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7号)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1.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全面摸清各地区、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2.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省级层面展开、也要在市、县(区)层面展开,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
4.多管齐下、惩防并举。
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
二、主要措施(一)加大清理力度,进一步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1.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务检查监督,建立长效监管约束机制,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一、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1.科学编报预算。
预算单位全部收支应纳入年度预算,不得隐匿或转移收入。
每年8月份,各预算单位(处室)按照省财政厅部署,结合本单位财力实际和相关政策依据,全面梳理新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研究提出下一个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由厅科技与财务处汇总初审,提请厅党组会研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新增预算支出事项需提供省委省政府等批复依据。
2.严格预算执行。
单位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复,各预算单位(处室)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按照预算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3.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所有财政资金都要要编制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对标绩效开展对标绩效自评,并配合财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中。
新申请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事前绩效评估情况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12.14
•【字号】京财采购〔2016〕271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
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6〕271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预算单位是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进一步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理性节约,提前明确和细化采购需求,认真做好采购准备工作;在采购完毕后,应按财政部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责,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验收材料存档备查。
二、市财政局将在日常检查工作中,重点核查各预算单位的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情况,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并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的监督考核。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镇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
实施政府采购,将公共支出中的购买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之中,能有效抑制公共采购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不断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工作发展需要,不断细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
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特别是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2021)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202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落实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统一执行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关于集中采购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精神,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2月印发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19〕16号)同时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7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建立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1-2017评审专家政策法规及评审工作实务
四、厦门市规范性文件(与评审专家有关的)
1.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和评标评 审工作要求的通知 2. 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 通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续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
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 等部门举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摘要
三、评审专家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也不得与政府采购当事 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四、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评审区。评审专
家因特殊原因确需离开的,须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
财政部门批准。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并由评审专家本人签字 确认。
评审工作纪律
五、评审专家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 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 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
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 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 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2024年福建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考试题(含答案)
2024年福建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考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判断题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万元。
A、50B、40C、30D、20标准答案:A2.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
A、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B、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采购C、自行采购D、进行全国统一采购标准答案:A3.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OA、对B、错标准答案:A4.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OA、对B、错标准答案:A5.省级非在榕预算单位经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可对政府采购活动执行()。
A、部门管理B、单位管理C、属人管理D、属地管理标准答案:D6.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市县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万元以上。
A、50B、40C、30D、20标准答案:C7.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万元。
A、50B、40C、30D、20标准答案:A8.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市县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O万元以上。
A、30B、50C、60D、100标准答案:C9.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视情况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1]28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1〕2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闽政文〔2011〕21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市政府研究,就加强我市预算管理强调以下事项,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一)规范和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管理。
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及经营服务性税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闽财非税〔2011〕1号)等文件精神,将原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彩票发行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等)全部纳入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管理,各项非税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
(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市直各部门在执收非税收入时一律使用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2012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先选择部分执收单位作为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版)试点,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执收的非税收入逐步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系统管理,实行开票的项目、资金收缴、票据使用等情况的全程监控。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监管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闽财购[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监管的通知(闽财购〔2007〕9号)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监管,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财政厅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发现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档案:(一)资格管理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办理相关手续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或换证手续;2、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二)基础工作情况1、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的规定。
2、信息统计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3、保证金管理保证金管理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三)采购业务情况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得接受福建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采购业务。
2、执行采购方式严格按委托协议确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必须获得省财政厅的批准)。
3、编制采购文件① 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② 编制采购文件应遵守《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及《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规定;③ 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文件,避免出现倾向性、限制性等条款;④ 采用的评标方法、标准符合法律规定;⑤ 采购金额3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备时,应出具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名(含两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做出评审意见;⑥ 财政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责令修改的,要及时按要求作出修改;⑦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在公告期内被责令修改而需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其变更时间的通知公告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原发布公告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财库[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与财政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央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最新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2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闽政办〔2021〕11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和《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1〕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按照改革要求,综合推进改革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现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二)统筹分配。
