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运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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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之道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之道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之道一、本文概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之道》旨在探讨和阐述在法治框架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路径及其面临的挑战。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法治的视角出发,分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现实需求以及法治保障措施,旨在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接着,文章将分析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法治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这些问题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等。

文章将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通过法治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诚信意识的提升,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社会信用体系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信用体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社会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石。

法治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基础,而社会信用体系则是法治精神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法治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

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法治的严格执行和公正裁判,也为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供了有力支持。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助于推动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

社会信用体系通过记录和评价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这种基于信用的社会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地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38・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频繁出现于国外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作为极富创造性的理论思想,一直活跃于理论界的前沿,虽然其一直备受传统理论支持者的责难,但仍有众多有识之士一直不遗余力地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此过程中人们也开始逐渐认同与接纳它。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起源与历史沿革社会责任的萌芽虽然可以追溯到距今2000多年商业优先发展的古希腊,但现代企业社会的理论却形成于20世纪初。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源于美国,1924年学者Oliver Sheldon经过潜心研究形成较完整体系[1]。

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出现与盛行是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的:企业的发展为美国的政府创造了巨额税收,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无穷的活力,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

但是与此同时,企业给美国也造成了数不尽的社会问题。

因为任意所有权社会化理论认为,基于人类本性,所有权应该完全属于个人拥有,在奉行经济放任主义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强调所有权绝对理论损害了社会交易的安全,阻碍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又忽视了对社会弱者的保护,使得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极为不和谐。

基于社会本位的权利思想,理应对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加以限制,若个人行使所有权,必须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悖。

然而有实务研究者立即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出发进行反驳,强调过于重视社会效益,最终可能引发类似于经济内战的问题或社会财富再分配[2]。

从此之后,理论界开始关注新概念“企业社会责任”,各种研究理论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从各种角度分析其产生原因。

目前能为大多数学者认可的提议是,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必然结果[3]。

[收稿日期]2012-02-20[作者简介]陈茜(1985-),女,法律硕士在读,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学。

企业诚信建设的意义现状与思路

企业诚信建设的意义现状与思路

关于企业诚信建设的研究下城区文明办诚信是企业立身立业之本。

从经济学视角看,恪守社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赖以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资源。

为了在企业转型升级中,进一步强化诚信建设,更好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确保企业健康发展,下城区文明办组织有关人员,确立15个中小企业,57个企业经营者作为调查样本,分别就当前企业诚信建设情况进行专题研究。

一、企业诚信的内涵及意义1、企业诚信的内涵。

企业诚信属社会经济活动诚信范畴,又属社会道德范畴。

企业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既可以反映在经济活动当中,也可以体现在社会交往中。

它表明了企业在自身能力限度内的积极实际践约状态.①企业诚信体现了企业主体的道德人格。

倡导企业诚信实际上就是把企业作为道德人来检视,它的核心就是要求企业家个体、职工群体都要形成人格的自律机制,包括尊严、品格、品质、良心、良知,企业一旦内化为道德人,它才有确定特有的诚信观。

②企业诚信表达了企业应具有责任性。

企业应具有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诚心,把消费者当作自己的衣食父母,一切为消费者着想,一切让消费者满意;认真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对企业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③企业诚信表达了企业行为的规定性.企业要“守合同、重信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经济合同办事。

遵纪守法、公平交易,兑现承诺、童叟无欺,讲求公正、互利双赢,即企业应信守合同,依法经营。

2、企业诚信建设的意义.诚信作为一种经济、文化、社会的理念,现在已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核心理念之一.企业诚信既体现为一种准则,它要辅助法律来规范企业的秩序;企业诚信又是一种责任,它要求所有企业为自己的承诺付出努力;企业诚信还是一种资源,它能给讲诚信的企业带来双赢的回报。

①诚信是企业的竞争力。

美国兰德公司曾经过深入研究,发现诚信与企业竞争力高度相关,诚信是企业的一种核心竞争力。

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化的进程,企业之间的竞争已非单纯的产品竞争、资本竞争,取而代之的是品牌、信誉这些无形资产的竞争。

