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管理规定
中药材管理规章制度
中药材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药材的采购、加工、储存和销售管理,保障中药材的质量安全,提高中药材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药材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中药材采购、加工、储存和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以及中药材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中药材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采购和加工,禁止购买、销售假冒伪劣、劣质中药材。
对于确需采用药材的,应按照传统加工方法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掺杂或添加其他物质。
第四条企业、单位在进行中药材采购、加工、储存和销售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药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中药材管理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六条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药材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中药材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中药材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中药材采购管理、中药材加工管理、中药材储存管理和中药材销售管理。
第二章中药材采购管理第八条企业、单位在进行中药材采购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购,确保采购的中药材符合质量标准。
第九条企业、单位应建立中药材供货商档案,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评估,确保供货商的信誉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企业、单位在采购中药材时,应当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留相关采购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应当建立中药材的进货台账,对每批进货的中药材进行登记和备案,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企业、单位应当建立中药材的质量检测制度,对每批中药材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中药材的进货凭证和检测报告,确保追溯能力。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在进行中药材采购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非法渠道采购中药材。
第三章中药材加工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单位在进行中药材加工时,应遵循传统加工方法,不得掺杂或添加其他物质。
第十六条企业、单位应建立中药材加工作业规程,规范加工流程,确保加工的中药材符合质量标准。
药品管理法对中药管理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对中药管理的规定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作了规定。
其中,对中药的管理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中药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药品管理法对中药管理的主要内容。
1. 中药生产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中药生产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生产中药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GMP认证要求,保证中药的质量和安全。
2. 中药经营管理药品管理法规定,经营中药的单位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在经营中药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中药的质量和安全。
中药的销售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销售未经批准的中药。
3. 中药使用管理药品管理法对中药的使用也有明确规定。
中药的使用必须由执业医师合理开具,患者在使用中药时应按照医生的建议使用,不得自行增减剂量或更换药品。
患者在使用中药时要注意药品的保存和使用方法,避免药品受潮变质或过期使用。
4. 中药质量监管药品管理法要求对中药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中药的质量符合标准。
相关部门要对中药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中药要及时处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5. 中药不良反应监测药品管理法要求建立中药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对中药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报告。
相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和处理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综上所述,药品管理法对中药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中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质量监管和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中药的质量和安全,提高中药的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有效性。
药品管理法对中药管理的规定是我国中药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应当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
中药饮片管理规定守则
中药饮片管理规定守则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1.中药饮片必须从具有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
2.购进毒性中药饮片必须从毒性中药饮片的定点生产企业或具有经营毒性中药饮片资格的批发企业购进.
3.中药饮片的质量检验依据:
1国家药品标准;2进口药材标准;3炮制规范.
4.中药饮片验收依据法定标准和购销合同检查品名、质量、数量、生产厂商、产品合格证、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以及包装是否符合规定,入斗前必须按炮制规范进行加工.
5.验收毒性中药饮片必须再次查验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毒性中药饮片资格.
6.毒性、麻醉、贵细中药饮片应专库或专柜存放,实行专人专柜、专册、专帐管理,并有明显的毒性、麻醉药品标志.
7.使用进口药品和毒性、麻醉中药应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理、医疗机构毒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8.中药饮片严格按其要求进行养护,每季度要将全部饮片检查一遍,重点品种应重点养护,一月检查一次,并做好养护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9.严把饮片使用质量关,饮片装斗前进行质量复核,做好记录,并定期清斗,防止错斗、串斗、发霉等,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中药饮片调剂台及加工间每天清扫,保持清洁.
10.中药调剂员应按处方要求准确调配药品.对其处方严格审核,注意配伍禁忌、超大剂量等情况.
