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题库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题库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9c2c49c6c175f0e7cd137d9.png)
题库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一、单选题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下列哪项不属于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______(D)A.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B.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C.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D.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小汽车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下列哪项不属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______(C)A.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B.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C.纵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D.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______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D)A. 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 ______,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B)A.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B.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C. 监事会D.董事会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______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56ed557c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8f.png)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在我国,企业法人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同类型。
其中,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或者参股控股的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或参股控股的企业。
其中,控股是指该公司的股份控制权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而参股则是指该公司的股份控制权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持有的股份。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当时,国家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大量私营企业被国有化,国家开始出资或参股控股企业来推动社会主义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成为中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定标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是在企业管理中,工作人员认定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企业性质首先,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与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有关。
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由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权,因此归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员工才能够享受国有企业的待遇。
2.用工形式其次,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与用工形式有关。
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采用正式合同工、非正式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不同用工形式。
仅正式合同工和非正式合同工才有机会获得国有企业员工的身份和待遇。
3.任职资格最后,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与个人职业能力有关。
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要求员工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能力,所以个人的资质和能力也是认定标准之一。
以上三个方面都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工作人员认定的主要标准,而具体的认定流程和标准则要根据不同公司制定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职务犯罪认定问题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职务犯罪认定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ea73ec23647d27284a735106.png)
依 照 法 律从 事公 务 的 人员 .以 国家 工作
人 员论 。 ” 国有 控 股 、 参股 公 司 中 的人 员
、
有 企 业
就 属第 二 款 所 说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即 国 有公 司 、 业 、 业 单 位 委 派 到 国有 资 本 企 事
院 审判 委 员 会 在 对 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委 派 关 系 的 性 质 和 委 派 形 式 的 存 在 。 者认为 , 一 , 笔 其 委派 主 体 特 定 。 须 必
是 国家 机 关 、 国有 公 司 、 企业 、 业 单 位 , 事
请 示 的 批 复 中 , 出 :在 国有 资 本 控 股 、 指 “ 参 股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管 理 工作 的人 员, 除受 国家 机 关 、 有公 司 、 业 、 国 企 事业
有 公 司 依 照 现 代 企 业 制 度要 求 改制 成 为 国有 控 股 公 司 、 有参 股公 司 国 对 于 改 为
的 企业 , 疑 属 于 国有 企 业 , 国家 工 作 无 其
人 员 范 围 应 按 国 有公 司 、 企业 的范 围认
新 《 法 》 9 条 对 国 家工 作 人 员 作 刑 第 3 了 界 定 :本 法所 称 国 家工 作 人 员 。 是指 “
国 家 机关 中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国有 公 司 、 企 业 、 业 单 位 、 民 团体 中从 事 公 务 的 事 人 人 员 和 国 家 机 关 、 有 公 司 、 业 、 业 国 企 事 单 位委 派 到非 国有 公 J 1'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社 以及 其 他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af0fde4fe518964bcf847cf5.png)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款具体规定了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1、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1、3种范围的内涵是相对清晰的,比较容易认定。
而第二项即“受委派”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分歧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中哪些人员是具有“受委派”和“从事公务”特征之“准国家工作人员”。
本文试对此展开阐述:一、受委派的含义“受委派”的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方面,包括委派者和受委派者。
根据刑法的规定,委派者应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而受委派者有何条件,刑法并未进行限制性规定。
二是内容方面,即受委派者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将其限制为“从事公务”,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公务”的内容来确定。
何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受委派是与依法定、受委托相对应、相并列的概念。
依法定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来自于依据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选举、任命、考核等,如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受委托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基于有关单位的委托而产生。
受委派是基于委任或派遣。
委托与委派之间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
委派是委任、派遣,是一个单位任命某人到另一个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它实际上是任命,不过不是向本单位任命,而是基于某种合法缘由向外单位任命。
被委派者担任一定的职务,获得一定的授权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
委托则是基于协商将一定事务交给他人管理,被委托者以协议为依据独立从事活动,活动的结果按照协议由委托者和受委托者双方承担。
在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了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未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
2023年辽宁省铁岭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辽宁省铁岭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9cfa1aa1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17.png)
2023年辽宁省铁岭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下列属于长江经济带的四大战略定位的是( )。
