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相关工作进度要求
苏州市大运河实施方案
苏州市大运河实施方案在苏州市,大运河是一条具有悠久历史的运河,它连接了京杭大运河和长江,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水路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大运河,苏州市制定了大运河实施方案,旨在推动大运河文化保护、环境整治和旅游开发,下面就是该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文化保护1. 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修复和保护古代建筑、石碑、碑刻等文物,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体系。
2. 开展大运河文化宣传教育,组织举办大运河文化节、讲座、展览等活动,增强公众对大运河历史文化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3. 加强大运河考古工作,深入挖掘大运河沿线的历史遗迹,完善相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环境整治1. 加强大运河水质治理,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大运河水质环境。
2. 加强大运河沿岸生态修复,植树绿化,建设湿地公园,改善大运河周边生态环境。
3. 加强大运河垃圾清理工作,定期清理大运河水面和沿岸垃圾,保持大运河清洁整洁。
三、旅游开发1. 加强大运河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大运河沿线旅游线路,推出大运河文化旅游产品。
2. 加强大运河旅游设施建设,修缮古代码头、船闸等设施,提升游客接待能力。
3. 加强大运河旅游宣传推广,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宣传大运河旅游资源,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游览。
四、综合配套1. 加强大运河规划管理,编制大运河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对大运河保护利用的统筹规划管理。
2. 加强大运河监测评估,建立大运河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大运河的文化、环境、旅游等方面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加强大运河保护利用资金保障,争取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资金支持,保障大运河保护利用的资金需求。
总之,苏州市大运河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大运河文化保护、环境整治和旅游开发工作,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参与大运河保护利用工作,共同守护和传承这一举世闻名的历史文化遗产。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 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经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已于2015年3月24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7日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2010-2030)》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大运河扬州段的水利工程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各类相关的环境景观。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是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建设、规划、旅游、园林、文广新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
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护纳入工作范围,并列入各级河长履职考核内容。
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2]4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2〕48号)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审批公布〈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2〕55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大运河申遗工作部署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原则同意《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大运河已被国务院列为2014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
你局作为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市厅际会商小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对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的规范与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三、按照《规划》要求,你局要对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大运河申遗点、段组织制定科学完善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重点做好我省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构)筑等遗产的保护工作。
指导运河沿线各市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大运河遗产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力度,严格控制大运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类建设行为,确保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规划》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你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及运河沿线各市人民政府认真做好《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提升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利用水平,有力推动全省文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点段工作要求说明:-本文件适用于《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修订稿》中所列遗产点和河道。
-本文件用于评估遗产的保护管理状况。
-对遗产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评估,需根据申遗文本最终确定的技术路线另行确定。
1遗产保存和保护现状1.1总体要求1.1.1按照已批准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市级\省级规划,实施申遗前必要和有效的保护措施。
1.1.2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都需要得到保护,遗产周边环境内重要的、与运河价值相关的景观特征也应当得到保护和管理。
1.1.3对考古遗址的必要勘查和发掘已完成,遗存保存状况基本明确,考古简报、报告已发表,保护方案已制定。
1.1.4安防设施完备、制度健全。
1.1.5灾害防治和应对措施完善。
1.2河道、湖泊\水库\泉等遗存1.2.1河道、湖泊\水库\泉等水体无异味、无垃圾。
1.2.2水污染物排放量得到严格控制,具有综合的、有效的保障水质的管理机制。
1.2.3水质不低于Ⅴ类(确因跨界污染等原因,短期难以达标的,应制定逐步改善水质的措施)。
用于输水、灌溉、景观娱乐的河道,水质应与其功能要求相符。
1.2.4景观河道、湖泊\水库\泉及滨水地带环境洁净、风貌协调、生态良好。
1.2.5交通可达性与连续性较好,沿岸有连续的道路或有水上交通线路。
1.2.6占压河道、湖泊遗址的建构筑物已搬迁,或已制定合理的搬迁、整治方案。
1.3其他遗产点1.3.1运河水工设施遗存、运河附属遗存(含运河配套设施及管理设施、沉船遗址)保存状态较好。
抢救性保护工程已完成;针对当前情况的保护措施已制定;桥闸的交通利用强度得到合理控制(包括废弃闸址被重新利用为交通设施的)。
1.3.2运河相关遗产(因运河而生、或与运河共同发展演变的古碑刻、古建筑、古遗址、近现代建筑与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等)保存状态良好,受到的威胁已得到有效控制。
1.4环境1.4.1与大运河遗产密切相关的山形水系、古树名木、历史植被得到良好保护,重点展示区域(遗产点展示开放区、河道参观线路的出入口、观览点等)的环境得以重点修复。
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的建议
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的建议
