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
城投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0修订)
城投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投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或全资子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投标行为,但不适用于财务融资、资产租赁、投资合作以及下属施工企业涉及施工的具体物资、劳务、分包等采购行为。
其他控股、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比选,其中:竞争性比选的招标方式是针对依法可不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的“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自行组织的招标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选择方式和市(区)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若本办法规定严于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若本办法规定宽于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的,原则上按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执行;若集团计划合约部对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有出具使用说明的,按使用说明执行。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1)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
3)非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
4)物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
5)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1)、2)、3)、4)规定标准的。
6)其它工程类项目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限额标准的。
7)“合同估算价”优先根据经批复的工可或经备案的估算总投资中的各单项金额确定,没有估算总投资的,可参考概算、相关收费标准、现行市(区)场价格或结合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意见确定(下同)。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试行〕方法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油田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油田分公司经营范围内进展的招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油田分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工程,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油田分公司金额在30万元以上,除特殊情况外,原如此上必须进展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躲避招标。
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市场情况为卖方垄断市场;2. 工程实施需要专门经验或设备,以及为了保护专利等特定理由;3. 工程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发包时不能确定其技术细节和工程量;4. 与已发包的工程相连的小型工程,难以分割;5. 公开或邀请招标未能决定中标单位,难以重新进展。
第四条招标工程的立项按?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试行方法?的合同立项程序进展立项审批。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如此。
第六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在执行本方法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承受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的指导及油田分公司审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的监视。
第二章招标机构第七条油田分公司招标机构分为招标管理机构和专业招标组织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为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招投标〔合同〕管理办公室〔设在企管与法规处〕;专业招标组织机构为各专业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包括各工程组。
第八条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招标管理职责(一)领导招投标〔合同〕管理办公室和专业招标组织机构的工作;(二)审议和公布油田分公司招标工作及规章制度;(三)对负责油田分公司招标工作的专业招标组织机构或个人做出奖惩决定;(四)审批重大招标工程〔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的招标报告;(五)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工程的中标报告;(六)负责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工作中争议事项及违纪、违规行为进展处理。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采购、工程承包、勘察、设计等活动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的义务。
1. 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招标活动,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
3. 招标人应当保护招标文件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招标文件中的
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第四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投标人有权依法参与招标活动,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投标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条监督管理。
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 对于违反招标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措施。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督部门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招投标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资格、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七条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布。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3篇)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公司对外招标投标和对内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充分利用现代招标投标管理技术和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应聘用合格的专业人员,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七条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内容,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明确、具体、准确。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条件,招标文件领取方式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中标通知书应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的条件,中标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由专门的编制人员进行,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评审第十四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过程应严格保密,评审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标准应公开和透明。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由专门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资质、技术、价格等因素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公正、准确。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反竞争原则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篇一」一、起草招标申请书经办部门会同需求部门、技术部门,按URS要求,起草《招标申请书》,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招标公告报批与公示招标申请书审批通过后,经办部门会同需求部门、技术部门、法务律师共同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报招标小组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
如投标邀请书则不需。
公司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如需要);如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三、资格预审有意投标的单位应按要求在十日内向经办部门提供准确、真实、详细的企业资质等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8.使用说明、安装指导、调试及服务承诺;9.供货保障措施;10.近期销售客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1.报价及清单。
