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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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撰写人:日期: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撰写人:日期:第 6 页共 NUMS6 页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武财预[2005]561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预算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中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市级预算部门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专项业务费等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

第四条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

在对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资产存量、资金管理和收入状况,在对现有闲置资产进行调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市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实行细化编制的原则。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市级部门单位统一代码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市级部门单位统一代码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市级部门单位统一代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3.11•【字号】武财票[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市级部门单位统一代码的通知(武财票[2004]72号2004年3月11日)各区财政局,有关银行,市直各委办局:为了积极推行收费、罚款票据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促进非税收入管理的科学化,进一步深化我市“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我们对市直123个部门共1178个单位进行了重新编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部门单位统一代码适用于收罚项目登记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财政票据管理、银行账户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部门单位代码全码共由9位组成。

市直单位代码前三位表示部门,按照党政机关群团(100)、政法(200)、工交(300)、城建(400)、综合经济(500)、商业、外经贸(600)、科教文卫体(700)、农林水(800)八类进行分类。

后六位表示执收码,其中第4、5位表示一、二级单位识别码,第6、7位表示基层单位识别码,第8、9或6、7、8、9分别表示基层单位或一、二级单位的顺序码,如:×××010001表示一级单位执收码;×××020001、×××030001…表示二级单位执收码;×××020101、×××020201表示×××020001单位下的基层单位执收码。

各区属单位代码前三位统一为:001表示江岸区、002表示江汉区、003表示硚口区、004表示汉阳区、005表示武昌区、006表示洪山区、007表青山区、008表示东西湖区、009表示汉南区、010表示江夏区、011表示蔡甸区、012表示黄陂区、013表示新洲区、014表示经济开发区。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规【200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规范委托付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依据中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具有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评审职能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由委托单位委托的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委托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单位向受托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受托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审工作机制与付费范围第四条财政性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

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性投资评审的工作机制:(一)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建立协调机制。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加强衔接与沟通。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可相互利用有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建立招标机制。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统一招标或分别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每两年或三年招标一次。

第七条付费范围:受托机构完成第四条中规定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费用。

第三章付费标准第八条付费额的确定。

委托单位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质量计算确定应付评审费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改革发展2014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继续加强促进发展、生态保护、城市建设、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将改革精神贯彻于政府立法工作始终,用政府立法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深化,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提供法治保障。

各起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现实迫切需要的制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在规章起草制定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扎扎实实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规章草案外,其他规章草案均要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或者起草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意见分歧较大的规章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调查机制,继续执行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在立法程序上积极探索立法听证等做法。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领导落实、方案落实、责任落实”的要求,成立起草工作组,确定项目具体负责人,制订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提出具体工作环节和工作步骤,明确各时间阶段的主要任务;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政府规章调研、起草、协调、修改、送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将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8.30•【字号】•【施行日期】200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直各单位:现将《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85769623二○○○年八月三十日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

招标委托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委托书。

招标委托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2)标的品目表;(3)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4)其它要求等。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按照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的种类;(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和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四)招标开始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的地点;(五)投标截止时间;(六)开标地点和时间;(七)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八)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武财评[2003]256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评〔2003〕256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政府性基金、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分级次统一管理。

市属建设项目和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属建设项目和由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区级财政部门或相应的财政评审机构负责。

第四条凡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并以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批复作为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及年度财务决算;(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项目;(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武财评[2008]603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财评〔2008〕603号)各入库中介机构: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全过程跟踪评审质量,现将《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联系。

附件:1.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月度报表(略)2.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表(略)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全过程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受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入库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中介)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全过程跟踪评审,是指对项目前期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阶段实施动态跟踪评审。

