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交流管理办法(豫农信人1)
干部工作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海油服股人〔2003〕129号附件: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直管干部工作交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直管干部及其后备人员工作交流的管理,并使之制度化,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有利于人才的培养、成长,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直管干部,是指公司机关部门岗位经理(含)以上人员、各事业部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干部的后备人员;其他需要进行工作交流的干部。
第三条直管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工作交流,要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需要,本着有利于工作,有利于领导班子结构合理,有利于培养人才和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
干部交流要按管理权限,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实行。
第四条干部交流实行事业部之间、分公司之间、事业部与分公司之间、总部机关与事业部、分公司之间等多种形式。
(一)轮岗交流。
直管干部要按计划实行轮岗任职。
原则上每个岗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后备人员提拔任用前,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的任职锻炼。
(二)任职间交流或岗位调换。
原则上,总部机关部门经理、各事业部和分公司党政正职在本岗位连续任期满二届,或工作时间六年以上的,应进行任职间的交流或岗位调换。
按上述原则,总部机关岗位经理、事业部和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需要进行。
(三)挂职。
对有培养和发展前途的干部,要创造条件,实行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的时间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根据公司组织机构特点和地区之间的差异,流动人员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管干部中七级以上交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并按调入省市的规定解决随迁家属的户口问题,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同时明确公司拥有安排其再次跨地区交流的权利。
(二)安家费、生活补贴。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三)休假。
跨地区交流的干部,按公司现有规定休假,凡有条件利用双休日回家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四)交流到合营公司的干部,按新任职的岗位职务和待遇执行(按合营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领导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丰富干部的工作经验,根据XXX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及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一)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同一岗位连续任党政正职5年或副职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
(二)副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凡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及其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
轮岗在同一机关内部或根据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部门之间交流。
实行轮岗的职位、数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程序和方法科级干部轮岗,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方案,报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一)排查任职情况。
对本单位中层干部任职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准确掌握情况。
(二)普遍征求意见。
党组集体研究拟定轮岗方案后,普遍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安排专人与被轮岗对象谈话。
(三)公布调整方案。
在普遍收罗意见、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按干管理权限报批后在本单位职工大会上公布。
三、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宏观指导,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并将实施意见按干管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奉行轮岗,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防止形式主义和简朴化。
既要按规定年限轮岗,又要考虑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严明纪律、防止和纠正借轮岗搞不正之风的行为,确保轮岗工作安康、顺利进行。
市司法局局管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局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根据温委发[2012]107号和温委办发[2012]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依照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请求,保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眼于干部的培养磨炼和潜在能力的开发,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努力做到配置合理、人岗相适、各得其所,完成量才录用、才尽其用,激发工作活力,推动机关效能建设,为我市司法行政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干部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中层干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增强中层干部的活力,根据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层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干部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二)干部交流与优化结构和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三)干部交流与任职回避制度相结合;(四)干部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
第二章干部交流的对象第三条需要通过交流丰富管理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一)拟提拔的中层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交流。
(二)长期在总行工作,没有基层工作经历或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锻炼。
(三)长期在基层担任领导职务,工作业绩突出,但缺乏在总行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总行锻炼。
第四条在一个单位工作超出规定任职年限的:(一)本行内设机构(部门)正职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副职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6年的。
(二)基层营业机构正职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副职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4年的。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交流的。
上述情况中,若因工作需要或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进行交流。
