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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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为获得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凡遵守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按照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学院分委员会,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凡符合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毕业时仍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者,不授予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学校在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

毕业当年6月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于当年12月前按学校安排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校位评定委员会再次申请授位。

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如下:(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范审核本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学院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业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步骤。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学位授予应依据学生的学业成果和学术水平,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评定。

2. 学位授予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3. 学位授予应符合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后,进入下一步评定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学术水平、创新性、论证逻辑等方面。

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学术资历和研究经验。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评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评审。

3. 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授予的重要环节。

学校将组织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

答辩内容包括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学术价值等方面。

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答辩不通过的学生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答辩。

4. 学位授予决定学校将根据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作出学位授予的决定。

学位授予决定应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5.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学位授予的正式程序。

学校将组织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

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充分体现学位的价值和意义。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证1. 学位授予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2. 学位授予的评审和答辩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客观。

3.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学位授予应受到学校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

二、制定目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通过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声誉。

三、适用范围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

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学位,如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等。

四、程序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面试或答辩。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术能力、研究成果、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

3. 学位授予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学位授予决定,并提交给学校领导审批。

4.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对学位获得者的正式认可和表彰,学校将组织庄重的授位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服。

五、要求1.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具有独立完成学术研究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 学分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和考试。

3. 学术道德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4. 学位授予的公示和异议处理: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示,并设立异议处理机制,接受学位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异议申诉。

六、附则1.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修订: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但修订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学校将建立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综上所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学位授予的程序、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以及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1 学术自由原则:学位授予应当充分尊重学术自由,不受任何不当干预。

1.2 公正公平原则:学位授予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1.3 法律依据原则:学位授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2.1 申请程序:学位申请者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2 评审程序:学校应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2.3 决定程序: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发出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3.1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3.2 学分要求:学位申请者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相应的课程学习和考核。

3.3 时间要求:学位申请者应满足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四、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4.1 学术水平: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应达到一定的要求,能够在相关领域做出独立的贡献。

4.2 学术论文: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能够体现其研究成果。

4.3 答辩表现:学位申请者在答辩环节中应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成果,并回答专家的提问。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5.1 独立机构监督:学位授予应当由独立的学位授予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2 内部管理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学位授予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学位授予程序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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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结合专科起点本科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政治审查合格.
2、完成法学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科目中50%的成绩达到要求的分以上,其他各科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到此标准,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3、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
4、在学期间通过学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者中国政法大学统一组织的俄语,日语等专项考试,成绩合格;或者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5、获得法学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条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在读期间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各科考试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的;
4、外语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要求者;
5、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中等以下(不含良)的;
6、在读期间有一科以上(含一科)考试作弊者;
7、未获得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者;
8、未交纳学位申请费者。

第三条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的应届本科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经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者,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

学位资格审核为一次性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证书的发放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实施。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各试点单位组织学生参加学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者中国政法大学统一组织的俄语,日语等专项考试,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各试点单位应于应届学生毕业后二个月内,分别将春、秋两季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它相关书面材料提交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和证书签章工作。

3、2002年和2003年春季的应届毕业生应于2003年申请法学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位申请费及学位英语考试报名费
1、收费标准
学位申请费暂定为每人400元人民币,另收学位证书工本费每人20元,以后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报经有关收费管理部门批准。

2、收费方法
各试点电大代收学位申请费,并于提交学位申请者名单时,将相关费用支付到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指定的帐号。

未如数支付相关费用的学生,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二○○二年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对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解释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二00二年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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