经办部门应汇总意向单位的资质资料,按照招标申请书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资格初步审查。
投标人应该为生产厂家,原则上不包括代理商或经销商(特殊情况除外)。
对拟通过资质初审的重点企业要一一进行用户访谈(电话或现场)或实地调研,出具《资质初审意见书》(见附件),报法务专员复核。
法务专员对《资质初审意见书》中通过单位的资质先进行内容复核,再采用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抽查,将《资质初审复核意见》报审监部审查。
资格预审通过后,需要备案的,经办部门将评审结果向国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备案三日内国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经办部门向资格预审通过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
最新中石油某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
中石油某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维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利益,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全资公司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范围原则凡是公司服务采购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当招标;属于同一类型的零星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合并后进行招标;加强服务采购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的计划性,通过批量采购降低成本,保障采购物资的质量。
第四条不招标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执行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企业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无可替代产品的;(三)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零部件、专用产品,且不可替代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五)设计招标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它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独家生产或独家经营且无替代品的物资采购;(七)外部市场甲方指定了供应(服务)商及合理供货价格,经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的;(八)用于对外销售的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物资采购;(九)项目价值与招标费用相比,不值得的;(十)经公司同意,通过方案设计比选确定设计单位的,可以不招标;(十一)5万元以下,确定属于生产急需的维修项目和生产急用物资,可以边施工(采购)边申报。
属于抢险、突发事故、重大疫情等的,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适宜招标的。
属于上述不招标范围的项目和物资,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按议标申报,并将符合上述不招标的理由附在系统中。
审批部门对申报单位的不招标申请有异议的,应注明异议理由。
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招议标管理办法(2016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招议标采购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服务和原材料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
第四条公司的招议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小组,全面负责招(议)标工作,具体设置及成员组成如下:(一)领导组1、领导组构成及成员: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纪检书记2、领导组的工作职责:(1)审定采购项目的简介、内容、预算、工期、质量要求或技术指标、资质等具体需求内容;(2)审定采购工作方案;(3)审定采购工作的各项规定、公告或通知;(4)确定采购方式(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或工作机构;(5)审定中标单位或成交候选人;(6)研究解决招标工作、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二)招标组1、招标组的构成及成员:招标组组长:企管部负责人招标组成员:业务部门、技术部、财务部、安环部、预算小组相关人员2、招标组的工作职责:(1)负责拟订招标工作方案;(2)负责审核招标项目金额的来源及依据;(3)参加招标项目、采购项目的调研、考察;(4)配合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工作机构完成招标或采购程序;(5)做好招标、采购资料的存档工作;(6)监督、检查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7)办理其他有关招标事务。
(三)监督组1、监督局的构成及成员:监督组组长:纪检书记监督组成员:纪检、工会、党办相关人员2、监督组的工作职责:(1)对邀请议标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2)审定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名单);(3)对违反招(议)标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四)业务部门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拟定采购项目的简介、内容、预算、工期、质量要求或技术指标、资质等具体需求内容;(2)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3)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承担采购项目的评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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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标底第五章投标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八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第十四条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第四章标底第十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一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二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第二十三条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第五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第二十八条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三十三条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三十四条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五条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第四十五条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3、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4、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A、确定招标方式。
B、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
C、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
D、确定投标单位。
E、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F、评定中标单位。
2、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
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A、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
B、资格预审。
C、协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D、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
E、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
F、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
H、办理有关中标手续。
L、招标备案。
3:招 标 流 程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企业现场踏勘、标前答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截止 开标、评标 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公司领导 公司领导 定标 发出中标通知 拟订合同、报公司审定、 签订合同 进入项目施工实施阶段项目招标策划准备工作 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对投标企业的考察确定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工作 确定评标办法工作 与投标企业商务洽谈工作 确定项目质量工作 确定项目工期工作 确定造价工作(最高限价) 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工作 确定其它相关指标 招标形式选择第三章招标前期准备工作1、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投标管理制度
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开发工作,规范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投标过程各环节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公司及各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投标工作必须遵守《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执行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标准、规范及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