企业伦理与文化复习资料

企业伦理与文化复习资料

企业伦理与文化考试答案资料答案1.C2.D3.B4.D5.A6.A7.B8.A9.A 10.C11.A 12.B 13.D 14.B 15.C 16.A 17.D 18.D 19.A 20.C一、单选题1.( )是被经济关系决定的一种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社会关系A.道德关系B.政治关系C.血缘关系D.文化关系2.企业道德的基本功能是( )A.认识B.教育C.导向D.调节3.市场经济重要的道德基础是( )A 会计道德B 契约道德C 审计道德D 商业道德4.( )是市场和企业的基石A.资本B.管理C.人才D.诚信5.“信”中最高层次的境界是()A 信誉B 信用C 信心 D信念6.包括社会经济、政治政策导向,社会赏罚和社会舆论,鼓励和宣传正当功利主义行为的机制是()。

A 内在机制B 外在机制C 公平机制 D法律机制7.()认为,在自由企业制度中,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对股东负责,而股东想尽可能多地获取利润,因此,企业的唯一使命就是要力求达到这一目的。

A.古典观 B.社会经济观 C.现代观 D.政治经济观8.最先提出社会回应指的是企业对社会压力作出的反应的能力的是()A. 罗伯特•阿克曼B. 赛思C. 威廉•弗雷德里克D. 艾文•爱泼斯坦9.保护环境应该()。

A.允许先污染、后治理 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C. 污染和保护环境同步D. 其他10.企业对待竞争者应当 ( )。

A.想方设法搞垮对手 B. 互惠互利,实现双赢C. 视为朋友,互通有无D. 不必在意11.道德标准的最低限度是()A.良心B.企业章程C.职业道德D.法律12.企业经理层在经商理财过程中,必须把()放在首位A.企业的利益B.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C.经理层的利益D.董事会的利益13.企业员工在社会生活和企业实践工作中,按照企业道德规范去行动所形成的道德觉悟水平,以及处于这种道德觉悟水平所表现出来的思想感情和精神情操,就是()A企业道德境界 B 企业道德修养 C 企业道德实践 D 企业道德检查14.在1999年1月召开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了计划A防止核扩散 B 维护和平 C 全球契约 D 环保计划15.信用主要体现在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中发生的()行为A、商品B、资本C、借贷D、采购16.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作为道德评价的根据是()A.是否遵守法律B.动机和效果的辨证统一C.是否为企业创造了利润D.是否全力为企业管理层服务17.企业家,是法国经济学家( )于1800年左右提出的概念A.科斯 B. 萨伊 C. 德鲁克 D. 熊彼特18.欧洲文化的来源是( )。

企业诚信建设工作情况:

企业诚信建设工作情况:

企业诚信建设工作情况: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企业诚信建设工作情况:企业诚信建设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

在当今社会,企业越来越重视诚信建设,将诚信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价值和竞争力之一。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公司也一直致力于诚信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此我将分享一下我们公司的诚信建设情况。

我们公司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将诚信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

公司成立之初,就明确了“诚信立业、品质至上”的经营理念,将诚信视为企业发展的基石,始终坚持诚信原则,做到言行一致,言必信,行必果。

公司领导班子带头做表率,不仅言传身教,而且给予员工足够的自由度和信任,让员工在诚信基础上发挥出更大的潜力。

我们公司建立完善的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我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诚信管理制度,包括诚信纪律规范、诚信考核评价、诚信奖惩机制等,确保每一位员工都清楚了解公司的诚信要求,做到知法必守、违法必究。

我们还建立了风险防控机制,对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公司的信用状况处于良好状态。

我们公司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提升员工诚信意识。

我们公司定期举办诚信教育培训和文化活动,让员工深入理解诚信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诚信理念,提高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

我们公司还鼓励员工发挥创新精神,积极参与诚信建设,共同营造和谐的企业诚信文化氛围。

第二篇示例:我们始终坚持以诚信为根本,将诚信文化融入到企业的发展理念和行为准则中。

我们建立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相结合的企业价值观,制定了《企业诚信守则》,明确了员工在工作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我们还加强了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倡导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各种不良行为,提升员工的诚信意识和道德素养。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企业内部诚信管理机制,形成了以信用为核心的运营机制。

我们对企业内部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加强了对生产、销售、财务等关键岗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企业社会信誉

