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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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06•【文号】计价格[1995]340号•【施行日期】1995.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5年4月6日计价格〔1995〕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部: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药品审批、检验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药品审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药品质量关,经研究,决定对药品审批、检验等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件一、二)。

调整后的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中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同时废止。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临床研究、人体观察、生产、技术转让和仿制进行复审和初审,分别收取复审费和初审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进行审批,收取审批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font size=+1>───────────┬──────┬──────┬────┬─────金项│临床研究、人│生产审批费│试生产转│技术转让、额目│体观察审批费││为正式生│仿制审批费(元)├───┬──┼──┬───┤产审批费├──┬──类别│初审│复审│初审│复审││初审│复审───────────┼───┼──┼──┼───┼────┼──┼──第一类│2500│3500│4300│25000 │10000││───────────┼───┼──┼──┼───┼────┼──┼──第二类│2500│3500│4300│25000 │10000││───────────┼───┼──┼──┼───┼────┼──┼──第三类│2500│3500│3500│20000 │-│1500│1500───────────┼───┼──┼──┼───┼────┼──┼──第四类│2000│- │3500│20000 │-││───────────┼───┼──┼──┼───┼────┼──┼──第五类│2000│- │3500│10000 │-││───────────┴───┴──┴──┴───┴────┴──┴──</font>注:1.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提⾼药品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实⾏如下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政策。

现予以公告: ⼀、提⾼仿制药审批标准 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

其中,对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尚未在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应与原研药进⾏⽣物等效性研究并按国际通⾏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所使⽤的原研药由企业⾃⾏采购,向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次性进⼝;未能与原研药进⾏对⽐研究的,应按照创新药的技术要求开展研究。

已经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实⾏分类处理: (⼀)中国境内已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申请注册的仿制药没有达到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致的,不予批准。

(⼆)中国境外已上市但境内没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申请仿制药注册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原规定进⾏审评审批,但在药品批准上市3年内需按照国发〔2015〕44号⽂件规定进⾏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未通过⼀致性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号;企业也可以选择撤回已申报的注册申请,改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

对上述重新申报的注册申请实⾏优先审评审批,批准上市后免于进⾏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

对申报上市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先审查药学研究的⼀致性,药学研究未达到要求的,不再对其他研究资料进⾏审查,直接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规范改良型新药的审评审批 对改变原研药剂型、酸根、碱基和给药途径等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需证明其技术创新性且临床价值与原品种⽐较具有明显优势;⽆法证明具备上述优势的,不予批准。

改变剂型和规格的⼉童⽤药注册申请除外。

三、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 对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实⾏⼀次性批准,不再采取分期申报、分期审评审批的⽅式;审评时重点审查临床试验⽅案的科学性和对安全性风险的控制,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加强临床试验申请前及过程中审评⼈员与申请⼈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注册申请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问题。

中药新药研究过程中沟通交流会议药学资料要求的指导原则

中药新药研究过程中沟通交流会议药学资料要求的指导原则

中药新药研究过程中沟通交流会议药学资料要求的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0年07月目录一、概述 (1)二、基本要求 (1)三、沟通交流会议药学资料要求 (2)(一)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 (2)1. 药物研究概况和药学研究资料 (2)2. 拟讨论问题 (3)(二)药物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会议 (3)1.药物研究概况和药学研究资料 (4)2.拟讨论问题 (4)(三)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会议 (5)1.药物研究概况和药学研究资料 (5)2.拟讨论问题 (5)(四)其他会议 (6)四、参考文献 (6)五、著者 (7)中药新药研究过程中沟通交流会议药学资料要求的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1沟通交流是申请人与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解决研发问题2的有效方式,有利于解决中药新药研究及审评中存在的问题,3加速新药研发进程,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为规范沟通交流会4议的药学资料,提高沟通交流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药特点、5中药新药研发规律和沟通交流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6原则。

7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新药研发过程中沟通交流会议8的药学资料,重点针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药物Ⅱ期临床9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的沟通10交流会议。