11.处方调配后应进行复核,内容应有药味的复核、每味剂量及调剂总量的抽查、打碎、另包等质量复核.。
中药的管理制度(范文格式9篇)
中药的管理制度(范文格式9篇)中药的管理制度篇11.购进调入药品要及时验收,贵重、毒性药品入库前须二人以上共同验收,验收时必须按原始凭证逐项检查数量、规格、中成药品批准文号、批号、期效、注册商标、外观质量、中药材的真伪优劣及饮片的炮制质量等,认真如实填写质量验收记录并签名。
验收合格的药品入合格品库,对不符合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应根据情况查明更正或退换;凡变质失效和伪劣药品应拒绝入库,并上报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2.库存药品必须建立电脑帐页,要按发票和领药单据及时登帐,做好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做到出入有据、帐物相符。
贵重药品要求每月核对帐目,库存药品必须每季盘点一次做好销存统计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处理。
3.仓储药品实行色标管理,并按其性质分类定位存放。
药品不得倒置,中药饮片应装入缸甏、铁皮箱等容器;中药材应上架存放;毒性药品必须按毒性药品管理制度管理,要排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
每月定期通过电脑查询药品有效期报警。
定期检查药品有无潮湿变质、中药饮片有无霉变、虫蛀、走油等,特别是梅季更应勤查勤晒。
4.药品出库应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
药库管理人员要经常与临床联系,沟通药品供应情况,对长期积压的药品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或通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处理,对过期变质或破损的药品应及时办理报损手续。
5.药品发放应依据电脑中发药信息或领药单发放。
领发时必须点清数量,如有不符应立即核对更正,药库不得凭处方直接发放药品。
凡霉变、混有杂质、品名不清和不符合药用质量要求的药品一律不得发放使用。
6.注意安全,库内严禁吸烟,防止火灾,下班前注意关锁门窗,注意防盗。
中药的管理制度篇2一、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购进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购进中药饮片,应以质量为前提,严格执行GSP规定购进药品。
三、购进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四、购进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中药炮制规范》的`质量标准。
中药材相关法规
中药材相关法规
中国的中药材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规定了药品的分类、
监管、生产、流通、使用等各方面的要求,对中药材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中药材的食品安全要求
进行了规定,包括原料收集、贮藏、加工、销售等环节,以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药法》:规定了中药材的标准、生产、
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包括中药饮片的制作、市场准入等。
4.《国家药典》:国家药典是中国药典委员会颁布的一部中药
材质量标准的权威性文献,主要规定了中药材的种类、质量标准、性状、检验方法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于野生植物中药
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野生植物的收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法规对中药材进行了具体的管理和规范。
例如,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药材GAP质量标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标准》等,地
方性法规如《北京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等。
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
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加强中药新药研制与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药新药研制应当注重体现中医药原创思维及整体观,鼓励运用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药。
支持研制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具有丰富中医临床实践经验的中药新药;支持研制对人体具有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中药新药,鼓励应用新兴科学和技术研究阐释中药的作用机理。
第三条中药新药研制应当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重视临床获益与风险评估,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
第四条中药新药研制应当符合中医药理论,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合理组方,拟定功能、主治病证、适用人群、剂量、疗程、疗效特点和服药宜忌。
鼓励在中医临床实践中观察疾病进展、证候转化、症状变化、药后反应等规律,为中药新药研制提供中医药理论的支持证据。
第五条来源于中医临床实践的中药新药,应当在总结个体用药经验的基础上,经临床实践逐步明确功能主治、适用人群、给药方案和临床获益,形成固定处方,在此基础上研制成适合群体用药的中药新药。
鼓励在中医临床实践过程中开展高质量的人用经验研究,明确中药临床定位和临床价值,基于科学方法不断分析总结,获得支持注册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中药注册审评,采用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综合评价中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第七条中药的疗效评价应当结合中医药临床治疗特点,确定与中药临床定位相适应、体现其作用特点和优势的疗效结局指标。
对疾病痊愈或者延缓发展、病情或者症状改善、患者与疾病相关的机体功能或者生存质量改善、与化学药品等合用增效减毒或者减少毒副作用明显的化学药品使用剂量等情形的评价,均可用于中药的疗效评价。
中药管理有关规定《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确立,国家发展现代 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 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 鼓励培育中药材的方针
余年来,国务院及药品监督管理主管 部门制定颁布一系列管理中药的法规,涉 及到中药的监督、管理、研制、审批、质 量标准、中药品种保护和中药材市场管理 等方面,保证中药质量及其研制、生产、 经营、使用等良好秩序,有力促进中药事 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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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中药饮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专人、专库(柜)、专帐、专用衡器, 双人双锁保管,做到帐、货、卡相符
(六)中药管理的其他规定
.购销活动
实行国家管理的中药材 根据国务 院规定,以下两类中药材品种在购销 中国家实行管理
第一类:野生、名贵品种
麝香、杜仲、厚朴、甘草
第二类:产地集中,调剂面大的 品种
.生产中药饮片
应选用与药品质量相适应的包装材料 和容器;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包装,不 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须印有或贴有标签 标签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及药品批准文号等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 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
(四)中药新药研制的管理规定
(五)毒性中药饮片定点生产管理 和经营质量管理的规定
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 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牛膝 元胡、桔梗、菊花、连翘、芋肉、三七、 人参、牛黄,共种
.市场严禁非法倒卖的中药材品种
麝香、牛黄、人参、三七、黄连、贝 母、鹿茸、冬虫夏草、天 麻、珍珠、虎 骨、熊胆、枸杞、杜仲、厚朴、全蝎、肉 桂、沉香、萸肉、蟾酥、银花、巴戟、阿 胶、犀角、广角、羚羊角、乳香、没药、 血竭、砂仁、檀香、公丁香、豹骨、西红 花等
中药局管理制度
中药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药局是指专门从事中药材、中成药、中药保健品的零售和批发的经营场所。
为确保中药局依法生产、销售中药材、中成药和中药保健品,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药局依法取得《中药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中药材、中成药和中药保健品的经营活动。
中药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第三条中药局须配备专业药师,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药师必须遵循医师执业守则,不得超范围开药和违法经营。
第二章中药材的购销管理第四条中药局采购中药材应当到正规供应商采购,购买的中药材必须有合格的购销记录和检验证明。
购买的中药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药材质量要求。
第五条中药局接受药材的时候必须仔细检查,不得购买有变质、有虫蛀、发霉等质量问题的中药材。
第六条中药局销售中药材时必须提供购销记录和检验证明,确保中药材的来源和质量。
第七条中药局应当建立健全的中药材进货检验制度,对每批次中药材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符合条件的中药材入库。
第八条中药局应当建立中药材销售记录,记录中药材的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相关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三章中成药和中药保健品的购销管理第九条中药局销售中成药和中药保健品时必须提供合格的商品合规证明、说明书和使用指导。
第十条中药局销售中成药和中药保健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销售和使用规定,不得销售过期、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中药局应当建立健全的中成药和中药保健品销售记录,记录商品的销售情况、销售对象等相关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中药局应当对购买的中成药和中药保健品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上架销售。