企业社会信誉

企业社会信誉我公司始终坚持“用户第一,信誉至上”的经营宗旨,坚持“让利不让市场”的经营原则,视业主为“衣食父母”,重合同守信誉,以优质的服务为标准,工业优良率逐年上升,2006年即达到%,合同履约率连续三年达到100%,均获得业主满意工程。

我公司(包括前身)连续多年获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项目”等荣誉称号。

获得奖杯、奖状无数,资信度很高。

经过几年的发展与积累,我公司已拥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而且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银行与业主中建立了较高的商业信誉,并赢得了银行与业主的广泛赞誉。

公司以诚信赢市场,靠科技求发展,大力实施精品战略,视质量为生命,向管理要效益,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服务社会,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一、诚信是一种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作为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必须把诚信作为基本的道德操守,遵循“游戏规则”,以诚为本,打造企业品牌。

总结成功企业保持百年不衰的秘诀之一就是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价值观体系。

多年来,集团公司将企业诚信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在企业诚信建设方面,将建设一流的队伍作为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保证。

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打造诚信员工,通过精神层面的感召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他们高度认同和支持企业的经营政策和方针,为更好的实现集团公司提出的“内抓管理,外树形象,走科学发展之路,树企业百年品牌”企业方针作出努力。

二、诚信是一种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了各级合同管理机构,成立了合同管理委员会,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合同管理组织,加强对合同工作的领导,并实行多层次的合同评审。

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对日常合同的签订、登记、备案等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为更好地发挥合同作用,我们还聘请了资深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随时参加一些重要合同签订前的审理、修改和完善,并及时处理解决业务中的债权债务问题。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从事营利性活动中所负有的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律义务,以及在损害利益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其内在含义和延伸,以及在公司法上如何贯彻、实践等问题,都不明确。

拟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原点;同时从我国实践和法律出发,考察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应当从《公司法》的角度在公司守法、治理结构、商业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落实公司社会责任,但也不应当存在过多限制,避免背离《公司法》的基本功能定位和固有价值目标。

关键词: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法律化一、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现状及现存问题(一)立法现状及现实需要2005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写进公司法。

随后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陆续发布政策文件,地方政府、沪深证交所、工业纺织金融电子行业等陆续发布地方或行业版企业社会责任规范。

本次对该条再次进行修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草案”)第18、19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同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不过,虽然目前立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但是规定本身还不够全面,存在不足之处,这可能源自于立法本身存在的不足。

首先,我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现出“路径依赖”现象,过度依赖其他国家学到的经验,导致创新点不足,不能完全发挥出我国自身优势。

其次,立法条文简单、粗糙,具体操作不明,可实践性弱,多为原则性规定。

最后,立法规定模式缺乏体系性考虑。

[1](二)、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法治过程中回应型法建设不足公司社会责任法治化的过程本身是一个实践过程。

形容公司诚信

形容公司诚信

公司诚信的重要性1. 诚信的含义诚信是一种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指的是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遵守承诺、保持诚实和公正的行为表现。

在商业领域,公司诚信是指公司秉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诚实守信、守法合规、负责任地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建立起公司良好的声誉和信用。

2. 公司诚信的重要性2.1 建立信任和声誉公司诚信是建立信任和声誉的基础。

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只有具备良好的诚信,才能够赢得客户、供应商和员工的信任,在市场中建立起良好的声誉。

2.2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拥有诚信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员工倾向于在一个值得信任和尊重的公司中工作,这样能够为他们提供稳定的职业发展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2.3 促进合作与发展公司诚信能够促进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与发展。

在商业合作中,诚信是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基础。

只有诚实守信、遵守合同承诺,才能够建立起双赢的合作关系,推动合作伙伴的共同发展。

2.4 提高品牌价值公司诚信有助于提高品牌价值。

一个诚实守信的公司,能够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信任度,从而增加市场份额和品牌竞争力。

3. 公司诚信的实践3.1 诚实守信公司应遵守合同和承诺,诚实守信地履行与客户、供应商、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协议。

3.2 保护客户利益公司应以客户利益为重,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并及时解决客户反馈的问题和投诉,保护客户的权益。

3.3 透明公正公司应公开和透明地进行商业运作,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和沟通畅通无阻,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不公正行为。

3.4 确保合法合规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严禁任何非法行为,如贿赂、商业欺诈等,确保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运营。