其他沟通交流会议的中药药学资料要求可参考。

11沟通交流会议的程序等参照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相关会12议要求。

中药新药药学研究内容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和技术13要求。

14二、基本要求15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基本原则,明确拟讨论问题。

申请16人应根据现行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等进行深入思考和充分17研究,围绕问题提供相关的背景信息、详实的研究资料和拟18解决方案,提供的资料同时应符合相关会议资料要求,以便19提高沟通交流的质量和效率,达到沟通交流会议的预期目的。

20申请人应基于不同研发阶段,提供相应的药学研究资料,21以便更好地评估已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拟开展的各期临床22试验、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支持药品上23市许可的技术要求等。

《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

《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

附件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国家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实行临床试验默许制以及pre-IND沟通流制度。

自50号公告实施以来,符合要求的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均得到了快速审评。

对于I期临床试验申请,为了保障受试者的安全,药学审评通常重点关注与安全性相关的问题,例如杂质、稳定性、无菌制剂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以及临床前动物安全性评价试验与后续人体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质量可比性等。

国家局发布的《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2018年第16号)对相关药学研究内容和资料提交要求已经进行了阐述,但是审评中发现部分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仍然存在一些与上述安全性内容相关的药学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局50号公告,促进创新药的研究和开发,本技术要求对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进行总结,以供申请人参考。

一、关于样品试制共性问题:提供的样品试制信息非常有限,处方工艺信息(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或者复杂制剂时)过于简单。

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商、生产地址和处方工艺信息,汇总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如已制备)等批次)的试制信息、关键项目的批分析数据等。

对于复杂原料药(例如多肽、小分子核酸、聚合物产品、含多个手性中心、含发酵工艺或者天然来源等药物)、复杂制剂(例如微球/微乳/脂质体、胶束、透皮制剂、吸入制剂等)、复杂给药途径(例如制备成混悬液、乳液或者凝胶通过皮科、眼科和耳用等局部给药)以及复杂药械组合产品,应注意对重要的生产步骤、设备和工艺参数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

对于无菌制剂,应对无菌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并且提供无菌保障措施。

鉴于国内目前临床试验申请为60天默许制,I期临床试验申请如果研究资料符合要求通常可快速开展临床试验,建议申报I期临床试验时(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和制剂、复杂给药途径、药械组合产品时)在拟定的临床样品制备地点至少完成1批样品的制备,并且提供相关的试制信息、检验报告。

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

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

附件为规范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的变更,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和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等技术审评期间发生的其他变更适用于本程序。

(二)为保证审评质量与效率,审评期间,申请人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出的变更,不应影响原申报事项的技术审评。

(三)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审评期间确需发生变更的,鼓励申请人提前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

二、变更情形与工作程序(一)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和临床试验期间的补充申请审评期间的变更1.申请人名称变更(不包括主体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和注册代理机构变更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申请人应在该申请的专业审评状态(申请人之窗品种审评进度的当前状态显示为“专业审评中”)书面告知药审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如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等,并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公章。

变更注册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境外申请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和新的委托文书,并提交公证文书和中文译文。

2.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期间不接受申请人主体变更和涉及技术的变更。

(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的变更1.仅发生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变更的,受让方应当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

该申请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关联,一并送局审批,原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不变。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并保证药品注册申报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申报资料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附件4整理,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的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临床试验的申报审批流程

