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交流管理办法(豫农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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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交流管理办法(豫农信人1)
豫农信人〔2007〕1号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干部交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市农信联社、各县(市、区)农信联社:《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干部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12月28日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干部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合理配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动、轮换、挂职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辖内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干部交流的原则
第四条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第五条有利于各级领导班子整体结构的合理配置,使文化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特长、个性特征等方面达到最佳组合,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管理效能。
第六条有利于加快后备干部和青年干部的锻炼成长,尽快培养出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高素质领导干部。
第三章干部交流的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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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干部交流的对象
(一)新提拔的各级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易地交流。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
(三)按政策规定需要回避的干部。
(四)其他需要交流的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处级干部年龄超过55岁,科级干部年龄超过50岁,可区别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一般不进行易地交流;
2.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做出结论的;
3.因其他原因不宜交流的。
第八条干部交流的范围。省联社机关部门负责人、市农信办主任、副主任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横向或纵向交流,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副主任在所在市范围内进行横向交流,县级联社部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在本县级联社范围内进行横向或纵向交流。
第四章干部交流的形式和时间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业务性质,干部交流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五种:
(一)调整性交流:为合理配置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结合年度考核,认真分析班子的实际情况,对年龄、专业特长、性格、能力、气质等方面搭配不合理的进行交流调整。
(二)培养性交流:对年轻干部,工作经历单一,缺乏基层经验,-4-
可依据干部自身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使其在不同岗位、不同环境中得到锻炼,丰富其阅历、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岗位轮换性交流:一是行政岗位与业务岗位的轮换;二是重要岗位、重要部门之间的轮换。
(四)回避性交流:对任职需要回避的干部进行交流,以利于班子的廉政建设和干部的健康成长。
(五)提拔性交流:凡新提拔的干部,除业务性较强的部门外,原则上要交流任职,以利于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干部交流的时间。市农信办、县级联社、基层信用社正职在一地任期6年的,副职在一地任期4年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虽不满上述年限,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宜在一地继续任职的,也可以进行交流。
第五章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干部交流工作提到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一)要正确处理稳定与交流的关系,把干部交流同干部能上能下、干部任职回避、干部任期制度等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要充分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考虑新老成员的交替与合作,无特殊情况,各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一、二把手不能同时交流。
(三)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顾全大局,搞“五湖四海”,反对和防止本位主义和狭隘的地域观念,为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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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要与干部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让年轻干部尽可能多地走上领导岗位。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工作整体上由各级管理机构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方案,组织实施。处级干部交流由省联社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省联社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科级干部交流经各市农信办和省联社组织人事处研究并报省联社党委同意后,由省联社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股级干部交流经各县级联社党委研究并在市农信办备案同意后,由县级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本人意见。
(三)在干部调出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四)干部交流应在领导班子的职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职数配备。调动交流担任领导干部的均占领导干部职数;挂职交流担任领导干部的,可不占职数,但同一领导班子中的挂职干部一般不得超过2人。挂职干部期满返回原单位的,在领导干部职数内安排工作。
(五)需要交流的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离任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决定是否交流;对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还应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章干部交流的管理及待遇
第十三条调动交流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单位-6-
考核和管理;到上级单位挂职的干部,由上级单位进行考核;下派挂职的干部,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横向挂职交流干部,挂职期满后由接收单位考核并做出鉴定。考核材料均由派出单位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四条干部挂职交流期间,原单位组织干部竞聘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交流干部报名参加竞聘,竞聘成功的,由原单位在职数内聘任相应的职务,结束交流;也可保留职级待遇,待交流结束后再正式聘任职务。对那些在艰苦条件下做出成绩的交流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五条调动交流的干部要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和养老统筹关系转入任职单位,按所任职务享受待遇。调动交流的干部的工资待遇,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经营效益好的单位调整到经营效益差的单位的,可实行一年过渡期,在一年内执行原单位相应职位工资标准,过渡期满按所在单位工资标准执行;从经营效益差的单位调整到经营效益好的单位的,按所到单位本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挂职交流的干部只转移组织关系,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
交流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交流地机关为交流干部提供的食宿条件和当地的消费水平等适当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
第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要为易地交流干部解决周转房,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所配设备作为单位的公用物品暂借交流干部使用,待调离时归还。对安排周转房有困难的,可在自办培训中心及招待所借住,并按规定缴纳需本人承担的费用,可不交房租。交流干部不得长期居住宾馆。
第十七条由挂职交流转为调动交流的,按调动交流规定办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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