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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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提⾼药品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实⾏如下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政策。

现予以公告: ⼀、提⾼仿制药审批标准 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

其中,对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尚未在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应与原研药进⾏⽣物等效性研究并按国际通⾏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所使⽤的原研药由企业⾃⾏采购,向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次性进⼝;未能与原研药进⾏对⽐研究的,应按照创新药的技术要求开展研究。

已经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实⾏分类处理: (⼀)中国境内已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申请注册的仿制药没有达到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致的,不予批准。

(⼆)中国境外已上市但境内没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申请仿制药注册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原规定进⾏审评审批,但在药品批准上市3年内需按照国发〔2015〕44号⽂件规定进⾏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未通过⼀致性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号;企业也可以选择撤回已申报的注册申请,改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

对上述重新申报的注册申请实⾏优先审评审批,批准上市后免于进⾏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

对申报上市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先审查药学研究的⼀致性,药学研究未达到要求的,不再对其他研究资料进⾏审查,直接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规范改良型新药的审评审批 对改变原研药剂型、酸根、碱基和给药途径等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需证明其技术创新性且临床价值与原品种⽐较具有明显优势;⽆法证明具备上述优势的,不予批准。

改变剂型和规格的⼉童⽤药注册申请除外。

三、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 对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实⾏⼀次性批准,不再采取分期申报、分期审评审批的⽅式;审评时重点审查临床试验⽅案的科学性和对安全性风险的控制,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加强临床试验申请前及过程中审评⼈员与申请⼈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注册申请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问题。

药品审评的流程和药学审评要点

药品审评的流程和药学审评要点
条的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委 托其它任何组织实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严格按照我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全面开展 省局药品注册受理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食药 监注函〔2005〕30号,以下简称《省局受理通 知》)的具体要求,使用《药品注册省局受理 审查管理系统》软件及其表单,做好受理工作。
药品审评中心的职能
药品审评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药品注册管理的技术审评部门,为药 品注册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 册等规章,对有关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 术审评。
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 他工作。
药品技术审评的性质
目标: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实现目标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关于药品的 研究工作的评价,综合权衡利弊。
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 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 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 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 剂。 9、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
关于中药的注册分类
(一)《办法》附件一对中药、天然药物的注 册分类进行了较多调整,申请人应当按照《办 法》的注册分类和要求提出申请。对已经受理 的这类申请,按原注册分类审批。 (二)《办法》将《试行办法》原中药注册分 类7“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 制成的注射剂”分别归入其他有关注册分类中, 不再列为独立的注册分类。对已经受理的这类 申请,仍然按照原注册分类审批。完成临床试 验以后,申请人应按照《办法》的注册分类填 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并按照《办法》要求 报送相应资料。

药品审评中心审评资料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审评中心审评资料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审评中心审评资料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审评中心审评资料的管理,确保审评资料的安全、保密及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审评资料是指注册申请人提交,国家局相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已正式受理的注册申请品种的申报资料;国家局相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对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后的检验报告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注册申请人根据中心审评意见再次提交的品种补充资料;药审中心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价后所形成处理意见的文件资料;药审中心根据有关法规接收的会议资料及公文资料等。

第三条中心设立审评资料保管的专用库房,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第四条审评资料实行分类(借阅资料、存档资料、专业档案)保管、分区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五条审评资料的使用采取权限管理(预约借阅方式),特殊情况应按相应审批程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审评资料的管理由业务管理部负责。

第七条中心人员对所保管的审评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并遵守《药品审评中心保密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心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资料接收第九条审评资料的接收范围:1、注册申请人提交,国家局相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已正式受理的品种申报资料。

2、国家局相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对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后的检验报告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

3、注册申请人根据中心的评价意见再次提交的品种补充资料。

4、注册申请人提交,药审中心根据有关法规接收的会议资料及公文资料等。

第十条业务管理部应按照相关规定接收齐全的审评资料。

第十一条业务管理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料的接收并告知资料提交人。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规定的审评资料,业务管理部办理入库;不符合规定的,业务管理部办理转交相关部门或退回注册申请人。

第三章库房管理第十三条审评资料实行借阅资料、存档资料及专业档案分类保管,按照资料管理编码原则及档案编号原则分区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公众健康,不断完善药品技术审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药品技术审评遵循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药品技术审评过程中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以及责任追究制。

中心主任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中心的决策和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中心网站()为发布审评人员公示、审评任务公开、进度查询、审评结论等与审评工作相关公开信息的官方网站。

第四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及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执行本原则和程序。