临床试验的申报审批流程

临床试验的申报审批流程
一、准备申请材料
1.申报书准备
(1)编写研究方案和试验设计
(2)收集研究所需文件和资料
2.伦理委员会审查
(1)提交伦理审查申请
(2)接受伦理审查委员会审议
二、提交临床试验申请
1.申报中心递交
(1)填写临床试验申请表
(2)上传完整的申请材料
2.专家评审
(1)专家组召开评审会议
(2)进行科学和伦理评估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1.提交审批申请
(1)填写药品临床试验批件申请表
(2)递交相关试验数据和报告2.审批流程
(1)药监局受理申请
(2)审核审批通过或驳回
四、试验启动和监测
1.药品配送
(1)安排试验药品配送
(2)确保试验药品符合标准
2.试验监测
(1)定期监测试验进展和安全性(2)记录试验数据和结果
五、完成试验及数据分析
1.试验结束
(1)结束患者招募和随访
(2)收集所有试验数据
2.数据分析
(1)统计分析试验结果
(2)撰写最终试验报告
六、报告和总结
1.提交试验报告
(1)编写最终试验报告
(2)提交给药监局和伦理委员会
2.试验总结
(1)总结试验结果和结论
(2)归档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
以上是临床试验的申报审批流程的详细。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国药监药注〔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药品审评审批效能,支持创新药研发,国家药监局制定了《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国家药监局2024年7月31日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药品审评审批效能,支持创新药研发,国家药监局决定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改革试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机制,强化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主体责任,提升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方对创新药临床试验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探索建立全面提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和效率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实现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缩短药物临床试验启动用时。

二、纳入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一)试点区域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开展试点。

试点区域省(区、市)政府高度重视医药研发创新工作,已经出台较为完善的药物临床试验配套管理和支持政策,在创新药临床研发领域的产业服务能力强;已建立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能够对照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建立配套工作制度,高效组织推进试点工作。

(二)试点项目试点项目范围为1类创新药(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疫苗产品等除外)临床试验申请。

申请人不受区域限制,需在境内外至少获批过3个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有丰富的临床试验实施及药物警戒管理经验,能够在临床试验申请提交前对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

180724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

180724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

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颁布时间:20180724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落实申请人研发主体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对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沟通交流会议的准备与申请(一)申请人在提出新药首次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并在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基础上,确定临床试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实施临床试验的可行性。

(二)申请人准备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或草案、对已有的药学和非临床研究数据及其他研究数据的完整总结资料。

申请人应自行评估现有的研究是否符合申报拟实施临床试验的基本条件,并明确拟与药审中心讨论的问题。

(三)申请人应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沟通交流办法》)要求,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附件1)。

药审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是否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并与申请人商议会议时间。

申请人应按沟通交流相关要求按时提交完整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附件2)。

药审中心对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进行初步审评,在沟通交流会议召开至少2日前,通过“申请人之窗”将初步审评意见和对申请人所提出问题的解答意见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收到初步审评意见和解答意见后,应尽快反馈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

申请人认为问题已经解决不需要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应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告知药审中心取消沟通交流会议申请;申请人认为申请沟通交流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的,按原定计划继续组织会议召开。

二、沟通交流会议的召开(四)会议由药审中心工作人员主持,双方围绕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就申请人提出的关键技术问题,以及已有资料和数据是否支持实施临床试验开展和受试者安全风险是否可控进行讨论,并为后续研究提出要求和建议。

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1相关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23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国家4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5(2018年第50号),实行临床试验默许制以及pre-IND沟通6交流制度。

自该公告实施以来,符合要求的创新药I期临床7试验申请均得到了快速审评(60个工作日)并且顺利开展临8床试验。

9对于I期临床试验申请,为了保障受试者的安全,药学10审评通常重点关注与安全性相关的问题,例如杂质、稳定性、11无菌制剂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以及临床前动物安全性12评价试验与后续人体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质量可比性等。

国13家局发布的《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2018年第1416号)对相关药学研究内容和资料提交要求已经进行了阐述,15但是审评中发现部分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仍然存在一些16与上述安全性内容相关的药学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局1750号文,促进创新药的研究和开发,本技术要求对创新药I 18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进行总结,以供申请人参考。

19一、关于样品试制20共性问题:提供的样品试制信息非常有限,处方工艺信21息(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或者复杂制剂时)过于简单。

22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23相关要求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商、生产地址和处方工艺24信息,汇总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25究、临床研究(如已制备)等批次)的试制信息、关键质量26数据等。