第三章干部交流的程序第六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人事部门提出交流人选并拟定交流初步方案;(二)提交行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三)由行长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四)党委派人与交流干部谈话;(五)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干部交流由稽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离任稽核。
第四章干部交流的纪律第八条中层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严格遵守交流规定。
对无特殊原因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交流决定者,予以免职。
第九条确定交流的干部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一般应在组织决定之日起三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人事部门每年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核准每个员工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的工作年限,为本行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范本(3篇)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范本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层干部在组织中的角色越发重要。
他们既是组织战略实施的重要执行者,又是沟通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桥梁。
然而,中层干部在工作中容易陷入固化的思维模式,难以拓宽视野,形成狭隘的工作观念和管理方式。
为了提升中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加强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我公司决定推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二、内容1.参与范围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中层干部,包括各部门的主管、副主管和其他管理人员。
2.轮岗方式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分为内部轮岗和外部轮岗两种方式。
(1)内部轮岗内部轮岗是指中层干部在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调岗。
调岗可以按照一定周期进行,例如每一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
调岗的期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通常不少于3个月。
内部轮岗的目的是让中层干部能够熟悉公司内部的运作机制,了解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对于特定岗位的中层干部,可以安排短期的轮岗,以加深对其他部门的了解。
(2)外部轮岗外部轮岗是指中层干部在公司外部的其他组织进行交流。
公司可以与其他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安排中层干部到这些组织进行交流学习。
外部轮岗的期限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外部轮岗的目的是让中层干部了解行业发展趋势、了解其他组织的管理经验,拓宽视野,提升专业素养和领导能力。
3.选派方式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应当经过合适的选拔程序。
公司可以设立轮岗交流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轮岗交流的选派和安排。
选拔中层干部参与轮岗交流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工作表现:中层干部的工作表现是选拔的一个重要指标。
表现优秀的干部将有更多机会参与轮岗交流。
(2)潜力评估:公司可以通过考核和面试等方式对中层干部的潜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参与轮岗交流的适宜程度。
(3)涉猎领域:中层干部在不同工作领域的涉猎程度也是选拔的一个关键因素。
农村信用社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干部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信用社干部队伍建设,提高Ⅹ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合理配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动、轮换、挂职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信用社辖内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干部交流的原则第四条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第五条有利于各级领导班子整体结构的合理配置,使文化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特长、个性特征等方面达到最佳组合,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管理效能。
第六条有利于加快后备干部和青年干部的锻炼成长,尽快培养出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高素质领导干部。
第三章干部交流的对象和范围第七条干部交流的对象(一)新提拔的各级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易地交流。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
(三)按政策规定需要回避的干部。
(四)其他需要交流的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1.处级干部年龄超过55岁,科级干部年龄超过50岁,可区别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一般不进行易地交流;2.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做出结论的;3.因其他原因不宜交流的。
第八条干部交流的范围。
省联社机关部门负责人、市农信办主任、副主任在ⅩⅩ范围内进行横向或纵向交流,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副主任在所在市范围内进行横向交流,县级联社部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在本县级联社范围内进行横向或纵向交流。
第四章干部交流的形式和时间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业务性质,干部交流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五种:(一)调整性交流:为合理配置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结合年度考核,认真分析班子的实际情况,对年龄、专业特长、性格、能力、气质等方面搭配不合理的进行交流调整。
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水电三局有限公司干部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使干部交流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交流,是指公司对交流范围内的干部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定期调换岗位。
干部交流分为短期交流和长期交流两种形式。
一、短期交流:时间为一年以内。
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交流期限。
二、长期交流:时间为一年以上。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交流期限。
第三条开展干部交流,是培养、锻炼、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公司加强总部与二级单位之间、各二级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干部交流的原则一、服从、服务于公司战略发展的原则;二、培养干部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三、公司安排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四、工作推动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五、干部交流与干部回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干部交流的对象、条件和范围第五条干部交流的对象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各部门、项目领导班子及各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各级后备干部;三、有专长的业务骨干。
