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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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一、背景最高院公报2014年12期发布最高院于2011年审理的一起案件【(2011)民提字第344号】,在法律界引起轰动,很多人都有了司法实践已突破“禁止留押”的感叹。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看到该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时,都会想起前述公报案例。

笔者也不例外,同时会困惑该司法解释是否已改变了最高院在上述案件判决的裁判标准,否定其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此,在最高院依例出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之前,尝试着揣测一下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目的。

二、该条第一款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两个关联合同。

按最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答记者问中所述,“此种情形下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

”基于这一理解,出台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
1、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
2、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再起诉。
3、适用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不同点:
1、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
3、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不同点:
1、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
2、适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而驳回起诉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
3、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等。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驳回起诉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程序性判决,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二)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当受理的,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二)被告是否明确;(三)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四)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五)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2)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驳回起诉的条件1.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是指原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不明确被告不明确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

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有哪些规定?

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有哪些规定?

Creative imitation is not about others, but about transcendence and re-crea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有哪些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言外之意,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或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仍不能够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原告之诉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特殊情况下,由于无事实根据、超过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等原因,公民的诉讼请求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驳回。

在民事案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有如下的规定。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由于法律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中应引用什么法律条文,让审判人员无所适从。

我们认为,由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不同,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就不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对因无事实根据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中根本没有这些规定。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言外之意,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或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仍不能够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原告之诉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因此,对于无事实根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2)关于因超过诉讼请求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有规定,199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法律所作的立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并可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因此,对于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直接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诉讼时效的条款和“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即可。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热门城市:船山区律师顺庆区律师鼎湖区律师新河县律师镇海区律师惠阳区律师顺平县律师诸城市律师在很多人打官司的阶段,有时候会遇到被驳回起诉的情况。

有时会遇到原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后,司法机构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方并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等情况下)。

▲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定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浅谈在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浅谈在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浅谈在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余深发布时间:2008-05-20 09:58:56--------------------------------------------------------------------------------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需要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然而,我国法律对驳回诉讼请求并未做具体规定,故笔者拟在本文中就如何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依据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或反诉原告,下同)向被告(或反诉被告,下同)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被告所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不同,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可见,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取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立案后,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者间其他的区别笔者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根据审判实践,对于符合条件原告的起诉,立案受理后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仍无足够的证据(或证明力不足)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权利请求的,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第一种情况: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了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超过的部分应予驳回。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一、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1、定义不同:驳回起诉2、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3、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不同:驳回诉讼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而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形式;4、产生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

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二、裁定驳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对一些案件做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决定,使案件未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因此这两种裁判都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等相关方面。

一、不予受理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对一些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做出的裁决,即法院不对此类案件做出实质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有若干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当事人有诉讼权;2.当事人有诉讼利益;3.有明确的被告;4.诉讼请求与请求的事实、理由相符;5.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并未超出法定期限。

如果一案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则法院会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案件明确不能受理的情况,如同一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先后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已经确定、终局且对同一行政行为的事实、行为和法律适用有确定的认定的民事判决、裁定,等。

二、驳回起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程序审查阶段发现行政诉讼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其他法律规定,无法成立或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职权范围时,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起诉做出的处理决定。

驳回起诉是一种在程序审查阶段就能解决的纠纷处理方式,可避免相应的实质审理过程。

在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方面,《行政诉讼法》有以下的规定:1.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没有受理行政诉讼的资格的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2.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先后提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的;3.已经生效的同一行政行为,并已经依法适当公告的申请人提起的诉讼;4.经行政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不属于行政争议案件的;5.离职、辞职、退休等而请求恢复原工作或原职务的,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属于法院审判的。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解读"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2008-04-18 22:11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需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共同起诉被告,或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

共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是相互独立的,也可以是同一的。

共同原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共有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继承或遗赠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87)民他字第66号。

3、合伙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可参考案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612号案。

引自北大法意案例。

4、委托关系。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合同向对方。

5、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驳回诉讼请求了

驳回诉讼请求了

驳回诉讼请求了尊敬的法院:我方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有以下几点理由进行驳回:首先,根据我方的证据和事实陈述,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我们已经提供了相关数据和文件证明我方没有违约,而对方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而不应基于对方的主观猜测或猜测。

其次,对方的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必须是建立在合法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之上。

然而,对方的诉讼请求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因此应当被驳回。

再次,对方的诉讼请求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根据我方调查和证据,对方的诉讼请求可能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诉讼权利来达到其他目的,而不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

对方的诉讼请求可能与此情况相符,因此,应当以保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前提,将其驳回。

综上所述,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公正和合理的法律秩序。

希望法院可以依法裁决,合理处理本案。

谢谢!尊敬的法院: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我方再次强调以下驳回理由:首先,儿对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我方调查和法律判断,对方的诉讼请求并未能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或根据法律解释,其请求陈述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对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驳回。

其次,对方的诉讼请求违背了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

我们已经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我方没有违约或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而对方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或加以驳斥。