3、公司投标工作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主管领导负责、公司领导分片负责和项目跟踪责任人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的所有投标活动和项目。
对于投标工作,各个有关部门和参加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相互配合,按时保质完成各自的任务,保证投标文件的质量。
第三条职权和职责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以市场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根据招标要求配合完成投标工作。
1.市场部职责(1)(1)负责投标信息的获取和评审工作,形成初步评审建议;(2)负责投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3)负责组织协调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汇总,负责招标文件中分的编写工作;(4)负责组织参加投标、澄清、办理授标、签订合同等商务事宜;(5)负责所有招投标文件的归档。
(6)负责与总经理/沟通、确认需投标的信息,了解投标单位的真实意图,如:招标单位对质量、工期、报价的期望及重视程度,以及公司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
(7)负责招标文件购买、招标前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递交、开标的工作。
(8)负责投标价格最终定价的工作。
(9)负责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保证金并索取收据的工作。
(10)负责追踪投标情况、投标保证金追回等工作。
2.各相关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按投标方案的责任分工完成工作。
(1)技术部准备相关技术文件并按要求编写,同时提供投标文件中所需的技术资料;(2)市场部提供投标文件所需的公司基本情况等资料;(3)财务部提供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统计报表、投标保函以及资信证明等文件。
(4)其它部门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3.市场部职责(2)(1)负责商务标书的制作、商务标书与技术标书的整合、打印、装订、密封等;(2)负责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打印、装订、封标等工作;(3)负责协助公司投标保证金(保函)申请工作(主要是流程办理),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4)负责投标保证金借款单的复印件管理;(5)负责最终投标报价清单的编制、投标单价分析的工作;(6)负责商务标内容的编制;(7)负责投标文件封标前的审核工作;(8)参加开标会议,并进行标后投标分析;(9)负责定期更新投标文件中的公司资料电子版内容;(10)负责向代理商或部门经理提供投标授权资质及其他相关支持;(11)负责投标技术方案的编写;(12)负责最终投标清单的编制;4.市场部信息专员职责(1)及时搜集、更新、汇总行业招标信息;(2)与领导、分公司经理沟通,确认需投标的信息;(3)每日上报当日信息收集情况,并登记台账,格式(见附件)。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凡在公司本部范围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1.3公司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成立招标小组,按各部门代表所在部门的职能,对公司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
招标小组包含招标项目责任业务部门代表、财务部代表、使用(或受用)部门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员。
1.4财务部有权对公司的招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招标范围和条件2.1根据公司要求的对外采购、对外发包项目,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外购半成品、设备、工装模具、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工程项目、外委加工、运输以及其它在生产、研发、销售过程中的所需物资。
2.2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2.2.1单台(套、件)价值3万元(含)以上的成型设备、非标设备;2.2.2 规定标准的同类物资批量价值3万元(含)以上的;2.2.3 设备大修/二保、工装、模具项目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
2.2.4 工程项目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
2.2.5 维修工程人工费5000元(含)以上的项目。
2.2.6 公司认为应当招标的其他金额较大的项目。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3 招标项目的确定2.3.1各招标项目责任部门必须根据项目整体进度计划,制定相应招投标工作计划,报送财务部。
财务部依据招投标周期、工作量等因素,整体统筹,确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计划。
2.3.2 各招标项目责任部门对符合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依计划提出招标申请,报财务部审核,进行招标立项。
2.3.3符合招标范围和条件的,按招标程序进行,对特殊情况,实行特例特办。
某公司内部招标采购办法
某公司内部招标采购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内部招标采购管理,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内部招标采购。
第二章招标采购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内部招标采购范围,是指以下未达法定要求公开招标采购的事项:一、工程类:3万元≤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的;二、货物类:2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三、服务类:2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的。
第四条对未达上述标准的事项,由需求部门自主确定供应商,直接按公司合同会签制度办理。
第五条对公司批准参加的会展会议、培训学习、商务论坛、商务洽谈等活动需要按统一标准采购物品或缴纳费用的,由参加部门自行确定供应商,直接按公司合同会签制度办理。
第六条对具垄断性质的采购事项,由业务需求部门按公司推荐采购程序办理。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抗洪救灾、抢险以及涉及公共危害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严禁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内部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章招标采购办公室及相关机构与部门的职责第九条公司设立招标采购办公室(简称〃招采办〃),招采办负责根据业务需求部门提交的招标(采购)通知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收集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及定标,最后移交标的至业务需求部门以及招标档案资料归档。
第十条业务需求部门负责办理采购申请、招标(采购)通知及接收招采办移交的标的,签订合同组织采购。
第四章招标采购方式及采购渠道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洽谈询价及其它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通过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本方式适用于采购标的形成买方市场,具备选择余地。
(二)洽谈询价:是指向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价格谈判的采购方式。
(三)其它方式。
第十二条采购渠道包括:(一)实体商;(二)电商;(三)其它。
第五章招标采购程序第十三条公开招标采购程序一、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采购申请表》(附件1)。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招标、评标的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招标、评标的管理办法第一条:招标、评标领导小组的组成。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主管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具有中级职称的基建工程师、机械设备工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招标、评标小组。
总经理担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
具体负责项目招标、评标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招标、评标的基本原则1.竞争优选的原则。
筛选三家以上单位进行竞标;2.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3.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施工方案先进可行的原则。
4.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投标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和提供的必备资料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2.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提供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4.提供近两年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情况表;5.提供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表。
第四条:(投标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附件: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附件:经会计师事务审计过的①资产负债表②损益表③现金流量表附件:项目评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评标的方法通过对投标单位的能力、业绩、财务状况、信誉、投标价格、工期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定性的分析和比较,选择各项指标较优良者为中标单位。
