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分部门编制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分部门编制管理的通知正文:----------------------------------------------------------------------------------------------------------------------------------------------------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分部门编制管理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市财政局转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财综〔2019〕474号)文件精神,为便于我局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将《2020年武汉市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试行)》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2020年武汉市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试行)武汉市财政局2019年9月25日附件2020年武汉市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试行)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一、基本公共服务无B二、社会管理性服务无C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无D四、技术性服务无E0101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涉法涉诉事项法律咨询E0102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辅助性法律服务E0103涉及政府采购投诉、信访、举报事项处理聘请顾问开展法律咨询E02财务会计审计年度部门预算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审查等E0202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重点农业项目)E0203全市企业会计信息审核E0301监督检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会计监督检查评审(会计师事务所、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E0302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采购人执行情况检查和代理机构监督检查E0303预算单位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监督检查E0401项目评审评估政府投资项目决算评审E01绩效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考评E0502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E0503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部门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绩效评价E0504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部门预算、支农专项财政资金预算绩效评价E0505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预算绩效评价评审等E0601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软、硬件及信息平台运营维护(预决算编制、预算指标、国库支付系统、账务系统、政府采购、非税收入收缴等)E0602网络安全辅助服务(预决算编制、预算指标、国库支付系统、账务系统、政府采购、非税收入收缴等)E0603系统研发、技术咨询(预决算编制、预算指标、国库支付系统、账务系统、政府采购、非税收入收缴等)E0604信息化培训、咨询、规划等(预决算编制、预算指标、国库支付系统、账务系统、政府采购、非税收入收缴等)E0605网络管理、网络舆情监控与分析(预决算编制、预算指标、国库支付系统、账务系统、政府采购、非税收入收缴等)E0606系统升级接口实施服务(预决算编制、预算指标、国库支付系统、账务系统、政府采购、非税收入收缴等)E0701后勤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电梯、中央空调等)E0702物业服务(机关办公场所等)E07安全服务(消防、反恐等)E0704印刷服务F0101六、其他其他委托国内高校进行财政业务知识培训F0102考勤系统技术服务F0103公车维修保养F010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武汉考区)考点考场租赁服务F010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频点播资源服务F01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托管服务——结束——。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7日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机构管理第三章记分考核第四章记分情形及分值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包括湖北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称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8.30•【字号】•【施行日期】200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直各单位:现将《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85769623二○○○年八月三十日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
招标委托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委托书。
招标委托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2)标的品目表;(3)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4)其它要求等。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按照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的种类;(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和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四)招标开始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的地点;(五)投标截止时间;(六)开标地点和时间;(七)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八)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现将《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根据《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改善政府采购"软环境",凡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的实际情况,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制定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根据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采购单位编制本部门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随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
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采购单位。
三、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执行和考核的依据。
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按采购单位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不同品目、数量和时间,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四、审核采购项目。
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市财政局按照采购单位的采购申请,发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采购单位填写盖章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转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2.12.29【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27•【字号】武财行资[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行资[2007]34号2007年1月27日)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令”),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两令”的有关规定,以及最近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6]6号)精神,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从2007年元月1日起,我市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一律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其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按省政府第233号令的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国库。
对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使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科目上缴国库,逐步做到收支脱钩,相关支出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对对应有还贷任务的,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单位还贷,贷款还清后,纳入正常管理;对单位原有用途符合规定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武财评[2003]256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评〔2003〕256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政府性基金、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分级次统一管理。
市属建设项目和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属建设项目和由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区级财政部门或相应的财政评审机构负责。
第四条凡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并以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批复作为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及年度财务决算;(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项目;(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财评[2003]256号【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3.04.16【实施日期】2003.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评〔2003〕256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政府性基金、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分级次统一管理。
市属建设项目和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属建设项目和由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区级财政部门或相应的财政评审机构负责。
第四条凡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并以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批复作为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表武汉市财政局2013年10月17日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条件第四章资产配置标准和需求分析第五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六章资产配置账务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市直各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通过购置、修建(包括应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调剂、租赁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这些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四条各单位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㈠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㈡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绿色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㈢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㈣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7日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委托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由市发改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财预[2006]14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04.10【实施日期】2006.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财预〔2006〕149号2006年4月10日)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东湖开发区财政分局: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预发[2006]25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市财政局制定了《武汉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武汉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2.全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进度安排表(略)附件1武汉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预发[2006]25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及原则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
改革遵循“四个有利”的基本原则,即:有利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有利于预算的公正、公开、细化、透明;有利于加强财政经济分析与决策;有利于国际比较与交流。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进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和收支全貌,对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深化财政改革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创造有利条件。
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4.03.09•【字号】武财采[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采〔2004〕76号)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现将《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聘请制。
武汉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进行分类登记和档案管理,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备政府采购活动评审、咨询、验收时选任。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应聘条件和聘请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自荐或推荐担任评审专家,应当填写《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一)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学术论文的复印件,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6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六章评审专家评价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整理结果公布如下: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1件继续有效(其中1件拟修改,1件拟废止),7件失效。
(详见下表)
失效的市城建局规范性文件(7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28日。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分局使用部门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文件为准。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包括:印刷、宣传、会务、培训、专业咨询、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 政府采购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三) 政府采购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各科室根据本科室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求,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汇总后,再根据分局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求,提出分局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报分局办公会讨论。
办公室负责承办分局政府采购项目申报、采购、验收、交接等工作;各科室配合做好货物类采购项目的申报、采购、验收、交接等工作,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定期检查工作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事务;财务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审核、申报及财政拔付工作,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财务管理事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 公开招标;(二) 邀请招标;(三) 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 询价;(六) 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二) 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三) 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第七条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武政〔1999〕100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9.09【实施日期】1999.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武政[1999]100号1999年9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不含基建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即政府采购(以下简称采购),适用本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及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做好有关采购的下列工作:(一)起草或制定有关采购的规范性文件;(二)对采购进行管理监督;(三)收集、发布和统计采购信息;(四)组织采购人员参加培训;(五)审批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代理资格;(七)确定并调整采购机关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及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八)编制年度采购预算;(九)处理采购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采购的事务。
第二章采购主体第五条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采购机关包括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六条集中采购机关的采购由采购中心负责。
采购中心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统一组织纳入采购目录和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采购;(三)办理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务。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采购,由非集中采购机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自己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代为采购或者组织招标投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财规【2009】453号)实施有效期已届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2013年9月27日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五章报废报损和核销第六章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预算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中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市级预算部门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专项业务费等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
第四条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
在对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资产存量、资金管理和收入状况,在对现有闲置资产进行调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市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0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0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原则。
坚持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部门收入预算按综合预算要求编制,部门支出预算按零基预算要求编制。
(二)实行优先保障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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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0.08.30
【实施日期】2000.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85769623
二○○○年八月三十日
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
招标委托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委托书。
招标委托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
(2)标的品目表;
(3)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4)其它要求等。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按照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的种类;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和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四)招标开始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的地点;
(五)投标截止时间;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八)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书格式;
(四)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订立方式;
(五)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评标方法;
(六)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