3.5 社会责任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在商业活动中注重环境保护、公益慈善和社会公正,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4. 公司诚信的建设和维护4.1 价值观建设公司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将诚信作为核心价值,传承和弘扬诚信文化,使所有员工都认同和践行公司诚信的理念。

对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的几点思考刘 菲 中国税务出版社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企业在经济建设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社会各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日益明确,企业自身对履行社会责任的认识进一步提高。

依法诚信纳税不仅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义务,更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税收法制建设进程中,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纳税,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要自觉依法诚信纳税,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税企实现良性互动,形成融洽的征纳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社会责任;思考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2-0328-02一、企业社会责任及依法诚信纳税的基本内涵社会责任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概念最早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

一般来讲,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最基本的法律层面的责任, 在这一层级上企业严格按照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行事,属于服从性行为。

第二层级是伦理道德层面的责任, 在这一层级上企业应当遵循社会所倡导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主要包括平等交易、诚实守信等基本内容。

第三个层级是企业用行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理想层面的责任,在这一层级上企业将自身发展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密切整合到企业运营活动中。

依法纳税是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最基本的标准之一,属于企业第一层级的社会责任。

在早期,企业只要依法纳税,就等于履行了社会责任。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文明内涵的不断丰富,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也在不断拓展。

于是,企业社会责任相应增加了社会公益、环境保护、促进就业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内容,逐渐形成了健全、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依法诚信纳税是企业社会责任最基础、最重要的内容。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企业与社会是共生共荣的关系,国家进步和社会发展是企业发展的源泉,企业的发展离开社会资源,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第七条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省、省辖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服务。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探究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探究


企业社会责任 法律化的证成
道德 内涵的企业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规制 的层面 , 进 而使之 内容确定 、 结构稳定 , 增强现实中的可操作性 。
大 力推进法律化进程 既是企业社会责任 自身历史发 展 的要求 , 又是转型社会之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强烈期 定、 推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需要指 出的是 , 这里所说 的 许 。企业社会责任的探索不能仅仅停 留于思想 、 1 : 3 号 “ 法律 ” 应作广义的理解 , 既包 括由国家强制力保 障实 的阶段 。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建构 的漠视势必会导 施 的法律 、 行政法规 , 又包括那些在特定法律 主体间具 致企业社会责任发展 的混乱 与空洞 。我 国于 2 0 0 5年 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 、 行业惯例等。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 以下 简称《 公司法》 ) 修订 的形成一个完备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保障和推 之际首次 以法律条 文的形式确认 了企业 社会责任 的 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 此外 ,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说是 但终究不是变革。 人们 法律地位 , 但这仅仅是我 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探索 对公 司营利性 目的的一次修正 , 的开始 。数年之后 , 企业社会责任的现实状况仍 与我 般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应 主要靠企业的一种 “ 自觉” , 将社会责任的开展寄希望于公司的“ 良心” 觉 们 的预期有较大的差距 ,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势在
场监管的双轨规制的探讨》 , 项 目编号 : 2 0 1 I X Z Y J S 0 7 0 。 作者简介 : 刘乃梁 , 男, 西南政法 大学 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 竞争法 、 企业法研 究。 肖顺武 , 男,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后 , 主要从事企业法 , 经济法基础理论。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解读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指导意见》的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下面,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国资委负责人: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国际上,联合国于2000年正式启动了“全球契约”计划。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4年启动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的制定工作,全球约120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的400多名专家参与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一些跨国公司纷纷制订社会责任生产守则,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出现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全球性新趋势。

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

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既要继续健全企业激励机制,也要注重强化企业外部约束,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提出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和提案。

可以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对企业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是改革开放发展到当前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中远集团等一批中央企业公开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

但从整体看,中央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思路,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涵、方式和方法也有待规范。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追求商业利润的同时,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推动企业更加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一些国家开始考虑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

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在于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鼓励企业更加积极和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法律化CSR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并提高社会信任度,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优势。

首先,通过法律化,可以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力度。

企业是社会的一份子,其经营行为对社会和环境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法律化CSR可以明确企业的责任范围和要求,通过法律规定和强制措施来保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落实。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企业必须按照一定比例投入到公益事业中,或者要求企业制定可持续发展计划,确保其经营行为符合环境保护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法律化CSR将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指引和规范,同时也具有强制力,可以有效推动企业更加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