A.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B.引领全国转型发展的创新驱动带C.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河经济带D.东中西互动合作的协调发展带2.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的基本思路包括()。
A.因地制宜,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开发模式B.人口与GDP相匹配,产业集中和人口集中相同步C.集中发展,多极化协同集聚D.集约发展,高效利用国土空间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
A.毛泽东思想B.邓小平理论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D.科学发展观4. 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在于( )。
A.生产力是生产关系变革的前提和基础B.生产关系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建立的C.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D.生产力的变化发展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变化和发展5. 网上爆料某公司,因从2013年1月份开始业务一直下滑,公司领导请来一位道长在公司院内做法事,认为业务发展上不去是办公大楼存在风水问题。
从哲学的角度看,上述做法()。
A.违背了物质是世界的本原的道理B.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表现C.否认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D.是客观唯心主义的表现6.马克思主义科学性与革命性可以概括为()A.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B.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C.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理论品质D.实现共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7.要把()作为基本任务,把()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烟草行业行为规范
![烟草行业行为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2ec7b720066f5335a812194.png)
中国烟草行业行为规范(工业)TOBACCO INDUSTRY’SCODE OF CONDUCT国家烟草专卖局Array中国烟草总公司版权敬告使用本手册前,请认真阅读以下文字内容:《中国烟草行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手册)是中国烟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烟草总公司拥有其全部知识产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和使用手册内容。
本手册中所使用到的图片为授权许可使用。
I-共同价值观-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行为信条-潜心做事低调做人-行为要求-谦虚诚信务实奉献I目录导读 (i)总则 (1)第一章公共道德规范 (2)第二章职业行为规范 (7)综合管理 (7)领导干部类 (7)专业管理 (8)办公政务类 (8)人事劳资类 (10)党群政工类 (11)纪检监察类 (12)企业管理类 (13)信息管理类 (14)财务管理类 (15)审计监督类 (17)政策法规类 (18)安全保卫类 (19)后勤服务类 (20)科技管理类 (21)生产管理类 (22)营销管理类 (24)物资保障类 (25)业务职系 (26)技术研究类 (26)II品牌管理类 (27)市场销售类 (29)原料采购类 (30)原料供应类 (31)生产操作类 (32)生产维护类 (33)工艺质量类 (33)第三章窗口岗位行为规范 (35)品牌管理员 (35)卷烟调拨管理员 (38)出口业务管理员 (39)原料采购员 (42)物资采购员 (44)第四章礼仪行为规范 (47)一、拜访礼仪 (47)二、会议礼仪 (50)三、参观接待礼仪 (52)四、外事礼仪 (54)五、通讯礼仪 (56)六、交通礼仪 (58)附录一:仪容仪表及着装参考 (61)附录二:行为举止通则 (64)附录三:言谈礼仪及常用文明用语 (66)附录四:中西餐就餐规范 (68)附录五:特殊场所礼仪 (72)III导读《中国烟草行业行为规范》是中国烟草的行为识别标准手册,是中国烟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烟草法规、践行“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的体现,是“潜心做事、低调做人”行业行为信条,“讲责任、讲诚信、讲效率、讲奉献”行业行为准则的分解和细化。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https://img.taocdn.com/s3/m/10a4a4d2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20.png)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为准确把握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现结合有关办案实践,将88个罪名认定过程中的疑难点归纳总结如下。
其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条文原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依据情形可能构成六个罪名。
即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选择罪名适用过程中要依照主体身份和客观行为不同,选择其中之一或多个罪名。
需要注意的是,有同志曾问事业单位前还需要加“国有”吗?依据该条第二款明确的“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可以看出,且不论事业单位本身就是国有的,也应当在事业单位前加上国有二字,属法律规定自无争辩。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内涵界定。
《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为重要的区别就是行为主体的不同,其他客观行为的认定几与后者无所差别。
那么到底如何准备把握该罪的行为主体呢?(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中不限于完全由国家出资的或者全部资产归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人员,还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的情形,其实质属《刑法》第93条“准国家工作人员”内涵范畴(除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外)。
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https://img.taocdn.com/s3/m/75bc86e39b89680203d8252f.png)
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2)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熊选国苗有水来源:2004-11-15 中国法院网—刑事研究熊选国(以下简称熊):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实务中争议颇大。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从实际发生的案例看,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一些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到其参与的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管理人员。
在特定情况下,这类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指导、监督,而委派到没有国家资产投入的非国有单位中的人员。
依我看,认定委派人员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而不论其所在单位是否具有国有资产成分。
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委派”一词的含义?熊:我认为,所谓委派,基本含义是委任和派遣。
委派的本质是要求被委派人员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委派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
实践中,委派可以采取任命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指派、提名、批准等方法。
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要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如果某国有公司委派其工作人员到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就不能直接采取任命的方式,只能向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要求该董事会聘任该工作人员担任经理。
可见,委派采取何种形式并不重要,认定委派人员关键是要考察其是否具有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
苗:那么,被委派人在接受委派以前的身份,是否影响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呢?熊:不应当有影响。
受委派的人员是由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直接派出并代表该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他们可能原来就是在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类被委派人员在原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通常仍保留其原有身份、级别或待遇等;也可能是为了委派需要而由上述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临时聘用之后加以委派,代表受聘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即先受聘后委派。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商投资区国有企业招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其它及答案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商投资区国有企业招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其它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6eed6f10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f7.png)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商投资区国有企业招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其它及答案《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参考答案】C2.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A、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B、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D、招考机关【参考答案】A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将收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论。