27对于复杂原料药(例如多肽、小分子核酸、聚合物产品、28含多个手性中心、含发酵工艺或者天然来源等药物)、复杂制29剂(例如微球/微乳/脂质体、胶束、透皮制剂、吸入制剂等)、30复杂给药途径(例如制备成混悬液、乳液或者凝胶通过皮科、31眼科和耳用等局部给药)以及复杂药械组合产品,应注意对32重要的生产步骤、设备和工艺参数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

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

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

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化学药品创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国家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 年第 50 号),实行临床试验默许制以及 pre-IND 沟通交流制度。

自该公告实施以来,符合要求的创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均得到了快速审评(60 个工作日)并且顺利开展临床试验。

对于 I 期临床试验申请,为了保障受试者的安全,药学审评通常重点关注与安全性相关的问题,例如杂质、稳定性、无菌制剂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以及临床前动物安全性评价试验与后续人体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质量可比性等。

国家局发布的《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2018 年第16 号)对相关药学研究内容和资料提交要求已经进行了阐述,但是审评中发现部分创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仍然存在一些与上述安全性内容相关的药学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局50 号文,促进创新药的研究和开发,本技术要求对创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进行总结,以供申请人参考。

一、关于样品试制共性问题:提供的样品试制信息非常有限,处方工艺信息(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或者复杂制剂时)过于简单。

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商、生产地址和处方工艺信息,汇总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如已制备)等批次)的试制信息、关键质量数据等。

对于复杂原料药(例如多肽、小分子核酸、聚合物产品、含多个手性中心、含发酵工艺或者天然来源等药物)、复杂制剂(例如微球/微乳/脂质体、胶束、透皮制剂、吸入制剂等)、复杂给药途径(例如制备成混悬液、乳液或者凝胶通过皮科、眼科和耳用等局部给药)以及复杂药械组合产品,应注意对重要的生产步骤、设备和工艺参数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

对于无菌制剂,应对无菌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并且提供无菌保障措施。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国药监药注〔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国家药监局制定了《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国家药监局2024年2月7日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要求,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提升药品审评审批效能,支持药品生产技术迭代升级,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整合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资源,推动国家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联动,提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和服务区域发展能力;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为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提供前置服务,大幅缩短需要核查检验补充申请的技术审评用时;提升技术审评队伍能力,健全技术审评网络,严格技术审评标准,不断提高药品审评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内容国家药监局在有能力、有条件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现阶段,以化学药品为重点,试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的原则,为辖区内药品重大变更申报前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与试点单位建立沟通交流机制,为前置服务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信息系统支持,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的一支队伍、一张网络和一套标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74号【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发布日期】2018.09.30【实施日期】2018.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7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6月2日发布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0日附件: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人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之间的沟通交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沟通交流,系指在药物研发过程中,经申请人提出,由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员)与申请人指定的药品注册专员共同商议,并经药审中心适应症团队同意,就现行药物研发与评价指南不能涵盖的关键技术等问题所进行的沟通交流。

第三条沟通交流的形式包括: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

鼓励申请人与审评机构通过电话会议沟通。

沟通交流的提出、商议、进行,以及相关会议的准备、召开、记录和纪要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沟通交流会议适用于创新药物、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复杂仿制药以及一致性评价品种等研发过程和注册申请中的沟通交流。

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

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

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XX年第146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XX〕42号)与《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46号),取消药用辅料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药品注册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的注册分类 2.2、2.3、2.4、3、4、5类药品制剂申请所使用的原料药,以及各类药品注册申请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药包材适用于本公告要求。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建立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以下简称为登记平台)与数据库,有关企业或者单位可通过登记平台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资料,获得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号,待关联药品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

三、原料药登记资料主要内容: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特性鉴定、原料药的质量控制、对照品、药包材、稳定性等。

具体内容应当符合《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XX年第80号)中原料药药学申报资料要求。

四、药用辅料登记资料主要内容:企业基本信息、辅料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特性鉴定、质量控制、批检验报告、稳定性研究、药理毒理研究等。