四、其他经公司研究认为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六条干部交流的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二、有一定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正常的工作压力;四、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上;五、距离退休年限五年以上。
第七条干部交流的范围一、公司总部与二级单位或项目之间交流;二、二级单位与二级单位或项目之间交流;三、公司总部部门之间交流;四、其他交流。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干部交流实行分级组织实施:一、以下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交流人选,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由二级单位或项目交流到公司总部担任部门处长及以上职务的;(二)公司总部处长及以上职务交流到二级单位或项目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公司总部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四)二级单位之间处长级以上人员交流的;(五)项目之间班子成员交流的。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制度经验交流范本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制度经验交流范本干部交流制度是组织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它有助于促进干部之间的相互了解、学习和合作,提升整体的组织效能和团队协作能力。
本文将分享一个健全干部交流制度的经验交流范本,以供参考。
一、交流活动的目标和形式1. 目标:促进干部之间的相互了解、学习和合作,提高整体组织效能和团队协作能力。
2. 形式:可以采取以下不同形式的交流活动:(1)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干部交流大会,以促进干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2)轮岗交流:干部之间定期进行轮岗交流,以增加工作经验和技能的互补性。
(3)专题研讨:定期组织专题研讨,分析研究当前组织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4)导师制度:建立干部导师制度,每位干部配备一位指导老师,定期进行交流和指导。
(5)互访交流:组织干部之间的互访活动,以增进相互了解和学习。
二、交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1. 组织机构:设立干部交流委员会,由组织机构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交流计划和组织活动。
2. 交流计划:根据组织的需求和干部的发展需求,制定年度交流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资源保障:为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4. 交流成果评估:对交流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交流的方式和内容,提高活动的效果。
三、交流活动的内容和方法1. 内容:交流活动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组织的发展需求确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经验交流:干部之间分享工作经验和心得体会,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
(2)业务技能培训:组织专家和老师进行技能培训,提升干部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领导力发展:组织干部培训班或讲座,提升干部的领导力和管理能力。
(4)项目合作:组织干部开展跨部门或跨团队的合作项目,促进团队协作和组织效能的提升。
2. 方法:交流活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座谈会:定期组织干部座谈会,讨论当前工作的问题和挑战,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干部交流规定

干部交流规定干部交流规定为了促进干部之间的有效交流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组织目标,特制定以下干部交流规定:一、目的与原则:1. 目的:促进干部之间的有效交流和合作,加强工作团队的建设,提升组织的整体效能。
2. 原则:公开、平等、尊重、合作。
二、方式与内容:1. 交流方式:可以通过面对面会议、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交流。
2. 交流内容:涉及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工作进展、问题解决等工作相关内容。
三、频率与时长:1. 交流频率:除特殊情况外,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交流,以保持信息畅通。
2. 交流时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通常不超过1小时。
四、交流流程:1. 发起交流:可以由任何一方主动发起交流,提出交流事项。
2. 约定时间:双方协商确定交流时间,确保双方都能够参与其中。
3. 交流准备:交流前双方应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对交流内容的思考。
4. 进行交流: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流,双方按照预定的议程进行交流。
5. 交流记录:交流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记录,以便后续参考和总结。
五、交流技巧:1. 倾听与表达:双方应互相倾听,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观点,理解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2. 目标与清晰:交流时应明确交流的目标和意图,确保双方都清楚交流的重点和目的。
3. 效率与协作:交流时应高效协作,充分利用双方的专长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4. 反馈与改进:交流后,双方应及时进行反馈和总结,找出问题并进行改进。
六、保密与机密:1. 保密性:交流内容涉及机密信息,双方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 安全性:交流过程中,双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交流内容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
七、争议解决:1. 和解与协商: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寻求妥善解决。
2. 上级介入:如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可由上级领导介入并给予适当指导。
3. 纪律约束:如有干部交流违反规定导致严重后果,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干部交流工作规章制度

干部交流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一)干部交流是加强干部学习、增长经历、提高素质、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
为加强干部交流管理,提高交流工作水平,特制定此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干部交流工作,对干部交流过程中的有关制度和程序作出规定,对提高干部交流的质量和效益制定出操作规范。
二、干部交流种类和范围(一)干部交流种类包括领导机关决定的、个人申请的、集体推荐的和其他特殊形式的干部交流。
其中领导机关决定的干部交流是主要形式,个人申请、集体推荐和其他特殊形式的干部交流,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经审批后实施。
(二)干部交流范围适用于单位的专业工作技术干部、行政管理干部、领导干部及其他管理干部。
三、干部交流的程序(一)领导机关在决定干部交流前,对所交流的干部必须进行审批程序,参考绩效成绩、工作经验和各项工作能力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个人申请干部交流时,必须将申请书上交到本部门的有关干部管理机关,由后者负责审批、上报和向申请者作出答复。
集体推荐干部交流时,应经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在干部协调会议上审批后,由上级领导机关作出最后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三)申请干部交流的人员,应向当前工作单位提出时间、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并在工作交接、人员调动的前5天内移交更衣、影像、资料等有关工作资料。