大运河作为世界文化遗产,不仅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同时也是一项宝贵的水利工程,对当代仍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有责任保护好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其合理利用和传承下去。
具体建议如下:
1. 加强政府主导,制定全面保护规划
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沿线各地的保护工作,制定科学全面的大运河保护总体规划。
明确保护范围、重点和具体措施,为各地因地制宜的保护实施提供指导。
2. 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监管
颁布专门法规,将大运河保护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文物、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
同时鼓励公众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呵护大运河的氛围。
3. 注重修缮抢救,挖掘历史文化
有序开展大运河及其沿线文物古迹的保护性修缮,抢救濒临毁坏的历史遗存。
加强考古勘探,深入挖掘大运河蕴含的丰富文化内涵,将其展现给世人。
4. 发展文化旅游,合理利用资源
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讲好大运河故事,吸引游客参与体验。
可策划开发主题公园、开通游船航线、开设研学教育等旅游项目,推动大运河沿线经济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5. 加强宣传教育,传承文化基因
深入开展大运河文化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宣传大运河历史和文化内涵。
发掘其中蕴含的工匠精神、团结协作等优秀传统文化基因,促进文化传承。
大运河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通过全方位的系统保护,我们不仅能留住这一璀璨的文化瑰宝,更能在传承利用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关于大运河保护利用的工作方案
关于大运河保护利用的工作方案大运河作为中国古代最长、最古老的人工运河,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和旅游资源价值。
然而,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运河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问题。
因此,建立一份可行的大运河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对于大力推进大运河的生态保护与文化旅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保护1. 加强大运河的环境监测和治理能力。
加大对大运河周边的污染排放企业的监测力度,同时针对污染物减排和处理开展技术攻关和示范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大运河水质受到的影响。
2. 建立健全大运河生态保护体系。
采取差别化区域管理策略,建立大运河流域生态保护区,保护大运河周边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周边居民积极参与生态保护。
3. 推进大运河流域的生态修复。
开展原生态景观修复,逐步恢复大运河流域的湿地和岸线生态环境,减少人工改变对流域造成的破坏。
二、文化旅游1. 加强大运河文化旅游的开发和推广。
针对大运河流域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加强开发建设,并积极推广。
2. 建设大运河文化旅游带。
举办各类文化旅游活动,由周边居民和村落开发商等组成的旅游服务行业与旅游业协会加以配套。
3. 组织大运河文化旅游专项规划。
建立大运河文化旅游发展规划体系,明确新旧文化旅游景区的分布,重点统筹规划好新景区的投资和建设,确保大运河文化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实行上述生态保护和文化旅游的工作方案,将促进大运河的生态保护和文化旅游的发展,推动大运河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沿线城市的形象和经济发展水平,拓宽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市场空间。
大运河保护利用实施方案
大运河保护利用实施方案一、保护利用目标。
我们的目标是全面保护大运河的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传承和弘扬大运河文化,提升大运河地区的旅游和经济发展水平。
通过保护利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大运河,推动大运河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护利用原则。
1. 科学规划,根据大运河的地理、历史和文化特点,科学规划大运河的保护利用方案,合理布局各项工作。
2.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护大运河的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和自然环境,修复和重建古代建筑,改善水质和生态环境。
3. 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大运河的保护利用工作,增强全社会对大运河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4. 可持续发展,在保护利用大运河的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三、保护利用措施。
1. 文物保护,加强对大运河沿线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的保护工作,修复和保护古代建筑,严禁破坏和盗窃行为。
2.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大运河沿线的水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推动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3. 文化传承,开展大运河文化的宣传和传承工作,举办文化活动和展览,推广大运河文化。
4. 旅游开发,合理开发利用大运河的旅游资源,提升旅游设施和服务水平,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5.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大运河的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环境整治等工作。
四、保护利用机制。
1. 政府主导,建立政府主导的大运河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加强对大运河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2. 多方合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保护利用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大运河的保护利用工作。
3. 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利用工作的法律保障和监督管理。
五、保护利用效果。
通过上述保护利用措施和机制的实施,我们将实现以下效果:1. 大运河文化得到更好地传承和弘扬,成为人们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
2. 大运河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和保护,成为人们休闲旅游的理想去处。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遗产办颁布的)
象为遴选出的370项在全国层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大运河遗产,即“中国大运河遗产”。
规划范围涵盖遗产分布范围及其在文化遗产概念下的背景环境,规模总计7692平方公里。
3、项目成果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工作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中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分段规划图纸和表格、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以及GIS支持系统等。
规划文本对大运河遗产进行了认定,对遗产价值和现状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规划的原则、目标与基本策略;明确了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制定了保护措施,提出了遗产的利用与展示以及管理的方案。
同时对遗产的研究和近期的工作也进行了规划。
图1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文本规划图纸是保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区位图、大运河遗产分段示意图、历史沿革图、遗产构成总图及分段图、保护等级现状图分段图、遗产年代图、保存现状评估图、河道遗存管理现状图、水资源利用现状图、航运功能现状图、遗产展示现状图、考古工作现状图、规划重要点段分布图、保护区划图、展示规划图和近期规划图等,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将中国大运河分为十个大段,为了更好的对运河遗产进行保护,分省分段的编制了分段规划。
