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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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成交价格 房屋计税价值或房产的出租收入,年应纳税额=房 产原值(评估值)×(1-30%)×1.2%。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 的增值额(预征率的依据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 》,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 、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 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 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序号 1 2 3 4 5 6 7
税种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河道维护费 契税 房产税
征税对象
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营业税附加税 营业税附加税 营业税附加税 营业税附加税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中的 承受方(单位)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8
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 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业税负一览表-上海市 征税比率
5% 5% 3% 2% 1% 3% 1.2%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 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 系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 算扣除系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l)借款合同,适用万分之零点五的比例税率;(2)购 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适用万 分之三的比例税率;(3)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 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 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万分之五的比例税率;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适用千分之一的比例税率;(5)股权转让书据,适用 千分之一的比例税率;(6)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 簿中除了记载现金以外的账簿,适用每件5元的定额
纳税时间
房地产开发行业税负一览表-上海市 计税依据
销售额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办理产证时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 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 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 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 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 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除保障性住房外, 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 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 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 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 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 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 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 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实行自报自缴,如果发生应缴纳印 花税行为时,应按上述规定自行贴花
(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 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 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1.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以 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 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 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法确定计税土地 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2.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 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房地产登记中已对 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 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税负率(缴纳的税额/未税销售额)
5% 0.25% 0.15% 0.10% 0.05%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二级区域,每平方 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 米年税额3元;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备注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降低房地产销售中的土 地增值税负担的关键,就是控制房地产的增值 率,在足额计算扣除项目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在 制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时,对处于土地增值税临 界点附近的情况,事先一定要进行必要的筹划.从 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 土地增值税。参考(财税[200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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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 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印花税。具体有:1、立合同人,2、 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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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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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teka Baidu
土地使用税
上海地区自2007纳税年度(1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起,上海开始对使用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