其次,法律化CSR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通过法律化,企业将被要求公开其社会责任报告,对外公布其CSR的相关信息。

这样一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将变得透明化,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可以了解到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与此同时,也可以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未能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处罚和惩戒,增加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重视。

另外,法律化CSR可以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协同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企业与社会之间合作与共同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法律化的方式,企业和社会将形成机制化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例如,一些国家鼓励企业与当地社区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公益项目,提高社区居民的福利水平。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兼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兼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08年8月第4期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兼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新’(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重庆400031)[摘要】企业作为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首先应该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为企业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现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公司法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940(2008)08—0011—004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是在与传统的崇尚企业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企业经营理念相对抗的过程中慢慢发展起来的,是对企业利润最大化这一个原则的修正。

同时,企业社会责任也是20世纪初以来凸现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国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建构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

但企业社会责任自其产生以来,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在经济不断发展、企业与社会关系日益密切、企业社会责任呼声逐渐高涨的背景下,有必要解析企业社会责任,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原因,并在透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来探寻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机制。

一、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按照卡罗尔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企业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

…他认为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责任,即企业需要同时履行其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方面的责任oC21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极广,不同国家由于历史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原因各有差异。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企业的社会责任仅指企业进行慈善性的活动和其他社会福利活动的道德义务。

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其行为日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相对较宽,而且有些内容也已成为法律责任。

但一般来讲,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可以包括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和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等六个方面。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第三章社会信用应用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五章社会信用服务市场第六章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诚信意识,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身份及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信用专业人才培养、诚信教育和宣传、信用示范区建设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监督指导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和应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工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征信业、评级业的管理。

第六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市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维护安全、保障权益、规范发展、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建设包含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考前冲刺试卷B卷 含答案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考前冲刺试卷B卷 含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考前冲刺试卷B 卷 含答案 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题共90小题,每题0.5分,共计45分)1、金融工作的三大任务,不包括( ) A 、服务实体经济 B 、深化金融改革 C 、加强制度建设 D 、防控金融风险2、( )有利于中央银行有效调节市场短期资金供给,熨平突发性、临时性因素导致的市场资金供求大幅波动,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A 、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 ) B 、常备借贷便利(SLF ) C 、中期借贷便利(MLF ) D 、抵押补充贷款(PSL )3、平衡计分卡(BALAnCEDSCorE?CArD,BSC ),是基于商业银行( )视角的重要评价工具。

A 、股东和董事 B 、股东和管理者 C 、董事和管理者 D 、管理者和监察长4、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 )原则,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管理范围,并将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A 、实质性B 、及时性C 、可控性D 、相关性5、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的支票是( ) A 、现金支票B 、转账支票C 、普通支票D 、结算支票6、以下关于内部控制的职责分工说法正确的是( ) A 、业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B 、内部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C 、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D 、内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7、下列不属于非现场监管的基本程序的是( ) A 、制定监管计划 B 、日常监测分析 C 、资产评估 D 、现场检查联动8、宋体以下不属于投诉处理基本要求的是( ) A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B 、畅通投诉渠道 C 、明确投诉处理时限 D 、投诉处理结果公开9、商业银行应当在()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

企业的社会责任之法律层次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之法律层次社会责任

董事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公司的破产清算不可避免,却继续操纵公司进行交易而不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债权人的潜在损失,这时所进行的交易为不当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要求股东认购公司未发行的股份。

这些规定当然成为保护员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律基础,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美国自1985年后也有近30个州通过法律特别规定:董事会在制定重要经营决策,特别是在决定是否接受和拒绝一项股权收购方案时,除了考虑股东的利益外,还要考虑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本世纪初,美国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严肃公司道德准则的法案,如《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加大对忽视社会责任、侵害相关利益者的企业的处罚力度。

几十年来,美国政府不断地通过各式各样的法令,从职场、产品安全、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用强有力的执法来约束和规范企业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也以强行性规范的方式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并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等等。

这些规定实质上已经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了,比如,如果公司在注册成立后违反这些强行性规定,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导致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

同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途径类似的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上述规定仅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一部分,况且,企业的范围也大于公司的范围。

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行性规定还零星体现于破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税法等立法之中。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含义和性质的不同解读,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范围有不同理解。

