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的十个问题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整理编辑:董国女律师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
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难题与破解路径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难题与破解路径土地征收是指基于公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征收制度相比,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却造成了诸如“卖地式”土地财政、农民所得补偿无法维持生活等问题,实践证明,建立良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无论对国家公益的实现还是对村民私益的保護都有着重要意义。
标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难题;破解路径1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征地补偿范围狭窄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些都是可以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实际上农民承担的损失远远超过这一点,如耽误工作引起的损失、经营损失、预期的土地收入等。
这些间接损失不包括在补偿范围内。
1.2补偿标准偏低目前我国大部分具体实施的农村土地征收方案是根据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年产值明确了补偿和安置费标准。
这种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考虑到土地自身所具有的潜在价值,完全忽视土地潜在巨大价值,原土地使用者所获得的补偿只占到土地巨大价值的极小比例,长此以往,会导致贫穷进一步加剧,进而使社会出现更多不稳定因素。
1.3补偿方式单一从国内现有征地补偿办法来看,主要有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劳动就业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很难承担农民安置的任务,直接给钱是比较妥善的方法。
然而,单纯依靠货币补偿来维持农民未来生活,这种解决办法难以持续,时间久了农民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他们未来的生活也令人担忧。
目前,我国的农民征地补偿方式仍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更加注重进一步完善农民征地补偿制度,并把它落到实处。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概述2.1完全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基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理念,认为相关权利人因公益受到的“特殊牺牲”,国家需全部补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以及与征收标的物有间接联系的其他非财产损失,使其能以该补偿重新恢复与征收标的物被征收前同等水平的财产状况。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违法征地,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农民补偿资金,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纠正和解决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问题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
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
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
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
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
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
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
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
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甚至无帐可查。
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由于拨付环节过多,失地农民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挪用、克扣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10个常见问题解答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10个常见问题解答目录一、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突出问题有哪些?二、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三、如何看待有关征收补偿的地方性规定效力?四、征收补偿中哪些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告什么、如何告、哪个阶段告?五、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如何保护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六、如何准确把握被告主体资格,怎样依法区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七、如何准确把握起诉期限,怎样引导当事人在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解决征地纠纷?八、如何准确把握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审查标准和审查强度,依法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九、违法强制拆除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十、其他涉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一、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突出问题有哪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引发的行政案件,是当前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方面, 此类案件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重大利益,矛盾易激化,纠纷周期长,化解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较为原则,且部分规定明显滞后,补偿标准和范围确定与计算方式不合理,征收与补偿程序制度不完善等,导致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人民法院司法监督难度大。
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补偿标准和补偿内容差异较大,且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具体形式,各地所作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名称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对于审什么、如何审认识不一。
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既不利于被征地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尽快稳定,还不利于人民法院定分止争,也不利于及时引导征地补偿纠纷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和纠纷实质化解。
同时,三巡辖区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不少反映地方特色的征收与补偿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征收与补偿程序,促进了纠纷实质解决,较好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但又给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带来新的挑战。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
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政府或者相关开发企业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收土地,对因征地而需搬迁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物质安置补偿。
征地安置补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将就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不多样化。
目前在征地安置补偿中,补偿方式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缺乏其他形式的多样化补偿方式,不能满足搬迁农民的实际需求。
3. 安置政策不完善。
部分地方在搬迁农民的安置政策上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导致搬迁农民在安置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影响了其生活和发展。
4. 征地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着征地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可能存在着违法征地的情况,影响到农民的合法权益。
5. 监督不到位。
在征地过程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征地安置补偿中的不合理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4. 规范征地程序。