药品技术审评工作应主动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第一节审评任务管理第六条业务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接收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注册申请,并按照本原则和程序的规定、分发审评任务至相应的审评部门。

审评任务根据其申请事项主要分为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仿制药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等。

根据药物研发一般规律,不同类型审评任务采用相应的审评程序。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和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采用多专业平行审评程序。

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一般采用一个部门单专业审评程序。

补充申请根据其变更类型可采用单专业审评程序及简易审评程序。

单专业审评的品种如遇多专业问题可启动序贯审评程序。

采用序贯程序的审评任务也应在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七条对于具体审评任务,履行技术审评综合评价职能的审评部为该审评任务的主审报告部。

主审报告部应会同参审审评部将审评任务上网公布,并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时限要求,结合任务和资源的实际,提出各类审评任务的目标审评时间,并上网公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6.24•【文号】国药管办[2000]255号•【施行日期】2000.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办[2000]255号2000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协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等5个单位更名并成建制划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批复》(中编办字[1998]3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批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二)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中药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三)负责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对进口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四)负责按照《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仿制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五)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设置7个职能处(室):(一)行政处协调中心日常行政事务,负责文电处理、档案管理、资产、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监察处负责人事、党务、纪检、监察等工作。

(三)业务综合处负责药品申请资料的接受、借阅、保管等管理工作,并通过对资料的管理实现对各业务室审评工作的规范化制约及进度平衡;负责中心计算机管理及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审评业务的动态管理,组织研讨审评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负责审评业务工作协调及其他相关事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2•【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贯彻《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落实辖区内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文件,明确工作时限,药品注册管理和生产监管应当加强配合,互为支撑,确保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关于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3.《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监局2021年1月12日附件1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

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七月十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食品药品核查员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核查员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以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以下统称“审查员”)的培训、注册、换证、晋级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以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以下统称“审查员教师”)的培训、注册、换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审查员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申请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的人员。

审查员分为高级审查员和审查员。

本办法中所称审查员教师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审查员培训授课的人员.第四条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实行资质管理,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核和注册取得相应资质后,审查员可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审查员教师可从事审查员培训授课、建立题库、评阅试卷及教材等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与起草工作。

第五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承担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本辖区审查员的具体培训、考试的具体考务和考场监考,负责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注册、换证等申请材料的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员的资质管理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培训前15个工作日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申请表》(附件1),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展审查员培训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37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37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日施行。

为做好《办法》实施过程中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2年12月1日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接收,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尚未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由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按照《办法》要求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并重新整理申报资料,其中已完成的现场考察、原始资料核查或者已完成的样品检验工作无需重新进行。

二、2002年12月1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的申报资料和证明文件、申请人已完成的临床研究或者申请人已送药品检验所的样品,按照原规定执行,无需重新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该申报资料进行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受理,申请人于2002年12月1日前已经填写完成并符合要求的《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进口药品补充申请表》或者《进口药品换证申请表》,可以继续使用,并须提交由进口注册代理机构盖章的《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补充申请表》或者《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三、2002年12月1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的新药申请,按照《办法》的注册分类,仍属新药申请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生产申请的,仍按照原新药分类和要求审批。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进行临床研究、但尚未受理生产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原《临床研究批件》的要求进行临床研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为进一步为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研究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检查办法》)。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省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管,对新备案试验机构或者已备案机构增加试验专业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检查;国家局根据监管和审评需要对试验机构进行检查,组织开展药品注册核查。

目前全国已有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1300余家。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强化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完善了检查工作机制和制度,相关监管信息通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开,督促试验机构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质量意识、合规意识得到提升,社会共治的局面初步形成。

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制度化建设、工作机制完善、问题查处能力提升等仍需继续加强,有必要将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以来在监管实践中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工作机制予以固化、强化,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加强临床试验管理。

为此,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制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作为《检查办法》的配套技术文件,加强对试验机构检查的技术指导。

二、主要内容《检查办法》共6章41条,包括总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附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的试验机构及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GCP等情况实施检查和处置。

一是进一步明确相关方职责。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以及GCP有关规定,进一步梳理明确相关部门在试验机构检查方面的职责,强调了试验机构与研究者的主体责任。

药审中心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5号)-2020

药审中心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5号)-2020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5号)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为推进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制定工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7月1日附件1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在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积极与临床试验机构等相关各方合作,严格落实安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与制度,开展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及风险,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如调整临床试验方案、主动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等。

还应评估安全性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确保受试者风险最小化,切实保护好受试者安全。