图2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图纸图4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GIS支持系统:大运河遗产GIS支持系统建立了准确、完整的大运河遗产数据库,建成大运河遗产数据集成管理系统,对大运河遗产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为政府、文物管理部门、研究人员、社会公众等提供大运河保护管理、利用、研究的基础信息平台。
该系统用户登陆执行“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规划支持系统”目录下的“大运河保护规划辅助支持系统.exe”文件,就可进入程序启动。
GIS系统界面由系统标题、系统菜单栏、图形显示控制区、图形显示窗口、鹰眼图窗口和动态提示栏构成。
图6 GIS定位测量界面定位测量:单击快捷菜单中的按钮或“地图操作”菜单中的“点位量测”项,系统会自动弹出消息框,显示用户在地图中点击的当前点的坐标值。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遗产办颁布的)
象为遴选出的370项在全国层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大运河遗产,即“中国大运河遗产”。
规划范围涵盖遗产分布范围及其在文化遗产概念下的背景环境,规模总计7692平方公里。
3、项目成果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工作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中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分段规划图纸和表格、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以及GIS支持系统等。
规划文本对大运河遗产进行了认定,对遗产价值和现状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规划的原则、目标与基本策略;明确了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制定了保护措施,提出了遗产的利用与展示以及管理的方案。
同时对遗产的研究和近期的工作也进行了规划。
图1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文本规划图纸是保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区位图、大运河遗产分段示意图、历史沿革图、遗产构成总图及分段图、保护等级现状图分段图、遗产年代图、保存现状评估图、河道遗存管理现状图、水资源利用现状图、航运功能现状图、遗产展示现状图、考古工作现状图、规划重要点段分布图、保护区划图、展示规划图和近期规划图等,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将中国大运河分为十个大段,为了更好的对运河遗产进行保护,分省分段的编制了分段规划。
图2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图纸图4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GIS支持系统:大运河遗产GIS支持系统建立了准确、完整的大运河遗产数据库,建成大运河遗产数据集成管理系统,对大运河遗产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为政府、文物管理部门、研究人员、社会公众等提供大运河保护管理、利用、研究的基础信息平台。
该系统用户登陆执行“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规划支持系统”目录下的“大运河保护规划辅助支持系统.exe”文件,就可进入程序启动。
GIS系统界面由系统标题、系统菜单栏、图形显示控制区、图形显示窗口、鹰眼图窗口和动态提示栏构成。
图6 GIS定位测量界面定位测量:单击快捷菜单中的按钮或“地图操作”菜单中的“点位量测”项,系统会自动弹出消息框,显示用户在地图中点击的当前点的坐标值。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5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59号)无锡、徐州、常州、苏州、淮安、扬州、镇江、宿迁市以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高质量做好我省大运河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加快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2〕5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部署要求,就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运河已历经2000余年历史,是独特的大型线性活态文化遗产,国务院将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为2014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
江苏是大运河河道路线最长、流经城市最多、运河遗产最丰富的省份,境内大运河约占大运河总长的2/5,沿线流经8座城市,其中扬州市被列为全国大运河联合申遗牵头城市;有7个遗产区、28处遗产点段被列入2013年1月国家文物局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提交的大运河申遗文本。
省委、省政府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市厅际会商小组,启动实施大运河(江苏段)沿线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推动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走在全国前列。
但也要看到,城乡、水利及航道交通建设与大运河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有的地区重开发轻保护,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部分建设活动严重威胁着运河遗产本体及其环境景观。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的通知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的通知廊坊、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文物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大运河是中国古代创造的一项伟大水利工程,是世界上开凿最早、里程最长、规模最大的运河,2014年中国大运河成功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大运河河北段是中国大运河不可或缺的重要段落,承载着历史悠久、内涵丰富、独具特色的北方运河文化和燕赵文化。
《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多年来我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实践总结,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填补了我省大运河法治保护的立法空白,为提升我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水平,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河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印发了《河北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实现整体系统性保护,实现科学保护、活态传承和合理利用。
大运河沿线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主动担当、履职尽责,抓好《条例》的贯彻,努力实现立法目的、取得良好效果。
二、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大运河的专项法规,为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助力大运河保护和利用的行动建议
助力大运河保护和利用的行动建议大运河是中国古代的一条重要水路,也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它连接了中国南北的水运通道,促进了中国经济和文化的交流。
然而,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运河的环境和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和利用大运河,我们需要采取积极的行动,下面就是一些助力大运河保护和利用的行动建议。
一、加强大运河的文化保护大运河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遗产,它承载了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
为了保护这些文化遗产,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文物保护。
对大运河沿线的古建筑、遗址和文物进行认真的保护和修复。
同时,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监督,遏制文物盗窃和破坏的行为。
2.加强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举办展览、讲座、文化活动等方式,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大运河文化价值的认识和重视。
3.开发文化旅游资源。