诉讼请求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之上,而不是凭空臆断或主观猜测。

因此,根据适用的证据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方的请求应当被驳回。

再次,对方的诉讼请求存在明显的过错和不合理性。

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对方的诉讼请求可能存在明显的过错或不合理性。

这种不合理的请求可能导致不公平或不公正的结果,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二十八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二十八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二十八开封楚女randan46201@【条文】《民诉法解释》第338条第2款: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法解释》第410条第2款: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诉权,因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也因判决、调解、诉讼和解、支付令生效、调解协议确认、代位执行、仲裁以及一审撤诉的同时声明放弃诉权而消灭。

诉权消灭后,不得再次起诉;诉讼仍在二审或者再审的,可以撤回或者驳回。

【理由】(一)诉权是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或者说是公民在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时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简单地说,是当事人起诉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明确提出了要保护诉权,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权保护的重视。

诉权有两层含义:程序意义的诉权又叫起诉权,实体意义的诉权又叫胜诉权。

(二)根据法律规定,诉权可以由他人行使(即诉讼担当),最典型的是《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可以由代表人参加诉讼。

又比如,夫妻一方以其作为共同财产管理人的资格,有权单独在涉及共同财产的诉讼中起诉或者应诉。

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担当还有:公民死亡后,仍然享有人格权,由其继承人担当诉讼;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死者的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有诉讼实施权;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胎儿的母亲有诉讼实施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诉讼法授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常常令人疑惑。

比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民事诉讼中又是法定代理人,而在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由其代理原告(未成年人)进行诉讼实在有悖常理。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法律常识: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

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

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

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

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八)重复起诉;(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发⽣民事纠纷,原告向⼈民法院起诉的,需要有明确的双⽅当事⼈的,需要列明⾃⼰的诉讼请求,向⼈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那么,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需要分情况予以讨论:1.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因原告本⾝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细化为“起诉⼈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系对向法院起诉的原告资格提出要求,⽽未针对被告。

例如,在抚育费案件中,母(⽗)亲诉⽗(母)亲或者孙⼦⼥(外孙⼦⼥)诉祖⽗母(外祖⽗母)要求⽀付或增加抚育费的情况时有出现。

这种情况表明双⽅没有抚育和被抚育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属原告主体不适格,后者属被告主体不适格。

所以,前者属原告没有抚育费起诉权,应裁定驳回起诉;后者有起诉权但属诉错或错列对象,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

事实上,原告告谁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是否适格是法院审查的问题。

原告所诉对象存在,即可认定有“明确的被告”⽽⾮“正确的被告”,其诉讼主体地位当⽆异议。

⾄于该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权者或义务⼈,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起,作为实体审理和实体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

只要原告明确“本案”即受害或受损事实与被告有关,在⽴案时,⽆需理解为被告必须是民事责任或履⾏义务的承受者。

如果送达的住址内确有被告此⼈,但现有证据证明此⼈与原告⽆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是本案被告;或者双⽅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双⽅约定的履⾏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等。

驳回起诉裁定书案例

驳回起诉裁定书案例

驳回起诉裁定书案例最近,有一起涉及驳回起诉裁定书的案例备受关注。

该案例涉及一位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这一裁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案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要了解驳回起诉裁定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或者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这是对于诉讼请求不合法的一种合法裁定方式,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

其次,我们要分析该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辩护意见。

在该案例中,原告提出了一系列诉讼请求,但被告提出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加以支持。

经过法院审理后,裁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因此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这一裁定充分体现了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客观公正性,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诉讼环境。

再者,我们需要深入分析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文。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法院的裁定理由和依据。

只有通过深入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最后,我们需要对该案件的裁定结果进行客观评价。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的裁定结果。

同时,我们也要尊重法院的裁定权和司法独立,不得对裁定结果进行主观臆断和非理性的评价。

综上所述,对于驳回起诉裁定书案例,我们需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尊重法律和司法,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希望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分析和讨论,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为维护法治社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积极贡献。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适用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适用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适用案例1:2011年5月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张某(甲方)向李某(乙方)提供30万元的货物,交易方式为付款后30日内交货。

同年6月13日,原告李某打人被告张某提供的账号30万元。

后,被告张某因其他原因未按时向原告李某交货。

2011年9月15,原告李某以被告张某违约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在与原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被告已经将自己是代表公司这一情况告知了被告,并说明自己是代表公司与原告进行交易,该批货物也是由被告所在的公司生产。

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陈丙及第三人陈丁、陈戊系兄妹关系,他们的父亲陈某于1992年11月13日去世,留下三间石墙房。

该三间石墙房一直由原告管理使用,原、被告及第三人未对该房产进行继承分割。

2012年10月,原、被告及第三人就其父陈某遗留的三间石墙房分割发生纠纷。

同年12月,被告陈乙将三间石墙房上锁,双方进一步发生争执。

2013年3月20日原告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三间石墙房。

法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其父死亡至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ldquo;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rdquo;之规定,驳回原告陈甲的起诉。