(四)个人申请、集体推荐、领导交流干部的员工,由负责人寄交人员档案室,在交流期间移交工作资料和影像。
每次交流期限不超过2年,当期间限满后应按规定准时回到原单位并整理工作交接资料。
四、干部交流的管理与考核(一)单位应建立干部交流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档案资料、检查交流情况、提高工作效益等各方面的细节。
(二)单位在干部交流期间,应关注员工的情况,及时掌握员工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和工作情况。
有关部门应每月通报干部交流员工的情况。
在干部交流期间的工作考核,由当前工作单位肯定或否定,考核结果应作为干部交流员工干部晋升、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五、干部交流的安排与工资待遇(一)干部交流所涉及的津贴、交通费、住宿费等,由领导机关统一安排;所涉及的工资待遇由领导机关调剂。
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

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岗位人员包括。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以下简称成员);各行、社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和副行长(信用社副主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主要是指特定岗位人员在法人行(社)之间、部门之间、分支机构之间或分支机构与部门之间的工作职务调整。
本办法所称轮岗主要是指特定岗位人员在所任职务不变情况下的分工调整。
第四条交流轮岗要同的调整、充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与的培养、锻炼和岗位轮换结合起来。
交流轮岗工作要统筹安排,要在保证业务平稳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地进行。
第五条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必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交流轮岗对象第六条交流轮岗主要对象:(一)各行、社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超过6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
对于部分行、社董(理)事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或主持经营班子工作的副行长(副主任),虽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超过6年,但所在行、社各项经营管理运行情况较好的,可以先通过实行强制休假的办法,进行离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交流。
(二)各行、社副行长(副主任)连续分管同一工作的时间超过3年的,原则上需调整分工;情况特殊的,连续分管同一工作不超过6年。
(三)各行、社支行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达到3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确因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继续任职,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干部交流工作规章制度

拟稿人:时间:干部交流工作规章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以XX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二、干部交流的对象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新提拔担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职。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1、现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3、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1、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以及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
2022年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2022年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文档)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财政工作发展新要求,健全干部培养、管理、使用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支持高质量发展,对建设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提出新要求。
轮岗交流是优化干部成长路径、提高干部综合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有效办法。
第三条轮岗交流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轮岗交流由局党组统一领导,保证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组织培养原则。
建立干部定期轮岗机制,为干部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三)坚持考核激励原则。
健全干部岗位履职考核机制,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
(四)坚持工作稳定原则。
轮岗交流要稳妥有序推进,保证科室工作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第四条轮岗交流主要对象为局机关在岗干部。
第五条轮岗交流适用情形(一)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5年的科长或一、二级主任科员,应当轮岗交流;(二)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3-4年的副科长或三、四级主任科员,应当轮岗交流;(三)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2-3年的科员,应当轮岗交流;(四)干部岗位经历单一或需要通过轮岗交流提高综合能力的,可以轮岗交流;(五)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可暂缓轮岗交流或者不轮岗:(一)因职责需要正在参与重大工作任务尚未结束的;(二)三年内将到达退休年龄的;(三)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第七条同一科室同时轮岗交流一般不超过2人,同一科室正副科长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
第八条轮岗交流程序(一)定期酝酿,提出方案;(二)充分征求意见;(三)党组会议研究;(四)岗前谈话;(五)交接工作,及时到位。
第九条轮岗交流相关人员要做好工作交接,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岗位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第十条健全鼓励激励机制,对多岗位历练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在提拔任用和职级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一条以岗位履职为重点,健全干部考核评估机制。
内部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内部干部交流管理办法1. 引言内部干部交流是组织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环节,有效的干部交流管理可以促进干部的成长和能力提升,同时也有助于增加组织的活力和创新力。
为了规范内部干部交流行为,提高交流效果,制定本办法。
2. 交流范围内部干部交流范围包括不同部门、岗位之间的交流,以及国内外干部间的交流。
交流可以采取不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轮岗、交叉培训、跨部门项目合作等。
3. 交流目的内部干部交流的目的在于:促进干部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了解,增进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提供更广阔的发展机会,拓宽干部的视野和能力;推动组织内部的知识共享和经验传承;促进组织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4. 交流流程内部干部交流的流程如下:步骤一:确定交流需求主管部门根据组织发展需要和干部个人发展需求,确定干部交流的方向和目标。