政府应加大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杜绝违法征地的情况。
针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只有加大对征地安置补偿的监督和规范力度,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征地安置补偿制度得到更好的运行和发展。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当政府需要动用土地资源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和改善。
下面将针对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多以土地征用的类型、地理位置以及土地肥沃程度为依据,这种补偿方式对农民的劳动力、资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没有考虑进去,导致农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建议将补偿标准调整为综合考虑土地价值、农民劳动力、资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因素的综合评估模式,以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公平性不足。
在征地安置补偿中,一些农民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导致在协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补偿金额不合理,无力维护个人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增加政府公益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同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农民在补偿协商中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补偿的公正和合理。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缺乏透明度。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不透明现象,农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应该积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及时向农民解释有关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的相关细节,并提供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确保征地安置补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安置环境差。
在征地后的安置过程中,农民往往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方式,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医疗、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下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过程中要重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前规划和布局好医疗、教育、就业等配套设施,使农民能够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空间。
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透明度以及安置环境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针对农村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法规已经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农民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析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1. 补偿不公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一些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导致补偿不公,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2. 权益保护不力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是强势的一方,农民的小产权利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会采取不当手段,对农民实施威胁恐吓,使得农民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 补偿方式单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地方只关注到了对农民的经济性补偿,忽略了对农民的社会性和心理性的关怀。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关系和心理压力没有得到及时化解。
二、解决建议1. 合理设定补偿标准政府应该根据国家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合理设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 维护农民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4. 多元化补偿方式政府应该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充分考虑农民的社会和心理需求,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让农民在失去土地的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和心理支持。
5. 完善农民安置政策政府应该完善农民安置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融入城市生活,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补偿标准不合理、权益保护不力、补偿方式单一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规范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国家要 求为标准进行 ,被征收土地 人没有拒绝的权利 。五 是 安置众多 劳动 力的能力 ,经济 安置 较为可行 。经济补 偿也存 在着弊 端 ,一 旦金钱 用尽后 ,农 民将 失去生活 的基本 来源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必须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二、农 村土地征 收 补偿存 在 的 问题
了具体规 定 ,但是补偿原则还 未清 晰的罗列 出来 ,土 地承包 活时会采取信 访 、行政复议等 方式来要挟政府发放基 本生活
人和集体 经济组织获得补偿 的界限模糊 ;婴儿 、农嫁 居等身 费 。
※基 金 项 目:河 北 省 软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项 目 ( 目编号 : 147 0 D一 3 项 1 52 2 4 )
便。本文从确认 宪法原则 、提 高征地补偿标准、 完善土地征收 的补偿 方式和 安置方式 、完善征地补偿的程序 与救 济途 径等方 面 出发 ,讨论 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问题 的最佳方案。
关键 词 :土地 征 收 农 村 土 地征 收补 偿 法律 现 状
一
、
农 村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一
27 —
l 士地 同 鼍 1
( )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混乱 四
农盈 经 济
份 的分配 权问题 尚未得到 有效 的解决 ,缺 乏相 关法律条 文 。
村 有相关文献显示 ,早 在罗马法时代就 已经 开始执行土地 《 民委 员会组织法 》பைடு நூலகம்现 阶段解 决补偿 原则较 为常用的 标 征收补偿制度 。著名 法学家格劳秀斯提 出的言论 和相关著作 准 ,村民代表大会有补 偿分配权 。土地征 收法律的缺失 导致 为土地征收提供 了一 个大方向 。他 的观 点是 从领主的角度 来 经济 问题变得越愈复 杂 ,有些被征收土 地所有人不满意补 偿 障碍 。 考虑 ,一切 臣民都要在 “ 公共用途 ”的标准 下将私有土地提 结果 而采取过激行为 ,对征收土地行为设 置了一定 I 供给领主 ,领主 也将给予臣民一定 的补 偿。十八世纪之前 的 法律没有明确规 定私 人土地的征收 问题 。在 经历了法 国大革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照《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 国 中关 于 界 定 “ 共 利 益 ” 公 的
方 式 . 取 一 方 面 列 举 公 共 利 益 的 池 . 一 方 面 义 对 公 共 利 益 采 另
和 程 序 都 提 出 了改 进 。 但 是 , 于 我 国 在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方 面 缺 由
出 申请 ,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只 要 “ 取 意 见 ” 可 。 文 件 中也 则 听 即 没 有 规 定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是 否 应 履 行 听证 告 知 的义 务 。而且 在 征 地 实 践 中 , 于被 征地 农 民在 文 化 素 质 、 律 意 识 、 与能 由 法 参 力等 方面 的欠缺 , 即使 参 加 听 证 会 , 很 难 在 征 地 程 序 中 维 护 也 自身 的权 益 。
虽 然 国 土 资 源 部 《 于 进 一 步做 好 征 地 管 理 工 作 的通 知 》 关
(00年 6月 ) 定 , 认 真 做 好 用 地 报 批 前 告 知 、 认 、 证 工 21 规 要 确 听 作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地 报 批 前 认 真 征 履 行 程 序 . 分 听 取农 民 意 见 。对 于 是 否举 行 听 证 会 , 看 被 征 充 要
13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的 司法 救 济 程 序 不 完善 .