将大运河沿线的文化遗产进行整合,开发出具有独特文化魅力的旅游线路,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和学习。
二、改善大运河的生态环境大运河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水质污染和河道淤积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了改善大运河的生态环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水质治理。
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对大运河水质的监测和治理,保障大运河水质的安全和清洁。
2.加强生态修复。
通过植树造林、湿地保护、水生植物种植等方式,恢复和改善大运河沿岸的生态环境。
3.加强生态教育。
通过举办生态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
三、促进大运河的可持续利用大运河是一条具有丰富经济价值的水路,可以为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许多便利。
为了促进大运河的可持续利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努力发展水运业。
加大对大运河水运业的投资,改善航道条件,提高水运运输效率。
2.发展旅游业。
通过开发沿线的旅游资源,打造特色旅游产品,吸引更多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3.创新农村产业。
利用大运河的水资源开展农业和渔业生产,发展特色农产品和水产品加工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中央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相关文件和条例
中央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相关文件和条例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全国运河沿线城市第四部、江苏省第一部,专门针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020年2月28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整体和全面的保护要求,保护对象除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还包括了近代以来新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以及与运河有关的可移动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协调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建立大运河保护责任清单制度,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职责,形成通力合作保护运河文化遗产的协调管理制度。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
划》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3.01.07
•【文号】文物保函[2013]8号
•【施行日期】2013.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的函
(文物保函〔2013〕8号)
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以下简称会商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以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的有关要求,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以下简称管理规划)。
该规划仅适用于大运河申遗的27段河道遗产和58处遗产点,其主要条款的内容均与《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以及各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
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并经会商小组组长、文化部部长蔡武同志同意,现由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
请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管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大运河各申遗点段的保护管理工作。
专此。
附件:《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略)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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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地市人民政府
将本省(直辖市)和所辖各地市的季度工作报告汇总报送国家文物局。
下一个季度前15天内(如2011年7月15日前)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相关工作进度要求
No
任务名称
任务内容
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1.
制定倒计时工作方案
制定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倒计时工作方案,确定各项任务目标、进度要求和责任人。
制定地市级倒计时工作方案。
2011年6月底前
相关地市人民政府
制定省级倒计时工作方案,汇总所辖各地市工作方案并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2011年6月底前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3.
省级、地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审批及公布实施
完善省级和地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完成审批和公布实施程序,使保护规划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文件。
审核地市级规划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2011年8月底前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省级规划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公布实施地市级规划。
2011年8月底前
相关地市人民政府
文物本体保护及周边环境整治方案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2011年底前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完成文物本体保护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
2013年6月底前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16.
接待国际专家考察
接待国际专家赴各预备名单项目进行现场评估考察。
2013年7、8月间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17.
申遗工作季报制度
对照倒计时工作方案的进度要求,在每个季度末将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最新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所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2012年9月底前
文本编制单位
编制完成申遗文本正式稿。
2012年12月底前
报请国务院同意后正式提交大运河申遗文本
2013年1月底前
国家文物局
13.
保护整治工作
根据最小干预的原则,对遗产点段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
组织国内高水平的专业团队编制文物本体保护及周边环境整治方案。
2011年底前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国家文物局
9.
编制报批申遗文本
组织遗产点段的勘察测绘、考古和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按照申遗文本编制的相关要求,基本完成各遗产点段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2011年底前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编制完成申遗文本初稿。
省级规划公布实施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2011年底前
省级人民政府
7.
遗产点段“四有”工作
树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区划,落实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大运河遗产档案资料。
2012年6月底前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8.
确定预备名单项目
全面检查列入预备名单项目的申遗准备工作,最终确定申遗点段范围。
2012年6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