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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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市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小企业局局长)就职前演讲

新任市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小企业局局长)就职前演讲

新任市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小企业局局长)就职前演讲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经市委推荐,**市长提名,作为市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小企业局局长)人选,我感到十分荣幸。

如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将不辜负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我的重托,不辜负全市人民的期望,勤奋工作,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职责,为我市工业经济和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率先振兴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

如果没有通过,我也将服从组织安排,在新的岗位上更加努力地做好工作。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又好又快发展目标,把经委(中小局)的各项工作做好。

党的十七大为我市工业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就是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确定了我市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

做为全市工业经济和民营经济的主管部门,市经委(中小局)的职责就是要抓好落实、当好参谋,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为此,我将团结带领全委同志,立足当前,谋划长远,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我市工业经济和民营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3、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节能降耗为两个重要抓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方面,重点围绕国家“十一五”确定的16项重大攻关项目,支持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先进技术、产学研合作、整合资源、系统集成等方式,在一些领域取得突破。

在节能降耗方面,抓住存量节能挖潜和增量能耗控制两个重点,完善能源统计、市场服务和节能执法等三个体系建设,强化目标责任、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能效标识和节能督查等四项制度建设,抓好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10大节能示范工程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推广绿色照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五项重点工作。

4、加快工业布局调整和区市县工业园区建设,并以此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继续调整老市区工业布局,全力推进大化、东北特钢**基地等重点企业的搬迁改造,继续推进鞍钢石矿闭矿工作。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0.27
•【字号】武发改规〔2024〕1号
•【施行日期】2023.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武发改规〔2024〕1号为持续深化我市社会投资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我委起草了《武汉市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武政办〔2023〕11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3〕1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5日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工业上楼”,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亩产水平,防范产业空心化,推进全市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制造强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新型工业化基本规律,充分盘活工业用地资源,充分对接优质工业企业需求,因地制宜开发建设一批容积率较大、建筑高度较高、楼层数较多的工业楼宇,打造节约、集聚、高效的制造业发展空间格局,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到2025年,建成工业楼宇200万平方米以上,新贡献工业总产值200亿元以上,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家以上。

二、建设规范(一)产业导向聚焦产业链关键、核心和缺失环节,坚持“一楼一主导产业”,遴选满足环保和安全要求,国家及省市鼓励发展,适宜在高层厂房生产的低能耗、低排放、低噪音、低震动“精密小轻”产业,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高端医疗器械与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与空天信息、时尚消费等优势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科技等新兴产业和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未来生物制造、下一代网络、精准医疗等未来产业。

(二)建设方式可采取新供地、更新改造(含拆除重建)、提容改造(含增加建筑物)等方式建设。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武政办〔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1〕1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9日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决策部署,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扩大经济规模(一)细化落实产业地图。

以产业地图为指引,细化制定招商地图、创新地图、人才地图,相互支撑、同向发力。

牵头部门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加强对各区(含开发区,下同)的政策指导和精准支持,推动各区根据实际发展新产业,精准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动区级经济错位竞争、特色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招商办、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招才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二)全力推进“一区一表”。

实行每月一调度、双月一交流、每季一总结、半年一讲评、全年一考核的“五个一”推进机制。

各区明确各主导产业发展的“一谱一策三清单”,即制定产业发展图谱,出台促进产业发展政策,梳理形成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平台3张清单。

突出项目支撑,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加强要素保障和审批服务,确保每年新开工600个亿元以上项目,完成市级重大项目投资2400亿元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三)建立产业链“链长制”。

实施“一链一策”,各牵头部门对标先进城市制订实施方案,明晰产业链发展目标、路径,建立健全精准化、个性化政策供给。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报送第二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报送第二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报送第二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报送第二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各区及开发区发改局:根据《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武办文〔2020〕6号)和《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政办〔2020〕18号)要求,为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政策惠及面,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拟启动第二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企业融资需求摸排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在武汉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企业在2020年1月之前生产经营正常,目前因受疫情影响产生暂时性流动困难,经过帮扶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企业征信记录良好、正常纳税,具有采购订单及销售合同、真实有效交易背景的中小微企业。

(三)按照职责分工,各区发改局主要摸排除商贸领域外的服务业企业融资需求。

制造业、农业、建筑业、商贸领域分别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融资需求。

二、工作流程(一)企业申报。

需求企业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填报《武汉市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贷款融资需求摸排表》(见附表),并向企业注册地向所在区发改局提交表格。