乏完善 的法律 规范 , 地 征收过 程中仍存 在诸 多问题 。 害 了 土 侵 农 民合 法权 益 、 发 农 民集 体 上 访 事 件 时 有 发 生 。 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 0 5年 《 于 审 理 涉 及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关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价值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
大) 的 收益 , 但 在 分 享 土 地 的转 让
的侵 蚀 ,所 以具 有 强 烈 的土地 农 民所有 制 的意 愿 。因此 , 若 能从物 权 的 角度 对 承 包 土地 使 用 权 给 予
准 确界 定 ,赋 予农 民 的 土地 就 可
收益 或 增值 时 ,却 往 往 忽视 了被
一
3 0 %。 农 民只得 5 %一 1 0 %。 政 府 和 失地 农 民/ 被拆 迁人 之 间没 有 实 现 公 平 交易 ,利 益 分配 机 制 的缺 失
用 , 使用 性 质 发 生 了根 本 改 变 , 土 地 的价 值 大 幅 提 高 .因而 产 权 界
小 ,因此 继 续 坚持 土 地 的集 体所 有 制是合 算 的 。据有 关调 研发 现 , 多 数 远郊 农 民认 为 进 一 步界 定 农
存 在于 “ 公共 领域 ” 。 随 着 土 地 征
只是 取 决 于 资 源 的 经 济 价 值 , 还
有 其 界 定成 本 大 小 .即 资源 的净 价值 ( 净 租) 。界 定 土 地 产权 的成 本 主要 包 括 : ( 1 ) 会议( 村 民大 会 、
此 ,应 当将 集 体 的土 地权 力 真 正 从 制 度 上 归还 给 农 民 。并 且 与土
征地 农 民或被 拆 迁 人 的利 益 。仅补偿 ,没 有 保 障农 民 随土 地 增 值 而 分享 这 种 收 益 ,引起 了失 地 农 民或 被拆 迁 人 对 政 府 的不 满 。世 界 银 行 的移 民和 社 会 政策 高 级 顾
通 过 产权 的交 易 和分 配 而 分 享 了 工 业 化 和城 市 化 带来 的利 益 。 因
、
产权制度 : 农 民土 地 权 益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拆迁居民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
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居民拆迁安置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实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前不久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征地拆迁中不稳定因素的成因经过对我区已拆迁完毕和正在拆迁地区的调查发现,我区的征地拆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工作有力,补偿措施到位,思想工作细致,因此工作开展得相对比较平稳和顺利,许多拆迁地区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绝大多数被征地和拆迁人对这一工作都比较理解和支持。
如我区的周良庄镇在这几年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信访率为零。
但是也有有一些地方拆迁工作遇到很大阻力,征地拆迁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其成因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偿标准的差异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难度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得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因此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相对较少。
但法律对拆迁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仅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上,国务院制定了拆迁法规,各省、市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了各地的实施条例,而在集体土地征用拆迁中仅由各市级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同一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尽相同,这就给基层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失地居民普遍存在后顾之忧从我区周边农村尤其是城中村的状况来看,很多农民靠出租房屋、铺面或者利用临街的地域优势开店建厂,就可以维持日常的生活。
征地拆迁之后的农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村民,他们既不能从事农业生产,也不能靠土地获取经济收益,手里没有了谋生的生产资料,生活水平自然会下降。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摘要】征地安置补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要征地安置农民。
在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足、安置房质量问题、征地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提高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加强安置房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等。
未来发展方向应该是不断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需要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问题、标准、安置房质量、农民权益、改善建议、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城市化或者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为了征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而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安置和补偿。
在中国,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亟需深入研究和解决。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中的问题主要包括补偿标准不足、安置房质量问题、征地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方面。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前景。
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对于改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重点分析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希望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为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找出影响农村征地安置的核心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建议。