上述两个案例皆以驳回告终。

案例1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实体驳回。

案例2是驳回原告的起诉,是程序驳回。

实体驳回与程序驳回是务实中法院经常这样采用的两种方式,但两种方式的并非泾渭分明,法官掌握不好会损害当事人的权利,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

笔者将上述两个案例为例对实体驳回与程序驳回进行辩析,以期能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帮助。

驳回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是指原告起诉后,因一定的原因导致原告的诉权没有得到支持或者得到完全支持的情况,是发生在审判程序结束之后,属于实体问题,驳回诉讼请求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胜诉权。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杨恒彬燕鸣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裁判方式因在形式上具有某些相似性而常常被混淆。

比如,当遇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各地法院往往做法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得不到相同的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本文拟从诉权理论入手,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涵义、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一、关于诉权的理论在民商事诉讼中,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起诉权,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胜诉权,是指民事主体提请人民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实现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所产生的请求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具有独立性,它不依赖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存在,即使民事主体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具有独立性,其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就已产生,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

二、驳回起诉的涵义及其适用一)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杨恒彬燕鸣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裁判方式因在形式上具有某些相似性而常常被混淆。

比如,当遇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各地法院往往做法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得不到相同的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本文拟从诉权理论入手,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涵义、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一、关于诉权的理论在民商事诉讼中,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起诉权,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胜诉权,是指民事主体提请人民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实现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所产生的请求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具有独立性,它不依赖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存在,即使民事主体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具有独立性,其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就已产生,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

二、驳回起诉的涵义及其适用一)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哪些情形

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哪些情形

⾏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哪些情形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指⼈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但⼜不适宜对被诉具体⾏政⾏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种判决形式。

那么⾏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哪些情形呢?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哪些情形
(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的。

(2)被诉具体⾏政⾏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具体⾏政⾏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的。

(4)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七条⼈民法院应当在⽴案之⽇起五⽇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内向⼈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起五⽇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民法院审理。

第五⼗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政⾏为的执⾏。

但有下列情形之⼀的,裁定停⽌执⾏:
(⼀)被告认为需要停⽌执⾏的;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申请停⽌执⾏,⼈民法院认为该⾏政⾏为的执⾏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执⾏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民法院认为该⾏政⾏为的执⾏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执⾏的。

当事⼈对停⽌执⾏或者不停⽌执⾏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哪些情形”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还是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还是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还是裁定在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但是法院也可以驳回诉讼请求,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还是裁定的内容,欢迎阅读。

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还是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开庭审理,依据查清的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一种否定评价。

是一种常见的判决形式。

因此从定义上看,驳回诉讼请求应该属于常见判决形式的一种。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适用(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

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裁定驳回起诉后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需要向被告送达

裁定驳回起诉后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需要向被告送达

裁定驳回起诉后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需要向被告送达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相关法律文书是需要向被告进行送达的。

这是因为这些文书的内容涉及到被告的利益,必须保证被告在法律程序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最终判决、裁定文书,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这是司法公正和依法审判的重要体现。

驳回起诉属于裁定文书的一种,因此,法院在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后,必须将相关文书送达给被告,以便被告了解法院的裁定结果和可能对自己产生的影响。

其次,裁定驳回起诉的文书也具有告知义务。

在司法程序中,被告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法院的判决、裁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被告应当第一时间获知这些文书的内容。

而裁定驳回起诉则意味着法院不认为被告有违反法律的行为。

如果被告不知道法院的最终权利,可能会继续面临无辜的指控,甚至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送达相关文书可以让被告及时了解裁定结果,从而有效保障被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送达裁定驳回起诉文书还有劝告作用。

裁定驳回起诉的文书可能意味着当事人的诉求得到了法院认可,也可能意味着当事人的诉求经过法院审查后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后一种情况,送达文书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的认识自己的权力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裁定驳回起诉的相关法律文书必须向被告进行送达,以保障被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也具有告知和劝告作用。

这一举措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和依法进行。

此外,在文书送达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一些实际问题。

如何正确、及时地送达文书,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保障。

法律规定,送达裁定驳回起诉的文书,可以采取邮寄、当事人亲自领取等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选择恰当的送达方式,需要充分考虑到被告的住所以及可能面对的困难。

对于居住在市区的被告,可以采取当事人亲自领取的方式,既方便又快捷。

而对于居住在偏远地区或者生活困难的被告,应当考虑采用邮寄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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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含
义是什么
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起诉请求不合理,要驳回当时人的起诉请求。

但是究竟是选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选择裁定驳回起诉,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选择。

那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含义是什么?两者有什么区别?为您解答。

▲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含义是什么?
(一)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
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
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有什么区别?
(一)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二)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和第124条规
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三)文书处理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四)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

弄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含义和区别对人民法院判定案件当事人的起诉请求至关重要。

不同的情况适合不同的驳回起诉方式,法院要实事求是,依据实际情况而定,维护人民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含义和区别的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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