第四条受托中介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遵循合法、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规定程序,确定建设项目跟踪评审中介机构,签订评审委托协议,明确评审范围、评审阶段、评审内容、控制目标及相关事项。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各市、州、省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协作机构开展财政评审,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评审风险,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1月26日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和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作机构)及评审人员,在从事财政评审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评审机构自主评审时,比照对协作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工作,是指根据职能要求履行财政评审管理的行为,或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财政性资金项目概、预、决算评审,专项资金核查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协作机构在开展财政评审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规范、技术标准,遵循客观、公正、高效原则。

协作机构和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二)承接财政评审任务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稳定的满足财政评审要求的专业团队。

预算评审报告模板

预算评审报告模板

××××××项目财政投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书×××字〔20××〕×××号造价审查单位:(名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章)编制人:〔执业(从业)印章〕审核人:〔执业(从业)印章〕审定人:〔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二〇年月日目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情况摘要表(定审)编报单位:(盖章)××项目财政投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书××字(20××)第××号洪山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受贵单位201X年XX月XX日《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通知书》咨询委托,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参与本次咨询工作的造价工程技术人员郑重声明:1、我们在本咨询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2、本咨询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已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3、建设工程造价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咨询报告的结果仅依据《财政投资评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不予承担责任;4、我们与本咨询报告中的编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造价工程师(员)(签章):一、工程概况(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情况)1.201X年XX月XX日,XXX部门以《XXXX建设项目规划的批复》(XXX[201X]XX 号)(按规划部门审查批准文件完整填写)批准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规划占地面积XXXX亩(其中缓征地XXX亩),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为XXXX类型,容积率为XX,总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2. 201X年XX月XX日,区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区发展改革委关于XXXX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区发改投资 [201X]XX号)批准该建设项目立项,总建设规模XXXX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XXX、XXX等,估算总投资XXXX万元、资金来源等(按立项文件内容填写);3.201X年XX月XX日,区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区发展改革委关于XXXX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区发改投资[201X]XX号)批准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该工程项目总建设规模XXXX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XXX、XXX等,估算总投资XXXX万元、资金来源等(按可研批准文件内容填写);4. 201X年XX月XX日,区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区发展改革委关于XXXX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区发改投资 [201X]XX号)对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批复,总建设规模XXXX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XXXX、XXXX、XXXX等,概算总投资XXXX万元、资金来源等;二、评审依据(一)财政投资项目审计及工程造价审查类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试行) 》(财办建[2002]619号)4、《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号)5、《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7、《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号)8、《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11]6号)9、《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武财评[2003]256号)10、《洪山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文件及操作指南》11、《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二)工程建设批复文件(按项目实际列)1.立项(可行性)批准文件;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3.征地拆迁等专项政策、标准及专项审计文件;4.有关会议纪要文件。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表武汉市财政局2013年10月17日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条件第四章资产配置标准和需求分析第五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六章资产配置账务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市直各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通过购置、修建(包括应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调剂、租赁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这些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四条各单位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㈠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㈡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绿色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㈢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㈣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

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

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发布时间:2007-7-12 10:48: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我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全省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决算进行审核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定额、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等施工管理文件,项目原始记录、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财务管理资料;(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拟定评审内容和评审时间、确定评审工作重点、提出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等。

4、通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及时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评审实施阶段:1、查阅并熟悉与被评审项目有关的评审依据,审查被评审项目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调查取证。

在评审过程中应深入调查,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4、查阅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5、审核、计量、分析、汇总;6、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7、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8、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正和补充。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武财建[2003]2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决算,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各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综合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加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对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出具报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后,小型项目一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三个月内,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必须完成竣工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填报《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一),连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审资料》(清单见附件二)及编报文字说明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报审的组织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整理结果公布如下: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1件继续有效(其中1件拟修改,1件拟废止),7件失效。

(详见下表)
失效的市城建局规范性文件(7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28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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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财评[2003]256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评〔2003〕256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建设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政府性基金、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分级次统一管理。

市属建设项目和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属建设项目和由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区级财政部门或相应的财政评审机构负责。

第四条凡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并以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批复作为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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