通过研究,我们旨在促进征地安置政策的改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安置房质量,提升征地安置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推动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问题进行系统剖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地安置工作提供有益建议和倡导,为农民利益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征地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征地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征地问题是指在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政府或开发商通过法定程序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征收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征地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1.低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过程中,有时政府或开发商只按照农用地标准进行补偿,忽视了土地的实际价值。
这导致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经济受损。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以及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农民实现可持续发展。
2.强制征地和信息不对等:在一些地区,征地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政府或开发商未能与农民充分沟通,并通过强制手段征地。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在征地之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咨询,与农民进行积极沟通,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安置和就业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3.土地流转难题:征地后,农民常常面临着土地流转问题,由于缺乏土地产权保护和土地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农民很难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人,无法充分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土地市场机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并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的便利条件和法律保护。
4.地上和地下资源开发冲突:有些地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征收土地用于开发地上资源,但忽略了地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强对地下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确保地上和地下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总而言之,解决征地问题需要政府、开发商和农民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征地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开发商应尊重农民的权益和利益,在征地过程中与农民充分沟通,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农民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征地问题,实现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等进行合理安置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和农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在实际的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人们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
我们有必要对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
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征地补偿标准上存在违规操作,或者是缺乏对农民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和调查。
2. 安置安居条件差。
农民被征地后的安置地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健全、公共服务配套不足,影响到了农民的正常生活。
有的甚至出现了安置点建设不合理、居住条件差等情况。
3. 补偿款发放不及时。
在实际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或企业迟迟未能按时发放征地安置补偿款,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甚至影响。
4. 参与决策权不足。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很多时候农民的意见往往得不到足够地重视和采纳,甚至在安置地选址、补偿标准、安居环境等问题上,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
1. 合理制定和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深入农村地区,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并制定出能够满足农民基本需求的征地补偿标准。
标准应该体现出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2. 加强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和企业在选择安置地和规划建设的时候,要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对安置地的基础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提高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3. 严格督促补偿款及时发放。
政府应当对补偿款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能够按时收到相应的征地安置补偿款项,避免因为迟迟未能得到补偿款而影响到农民的正常生活。