诚信为本责任至上

诚信为本责任至上

诚信为本责任至上《墨子》讲“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之合,犹符节也”,《论语》说“民无信不立”,儒家道德经典《礼记·大学》,更是将“诚意”作为连接“格物”、“致知”与“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重要环节加以提倡。

同样,托尔斯泰说过:“一个人若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感。

”梁启超先生说:“人生于天地间各有责任……”而类似“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治国先治学,治学先修身”这些关于诚信与责任的话早已为我们所耳熟能详。

那么到底什么是诚信?什么是责任?它们为什么重要?新华字典中给出:诚信—诚实守信,真诚之心;责任—应尽的义务。

诚信是商家成就事业、持续经营的基础。

中外闻名的同仁堂坚持“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诚信经营原则,“言而有信”、“取信于民”,成就百年老店。

相反,那些不讲诚信、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企业则往往是昙花一现,古往今来也不胜枚举。

诚信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的基础就是诚信。

一事当前有约在先,按合约办事是诚信;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也是诚信。

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商事法律制度、个人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都是将“诚信”原则这一道德约束法律化、制度化。

诚信与责任相辅相成,诚信是责任的内在基础,责任是诚信的外在延续。

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般都讲求诚信。

同时,企业作为社会有机体的细胞,只有遵循诚信原则,才有对客户和社会的责任感,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真正获得成功。

诚信是道德的基础,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已被人们广泛运用到修身立业之中。

一个失去诚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大体包含三个层次,即个人、企业和政府。

从各层次的作用来讲,个人信用是基础,企业信用是链条,政府信用是关键。

企业是信用市场的主体,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营运的“传输带”,其营运效果,可以侧面反映一个社会的信用程度。

知名人士放谈:建立信用制度势在必行

知名人士放谈:建立信用制度势在必行

到底什/ 厶是信用 ?全国政协委员 、 著名 经济学 家董 辅扔 教授说 : 信用首 先是指社会 交往 中诚实 、 守信 的道德规 范和 行为准则。在市场交易 中, 信用则是一 种交易方式 及由此 衍生 的各种金融工具和服务 。市场经济越发展 , 用关系越 信 复杂 , 买卖 、 借贷 、 租赁 、 雇佣 、 信托等经济关系都要 靠遵守信 用维 系 , 由此产生了一套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信 用规则和 法律规范 , 以约束和强制各市场主体 的行为。全 国政 协委 员 、 武汉 大学法学 院教授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曦对信 用的理解是 “ 信用是 资本 ” —— 信誉是信用资本的实质 , 信 用资本是信誉的货币表现 。 全 国政协 副 主席胡 启 立干脆 就 说 :“ 用 就等 于是 金 信
钱 ” 。

立 全社会共享 的信 用数据 网络 并使之 商业化 ; 三是强化法律 硬约束 , 至不惜一切代 价维护法律 的公正与严肃 , 甚 在个 人 和企业融 资 、 企业 的市场 进人 和退 出等制度安排 中 , 建立 鼓 励 守信 、 罚失信 的原则 ; 惩 四是 规范政府部 门、 银行 、 工商企 业 和个人提供 信用线 索行 为 , 对故意造成用制度势在 必行
■ 文/ 邦安 饶
近几年 、 几乎 每个中 国人 都不 同程度地体会 到 “ 用” 信
两个字的重要 , 同时, 也遗憾地 感受到它 的缺失 。 一些知名人 士纷纷 呼吁 : 在我国建立 信用 制度 已经势在 必行。
之路 任重而道远 = 全 国政 协委 员、 国工 商联副 主席梁金 泉说 : 全 出现失信
方面 , 信息 的强势方要进行 约束 。比如 , 对 道琼斯 集团规
定. 广告 和采编人 员如需 要转让 未持满半年 的股票 , 须报告 说明并得到 批准 ,以防出现扭 曲信息 而损害报 刊声 誉的问

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诚信建设试题及答案-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8)

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诚信建设试题及答案-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8)

1.商业上的失信行为或许会暂时给企业带来必然的收益,但当人们认清欺骗背后的真相时,便会对这些商家失去信赖感,更不会再被骗被骗购买相关的产品,若是影响更大,乃至会对整个()带来负面的影响。