第四章废弃药品处理第十三条中药局应当建立废弃药品回收处理制度,对过期或者下架的药品进行规范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私自销售。
第十四条中药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弃药品回收处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和医药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中药局应当建立废弃药品的记录和登记制度,对废弃药品的数量、种类等进行记录,并存档保存。
2024.7《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
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传统经验,体现中药特点,鼓励新技术和新方法在中药标准中应用,支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持续提高中药质量可控性。
第四条坚持科学、严谨、实用、规范的原则,在继承传统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加强基础研究,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制定中药标准,兼倾标准的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五条坚持以临床为导向,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科学设置与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联的项目和指标。
第六条坚持对中药质量的整体评价,根据关键质量属性及产品特点,建立反映中药整体质量的控制项目、方法和指标,保障中药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可控。
第七条关注中药质量安全风险,结合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外源性有害成份及内源性有毒成份等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设置必要的控制项目和限量要求。
第八条倡导绿色低碳的标准发展理念,提倡使用低成本、低能耗、低排放、高效便捷的检测方法。
减少使用有毒试剂,鼓励开展有毒试剂的替换研究,降低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和危害。
第九条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药品标准在质量控制理念、技术要求、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应当保持协调,注重彼此之间内在质量的关联性。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第三方积极参与中药标准的研究和提高,加大信息、技术、人才和经费的投入,并对中药标准提出合理的制定或者修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中药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合理评估制定标准所需样品的批次及数量,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符合要求;应当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药提取物标准研究用样品所用中药材基原进行鉴定或者追溯,保证基原准确。
中药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药药事管理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药药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中药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中药质量和用药安全;(二)促进中药事业健康发展;(三)尊重中医药传统,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四)坚持科学管理,规范中药药事活动。
二、中药药事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从事中药药事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中药药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从事的中药药事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二)具有与所从事的中药药事活动相适应的中药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中药药事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有关中药药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中药药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资格;(二)熟悉中药药事管理法规和标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符合国家有关中药药事人员的其他规定。
三、中药药品的生产与经营第七条中药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中药药事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中药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的中药药品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体系;(三)具有健全的中药药品生产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有关中药药品生产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中药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经营的中药药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二)具有与所经营的中药药品相适应的中药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中药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有关中药药品经营的其他规定。
四、中药药品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中药药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注重实效,提高效率;(三)加强指导,注重服务;(四)强化责任,严格执法。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中草药作为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治疗疾病和保健养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中草药的药性独特,需要谨慎使用,因此制定了相关的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
本文将就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处方开具根据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只有具备中医医师资格的医师才可开具中草药处方。
医师开具处方时,需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结果以及所配制的中草药配方等内容。
此外,医师还需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合适的中草药治疗方案。
二、配药制剂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还要求,在配制药材时必须按照标准配伍、正确称量,确保药方准确无误。
配药过程中,应遵循配伍禁忌,杜绝不合理搭配;同时,对于毒性较大的中草药,应按照规定比例控制用量,避免不当使用。
三、质量管理为确保中草药的质量和安全性,管理规定要求从源头控制中草药的质量。
必须通过严格的采购流程,确保中草药的产地、采摘时间、贮存条件等信息无误。
同时,在药房贮存过程中,也必须遵循相应的贮存规定,确保中草药的质量不受影响。
四、用药监测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还强调了患者用药过程中的监测与指导。
医师在患者用药期间应密切关注患者的用药反应和疗效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指导;同时,患者本人也要严格按照医嘱用药,避免自行增减药量或更换药材。
五、不良反应处理在中草药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不良反应或药效不佳等情况,医师需及时调整用药方案,或者停药调整治疗方案。
对于严重的不良反应或过敏症状,应立即停药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
综上所述,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中草药的开具、配药、质量管理、用药监测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中草药的管理规范,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
只有严格遵守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才能更好地发挥中草药的疗效,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中药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中药管理,确保中药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职责分工1.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委会)负责中药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2. 药剂科负责中药的采购、储存、调配、供应、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3. 各临床科室负责中药的使用、保管和监督工作。
三、中药采购1.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采购政策,确保中药质量。
2. 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中药质量标准。
3. 采购的中药应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
4. 采购过程中,应注重中药的品种、产地、规格、包装等方面的选择。
四、中药储存1. 中药应按品种、规格、产地等进行分类储存,确保储存条件适宜。