同时,明确交流的时间、地点、周期等基本要素。
步骤二:申请交流干部根据自己的发展需求,向主管部门提出交流申请。
申请应包括个人简介、交流目的和期望、预计交流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步骤三:评估和审批主管部门对交流申请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发展需要和干部个人能力、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决定是否批准交流申请。
步骤四:安排交流一旦交流申请获得批准,主管部门将安排交流的具体事宜,包括安排交流岗位、制定学习计划、指派导师等。
步骤五:实施交流干部按照交流计划,到指定岗位或单位进行交流。
期间,应认真学习和工作,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经验。
步骤六:交流总结和评价交流期满后,干部和接收单位进行总结和评价。
干部应写一份交流心得和体会,接收单位应对干部的表现进行评价,同时,干部应对接收单位也进行评价。
步骤七:回岗和成果应用交流期满后,干部回到原岗位,并将交流期间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应用到工作中,为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5. 交流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交流管理体系,包括制定交流政策和规定、设立交流管理岗位等。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同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离任稽核交接暂行办法

中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农信办党组、济源农商行党委,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党委:《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办法(试行)》已经省联社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9月3日-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工作,明确领导人员任期责任,保持工作连续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省联社各部、室、中心、各市农信办、各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正职领导人员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撤职等职务变动离开原职务岗位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离任交接内容。
领导人员离任交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完整。
(一)管理责任交接的主要内容1.组织状况。
主要包括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下级单位、人员配备、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党组织设置、党-2-员队伍现状、组织生活开展、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情况。
2.思想状况。
主要包括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生活作风、开拓创新、争先进取意识等。
3.工作状况。
本人主管或分管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事关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目前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4.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工作事项。
(二)经营责任交接的主要内容1.主要经营指标情况。
主要包括存款、贷款、利润、中间业务、总资产、总负债、实收资本(股本金)等情况。
2.财务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任职期末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费用、固定资产等情况,是否存在“小金库”及其收支结余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全文)中新网8月6日电新华社今天受权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强调,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规定全文如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流对象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根据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是指将有条件、有潜力、有培养前途的干部,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在不同的领导职务、不同的业务领域、不同的单位之间进行交流轮岗,以拓宽干部视野,丰富干部经历,提高干部能力,促进干部全面发展。
二、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和条件1. 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2. 干部交流轮岗的条件:(1)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优良,严守党的纪律;(2)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实绩突出,群众公认;(3)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愿意接受新的挑战;(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交流轮岗工作。
三、干部交流轮岗的方式和程序1. 干部交流轮岗的方式:(1)横向交流:同一级别、不同部门的干部之间进行交流;(2)纵向交流: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3)跨地区交流:不同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4)专业交流:同一级别、不同专业的干部之间进行交流。
2. 干部交流轮岗的程序:(1)制定计划: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每年制定干部交流轮岗计划,明确交流轮岗的对象、岗位、时间等;(2)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干部可以向组织申报交流轮岗意向;(3)组织选拔:组织部门对申报干部进行选拔,确定交流轮岗人选;(4)公示:将交流轮岗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5)任职: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干部到岗到位;(6)跟踪管理:对交流轮岗干部进行定期跟踪管理,了解工作表现,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干部交流轮岗的保障措施1. 完善政策体系: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干部交流轮岗的政策措施,为干部交流轮岗提供政策保障。
2. 加强培养锻炼:通过交流轮岗,加大对干部的培养锻炼力度,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 落实待遇保障:确保交流轮岗干部的待遇得到保障,解除干部的后顾之忧。
干部交流调整实施方案

干部交流调整实施方案干部交流是组织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不仅可以促进干部之间的交流和学习,还可以为组织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为了更好地推动干部交流工作,我们制定了干部交流调整实施方案,以期达到更好的效果。
首先,我们将加强干部交流的组织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的干部交流机制,明确交流的目的和内容,统一安排交流时间和方式,确保交流活动的有序进行。
同时,我们还将建立健全的交流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总结干部交流的成果和经验,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其次,我们将注重干部交流的内容和形式。
在内容上,我们将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交流的重点和重点内容,确保交流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在形式上,我们将多种形式相结合,包括座谈会、学习班、实地考察等,丰富交流形式,使干部们在交流中能够得到不同层面的启发和收获。