企业填报摸排表的同时,还需在“汉融通”https:///(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注册并提交融资需求,选择意向银行。

(二)各区初审。

各区(开发区)发改局负责按照通知明确的领域组织相关企业申报,负责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将纾困企业名单汇总表正式行文报送至市发改委。

民建工作总结会议讲话

民建工作总结会议讲话

民建工作总结会议讲话大力弘扬民建优良传统,不断提升新时期民建工作水平,是每一个民建会员义不容辞的历史担当。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民建工作总结会议讲话,仅供参考。

民建工作总结会议讲话篇1上半年,民建武汉市委会在民建湖北省委、中共武汉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一主两翼”的工作格局,深入推进政治交接学习教育活动,积极投入到抗震救灾活动中,围绕汇智、聚力、助推“两型社会”建设这一工作重点,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以政治交接学习教育活动为主线,全面加强会的思想建设。

着力加强理论学习。

结合市委、市政府加快汇智、聚力、助推“两型社会”建设的相关要求,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总目标,深入系统地开展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思想教育,将各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市委会及时制定下发《xxxx年市民建宣传思想工作要点》、《xxxx年市民建中心小组学习计划》,做到集中学习与会刊征文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会务活动相结合,并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先后举办了传达民建中央九大会议精神、全国“两会”精神、台海形势等报告会;增订《和谐》刊物和中共统战部的《中国统一战线》杂志,为会员们的理论学习提供多方面资料;中心学习小组、学习委员会及会内骨干会员带头参加了学习,使他们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形势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

围绕“加强参政党能力建设,搞好政治交接学习教育”主题宣传活动,在市委会网站与会刊上继续开辟专栏,宣传报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向中央《民讯》和《湖北民讯》及时报送有力度的稿件。

4月我会的宣传工作被民建湖北省委会授予新闻宣强化舆论的正确导向。

一是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紧扣市委会中心工作,制订宣传方案,切实加强新闻宣传的策划力度。

上半年,先后围绕两型社会论坛、抗震救灾等主题,把我市的中心工作与当前的政治任务涵盖其中,使新闻宣传工作主题鲜明,注重实效。

2024年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24年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24年,武汉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武汉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一、经济发展2024年,武汉市的GDP总量达到了8350.17亿元,同比增长了12.7%。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199.75亿元,增长了4.1%;第二产业增加值为3275.35亿元,增长了11.6%;第三产业增加值为4875.07亿元,增长了13.5%。

这些数据说明了武汉市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结构调整的成功。

与此同时,武汉市的财政收入也有了大幅增长,达到了565.81亿元,同比增长了21.4%。

二、产业结构2024年,武汉市继续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先进制造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高新技术产业实力不断增强。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达到了696.57亿元,同比增长了26.2%。

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2935.57亿元,增长了20.1%。

这些数据表明武汉市正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迈进。

三、固定资产投资2024年,武汉市的固定资产投资持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全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了2125.11亿元,同比增长了26.9%。

其中,工业投资增长了35.2%,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了33.7%。

这些数据显示出武汉市投资活力的不断提升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强。

四、人均收入五、就业和社会保障2024年,武汉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达到了67.7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7%。

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了9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了96%。

六、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2024年,武汉市继续加大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投入。

全市共有普通高中学校263所,大中专院校174所。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达到了89.7亿元,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了61%。

同时,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市内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和图书馆的参观人数也有了大幅增加。

七、城市建设2024年,武汉市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一、合并征收下列收费项目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四费”)合并为城市建设配套费。

由原综合测算在每平方米152元左右的基础上下调20%,即每平方米为121元,集中由市规划、土地局收取,转入财政专户,按比例分配,统一使用。

降低后的“四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每平方米80元,城市公用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元,商业网点配套费每平方米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4元。

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下列收费项目(一)市土地局征地代办费;市建委中外合资、独资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管理费;市容环卫局机动车进城冲洗费(强制冲洗);市房地局房地产租赁合同审核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高)技术评审费,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跟踪检查管理费;市交委交换机管理费。

