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200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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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2007修订)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国家电网公司[2007]243号
【发布部门】国家电网公司
【发布日期】2007.04.04
【实施日期】2007.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2007]243号2007年4月4日印发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
第三章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
第四章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促进电网与电厂的协调发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满足电厂可靠送出,特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发展〔2005〕26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等内容。
第三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网总体规划,坚持以大电网引导大电源,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四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五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电网公司和各有关发电公司在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各自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拟接入国家电网的所有电厂。由地方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
第八条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确保电厂输电方案符合电网总体规划,在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之前,须对以下大型新建电厂项目开展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一)跨区、跨省送电的新建水电站、火电厂项目;
(二)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
(三)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火电厂项目;
(四)新建核电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