4. 加强农民参与决策。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当充分倾听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将他们作为征地安置政策的主要参与者,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民意满意度。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不断加速,农村征地拆迁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农村征地拆迁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关系到数以亿计的农民利益和权益的大事。
现实中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农民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等。
本文将就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1.不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对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导致征地拆迁补偿金额过低。
有的地方甚至将农民的土地价值定得非常低,这种做法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2.强制性征地拆迁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村征地拆迁采取了强制性手段,导致部分农民被迫放弃自己的土地,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3.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不合理或者强制性征地拆迁,导致了土地流转、农民迁徙等问题,进而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4.农民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合作,导致农民的利益被忽视,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应该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合理评估土地价值,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补偿。
2.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征地拆迁。
并且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征地拆迁程序合法合规。
3.强化社会稳定保障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注重社会稳定,采取措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迁徙得到合理安置,并在程度上补偿其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要强化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监督开发商合法开发,保障农民权益。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政府加强对农村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影响到千千万万的农民的利益。
政府应该充分重视,合理制定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加强监管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措施。
在实施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拆迁补偿不公、信息不透明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就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 拆迁补偿不公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或开发商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另一方面是由于权力不对等导致拆迁补偿协商的不公平。
由于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能力不足,导致他们在补偿协商中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剥削,这就使得农民在拆迁过程中获得的补偿并不合理。
2. 补偿款分配不合理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或拆迁单位的贪腐现象,另一方面是由于补偿款的分配不符合实际情况。
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款往往被滞留或挪用,导致农民无法及时获得应得的补偿款,甚至出现了一些暴力拆迁事件。
3. 信息不透明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或拆迁单位不向农民充分透露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是由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些程序和规定并不清晰。
这使得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也难以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建议1. 建立健全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针对拆迁补偿不公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能够按照公平的标准获得应得的补偿。
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补偿机制和制度,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2. 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机制3. 加强信息透明和合法程序的保障针对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信息透明,完善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也能够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征地补偿的报告
关于征地补偿的报告一、征地补偿是啥征地补偿啊,就像是土地的“离职金”。
土地对于咱农民朋友来说,那可是宝贝。
祖祖辈辈都靠着这片土地生活呢。
这地突然被征走了,就像家里的顶梁柱没了,那肯定得给点补偿才对呀。
这补偿可不是随便给给的,它包含好多东西呢。
1、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就像是土地本身的价值体现。
咱这地,有肥沃的,有贫瘠的。
肥沃的地能种出好多好多粮食,那它的价值就高,补偿款也就应该多一些。
比如说,一块好地,每年能产很多粮食,要是被征走了,那农民朋友损失的可不仅仅是这一年的收成,还有以后很多年的呢。
所以土地补偿款得合理计算。
2、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可多了去了。
有农民朋友辛辛苦苦盖的房子,那可是一砖一瓦建起来的。