对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性风险相关问题,申请人应及时将相关风险及管理信息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安全性风险相关问题,鼓励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积极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章安全信息的风险评估与管理第一节申请人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四条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通过药物警戒电子传输系统(PV系统)及时提交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个例报告,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按时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1.07•【文号】国药管注[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为加强对药品审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药品审评水平,完善药品审评机制,健全药品审评专家队伍,适应药品审评工作和药品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保证药品审评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我局制定了《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0年一月七日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药品审评工作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药品审评工作的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作为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对药品审评进行技术咨询。

为规范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管理,充分合理地发挥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药品审评专家以专家库的形式进行管理。

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库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具有审评新药、进口药品、仿制药品资格的专家设立的人才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的程序选入的医疗、科研、检验、教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国家药品审评专家负责对新药(含新生物制品)、进口药品、仿制药品的审批注册及其它有关药品的技术问题,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第二章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基本条件和遴选程序第四条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剖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剖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药品审评人员管理,保障审评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药品审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评员,是指在规定的岗位范围内,按照聘用合同管理,从事药品审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事业编制内和事业编制外审评员。

第三条中心按照“招得到、用得好、留得住、退得出”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审评员管理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根据审评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审评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按岗聘用、分级管理。

第五条根据药品审评职责任务和岗位任职条件,分级设置审评岗位。

审评岗位包括:首席审评员、高级审评员、主审审评员、审评员。

其中主审审评员岗位分为6档,审评员岗位分为4档。

药品审评实行首席审评员负责制,首席审评员对技术审评工作进行总把关,经中心授权签发技术审评意见。

第六条根据审评任务数量、审评任务结构、产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调整各审评相关学科、各专业审评岗位职数和比例。

第七条各级审评岗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首席审评员:负责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方面的技术把关,并根据中心授权签发技术审评意见;制定并实施药品审评专业技术领域的学科建设规划,负责跟踪把握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学科发展前沿趋势,构建药品审评专业技术领域的科学化审评体系;牵头开展药品审评规范、指导原则体系、审评共性问题的研究,组织审评团队解决疑难品种和评审疑难问题;指导和培养其他审评人员开展工作。

(二)高级审评员:负责建立或完善药品审评专业技术领域的科学化审评体系;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的起草工作;负责对本专业领域的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和培养主审审评员和审评员开展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审评计时管理,保障审评过程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按时限审评药品注册申请,保障药品注册时限可预期,但仍存在部分特定原因导致的特殊情况,需对审评计时执行中止操作,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评计时。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药品(包括原料药)注册申请及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申请,包括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药品补充申请、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等。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期间一般不中止计时,但进入异议程序或启动有因检查的除外。

第四条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管理包括计时中止和计时恢复。

审评计时中止是指药品注册申请审评任务在审评过程中由于特定的原因计时暂停,中止期间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审评计时恢复是指审评任务在审评计时中止计时的特定原因消除时,重新恢复计时。

第五条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药品审评实际工作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审评中止计时操作:(一)申请人异议和专家论证所占用的时间1.申请人异议所占用的时间;2.专家论证所占用的时间。

(二)申请人补充资料、核查后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所占用的时间1.申请人补充资料所占用的时间;2.核查后整改所占用的时间;3.按要求需申请人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所占用的时间;4.其他情形4.1.等待申请人提交证明性文件;4.2.等待申请人提交稳定性研究资料。

(三)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检验、召开专家咨询会等的时间1.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所占用的时间;2.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检验所占用的时间;3.因申请人原因延迟召开专家咨询会所占用的时间;4.其他情形4.1.等待申请人准备沟通交流会;4.2.启动有因核查;4.3.需进行二次核查或检验。

药品审评中心药品技术审评工作程序(试行).doc

药品审评中心药品技术审评工作程序(试行).doc
(六)对于审核结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评部应根据 实际情况,提出召开“主动咨询会议”的申请,经管协部审 核后,提交中心领导批准:1.审评工作需要进一步了解详细 研究信息; 2.该注册申请涉及公众重大利益;3.其他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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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此类会议的情况。 (七)对于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药学专业审评的生物制
品,审评部应提出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的申请,经管协部 审核后,提交中心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主任或被授权人签发后,由管协部负责呈 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审批。 第二十七条 注册申请项目完成行政审批后,由管协部负责 对于该注册申请项目的所有资料及相关文件归档立卷,移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药品审评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 册管理的技术审评部门,为药品注册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按 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等规章,对有关 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中心主任领导中心的全面工作,对国家食品药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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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一)对于签发结论为非书面发补者,由项目负责人按
照《非书面补充通知管理规范》的规定,通知注册申请人。 (二)对于签发结论为书面发补者,由管协部负责制作
文件,向注册申请人发送通知。 (三)对于签发结论为会议讨论者,由管协部按照相关
规定组织会议。 (四)对于审评部长审核结论为批准者: 1、属于涉及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等文件
负责组织宣传工作和对外咨询。 负责中心对外的公共事务。 负责提出中心信息化建设纲要和年度发展计划的建议; 研究以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中心业务及行政管理工作的质 量与效率。负责提出人力资源配置规划的建议。 负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评一部负责按照有关规范组织所辖审评室进行 中药和天然药物中心血管、五官、儿科、肿瘤、消化、风湿、 外科、骨科、内分泌适应症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提出相应 处理建议。负责研究解决审评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负责 就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研究、起草与所承担技 术审评工作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相应的学 科建设工作。 负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审评二部负责按照有关规范组织所辖审评室进行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