再次,我们将加强干部交流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加强对干部交流的宣传,让更多的干部了解到交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与到交流活动中来。
同时,我们还将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对交流活动进行推广,包括组织内部的宣传和外部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我们的交流活动,促进交流的深入开展。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干部交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交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还将定期对交流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不断完善和提高我们的交流工作水平。
总之,干部交流是组织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可以促进干部之间的交流和学习,还可以为组织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我们将按照上述方案,加强干部交流的组织管理,注重交流的内容和形式,加强宣传和推广,加强对交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努力推动干部交流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希望全体干部能够积极参与到交流活动中来,共同促进组织的发展和进步。
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水电三局有限公司干部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使干部交流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交流,是指公司对交流范围内的干部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定期调换岗位。
干部交流分为短期交流和长期交流两种形式。
一、短期交流:时间为一年以内。
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交流期限。
二、长期交流:时间为一年以上。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交流期限。
第三条开展干部交流,是培养、锻炼、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公司加强总部与二级单位之间、各二级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干部交流的原则一、服从、服务于公司战略发展的原则;二、培养干部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三、公司安排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四、工作推动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五、干部交流与干部回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干部交流的对象、条件和范围第五条干部交流的对象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各部门、项目领导班子及各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各级后备干部;三、有专长的业务骨干。
四、其他经公司研究认为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六条干部交流的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二、有一定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正常的工作压力;四、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上;五、距离退休年限五年以上。
第七条干部交流的范围一、公司总部与二级单位或项目之间交流;二、二级单位与二级单位或项目之间交流;三、公司总部部门之间交流;四、其他交流。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干部交流实行分级组织实施:一、以下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交流人选,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由二级单位或项目交流到公司总部担任部门处长及以上职务的;(二)公司总部处长及以上职务交流到二级单位或项目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公司总部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四)二级单位之间处长级以上人员交流的;(五)项目之间班子成员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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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交流管理办法(豫农信人1)
豫农信人〔2007〕1号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干部交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市农信联社、各县(市、区)农信联社:《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干部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12月28日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干部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合理配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动、轮换、挂职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辖内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干部交流的原则
第四条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第五条有利于各级领导班子整体结构的合理配置,使文化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特长、个性特征等方面达到最佳组合,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管理效能。
第六条有利于加快后备干部和青年干部的锻炼成长,尽快培养出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高素质领导干部。
第三章干部交流的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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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干部交流的对象
(一)新提拔的各级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易地交流。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
(三)按政策规定需要回避的干部。
(四)其他需要交流的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处级干部年龄超过55岁,科级干部年龄超过50岁,可区别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一般不进行易地交流;
2.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做出结论的;
3.因其他原因不宜交流的。
第八条干部交流的范围。
省联社机关部门负责人、市农信办主任、副主任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横向或纵向交流,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副主任在所在市范围内进行横向交流,县级联社部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在本县级联社范围内进行横向或纵向交流。
第四章干部交流的形式和时间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业务性质,干部交流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五种:
(一)调整性交流:为合理配置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结合年度考核,认真分析班子的实际情况,对年龄、专业特长、性格、能力、气质等方面搭配不合理的进行交流调整。
(二)培养性交流:对年轻干部,工作经历单一,缺乏基层经验,-4-