还有地里的果树,那果树可不容易,从一棵小树苗长成能结果的大树,得花多少年的心血啊。
每一棵果树都像是农民朋友的孩子一样,到了收获的季节,那果子就是农民的希望。
要是征了地,这些房子和果树就得有相应的补偿。
房子得按照建造的成本,加上一些合理的增值部分来补偿。
果树呢,得看树的品种、树龄、产量这些因素。
比如说一棵老苹果树,每年能结好多好多苹果,那这棵树的补偿就不能少。
3、青苗补偿青苗就是正在地里长着的庄稼。
像小麦啊,水稻啊,这些都是农民朋友的心血。
他们春天播种,盼着秋天能有个好收成。
如果在庄稼还没成熟的时候就征地了,那这些青苗的损失也得补。
这青苗补偿就看是什么庄稼,种了多少面积,还有大概的产量来计算。
二、征地补偿的标准咋定1、地区差异不同的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可不一样。
就像大城市周边的土地,因为土地值钱啊,可能补偿就会高一些。
为啥呢?因为大城市发展快,土地的利用价值高。
比如说在一线城市的郊区,那一块地可能被用来盖高楼大厦,那这地的价值就蹭蹭往上涨。
而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土地的价值相对低一些,不过这也得看当地的发展潜力。
要是当地有什么旅游资源或者特色产业,那这土地的价值也不能小瞧。
2、政策影响政府的政策对征地补偿标准影响也很大。
土地征用问题整理
土地征用问题一、当前土地征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土地征用过多、过滥,失地问题严峻(二)征而不用现象普遍,土地大量闲置(三)开发用地获得困难,成本过高(四)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损失严重(五)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六)补偿金发放监管不力,克扣、贪污现象严重(七)腐败现象严重、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二、影响(一)极大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二)严重影响耕地保护(三)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四)严重危及社会稳定三、原因分析1、畸形的政绩观在作怪。
部分领导干部缺乏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绩观念,急于把眼前的形象工程搞起来。
对地方干部的政绩考核主要是看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成果,而在保护耕地、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缺乏相应的考核内容。
这就难免造成部分领导重经济发展,轻耕地保护;重为政府创收,轻农民权益;重自身升迁,轻农民的生计。
2、土地征用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当前造成土地征用中种种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征地的权力受不到有效的制约,可以随意决定是否征地、如何征地、是否给予或给予多少补偿:3、宪法对补偿未作明确规定,补偿立法漏洞较多。
由于没有宪法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其他的统一立法,导致许多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形没有相应立法规定,使失地农民所遭受的重大损失有时根本得不到任何补偿。
5、政府单方定价导致补偿标准不合理。
政府单方定价是导致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损失严重的根本原因。
6 、补偿金发放程序存在缺陷,监管不力。
现行补偿金发放程序环节过多,时限不明确。
补偿金被克扣、贪污及滥用现象严重。
7、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司法监督。
由于监督制度不健全,即使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在征用与补偿时也不依法办事。
其中最关键的是缺乏公正的司法监督。
8、土地税费制度不适当。
按照当前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收益大部分留给地方,就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收费具有很高的积极性。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要解决土地征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认真领会并全面贯彻十六大报告,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认真落实全会关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决定。
青苗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
青苗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引言青苗补偿标准作为一项农村经济政策,旨在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因短缺土地而导致的收入减少问题。
然而,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公等。
本文将对青苗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问题一:标准不合理1.1 补偿标准与实际收入不匹配当前的青苗补偿标准主要以农民原有土地数量为依据,忽视了土地质量和农民的实际收入情况。
这导致部分农民因土地质量较差而无法获得足够的补偿,进一步加剧了贫困地区的贫困问题。
1.2 补偿标准缺乏差异化青苗补偿标准的一刀切做法,忽视了不同地区的差异性。
不同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土地利用方式应当引起不同程度的补偿,然而当前的标准并未考虑这一点,导致补偿不够精准。
1.3 补偿标准缺乏长期性青苗补偿标准的实施周期较短,往往只有一两年。
然而,贫困地区的农民需要更长时间来适应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短期的补偿难以解决他们的真正困难。
问题二:补偿不公2.1 补偿标准缺乏透明度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过程缺乏透明度,农民难以获得相关信息,无法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补偿金额的合理性。
这种缺乏透明度使得补偿结果容易受到腐败行为的干扰,加剧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2.2 补偿资金分配不公平当前的青苗补偿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和分配,由于资金分配主体不完全独立、透明,导致资金的分配过程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一些地区获得的补偿资金过多,而另一些地区则没有得到相应的支持。
2.3 补偿标准不公正当前的青苗补偿标准未能充分考虑农民的劳动投入和产出,无法客观地衡量农民因土地流转而获得的利益。