统筹考虑医院全面发展和综合改革工作第 2 页共 7 页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保障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三)规范管理。
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资金安全高效;(四)正向激励。
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实现奖优罚劣、正向激励的导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施规划期与中央财政支持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划期相衔接,现阶段暂定为2021-2020年。
第五条专项资金编入省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第 3 页共 7 页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1•【字号】闽政文[2005]332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5]332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是指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采购单位,即《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七条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
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两类。
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闽政[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省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等4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2〕318号)等1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08〕11号)等79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41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6件)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优秀)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优秀)一、基本概况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漳州政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财政绩效管理组织专业人员,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绩【20xx】4号)的有关规定,接受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委托,对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智能装备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投入开展绩效评价,以第三方身份出具报告,评价报告的结论不含委托方任何观点。
评价报告主要是针对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智能装备专项经费项目的投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以供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了解该项目投入资金的绩效情况。
(一)项目背景根据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11号),市委政府统一部署和《关于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漳安委办[20xx]2号)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提高我区消防救援智能装备水平,推动实现现代化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有效融合,为我区人民生活平稳,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二)项目基本性质和主要内容1、基本性质及内容根据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11号),市委政府统一部署和《关于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漳安委办[20xx]2号)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与中标单位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方漳州大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救援智能技术装备采购合同,采购费用由财政统筹,我局做好设备移交、验收工作,消防大队加强技术技能培训,时刻为我区人民生命做好战斗准备,项目开展目的为提高我区消防救援智能装备水平,推动实现现代化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有效融合,为我区人民生活平稳,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2、项目立项、批复依据(1)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11号);(2)《关于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漳安委办[20xx]2号)精神;(3)《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一)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为认真落实、贯彻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批复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智能装备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申请,该项目资金分别于20xx年07月到位369.84万元项目经费给予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资金按时到位保障消防救援智能装备专项项目工作顺利开展。
福建: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需要网上登记
广西 :四举措深人推进政府购买 服务改晕
格式 ,通过 邮件形式 发送 至北京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处 。
采 购处对 区级 财政部 门作 出的监管处罚公 告不进行 实
质性 审核 ,经 主管局长批准后 ,将 信息公 告发布在北
京 市政府采购 网。
《暂 行规 定 》明确 ,监 管处 罚信 息包 括财政 部 门
做 出 的投诉 、监督检查等处 理决定 、对集 中采购机 构
以问题为导 向 、从完 善机制人手 、坚持稳妥有序 原 则 ,广西 自治 区大力 推进 政府购 买服务 改革 工作 , 有 效地推动 了政府 职能转 变 、事业单位 改革及政府公 共 服 务供 给方 式 的创 新 。2017年 ,广 西 自治 区通 过 政 府 购买 服 务 支 出 的资金 达 45.70亿 元 , 比 2016年 增 长 67.8% ,购买服务 的范围不断扩大 ,购买程序更 加规 范。
四是 加强调研宣传 ,提高政策认 知。通过调查研 究 ,指 导和推动市县工作 开展 ,全 面梳 理工作推进 中 遇 到的问题和难点 ,进一步 明确 改革思路方 向。
福建 :通知 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朴 构管理需要 网 上 登 i己
为加 强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管理 ,福建 省财政厅 印 发通知 ,明确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需进行 网上登记 ,同 时规范代 理机构委托行 为和从业行 为 ,加强代理机构 监督检查及信用 评价 。
根据通 知 ,社会 中介 机构在福建省 内从事政府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闽财库[2017]2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8.16【实施日期】2017.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闽财库〔2017〕24号)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加强资金存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的市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和规范,存在廉政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资金存放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必须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一)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南平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
南平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南财采〔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平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南财采〔2024〕3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绿色低碳产品,助力绿色经济发展,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南平市财政局2024年3月22日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等文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绿色低碳产品,助力绿色经济发展,现就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政策目标,采购人应当认真履行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二、严格落实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政策。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细化绿色采购需求标准执行要求。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制定的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绿色数据中心等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采购项目涉及已制定需求标准的,应当根据需求标准提出的指标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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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闽财购[2017]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3.24
【实施日期】2017.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闽财购〔20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预算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批准前,可按照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
(二)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
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计划中涉及的法定审批事项应当先行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的,由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简化办理流程,确保备案审批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三)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按照简单优化、方便实用、利于执行的原则,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科学、合理确定集中采购品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进一步突出集中采购管理重点,方便采购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四)改进进口产品核准程序。
实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地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工作,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进口产品清单
申报归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和公示,制定本省进口产品清单,建立清单的定期调整机制。
(五)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属地管理。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投诉举报处理和项目监督检查等,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监督。
其他采购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报经预算主管单位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对项目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