A、私分国有资产B、侵占C、贪污D、挪用【参考答案】A5. 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A、某市教育局局长B、某市人大主任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参考答案】B6.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外设机构的领导成员B、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D、县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参考答案】B7. 哪项职能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
A、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B、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起草拟定地方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C、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D、制定公务员管理法律【参考答案】D8.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试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试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2fe0719179563c1ec5da71f2.png)
试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构成贪污、贿赂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我国新《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新《刑法》第93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为较明确,故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而第二款关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由于涵盖范围广,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诠释,导致执法者认识、理解上很大的差异,造成了执法上的不统一和偏差。
那么,对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如何确定呢,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有三层意思: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所谓国有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它的企业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在实践中,有相当部分是非国有独资公司,如上市公司,国家的股份参与其中,这类公司是否具有国有公司的身份,《刑法》没有加以明确,争议很大。
笔者近日碰到这样一则案例:本市一家制药公司的一位业务代表甲,携带巨额药款潜逃,不知去向,该制药公司遂向我院举报,要求对该人追究刑事责任,接举报后,经调查,该公司系由中国丽珠制药集团同我市某局以及某私营企业三方共同投资设立。
因此,对该公司的业务员甲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条件,承办同志在认识上产生了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非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资产没有达到100%,如认定其为国有公司,无法确定其中的国有资产数额,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区分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读试题与答案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读试题与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e087b8a3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b6.png)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读试题与答案1、(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以()定罪。
A.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B.非法经营罪C.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D.侵犯商业秘密罪正确答案:C2、(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
A.单位行贿罪B.对单位行贿罪C.行贿罪D.受贿罪正确答案:A3、(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
A.没收财产B.上缴国库C.责令说明来源D.退赔正确答案:C4、(多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正确答案:ABCD5、(多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
A.国家机关B.国有公司、企业C.事业单位D.人民团体正确答案:ABCD6、(判断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共犯论处。
A.对B.错正确答案:A7、(判断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贪污罪。
A.对B.错正确答案:B8、(判断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贪污论处。
国有企业法制理论知识专业类复习试题(库)
![国有企业法制理论知识专业类复习试题(库)](https://img.taocdn.com/s3/m/3c656b31ad02de80d4d84095.png)
附件2国有企业法制理论知识专业类复习题库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只有一个答案正确,每题2分,共20分)1.《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CA资产B财产C权益D权利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 B 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B本级人民政府C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D上级人民政府3.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 D 。
A本级人民政府交纳利润B出资人交纳利润C本级人民政府分配利润D出资人分配利润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 B 经理A可以兼任B不得兼任C应当兼任D必须兼任5.国有独资企业进行重大投资由 D 决定A国有独资企业B相应人民政府C相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D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6.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应 B 。
A经过企业工会批准B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C经过职工董事同意D听取企业工会及职工的意见和建议7.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企业不再具有控股权位的,应当报请 A 批准。
A本级人民政府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C上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D国家出资的企业8.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C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A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免B向国有独资公司推荐任免C任免D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推荐任免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C 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A仲裁B审理C协调D裁决10.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C 内不得担任国有独公司的董事。
A三年B四年C五年D六年二、多项选择题(本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正确,每题4分,共20分)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A、B 所有A国家B政府C全民D企业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A、C、DA提出提案B作出企业经营决策C发表意见D行使表决权3.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A、C 义务A忠实义务B营利义务C勤勉义务D尽责义务4.国家出资企业有董事会,且董事对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B、CA不得参加董事会B不得行使表决权利C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D可以列席董事会5.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A、B、C、D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协议B与关联方订立借款协议C为关联方担保D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三、判断正误(判断下列表述是否正确,并请分析理由,每题8分共24分)1.国有资产出资人不仅履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答案:错误。
2023年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则克台镇则克台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2023年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则克台镇则克台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f2a22e5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d4.png)