A.企业B.行业C.国家D.工厂答案:B2.编造数据;窜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功效申报,和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A.虚假陈述B.损害他人高作权C.违背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熟悉、假设、学说或研究计划D.研究功效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答案:B3.做人应当以()至上。

A.诚信B.明礼C.仁义D.敬业答案:A4.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不口是心非,不阳奉阴违,这是()的表现。

A.实事求是,言行一致B.常常自省,随时反思C.己所不欲,勿施于人D.心怀坦荡,真诚待人答案:A5.企业走假洋品牌道路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合时宜的政策误导,尤其是()。

A.企业管理政策B.财政政策C.税收政策D.经济政策答案:C6.坚守诚信,首先是()的表现,坚持为之,必然会取得他人的信赖和尊重。

A.自爱B.自强C.自尊D.自信答案:C7.英国著名诗人、文学家、戏剧家()以为,在人与人交往的进程中,诚信是最能令人安心的东西。

A.富兰克林B.威廉.莎士比亚C.弗兰西斯.培根D.爱雷特答案:B8.我国要增强司法诚信建设就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不断增强司法()建设,尽力构建完整的司法诚信体系。

A.核心价值观B.法律法规C.人文观D.社会价值答案:A9.()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务活动的进程中,履行对公众的责任,信守对公众的许诺的行为表现。

A.社会诚信B.商务诚信C.政务诚信D.司法公信答案:C10.诚信评价机制的成立,有助于个人、企业和()之间的彼此了解,规范诚信行为,增进诚信社会的形成。

A.政府B.客户C.家庭答案:A年12月2日,哪家公司正式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那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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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运行基础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信用机制内容提要: 我国公司立法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目前还没有具体落实的保障措施。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意义深远,但更需要付诸实施。

在目前的情况下,信用机制的运行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并且能够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由此,亟需加速我国信用法制建设。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2005年我国修改《公司法》时,在第5条加入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解读这一条文,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前置词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即可以理解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的假定条件是从事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之外的企业乐善好施等行为并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

同时,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要“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即这种社会责任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这种社会责任不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内容,因为在《公司法》第5条中,“承担社会责任”的前面已经以列举的方式着重强调了这些内容。

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承担社会责任”属于兜底条款,是指包括前述内容在内的,以及没有提及的一切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均属于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产生具有深刻的背景,其产生的经济根源是生产社会化。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社会分工更加细密,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

在合作中,无论如何精巧的制度设计都不可能严密到无懈可击,都会出现相对的重叠或空白,需要合作者主动承担协调或弥补的责任。

由此就产生了由具体到抽象的社会责任形式和理念。

同时,社会责任产生的社会根源是贫富差别。

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两极分化,不仅威胁着社会稳定,而且危害着市场经济机制本身的正常运行,需要社会各界以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重,通过承担部分社会责任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浪潮的迭起,世界范围内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时空距离进一步拉近,市场交易等行为已不再纯粹属于个人私权领域的活动,而是社会总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亟需协调的重叠和亟待弥补的空白,需要社会成员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承担法律上和道义上的社会责任。

毋庸讳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产生和发展。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企业的规模和作用有限,企业以为出资人谋取最大化利益作为经营目标无可厚非。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已日益成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主导,并且具有了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或实力,由此自然而然地会产生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应当有所侧重,不可能千篇一律或一成不变。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问题,尤其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到底属于法律责任、法定责任抑或道德责任问题,长期以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如果说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诚实经营、依法用工、保护环境就等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那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似乎已明确了“社会责任”的全部内涵,若再进一步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则除了道德宣示之外似乎并无其他价值。

如果说“社会责任”不限于此,企业仍需具有更加积极的作为,例如要关心社会发展、人类进步,可这些又显然超出了法律规范的固有本义。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一个近乎难以摆脱的悖论。

不仅如此,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属于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的争论,属于法定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的争论,始终伴随着我国《公司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规定的贯彻实行而持续展开。

而有的人认为应把公司社会责任限定在关涉公共利益的层面,即单一侵权可以通过传统侵权法进行救济,而涉及公共利益的大规模侵权如产品侵权、劳动侵权和环境侵权就需要由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责任保险制度补充、矫正和救济。

[1]共6页: 上一页123456下一页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内具有不同的要求或表现形式。