药品审评中心专业审评会议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审评中心专业审评会议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审评中心专业审评会议管理规范(试行)一、为规范会议管理,保证专业审评会议质量与效率,制定本规范。

二、专业审评会议是指主审审评员在专业审评过程中通过全面采集申请人提交的研究数据信息,充分进行文献调研,依据已有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技术标准,共性问题处理原则,并综合其他参审审评员意见的基础上,就某些关键技术问题仍存在疑问,或者尚不能给出明确专业审评结论的情况,需要就相关问题召集本专业人员进行讨论的会议。

三、专业审评会议管理由各审评部门具体负责。

四、专业审评会议一般由主审审评员提出,经本部门部长同意后组织召开;专业审评会议也可由审评部门部长直接提出召开。

五、专业审评会议一般在专业审评部内进行,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专业主审审评员、参审审评员、专业审评部部长、以及本部门其他审评需要的相关人员。

专业审评会议如需邀请其他审评部门相关专业审评员参加,则应经本部门部长和被邀请人员部门部长同意。

6、专业审评会议如涉及需要邀请中心外部专家参加,则应由专业审评部门提出,填写《专业审评会议邀请外部专家审批表》,经该审评部部长审核,后经中心领导(授权人)批示同意后具体实施,业务管理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该类会议形式尽可能采用视频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必要时使用圆桌会议。

会议涉及的专家利益冲突、保密等相关事宜,参照《药审中心专家咨询会议组织工作程序(试行)》规定执行。

7、以下情况可提出邀请中心外部专家参加专业审评会议。

1.拟讨论问题涉及的专业领域,中心内部无相关专业背景审评人员。

2.拟讨论问题属于影响后续结论处理的先决条件或关键技术点。

3.其他需要邀请专家参加讨论情况。

4.邀请中心外部专家参加专业审评会议的品种,后续如需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原则上可不再讨论该专业问题,也不再邀请该专业专家。

八、专业审评会议如需业务管理部或中心领导(授权人)参加,则由审评部长提出。

九、以下情况应召开专业审评会议:1.符合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事项;2.参审审评员之间专业审评意见不一致;3.需要召开审评咨询会议;4.需要召开与注册申请人沟通会议;5.涉及本专业共性问题需要讨论;6.审评部长或中心领导(授权人)提出需要讨论;7.各专业难度系数为“3”以上,且属于首次审评的;8.其他情况(如咨询注册司、需要有因核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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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药品审评人员管理,保障审评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药品审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评员,是指在规定的岗位范围内,按照聘用合同管理,从事药品审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事业编制内和事业编制外审评员。

第三条中心按照“招得到、用得好、留得住、退得出”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审评员管理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根据审评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审评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按岗聘用、分级管理。

第五条根据药品审评职责任务和岗位任职条件,分级设置审评岗位。

审评岗位包括:首席审评员、高级审评员、主审审评员、审评员。

其中主审审评员岗位分为6档,审评员岗位分为4档。

药品审评实行首席审评员负责制,首席审评员对技术审评工作进行总把关,经中心授权签发技术审评意见。

第六条根据审评任务数量、审评任务结构、产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调整各审评相关学科、各专业审评岗位职数和比例。

第七条各级审评岗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首席审评员:负责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方面的技术把关,并根据中心授权签发技术审评意见;制定并实施药品审评专业技术领域的学科建设规划,负责跟踪把握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学科发展前沿趋势,构建药品审评专业技术领域的科学化审评体系;牵头开展药品审评规范、指导原则体系、审评共性问题的研究,组织审评团队解决疑难品种和评审疑难问题;指导和培养其他审评人员开展工作。

(二)高级审评员:负责建立或完善药品审评专业技术领域的科学化审评体系;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的起草工作;负责对本专业领域的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和培养主审审评员和审评员开展工作。