2023年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则克台镇则克台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试卷试题:共200题一.单选题(共120题)1.()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方式包括()。
A.门诊医疗救助B.住院医疗救助C.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D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全面启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A.2000 年8 月B.2001 年8 月C.2001 年9 月D.2000 年9 月正确答案:B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A.从轻或者免除处罚B.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免除处罚正确答案:C4.()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
A.70%B.60%C.50%D.30%正确答案:A5.()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
A.优先服务B.免费服务C.特殊服务正确答案:B6.()劳动保障协理员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分类职业指导过程中,还应当开展对求职者素质测试和()工作。
A.健康检查B.智商测试C.心理测试D.能力评估正确答案:D7.()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受胁迫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年内提出。
A.3B.2C.1D.4正确答案:C8.()什么是住房公积金?A.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B.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C.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D.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正确答案:D9.()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与规范分析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与规范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29cae7fb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26.png)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与规范分析叶开凯;王芳;王方;贺琳娜【摘要】The article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investigating the economic crimes of state-owned holding,joint-stock companies,makes further clarity of identification of the identity of national staff in state-owned companies in accordance with criminal and state-owned holding,joint-stock companies,analyzes the situation of official economic crimes of national staff in state-owned holding,joint-stock companies separated outside the criminal justice,and then provides countermeasure.%文章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经济犯罪查办实践出发,对刑法意义下国有公司范畴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做进一步明晰,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问题游离于刑事司法之外的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4)004【总页数】3页(P110-112)【关键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作者】叶开凯;王芳;王方;贺琳娜【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3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性质的认定,就是确定这类公司是否系刑法上所指的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fd97a05f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59.png)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是区分普通职务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的关键所在。
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是否接受委托为标准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规定,但仅从形式上对所有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进行区分,有可斟酌探讨的余地。
一、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或改制公司中担任董事长、经理及经理以下职务的管理人员是否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一)受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或改制公司中担任董事、经理及经理以下职务的管理人员是否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有权部门委派相关人员到国有企业担任董事、监事,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认定该类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争议;相关人员被委派到国有企业担任经理及经理以下职务的管理人员,其身份如何确定在理论上则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总经理等聘任人员,不应当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
[1]另有观点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委派该公司、企业人员到有该国有单位投资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中从事公务的,都视为代表该国有单位参与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都应以“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对待。
[2]司法实践中,人们对相同法律条文往往有不同的理解,进而会作出不同的裁判。
例如,被告人陈某原系香港保宏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陈某通过上海市委组织部由某国家机关调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联发公司”),被聘任为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保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宏公司” )副总经理。
1994年下半年,陈某代表保宏公司在与香港佳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怡公司”)共同投资经营房产项目的业务活动中,先后两次收受佳怡公司经理王某所送港币共计24万元,折合人民币263256元。
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
![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204f3d5a011ca300a6c390aa.png)
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库一、单选题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A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A.1年B.2年C.3年D.4年2.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说法错误的是:(C)A.不得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B.不得利用企业知识产权,为本人谋取利益C.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兼任本企业、出资企业的领导职务D.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因企业行为受到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中,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D),分别处分。
A.所起作用大小B.职务高低C.性质严重情况D.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4.对预备党员违反党纪的,可以这样处理:(D)A.因为还不是正式党员所以不受党纪约束B.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C.应保留预备党员资格D.视情节轻重定,预备党员资格轻则保留,重则取消5.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党员,可以给予(D)处分。
A.警告或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D.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6.党员受到(C)处分,一年内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职的党外职务。
A.警告B.严重警告C.警告或严重警告D.留党察看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中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近亲属以及(C)。
A.国有资产出资人B.朋友、战友、同学等C.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D.国有资产监管人8.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D)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9.下列哪项行为不属于贪污受贿行为。