社会责任的性质既可以包括法律责任和法定责任,又可以包括道德责任。

当特定的社会责任被法律所确认时,就构成了法律责任;当特定的社会责任被法律所特别确认时,就构成了法定责任;对于未被法律确认的社会责任则统称为道德责任。

其中,法律责任和法定责任的承担需要特定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而道德责任的承担可以不受主体和形式的限制。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值得注意的是,写入法律的条文并不等于能够无条件地转化为民事主体的自觉行动。

《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不等于公司必然会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

况且,《公司法》并没有界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社会责任的具体义务,以及公司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

法律是一种以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制衡,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形式,其精妙之处便在于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实现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立法目的。

如果经过道德宣示后,没有具体细致的权利义务规定跟进,或没有配套制度的衔接,“企业社会责任”充其量也只能是一项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固然重要,能够在立法活动中为法律制度的确立提供必要的价值指引,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律适用提供有益的启示,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没有具体权利义务规范和配套制度依托的法律原则只能是一幅“美好的愿景”。

对此,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的理论支撑和社会各类主体的自觉行动,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动力。

因此,我国立法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宗旨上至少应有两层含义:一是对规范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经营提供法理依据和立法要求;二是引领全社会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就目前而言,在继续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如何将社会责任法律化,成为能够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从法理基础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伦理的最高境界,也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

企业社会责任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引导企业讲道德、守规则,培养对社会负责的良心,要求企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以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既不因眼前的利益而离经叛道,又不为局部的损失而患得患失。

企业生存于社会之间,与社会密切相连。

人员来自社会,产品销往社会,利润源于社会,企业的责任应当是回报社会。

没有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不可能有自己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不以企业及其负责人是否具有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为转移。

企业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运行,企业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和赖以发展的社会资源,要求企业及其负责人树立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在企业自身不断发展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保护社会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企业无论如何都应当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和主导。

在现代社会里,企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取代了自然人,成为市场主体。

自然人则不可避免地让位于企业而通过企业法人组织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企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细胞,而且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

我国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就是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合理配置资源,使资源配置达到动态的平衡。

企业不仅作用大、数量多,而且支撑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波及社会,直接决定着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程。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理解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任何企业的负责人都能够自觉履行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义务。

当道德的教化不能足以激起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能构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在动力的情况下,法律的强制性作用自然凸现。

为了维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全社会的整体、长远利益,国家通过公司立法确认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将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一项法定义务。

以法律形式强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在客观上实现立法目的,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共6页: 上一页123456下一页我国现行公司立法虽然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没有规定责任的内容和履行的形式,没有规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或者说,缺乏具体的权益制度设计的跟进。

如果按照我国现行公司立法的有关规定,人们将无从判断及考核企业是否履行了社会责任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

应当说,虽然在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和立法的前瞻,但是,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立法一样,我国的公司立法也没有解决如何落实和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

对此,我们既不能指望通过进一步的公司立法予以解决,也不能顺其自然任其长此以往,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予以解决。

就目前情况看,信用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社会信用体系可以通过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流转、使用、矫正,促进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创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制环境。

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信用法制环境信用法制是通过一整套对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流转、使用、矫正等环节中主体权利义务的设计,实现信用信息的有效沟通,弥补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的机制。

如果说环境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实体法律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直接规制,那么,建立信用信息有效沟通机制的信用法制则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间接规制。

信用机制是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制度基础。

市场信用制度是包括信用征信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使用制度、信用惩戒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信用监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能够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企业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沟通平台,记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等信用信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升社会信用道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可以说,信用制度是具体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便捷、有效的手段,可以促进企业将《公司法》规定的社会责任转化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对于从实体法角度来规制企业法人的治理和行为,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的人士都并不陌生。

西方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跨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以后,环境污染、劳资冲突、经济危机、世界大战等残酷的现实在拷问着人们良知的同时,也呼唤着对资本主义企业的法律规制。

由此,劳动法、环境法、经济法等一系列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突破了传统民商法意思自治和形式平等的藩篱,使法治文明进入到社会本位、实质公平的发展阶段。

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确认,为这一系列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同时也为未来的立法指明了方向。

在关于建立使企业社会责任得以实现的法制环境方面,人们却并不熟悉,或者说,只是到了现代社会以后,人们的认识才逐渐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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