(三)主审审评员:承担专业审评或综合审评的主审任务;承担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的起草工作;指导和培养审评员开展工作。

(四)审评员:承担专业审评的参审任务;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的起草工作;在上级审评人员指导下开展审评工作。

第三章招聘第八条审评员的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中心各用人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审评员的用人计划,协助开展招聘相关工作。

中心人事部门负责招聘计划的汇总、分析、审核,并按程序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审定招聘计划,决定招聘有关事项。

第十条审评岗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三)工作态度积极,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知识技能,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对口或相近;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水平;(五)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六)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七)在诚信守法方面无不良记录;(八)符合其他岗位条件。

第十一条各级审评岗位应具备的岗位条件:(一)首席审评员:作为中药民族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专业领域及审评科学领域的领军人才,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熟练掌握药品注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解决审评复杂问题和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本专业领域学科发展方向,对学科建设具有长远、创新性战略思维;一般需从事药品技术审评工作或药品研发相关工作15年以上;一般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0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15年以上。

(二)高级审评员:作为中药民族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专业领域及审评科学领域的资深专家,具有国际化视野;熟练掌握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技术审评综合评价能力;能够较好把握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律;一般需从事药品技术审评工作或药品研发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一般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10年以上。

(三)主审审评员:掌握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专业审评能力和综合审评能力;能够较好把握本专业领域的审评标准,具备指导带教审评员的能力;一般需从事药品技术审评工作或药品研发相关工作5年以上;一般需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10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5年以上。

(四)审评员:了解药品注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专业评价能力;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二条审评员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接受报名并按要求审查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工作技能实操等方式进行,考察一般采取个人信息调查、工作能力调研、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五)体检;(六)公示招聘结果;(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在总局网站、中心网站、其他招聘网站或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

(二)各招聘岗位报名并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达到3:1以上方可组织考试。

(三)招聘考试工作,应注重专业性特点,体现岗位适配性。

考官选择应体现多样化,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四)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五)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等招聘环节,均按要求进行公示。

招聘结果公示的内容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毕业院校、专业、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审评亟需的高层次人才(海外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引进,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岗位条件,并执行相应引进程序。

为满足审评工作特殊需要,中心可短期聘请外部专家作为审评顾问,解决审评疑难问题。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五条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规定,中心与审评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中心与审评员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聘用关系,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合同文本1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审评员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审评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也可由双方根据审评任务协商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审评员可以续聘合同。

审评员(主审审评员、审评员)首次受聘时一般签订3年的聘用合同,并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以及3至9个月的见习期。

审评员在试用期和见习期内不独立承担审评任务,不执行相应绩效工资标准。

见习期结束后,根据考评情况,经中心与审评员双方协商一致重新明确岗位等级和档次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正式承担审评任务。

审评员在审评岗位的晋级或晋档,不再实行试用期和见习期。

第十九条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若确需变更,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新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与审评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二)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三)审评员按照国家规定退休或退职的;(四)审评员在合同期间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解除:(一)中心与审评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审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3.受到开除处分的。

(三)审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评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除上述情形外,审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解除聘用合同:1.从事与审评员身份不相符合的活动、损害中心形象和利益的;2.违反廉政纪律的;3.违反保密规定的;4.违法劳动纪律的;5.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审评任务或审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不接受岗位调整的;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评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中心,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审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不予批准或暂缓批准解除聘用合同:(一)审评工作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二)审评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三)审评任务涉及保密或尚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四)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终止、解除后,审评员人事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调转等工作,按照《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评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在解除聘用合同时办理工作交接。

解除聘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晋升第二十五条中心建立健全审评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审评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考核实行定期考核,可采取月度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业绩考核依据岗位职责说明书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期开始前制定绩效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评工作数量;(二)审评工作质量;(三)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作为审评员薪资发放、奖惩、岗位调整、竞聘以及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审评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中心申请复核。

第三十一条审评员可以参加中心各级审评岗位的竞聘,符合条件的可聘用到相应级别的审评岗位。

按照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等综合情况,审评员可以晋升岗位档次。

第三十二条审评员可以按照《总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薪酬待遇第三十三条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审评员薪酬待遇,体现审评员审评资历、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因素,保持不同岗位、不同级别及档次之间的合理薪资差距,薪酬待遇向关键审评岗位和特殊审评岗位倾斜。

第三十四条编制内审评员的薪酬标准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

编制外审评员的薪酬标准参考市场相当人员薪酬水平,同时兼顾审评职业荣誉感、学习发展机会等因素合理确定,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奖励等四部分构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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