具体内容应当符合《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XX年第155号)中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

五、药包材登记资料主要内容:企业基本信息、药包材基本信息、生产信息、质量控制、批检验报告、稳定性研究、安全性和相容性研究等。

具体内容应当符合20XX年第155号通告中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国家局制定了《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启动了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并要求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开展药品再注册。

目前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注射剂处方工艺核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国家局决定全面开展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结果,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

通过药品再注册,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高的品种。

二、组织实施(一)国家局负责全国药品再注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再注册工作,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药品再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药品再注册审查要点》(附件1),对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并抄报国家局,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审批流程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审批流程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审批流程新药临床试验是指在动物实验和体外实验完成后,将新药应用到人体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各国对新药临床试验都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涉及的相关部门和程序也各不相同。

下面将介绍一般情况下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和审批流程。

1.临床试验前准备:在进行临床试验前,申请人需要完成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提供新药的化学、药理学、毒理学等相关数据,包括药物的理化性质、适应症、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试验所需的研究方案、试验方案和试验者的资质证明等。

2.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包括申请书、研究方案、试验方案、试验者的资质证明、动物实验和体外实验的结果、临床试验实施计划、试验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证明、试验人员和试验对象的知情同意书等。

3.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一般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

申请材料提交后,通常需要同时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

4.材料审查:相关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试验方案的科学性、试验者和试验对象的安全性等进行评估。

审查时间一般较长,可能需要数月至一年不等。

5.专家评审:审查通过的申请将提交给专家组进行评审。

专家组一般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和论证。

他们会对试验方案、试验者的资历、试验药物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6.决策审批:审查通过并经过专家评审后,申请材料将提交给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将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申请人的资质、伦理情况等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该临床试验。

7.试验启动:如果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将获得临床试验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试验的准备工作。

包括完成试验人员的培训、试验设备的准备、试验药物的配制和采购等。

8.试验实施:试验启动后,申请人将按照研究方案和试验方案严格进行试验的实施。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5•【文号】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为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研究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确保受试者权益和安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会同卫生部将于近期启动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

现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如在《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申请。

复核检查期间暂不受理新增专业申请,被检查机构通过复核检查后方可提出新增专业申请。

二、2007年1月1日之前国家局公告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于2009年6月10日之前提出复核检查申请,国家局会同卫生部于2009年对以上机构进行集中检查;2007年1月1日之后国家局公告的机构,应于《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复核检查申请,国家局将结合品种检查计划,及时安排复核检查。

未按以上时限要求申请复核检查的机构,将不再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三、申请复核检查的机构除需书面提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申请资料以外,还需进行网上申报。

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模板】

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程序,具体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基本遵循(一)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的变更。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中保持公平公正、尺度一致的原则,审评过程中原则上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变更,且提出的变更不影响原申报事项的可评价性。

二、工作程序(一)药品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变更的补充申请审评期间,申请人发生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应当在综合审评完成前以公文形式书面告知药品审评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1.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申请人主体变更的(不涉及任何技术变化),申请人应当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并参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中持有人变更的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该补充申请与原上市许可申请关联审评审批,审评时限以二者之间剩余时间较长者为准。

2.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过程中发生技术变更的,其变更事项分类参照已上市药品变更相关指导原则中的分类进行划分。

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发生中等和微小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并与原申请关联审评审批,补充申请的审评时限参照新《办法》要求管理,关联后的审评时限以二者之间剩余时间较长者为准。

3.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书载明的行政信息变更,申请人应当在该注册申请综合审评完成前以公文的方式提交相关证明性材料。

(三)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审评过程中,涉及非技术变更的,对于备案或报告类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备案或报告完成后将相关证明性材料以公文的形式书面告知药品审评中心;对于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审评时限及资料要求参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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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2018年07月27日发布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落实申请人研发主体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对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沟通交流会议的准备与申请(一)申请人在提出新药首次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并在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基础上,确定临床试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实施临床试验的可行性。