可依据干部自身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使其在不同岗位、不同环境中得到锻炼,丰富其阅历、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岗位轮换性交流:一是行政岗位与业务岗位的轮换;二是重要岗位、重要部门之间的轮换。
(四)回避性交流:对任职需要回避的干部进行交流,以利于班子的廉政建设和干部的健康成长。
(五)提拔性交流:凡新提拔的干部,除业务性较强的部门外,原则上要交流任职,以利于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干部交流的时间。
市农信办、县级联社、基层信用社正职在一地任期6年的,副职在一地任期4年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虽不满上述年限,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宜在一地继续任职的,也可以进行交流。
第五章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干部交流工作提到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一)要正确处理稳定与交流的关系,把干部交流同干部能上能下、干部任职回避、干部任期制度等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要充分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考虑新老成员的交替与合作,无特殊情况,各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一、二把手不能同时交流。
(三)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顾全大局,搞“五湖四海”,反对和防止本位主义和狭隘的地域观念,为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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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要与干部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让年轻干部尽可能多地走上领导岗位。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工作整体上由各级管理机构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方案,组织实施。
处级干部交流由省联社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省联社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科级干部交流经各市农信办和省联社组织人事处研究并报省联社党委同意后,由省联社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股级干部交流经各县级联社党委研究并在市农信办备案同意后,由县级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本人意见。
(三)在干部调出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四)干部交流应在领导班子的职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职数配备。
调动交流担任领导干部的均占领导干部职数;挂职交流担任领导干部的,可不占职数,但同一领导班子中的挂职干部一般不得超过2人。
挂职干部期满返回原单位的,在领导干部职数内安排工作。
(五)需要交流的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离任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决定是否交流;对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还应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章干部交流的管理及待遇
第十三条调动交流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单位-6-
考核和管理;到上级单位挂职的干部,由上级单位进行考核;下派挂职的干部,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横向挂职交流干部,挂职期满后由接收单位考核并做出鉴定。
考核材料均由派出单位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四条干部挂职交流期间,原单位组织干部竞聘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交流干部报名参加竞聘,竞聘成功的,由原单位在职数内聘任相应的职务,结束交流;也可保留职级待遇,待交流结束后再正式聘任职务。
对那些在艰苦条件下做出成绩的交流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五条调动交流的干部要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和养老统筹关系转入任职单位,按所任职务享受待遇。
调动交流的干部的工资待遇,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经营效益好的单位调整到经营效益差的单位的,可实行一年过渡期,在一年内执行原单位相应职位工资标准,过渡期满按所在单位工资标准执行;从经营效益差的单位调整到经营效益好的单位的,按所到单位本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挂职交流的干部只转移组织关系,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
交流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交流地机关为交流干部提供的食宿条件和当地的消费水平等适当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
第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要为易地交流干部解决周转房,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所配设备作为单位的公用物品暂借交流干部使用,待调离时归还。
对安排周转房有困难的,可在自办培训中心及招待所借住,并按规定缴纳需本人承担的费用,可不交房租。
交流干部不得长期居住宾馆。
第十七条由挂职交流转为调动交流的,按调动交流规定办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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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手续,从调动之日起,按调动交流干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干部交流的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上的不正之风,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任何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须服从组织做出的交流安排。
(二)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交流之机突击提拔干部。
(三)调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实事求是地向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材料、档案,不准弄虚作假;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四)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按要求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或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五)交流干部在易地交流期间,若有特殊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工作的,需向组织说明情况,未经组织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六)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七)对违反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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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组织人事干部管理交流通知
内部发送:理事长、主任、副主任、总稽核,各处、室、中心。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2007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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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20份)-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