2001-04-28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
的规定,本文自2008年01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