这导致一些农民因为个人条件的差异而在补偿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问题三:补偿效果不明显3.1 补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青苗补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不健全,部分资金被滥用、浪费或挪用;另一方面,一些农民由于对新的生产方式和技术的陌生或缺乏培训,未能充分利用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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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的十个问题舆论良心泛滥,但好像搞错了对象。
若提高征地补偿10倍,则恰好位置出在城市发展区域内的只占5%的城市近郊农民可以一夜暴富,但是全国绝大多数农民是没有办法分享到农地非农使用的收益的。
2012年11月29日,全国各大门户网站均头条转载了《京华时报》的报道:“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将修改,或提高10倍”(原标题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改获国务院通过”),2011年11月30日,《环球时报》国际论坛发表郑风田教授“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理应更高”一文,认为不仅应该大幅度提高农村征地补偿,而且应该破除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垄收权,允许农民直接与用地单位协商解决建设用地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改远不只是涉及到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问题,也绝对不只是土地政策上的小修小补,而是涉及到中国城市化方式,涉及到中国能否走出中等收入陷阱,涉及到中国土地制度宪法秩序的大问题。
其中有十个问题不能不问。
第一个问题:农地变城市建设用地是中国史无前例的城市化的必然要求。
最近20年应是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20年,即是说,中国每年将有近1000万人进入城市,到2030年,中国的城市化率将由目前的50%上升到70%左右,那个时候,中国将大致完成城市化。
城市化既是人口的城市化,也是土地的城市化。
也就是说,未来20年,随着城市扩张,必有越来越多农地被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
20年后,随着城市化的完成,城市平面扩张停止,城市不再需要征收农地,城市发展将主要以城市建设用地内部调整及内涵式发展为基础。
中国正在进行史无前例的高速城市化,征收农地为城市建设用地是必然的、必须的。
第二个问题:中国城市化还要征收多少农地和产生多少失地农民。
因为土地位置不可移动,城市平面扩展必须征收城郊农民的土地。
按最高每年征收600~700万亩农地来计算,未来20年将要征收大约1亿亩农地为城市建设用地,其中耕地约6000万亩。
6000万亩耕地相当于中国大约20亿亩耕地的3%,其中涉及的人口大约为5%左右。
换句话说,未来20年征地将形成占农民总数5%左右的大约4000万的失地农民。
相对于史无前例的规模巨大的中国城市化来说,6000万亩耕地和4000万失地农民,都不是特别庞大的数据。
这6000万亩耕地或大约1亿亩农地能否顺利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对于中国能否顺利完成城市化具有极其关键的意义。
第三,能否又快又好地城市化。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不错,城市建设也不错,虽然其中问题也很多。
当前中国土地制度安排中有一个重要的制度是土地用途管制和计划用地管制,即国家为保护耕地,保持城市经济的合理密度,而由中央向地方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保持偏紧的建设用地供给,从而使地方城市建设用地有一定程度的稀缺,稀缺产生价值。
这样一来,随着城市扩张,处在特定位置的城郊农村因其区位优势和建设用地稀缺,而使农地非农使用可以形成巨大增值收益,这个收益可以高达每亩数百万元。
城郊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可以有两种分配办法:一是在现行征地制度安排中,地方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卖地,农民得到一小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得到大头,地方政府用此土地增值收益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二是按现在学界很多人的设想,让农民得增值收益的大头,政府得小头。
因为增值收益巨大,得大头的城郊农民很快就可以一夜暴富,成为地地道道的土地食利阶层。
地方政府失去土地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就无力再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现行的政府得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大头的征地制度安排,正是当前中国城市可以有良好基础设施的前提。
包括水、电、路、气、下水道等等,都是投资巨大的构成城市良性运转的前提是为生产生活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之所以可以在全球化中具有竞争力,过去是依靠廉价劳动力,现在则越来越依靠相对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
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有效率、经济有活力、生活有保障的基本条件。
若按照土地市场价值给失地农民以补偿,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就不再有。
城市可以继续扩张,但没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扩大的城市就不只是脏乱差的问题,而且基础设施建设没有保障,交通不便、电力不足、排涝不畅、环境不良,等等,将导致严重问题。
中国目前只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的城市化可以与欧美日媲美,正是拜土地财政之所赐。
第四,土地财政或房产税?除了土地增值收益应该归谁以外,还有一个就是土地强征的问题。
因为土地位置不可移动,若不允许强征强拆,处在特定位置的农民完全可以坐地要价,即本来土地市值只有100万/亩,他可以要200万元/亩,甚至更高。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可以强征,经营性用地不能强征。
经营性用地不允许强征,就是说,要让转化为经营性用地的城郊农民获得土地的全部非农使用增值收益。
若如此,即使为公益性建设征地,也必须按经营性用地的市值给失地农民补偿,不同之处仅是,农民若当钉子户,可以强征强拆。
若按经营性用地的补偿来征收用于公益性建设用地,则当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就不只是没有土地财政来投入,而且要花极大量的财政收入去高价征收农民土地。
一般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中,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各占1/3,若农民可以自主进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使用,并获得全部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则地方政府不仅不再有之前低价征地高价卖地所形成的土地财政,而且还必须高价去征收用于公益用途的农民土地。