(D)A.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B.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财物C.以单位公款进行股票投资D.对难以谢绝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上交单位指定部门10.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将索取的财物合伙私分,如何定性?(A)A.以受贿论,并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分别处理B.以贪污论C.以违反财经纪律论D.“法不责众”,不以违纪论处11.《廉政准则》规定了(B)个“不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行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纪法知识试卷答案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纪法知识试卷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3bd0a3b6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61.png)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纪法知识试卷姓名:分数:一、填空(每空3分,共24分)1.国家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同类的营业”,是指行为人违背竞业禁止义务从事与其所任职国家出资企业实际经营的同一类别的业务。
3.“商品”是指用于交换的芸劲史晶。
4.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组)、党政联席会。
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交由亲友”进行经营,既包括交由亲友个人经营,也包括交由亲友经宜管理的单位经营。
6.行为人为徇个人私情、利益而弄虚作假的行为,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的次MSS二、选择(单选或多选,每空4分,共52分)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ABC)A.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B.代表党委(党组)在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C.代表党委(党组)在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2.哪些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C)A.利用本人在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事务中的职权。
B.利用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他人的职权,且不限于直接主管下属。
C.以上都是。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非法利益”计算主要包括(B)A.“自己经营”的,按照经营的全部收入计算;(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合理支出计算)B.“为他人经营”的,可根据行为人获取的报酬等实际获利情况计算;C.行为人离职后,不计入。
(离职后尚处于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期内的实际获利需计入)4.”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认定、损失数额的计算,包括(BC)A.因渎职犯罪造成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部分经济损失。
(全部认定)B.依据市场及国家出资企业经营惯例,对于数量明确、正常情况下可以确定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
C.行为人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且”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无法计量时,可将亲友非法获利数额认定为“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数额。
(备考2023年)陕西省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
![(备考2023年)陕西省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7db412cd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c6.png)
(备考2023年)陕西省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论语》中认为“为仁之本”的是:A.忠义B.孝悌2.第11题通过实践和调查,获得十分丰富的感性材料,然后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对这些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制作,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从认识发展过程看,这是()。
3.“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是谁的名句?A.苏轼B.陶渊明4.( )基层党建大数据中心揭牌,平台设置先锋、堡垒、e支部大数据和综合指标四大板块,有323个功能模块、1175个功能点和图表、千万余组数据。
A.江苏省B.吉林省C.河北省D.湖北省5.()被称为武器装备的“心脏”,是现代军事技术的核心和基础,广泛应用于雷达、计算机、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火控系统、制导设备和电子对抗设备等各类军用设备上。
A.军用通信网络技术B.军用新材料技术C.军用微电子技术D.军用计算机技术6.在ExCe1工作表单元格中,下列表达式的输入正确的是()。
A.B4*C5+12B.=MIN(A VERAGE(B1:B7):A VERAGE(C1:C7))C.COUNT(A2:B3)D.=Sheet2 ! A2+Sheet3 ! A27.第5题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鲜明地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和任务的会议是()。
8.第15题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
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
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
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的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9.根据我国行政立法体制,( )享有行政规章的制定权。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b3a31d81a0116c175f0e4880.png)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作者:刘红刚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内容,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体现为代表国家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表现为代表国家履行股东权益。
所以,在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要根据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管理的具体情况,准确界定国有股东享有的权益内容,做到形式和实质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国有公司;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国有资产随着我国国企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逐渐确立。
国有资产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存在形式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方式均发生巨大变化,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成为近年来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广泛讨论的问题之一。
一、争议分析随着国企股份制改革方向的确立,国有资产的证券化、权利化不断推进,为适应公司现代治理方式的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存在的法理依据和认定方式也要相应调整。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等三种公司制形式,初步建立了“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刑法第93条及公司法有关规定,国有公司是国有资本单独出资的公司,其董事会由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并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所以国有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较易界定。
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在实践和理论上争议较大,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尊重公司的市场独立主体地位,主张限制国家公权力对经济的过分干预,除非有书面或口头的证据证明其和国有单位之间存在委派关系,否则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国有控股公司中,由于国有经济对公司经营有控制权,公司监督、管理公司资产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国家意志性,所以可以称为国家机关或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国有参股公司中,由于国家对于公司没有控制权,只有受国家委派、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等职权的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近日,笔者胡忠义、宋建忠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郑某某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案件的二审辩护人。