(二)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门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精神,取消48项建设项目(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与我市不同,但收费内容相同的项目)收费。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武财建[2003]2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决算,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各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综合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加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对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出具报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后,小型项目一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三个月内,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必须完成竣工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填报《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一),连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审资料》(清单见附件二)及编报文字说明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报审的组织工作。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各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0]102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按照10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组织所属国有中小企业进行改制,基本实现了国有资本有序退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工作,现就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凡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的,均应按照市国资办(控股公司、企业集团)下达的资产处置批复,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武财工[2000]319号)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二、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应于12月31日前组织力量结合年度决算工作对改制企业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帐务处理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督促改制企业落实资产处置批复,正确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并将资产和国有权益调整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办。

三、改制企业应依法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国资办将在明年产权登记中组织力量对改制企业涉及资产和国有权益变动的合规性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违反程序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在2002年度考核评价工作中,市国资办将组织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帐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控股公司、企业集团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结束——。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9日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稳健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减轻企业负担(一)延长社保支持。

落实国家以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落实税费减免。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武政[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2013〕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对新形势下开展全民创业工作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全民创业工作,打造国家创业人才高地,建设创业创新之城,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培育创业主体(一)大力扶持初次创业。

广泛动员民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进行自主创业。

对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者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享受《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选择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创业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二)鼓励和扶助大学生创业。

鼓励在汉高校大学生参加各类创业实践活动,并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

对毕业后3年内在汉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大学生,凭纳税证明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市、区各承担50%。

每年组织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评选,对评选的前100名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经营场地租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三)支持科研人员创办实业。

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武政〔2012〕73号)中鼓励创业的政策适用范围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到全市,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微科技型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税局或者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武政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6日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为加快建设武汉区域金融中心,更大力度促进金融机构壮大、资本市场活跃、创新要素齐全、金融人才集聚,建立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全面提升金融业发展规模质量和辐射带动力,实现2025年金融业增加值突破2500亿元、存贷款余额突破10万亿元、直接融资规模突破5000亿元、私募基金规模突破5000亿元、上市企业数量倍增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政策。

一、集聚壮大金融总部(一)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按照营运资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自用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租金60%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等3类总部金融机构,自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按照银行类机构新增本外币存贷款余额1‰的比例、证券类机构营业收入2%的比例、保险类机构保费收入3‰的比例分别给予运营奖励。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地区总部的,按照总部金融机构运营奖励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9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9〕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三、申报审批流程(一)自愿申请”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9号)作如下修改:将“二、工作措施(五)”中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执行原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三、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6〕95号)作如下修改:将“三、政策措施(二)”中的“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2005年5月19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是全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正确把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好区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

市直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创新、亲民、务实、廉洁”责任政府的要求,结合各区实际,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武政规〔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30日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资源整合力和辐射带动力,有效支撑现代化大武汉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工作措施锚定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总体定位,围绕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目标任务,以创新发展为引领,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环节为导向,按照“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着力构建市、区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促进我市总部经济提档升级。

(一)强化总部企业招商引资。

聚焦构建“965”现代产业体系,遵循“建链、延链、补链、强链”的原则,高水平策划一批总部企业招商项目,大力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企业总部项目。

推进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深挖名人招商、以商招商、校友招商潜力,定期组织500强企业专场、大型中央企业专场、校友专场、楚商专场等专题招商活动,加快推进项目早签约、早落地。

力争通过5年努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中央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数量突破100家。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预算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中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市级预算部门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专项业务费等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

第四条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

在对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资产存量、资金管理和收入状况,在对现有闲置资产进行调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市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
页码: 37-37页
主题词: 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民主党派领导班子;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单位负责人;物资分配;市人民政府
摘要: <正> 武汉市财政局以武财行[1990]749号文颁发“武汉市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并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现摘要如下: 本市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会议分为下列四类。

①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市级民主党派领导班子换届会、市劳模会,②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区、县、部、委、办、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③市部、委、办、局和市属事业单位召开的有区、县部、委、办、局和本系统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或座谈会,表彰会.④市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召开的物资分配和订货、产品(科教成果)验收和鉴定、评比先进和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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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经济委员会武汉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8.05.14
【实施日期】2008.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
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经贸委:
现将《武汉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
武汉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武汉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创业办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和资金管理,市经委、市创业办负责全民创业工作指导和目标考核。

二、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绩,按年考核,公平公正”原则。

三、专项资金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给各区,用于支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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