(二)申请人准备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或草案、对已有的药学和非临床研究数据及其他研究数据的完整总结资料。

申请人应自行评估现有的研究是否符合申报拟实施临床试验的基本条件,并明确拟与药审中心讨论的问题。

(三)申请人应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沟通交流办法》)要求,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附件1)。

药审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是否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并与申请人商议会议时间。

申请人应按沟通交流相关要求按时提交完整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附件2)。

药审中心对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进行初步审评,在沟通交流会议召开至少2日前,通过“申请人之窗”将初步审评意见和对申请人所提出问题的解答意见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收到初步审评意见和解答意见后,应尽快反馈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

申请人认为问题已经解决不需要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应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告知药审中心取消沟通交流会议申请;申请人认为申请沟通交流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的,按原定计划继续组织会议召开。

二、沟通交流会议的召开(四)会议由药审中心工作人员主持,双方围绕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就申请人提出的关键技术问题,以及已有资料和数据是否支持实施临床试验开展和受试者安全风险是否可控进行讨论,并为后续研究提出要求和建议。

(五)沟通交流会议应按《沟通交流办法》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现有资料、数据或补充完善后的资料、数据能够支持开展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即可在沟通交流会议之后或补充资料和数据后提出临床试验申请。

现有资料和数据存在重大缺陷,临床试验方案不完整或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障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的,申请人应分析原因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会议纪要作为审评文档存档,并作为审评和审批的参考。

三、临床试验申请的受理与审评审批(六)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新药首次临床试验申请和申报资料。

其中对于I期临床试验申请,还应提交本公告附件3中载明的资料。

药审中心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或按照规定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载明:自受理缴费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开始时,申请人应登陆药审中心门户网站,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七)对于申报资料符合审评要求,但有相关信息需要提醒申请人的,药审中心应在受理缴费后60日内通知申请人,列明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通过药审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和下载临床试验申请相关通知或提醒。

(八)对于已受理的申报资料不符合审评技术要求的,药审中心可通过沟通交流或补充资料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提交补充资料。

申请人补充资料后在该申请受理缴费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其他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完善后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申请人未按时限补充资料或补充资料仍不能满足审评要求的,药审中心以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列明目前尚不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的原因。

(九)对于申报资料存在重大缺陷,或临床试验方案不完整的,或缺乏可靠的风险控制措施、存在潜在的临床风险而无法保障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的,药审中心以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方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目前不支持开展临床试验的理由。

药审中心在作出暂停临床试验决定前,应与申请人沟通交流。

申请人可通过药审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和下载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

(十)申请人在解决了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中所列问题后,可向药审中心书面提出答复和恢复临床试验申请。

药审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包括同意恢复临床试验或继续执行暂停临床试验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在收到药审中心书面答复同意恢复意见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

申请人对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有异议且无法通过沟通交流解决的,可申请召开专家咨询会或专家公开论证会。

四、其他有关事项(十一)对于技术指南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有成熟研究经验,申请人能够保障申报资料质量的,或国际同步研发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在监管体系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获准实施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可不经沟通交流直接提出临床试验申请。

(十二)已获准开展新药临床试验的,在完成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后、开展Ⅲ期临床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就包括Ⅲ期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在内的关键技术问题与药审中心进行讨论。

申请人也可在临床研发不同阶段就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十三)在已获准开展的临床试验期间,申请增加新适应症的,可提出新的临床试验申请,也可按此办法先提出沟通交流申请后决定。

提出新的临床试验申请的,申请时与首次申请重复的资料可免于提交,但应当在申报资料中列出首次申请中相关资料的编号。

(十四)对于变更临床试验方案、重大药学变更、非临床研究重要安全性发现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递交补充申请。

药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并可视技术审评情况通知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

(十五)申请人在获得首次临床试验许可后,应定期向药审中心提供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包括全球研发和上市状况、正在进行中和已完成的临床试验、新增的安全性结果、重大生产变更、整体安全性评估、重要风险总结、获益-风险评估和下一年总体研究计划等内容。