在该案中,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由,向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认定被告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审宣判后,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也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无罪。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普通员工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出庭支持公诉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系国有企业,其工作人员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系上市公司普通员工,与被告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系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虽然该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发起设立,但其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并非国有公司,被告人也非“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不具备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受贿罪均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被告人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被告人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法律常识,无须论证。
现仅就其是否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分析:1、被告人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系“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是错误的根据卷内相关证据材料和控辩双方二审时新调取、搜集到的相关材料以及原审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时间段,与被告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
该分公司系于2000年4月25日在原国有公司的基础上改制而组建的上市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一家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的在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其167.8亿股H股股票于2000年10月18、19日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三地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2001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28亿股A股,截至2010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社会公众股占4.81%。
从股权比例上看,其属于国有控股公司,虽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系其独家发起人,但作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与被告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系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其企业性质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分公司,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总公司是上市公司,分公司也当然是上市公司的组成部分,也当然不属于国有公司,被告人也就当然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被告人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被告人的《干部履历表》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于1988年8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当时的企业性质,被告人属于干部身份,系国有企业员工。
但随着石化企业的整体改制,被告人与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职位属于普通员工,由于其不属于代表国家或者原国有企业履行从事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权的公务的人员(实践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通常为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参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810页),故随着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其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意见,被告人仅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物资装备中心下属部门的员工,虽然其被口头宣布为了某某组组长,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2被告人虽然系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颁布后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国家出资企业”,其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就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的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曾产生过争议。
但现已形成通识,即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但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主要理由为:1、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分别进行并列表达的词意来看,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应认定为非国有公司、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凭借其投入的资本才能委派人员到作为与其具有平等民事主体地位的其他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否则,其委派即没有法律根据。
如果将国有资本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企业认为是国有公司、企业,那么,如果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组建一家公司并向其中委派人员,岂不成了国有公司、企业向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人员?岂不成了只有向国有资本不占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公司委派人员才叫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人员?如果外国资本与国有资本组建一家由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公司,外国资本向其中委派工作人员管理公司,岂不成为外国资本委派了国家工作人员。
从中可以看出,从刑法的角度看,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并不是刑法中所称的国有企业。
2、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推论出有其他经济成份参与的公司、企业不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2日在《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即使是国有资本占有相当多的份额,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不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只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而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可以推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相应地,有其他经济成份参加的其他公司、企业,也都不应认为是刑法中所称的国有公司、企业。
可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认了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不能认为是国有公司、企业。
3被告人不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被告人并非“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系在原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物资装备中心于2015年6月1日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担任化工采购部炼化某某组组长的说明》,其职务系“经部门班子成员征询部门部分职工意见后决定由被告人担任业务合并后的某某组组长”、“2013年1月被告人调到供应商管理部从事供应商管理员的工作。
2014年7月调回化工采购部继续担任化工某某组组长”。
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物资装备中心的“化工采购部”和“供应商管理部”显然不是“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被告人也没有权力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应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
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刘为波法官撰写的解读文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在具体适用本款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这里所谓的“组织”,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之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有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
(2)关于代表性。
有无代表性是认定委派来源的一个内含要件。
虽经有关组织研究决定,但任职与该组织没有必然联系,被委派人对该组织亦无职责义务关系的,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3)关于公务性。
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务活动主要体现为国有资产的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活动,企业中的具体事务活动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