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招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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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机制,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公司招投标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诚信、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2条 XX部是公司招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的所有招投标工作以及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制订等。

第3条招标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于国债项目、技改项目、进口产品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

第二章招标围

第4条招标围涉及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科研、修缮、生产性采购以及医疗设备的采购等。

第5条年采购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类设备、大型材料、常用材料必须招标。

第6条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非常用设备必须招标。

第7条一批合同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常用物资必须招标。

第8条工程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第9条工程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第10条科研、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第11条设备修理单台或批次5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第12条物资、设备及常用设备的修理招标工作以年度招标为主、零星招标为辅。通用设备、常用物资年度招标后,在市场无剧烈变动或供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一个年度,同一物资不再进行二次招标。

第13条对于专利技术特殊保护的或具有特殊技术性能等原因的唯一供货来源的产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技术部认证,公司批准后,议

价采购。

第14条对于应急抢险的物资或设备不能及时招标的,经公司批准后,由供应部自行组织采购,将采购情况提交招标中心备案。

第15条对于生产应急抢险或行业技术性垄断的施工、科研等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报招标中心备案后,方可直接外委。

第16条主要或大型设备的配件,原则上从主机厂或主机配套厂采购,由招标中心组织议价采购。

第17条零星物资采购由供应部采取比价方式采购,结果提交招标中心备案。

第三章招标申请

第18条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科研、设备修理等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年度计划或已经批准的立项报告,确定技术需求、商务要求,可推荐3~5个具备投标资格的候选投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招标中心。

第19条材料及配件由供应部根据使用单位提报的经审批生效的物资材料需求计划,属于招标围的列出需求清单、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可推荐3~5个具备投标资格的候选供应商,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招标中心。

第20条设备由生产技术部根据使用单位提报的经审批生效的需求计划,属于招标围的列出需求清单、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可推荐3~5个具备投标资格的候选供应商,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招标中心。

第21条招标申请术容应详尽无误,不得有偏差或疏漏。

第22条招标申请中不得要求或者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倾向性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容。

第23条招标申请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做好计划安排,及时报送招标中心。招标中心接受招标申请后,须及时进行审核,对于不符要求的须及时返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由。

第四章发标

第24条招标申请审核通过的,须及时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中心自接受申请之日起对招标申请进行审核、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以及编标、发标工作应在5日完成;由招标中心发标开始至投标截止时间段原则上不得少于法定时间20日。

第25条设备、材料候选供应商以及项目的施工、委托等单位的选择原则上在公司合格供应商(施工方)围选取,新增的由招标中心负责审定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列为合格供应商。

第26条标书编制完成后,由招标中心通知选定的投标方领取标书。

第27条投标单位领取标书时,须出具投标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证明,并按标书要求,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28条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中心出具证明,财务部负责收取和返还,中标单位保证金可转作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第29条发放标书时,由招标中心做好发标记录。

第30条在开标前参与确定投标方的所有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拟邀请投标方名称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31条投标单位资质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简介、生产概况、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证书及受委托人的联系、地址、邮编;主营围各产品的型号及相关的生产许可证、防爆证、煤安证等;行业或国家级的资质证书、认证证书、信用等级证明等;近两年相关业绩;代理商需具有制造商授权书(授权书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名),投标方资质需加盖供应商印章。

第五章开标

第32条投标书送达时须由招标中心做好标书送达记录。

第33条开标时间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第34条在公司围选取品行端正的技术、经济类专家若干名,建立评标专家库,评委由评标专家库产生。

第35条开标日期的前一天,由公司纪委和招标中心共同从评标专家库

抽选五名以上单数专家作为评委,并通知各评委在开标时间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

第36条参与抽选评委的人员必须对评委,不得泄露。

第37条开标人员组成,包括专家库抽取评委人员、项目单位代表、纪委人员、合同签订管理部门、招标中心人员。

第38条专家库抽取评委人员负责评标,项目单位代表负责答疑或提供项目有关情况,纪委负责监标,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与中标单位的合同签订,招标中心负责开标会议的组织与记录。

第六章评标

第39条评标工作由评委负责,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以及商务性评审。

第40条资格评审包括:投标人经营围、投标文件有效性、投标人资格文件、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人法人代表授权书、制造商授权书等。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第41条技术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废标:投标文件未密封;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和编制;

(3)投标文件送交时间超过投标截止时间;

(4)投标文件未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名);

(5)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多于一个,且未指定以哪一个为准;

(6)按规定需交未交纳投标保证金而未交纳的;

(7)评委会一致确认应属于废标的其它严重情况。

第41条中标人应是通过符合性审查、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技术先进、方案可行、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工期和质量的投标人。

第42条评委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分,该评委评分无效,评标过程中的审查、评比等有关资料,均属,不得向投标方及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第43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没有标底的可参照以往招标结果或市场行情。

第44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后,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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