2. 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霉。
3. 定期检查中药储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储存的中药应建立台账,记录品种、规格、数量、采购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五、中药调配1. 调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中药性能、用法、用量。
2. 调配过程中,严格执行处方核对制度,确保处方准确无误。
3. 调配后的中药应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并注明药名、规格、数量、调配日期等信息。
4. 调配后的中药应及时分发至各临床科室。
六、中药使用1. 临床科室在使用中药时,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经验进行。
2. 使用中药前,应了解患者的病情、体质、过敏史等,避免不良反应。
3. 临床科室应定期检查中药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 使用后的中药包装袋、药渣等应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七、中药监督1. 药委会定期对中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各临床科室应加强对中药使用的监督,确保用药安全。
3. 药剂科应定期对中药储存、调配、供应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中药质量。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由药剂科负责解释。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中草药作为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具有重要地位和广泛应用。
为了保障中草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对中草药处方管理的规范,特制定本《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草药处方管理,加强对中草药使用的监管,本规定适用于中草药处方的书写、存储、调配、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中草药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病名和证候;(二)病症描述准确完整;(三)处方组成符合中医药理论和实际需求;(四)剂量、用法用量明确。
第三条中草药处方的书写应使用规定的书写格式,包括字体、字号、行距、页眉等。
第四条中草药处方应当由中医执业医师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书写。
第五条中草药处方应当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时间、医师签名等内容,并进行必要的审核和审查。
第六条中草药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进行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归档。
第七条中草药处方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章处方书写第八条中草药处方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字体,建议使用宋体或楷体字。
第九条中草药处方的字号应当适中,一般使用小四号字。
第十条中草药处方的行距应保持统一,一般为1.5倍行距。
第十一条中草药处方的页眉应包含医院名称、科室、医师姓名和出处日期。
第十二条中草药处方应明确病名和证候,可以采用拼音、汉字或拼音与汉字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中草药处方对病症的描述应准确完整,包括病程、病情、主要症状等信息。
第十四条中草药处方的处方组成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实际需求,包括总方、各方、各味药的名称、用量等。
第十五条中草药处方的剂量、用法用量应明确,包括用药方法、用药频次和服用量等。
第十六条中草药处方书写应遵循书写规范,包括文字工整、清晰可辨等要求。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十七条中草药处方应当进行审核,审核人应具备相应的中医药知识和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中草药处方的审核应包括对病症的判断、处方的合理性、药物的安全性等方面。
第十九条中草药处方审核应注重对患者个体差异的考虑,避免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
中药管理法
中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第五条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
第九条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中药材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中药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医疗机构中药材管理水平,保障中药材的质量安全,提高中药疗效,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中药材的采购、检验、储存、配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中药材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中药材质量控制和使用管理规定,并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第四条在中药材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执行中药材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中药材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中药材管理水平。
第二章中药材采购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中药材采购管理制度,明确中药材采购的程序和责任人。
第七条中药材的采购应当经过统一的审批程序,由专门的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并经过质量检验。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中药材的品种、质量标准和用途,做到货比三家、价格合理、质量可靠。
第九条采购人员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中药材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采购人员应当认真查验供应商提供的中药材样品,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人员应当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建立供应商档案,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中药材质量检验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中药材质量检验人员,制定中药材的质量检验程序和标准。
第十三条中药材的质量检验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外观、色泽、气味、含量、污染物等多项指标。
第十四条中药材的质量检验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检验数据可追溯。
第十五条中药材的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中药材的特性和检验方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考核中药材的质量检验人员,确保其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中药材储存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中药材储存管理制度,明确中药材的储存条件、保质期和管理责任人。
第十八条中药材的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多项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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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药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卫生院中药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三、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四、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五、医院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
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医院采购中药饮片,检验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七、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八、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九、对所购的中药饮片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十、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十一、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发现假冒、
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上级部门及时销毁。
十二、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十三、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
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十四、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十六、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
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
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十七、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