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两个严重问题:第一是地方政府从哪里拿钱来征收农民土地?第二是城市发展所必须的昂贵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又从哪里来?地方政府不可能自己造钱,办法只有一条,就是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其中一个办法就学习欧美日国家,对城市所有占用土地和房产的市民征税。
这个税额还不低,按现在的标准框算,每户每年要缴纳2~3万元。
而当前拜现行中国土地制度之所赐,因为城市不断扩展,城郊土地被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的大部分被地方政府所得,从而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与欧美日有两个显著不同点:一是欧美日的城市化早已完成,不再需要征地,因此不再有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20年后,当中国城市化完成之后,中国也不再有此增值收益;二是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已经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土地食利阶层也已被消灭。
简单地说,城郊土地本来就不是农民的,农民没有理由要求独占因为城市化发展所带来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
正是借土地财政,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才不用向市民征收高额房产税和土地税。
第五,我们需要再造出一个土地食利阶层吗?那么,失地农民的利益怎么办?当然要保护失地农民合法的利益,且要合情合理。
所谓合法利益即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安排中,农村土地属于村社集体所有,农民有农地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经由国家征收,将农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然后再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流通。
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安排中的宪法秩序,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
按此法律制度的规定,征地中只应按土地农业产值进行补偿,最高为农业产值的30倍,即大约每亩6万元。
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情合理。
农民土地被征收,不仅失去了从事耕作所可以获得的收入,而且生活方式往往要改变。
而且心理上也需要调整,其中一个重大的到目前为止没有完全解决好的心理调整是,一旦失地农民拿到巨额征地拆迁补偿,他们往往很快即提高消费,甚至于黄赌毒泛滥,导致严重后果。
中央因此提出,要让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要改变征地拆迁补偿的方式。
地方政府在给农民的征地补偿中除按规定补偿以外,还可能拿出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农民购买城市社会保障。
从目前征地情况来看,尤其中西部的中小城市,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征收农民土地所给予农民的补偿大都按下限,补偿比较少,失地农民的状况不太好。
而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农村,失地农民大都可以获得巨额征地拆迁补偿,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高于一般城市市民,更高于外来农民工。
以郑风田所举深圳农民的例子,深圳市30万原住民,现在几乎每户都有价值数百上千万元的住宅,他们每年租金收入平均下来以十万元计。
这些失地农民大部分靠出租房屋来获得收入,他们的状况不仅远好于外来农民工,而且也好于一般深圳市民。
也就是说,即使按照现行土地制度安排,失地农民的状况也不算差。
当然应该进一步提高中西部中小城市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这在现行土地制度框架下通过微调即可解决。
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并非要让失地农民变成户户千万的仅靠土地租金让子子孙孙食利的新的土地食利阶层。
如果操作不当,当前因为城市快速发展带来城郊农村土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就可能制造出一个城郊土地食利阶层。
而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城市运转,又不得不向一般市民征收高额房产税。
问题是,我们本来没有这个土地食利阶层,现在为什么非要制造出一个来?在现行土地制度下面,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农村(更不用说城中村了),正在形成这样一个特殊的利益远高过外来务工人员甚至城市市民的土地食利者,我们为什么还要强化他们的利益,扩大他们的利益?尤其是,这种扩大是以农民的名义来进行的。
而农民这个中国最庞大群体的90%的土地是不可能被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从而不可能享受到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的,且这个庞大农民群体中,几乎户户有人进城务工经商,他们的房东正是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的失地农民。
我们应该关心真正弱势的、无法分享土地非农增值收益的、占农民总数90%以上的农业型地区的农民。
可以分享到土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的、只占农民总数大约5%的、实际上极其强势的沿海和大中城市近郊农民,却借农民弱势这一道德话语,获得了巨大的道义上的支持。
这很吊诡。
第六,中国的制度红利。
当前中国之所以可以成为全球化中的优等生,很重要一点是现行土地制度安排包括征地制度,可以将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剩余以土地财政的形式掌握在国家手中,并因此用于建设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
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不仅为市民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而且使城市可以高效运转,可以为生产提供良好载体,并推动城市进一步扩展。
如果中国没有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土地仍然是私有制的,城市扩张即使可以强征农民土地,也应按土地市值给农民补偿,则,这部分土地位置恰好处在城市近郊的农民就可以轻易获得巨大土地增值收益成为土地食利者,而城市本身的建设将困难重重。
这也是为什么一般发展中国家城市建设不好,且已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原因。
与郑风田发表评论的同期《环球时报》第11版题为“中国十年内或丢‘世界工厂’地位”的报道,其中举例“伴随中国工资水平的快速增长,东盟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如今比中国低得多。
制造业正在从中国转移到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东盟国家。
2000年全球销售的耐克鞋中,有40%产自中国,13%产自越南。
现在越南制造的耐克鞋比例为41%,中国为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