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韩旭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吴刚、张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吴刚、张艳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6.18
•【字号】皖银保监复〔2019〕418号
•【施行日期】2019.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吴刚、张艳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19〕418号
大地产险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吴刚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大地财保皖发〔2019〕145号)、《关于张艳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大地财保皖发〔2019〕146号)收悉。
经审查,吴刚、张艳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19年6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汪海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汪海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6.21
•【字号】皖银保监复〔2019〕423号
•【施行日期】2019.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汪海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19〕423号
中华联合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汪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华财险皖发〔2019〕188号)收悉。
经审查,汪海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19年6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斌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0〕308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0〕308号
浦发银行合肥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关于对陈斌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浦银合发〔2020〕56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陈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分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
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蔷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蔷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1〕218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蔷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1〕218号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陈蔷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和谐健康发〔2021〕400号)收悉。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陈蔷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陈蔷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1年10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李杨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李杨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0〕338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李杨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0〕338号
阳光产险安徽省分公司:
《关于李杨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皖阳光产险〔2020〕119号)收悉。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李杨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超过2个月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12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汪赛玉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汪赛玉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6.24
•【字号】皖银保监复〔2019〕428号
•【施行日期】2019.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汪赛玉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19〕428号
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汪赛玉同志任职的请示》(平保寿皖分发〔2019〕100号)收悉。
经审查,汪赛玉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 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19年6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刘铖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刘铖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2.02
•【字号】皖银保监复〔2019〕601号
•【施行日期】2019.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刘铖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19〕601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刘铖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19〕79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刘铖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19年12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曦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曦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5.21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0〕96号
•【施行日期】2020.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曦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0〕96号
圣源祥经纪公司:
《圣源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任命陈曦同志为主要负责人的请示》(圣保人字〔2020〕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陈曦圣源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2020年5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飞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飞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1.31
•【字号】皖银保监复〔2019〕97号
•【施行日期】2019.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飞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19〕97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陈飞同志任职的请示》(华保皖报〔2019〕10号)收悉。
经审查,陈飞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安徽银保监局(安徽保监局代章)2019年1月31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何岚任职资格的批复-皖银保监复〔2020〕196号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何岚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何岚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0〕196号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准何岚任职资格的请示》(东吴人寿字〔2020〕18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何岚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 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8月28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刘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刘超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26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0〕292号
•【施行日期】2020.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刘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0〕292号
徽商银行:
《关于刘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徽银报〔2020〕356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超徽商银行宿州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关于韩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关于韩峰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1.22
•【字号】徐银保监复〔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关于韩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徐银保监复〔2021〕13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韩峰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大地财保苏发〔2021〕19号)收悉。
经审查,韩峰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徐州银保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1年1月22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浩宇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浩宇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0〕346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陈浩宇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0〕346号
徽商银行:
《关于陈浩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徽银报〔2020〕419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陈浩宇徽商银行铜陵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
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31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丁林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丁林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0〕311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丁林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0〕311号
徽商银行:
《关于丁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徽银报〔2020〕405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丁林徽商银行铜陵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关于韩峰任职资格的批复-徐银保监复〔2021〕13号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关于韩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关于韩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徐银保监复〔2021〕13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韩峰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大地财保苏发〔2021〕19号)收悉。
经审查,韩峰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徐州银保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1年1月22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