以保质保量为前提,以合理低标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进行答辩,提出可行的低标价的报价。
其基本的评标的方法有以下三种:1.专家评议法由评标小组预先确定拟评定的内容如:工程报价、工期、主要材料消耗、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等事项。
经过对共同分项的认真分析、横向比较和调查后进行综合评议。
2.最低投标价法2.1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被基本确定为可靠承包商的适应这种办法。
2.2以评审价格作为衡量标准的,选取最低评标价者作为推荐中标人。
评标价并非投标价,对于不能折算成价格的如:施工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人员素质等一些因素折算为价格,计算为评标价。
XX公司甲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xxx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全面落实“真招实招”工作要求,切实做到“放权不放责”,确保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规范运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烟草企业“真招实招”实施指南》和公司《采购管理程序》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备从事招标代理服务资质,经公开招标进入“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并在其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相关招标事宜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并签订《招标代理框架协议》;负责牵头组织选取公司本部委托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调招标代理机构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关系;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各部门(单位)项目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并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考核评价;各单位采购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取本单位委托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调招标代理机构与本单位采购项目实施部门的工作关系;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单位代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评价,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年度综合评价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各单位采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签订《招标代理业务约定书》(附件1),协调具体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委托项目的评价,实行“一项一评”。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一)公司本部实施的采购项目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收取、保管和按规定退还;各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保管和按规定退还。
(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及时填写《投标保证金交纳通知及回执单》(附件2),向采购项目实施部门反馈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信息,主要包括应交纳金额、交纳单位名称、交纳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本一份合格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其适用范围和目的。
通常情况下,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招投标活动,目的是为了规范流程、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并防范风险。
在此基础上,制度应详细规定参与招投标的各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决策流程等。
制度中应详细描述招投标的流程。
从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文件,到评标、定标直至签订合同,每一环节都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操作指南。
例如,招标公告应包含项目概述、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截止日期等信息,而评标过程则应依据预先设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确保评选出最符合要求的投标者。
为了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性,制度中还应包含对冲突利益管理的严格规定。
任何与投标活动相关的员工都应当声明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必要时回避相关决策过程。
同时,保密条款也是必不可少的,确保所有参与者对投标资料和评审结果保持必要的保密性。
在风险管理方面,制度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
比如,对于投标者的资质审查要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的供应商进入后续流程;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提前设定解决方案和违约责任。
监督和审计是确保招投标管理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关键。
制度中应规定定期的内部审计或第三方审计,以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
一份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本应当包含范围与目的、职责分配、流程描述、冲突利益管理、保密条款、风险控制以及监督审计等关键要素。
通过这些细节的严谨设计,企业不仅能够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效果,还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法律风险,保护企业的利益。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总那么.1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治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2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需求、建设监理等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招投标活动。
.3建设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同一项单位工程不得拆分招标。
.4筹建办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依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经济、技术等专家。
招标.1招标方式工程招标可采纳以下方式进行:〔1〕公开招标。
既由筹建办或托付招标代理人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招标公告,面向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
即由筹建办或托付招标人邀请依法设立,具有一定资质和经营范围的设计、施工、设备需求等单位直截了当参加投标。
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3〕议标。
因工程专业特不、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投标治理机构同意,能够进行议标。
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2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应托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3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
〔2〕具备招标和投标报价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
〔3〕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4〕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4建设工程招标程序:〔1〕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治理机构对筹建办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2〕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
〔4〕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各投标人。
〔5〕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咨询题作介绍讲明。
〔7〕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那么、方法、程序。
〔8〕在规定的时刻、地点同意投标。
〔9〕确定标底。
〔10〕开标,一般采纳公开方式开标。
〔11〕评标、定标。
检修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检修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旨在规范检修公司的招投标流程,确保所有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与高效,适用
于公司内部所有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服务承包商的项目。
组织机构设定