一般每年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许可后每满一年后的二个月内提交。

药审中心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请人调整报告周期。

逾期未提交的,申请人应暂停药物临床试验。

(十六)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毒理研究提示重大安全性风险信号,申请人应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中相关要求向药审中心递交(个例)安全性报告。

药审中心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必要时暂停临床试验。

(十七)申请人应按时递交审评需要的资料与数据,保证质量,并接受监管部门对研发过程的监督检查。

(十八)本公告中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2.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要求3.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附件1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一、药物研发基本情况1.申请人2.药品名称3.受理号(如适用)4.化学名称和结构(中药为处方)5.拟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6.剂型、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法(用药频率和疗程)7.药物研发策略,包括药物研发背景资料、药物研制计划、研发过程的简要描述和关键事件、目前研发状态等。

二、会议申请具体内容1.会议类型:Ⅰ类、Ⅱ类或Ⅲ类。

2.会议分类:如Ⅰ期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会议,或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前会议等。

3.会议形式: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

4.会议目的:简要说明。

5.建议会议日期和时间:请提供3个备选时间。

6.建议会议议程:包括每个议题预计讨论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所有议题讨论时间应控制在60—90分钟以内)。

7.申请人参会名单:列出参会人员名单,包括职务、工作内容和工作单位。

如果申请人拟邀请专家和翻译参会,应一并列出。

8.建议参会适应症团队:如消化适应症。

9.提交会议资料时间:对于Ⅰ类会议申请,应同时提交《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对于Ⅱ类和Ⅲ类会议申请,应明确提出拟提交《沟通交流会议资料》的时间。

10.拟讨论问题清单:建议申请人按学科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从药学、药理毒理学和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等方面提出问题,每个问题应该包括简短的研发背景解释和该问题提出的目的。

附件2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要求一、药物研发基本情况1.申请人2.药品名称3.受理号(如适用)4.化学名称和结构(中药为处方)5.拟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6.剂型、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法(用药频率和疗程)7.药物研发策略,包括药物研发背景资料、药物研发计划、研发过程的简要描述和关键事件、目前研发状态等。

二、会议资料具体内容1.会议目的:简要说明。

2.会议议程:列出会议议程。

3.申请人参会名单:列出参会人员名单,包括职务、工作内容和工作单位。

如果申请人拟邀请专家和翻译参会,应一并列出。

4.药物研发前期研究总结情况。

5拟开展的临床试验方案或草案。

6.讨论问题清单:申请人最终确定的问题列表。

建议申请人按学科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从药学、药理毒理学和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等方面提出问题,每个问题应该包括简短的研发背景解释和该问题提出的目的。

7.支持性数据总结:按学科和问题顺序总结支持性数据。

支持性数据总结,应当用数据说明相关研究、结果和结论。

以Ⅱ期临床试验结束会议为例,临床专业总结应包括下述内容:(1)应提供已完成的临床试验的简要总结,包括数据、结果与结论,同时应包括重要的剂量效应关系信息,也会视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2)应对拟开展的Ⅲ期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以确认临床试验的主要特征,如临床试验受试者人群、关键的入选与排除标准、临床试验设计(如随机、盲法、对照选择,如果采用非劣效性试验,非劣效性界值设定依据)、给药剂量选择、主要和次要疗效终点、主要分析方法(包括计划的中期分析、适应性研究特征和主要安全性担忧)等。

8.风险控制计划:根据前期临床试验结果进一步更新和完善风险控制计划和具体措施。

附件3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请申报资料一、申报资料基本要求申请人应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6号),提供下述资料:1.文件目录;2.介绍性说明和总体研究计划;3.研究者手册;4.临床试验方案或草案;5.药学研究信息;6.非临床研究信息;7.既往临床使用经验说明;8.境外研究资料。

同时,还应提供如下信息:1.药物警戒系统建立情况;2.临床试验相关方名录;3.伦理委员会审查相关资料;4.申报前沟通交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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