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小组,负责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与执行,该小组由采购部门领导,成员包括财务、法务、技术等部门的代表。
招投标流程
1. 需求分析:项目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详细的设备检修或更新改造需求。
2. 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部门依据需求文件,编制包括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交货期限等在
内的招标文件。
3.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公司官网、行业平台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4. 投标报名与资格审查:有意向的供应商进行报名,并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
5. 开标、评标:在规定时间内收集投标文件,并在公开场合进行开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
评分标准进行评选。
6. 中标结果公示:将评选出的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 签订合同: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管理
任何员工均可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公司将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采
取相应措施。
同时,引入第三方审计或监督机构,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独立监督。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严
重者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投标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更新。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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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投标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的、**、**、***大修、更改、新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单位“招标项目”的所有招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哈尔滨铁路局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项目分类与招标方式第四条根据招标项目估算、**单位审批预算金额大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及审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以上大修、更改、新建、预抢、复旧等建设项目均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段内议标(竞争性谈判、询价)。
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须在段党政联席会中提出并获得批准。
(一)邀请招标作为***单位招标项目的主要方式;特殊情况下,不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可以依法采用段内议标。
(二)采用邀请招标的,所邀请的施工单位要在党政联席会议上中确定并获得批准,原则上每项施工,邀请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三章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施工项目主管科室按照施工项目技术要求,推选出与施工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相关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中技术方面相关人员不少于6人、经济等方面相关人员不少于4人,并交由党政联席会议评选出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的成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经济等方面相关人员不少于2人,技术方面相关人员不少于3人,并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推选及评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作招标书,参与招标工作,确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二)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招标计划的跟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过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合同的存档保管,(三)负责组织安排评标委员会会务,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投标单位资质后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资料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负责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核,招标、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议价的全程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监督。
(五)负责招标活动法律事项和法律风险管控。
第四章招投标流程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起草、编制,编制完成后经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或副组长签字后发布。
编制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投标形式为商务标或技术标。
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书、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时间、联系方式、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报价编制清单说明、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标、技术标)、评标方法等。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澄清1.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2.在收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3.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邀请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4.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修改1.所有招标文件经招标小组长签字确认后方能对外发出,招标文件发出后未经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同意不得修改或终止。
经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同意修改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第十五条开标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前3日,由评标委员会发出开标会议通知,通知参与开标的相关人员,其中包括唱标人、开标人、记录人及监标人(唱标人、开标人、记录人可为同一人,监标人原则性为法律及监察有关人员担任),会议告知开标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
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六条评标1. 根据国家计委等令第12号令相关要求,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见附件一)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4.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评标报告”,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二)综合评估法(见附件二)1.适用最低投标价法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2.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
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4.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调整,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5.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6.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十七条定标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一)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6.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7.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二)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和建议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三)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相关部门。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五)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3 0日之内签订合同。
(八)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九)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招投标纪律与投诉第十八条纪律和监督(一)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