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模板】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七)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第五章资产处置平台
第二十九条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由国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
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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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流动资产等各类资
产。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适用 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 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
监督等各个环节。
资产配置原则
坚持公有制 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
遵循市场规律, 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
定性作用
坚持科学决 策,提高资 产配置效率
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配置资产、隐瞒资产、滥用职权等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审理、决定、执行等 责任追究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处罚等
06
附则
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财 政部负责解
释和修订
业务设备类资产配置标准
设备类型:包 括计算机、打 印机、复印机 等办公设备
配置原则:根 据实际工作需 要,合理配置, 避免浪费
更新周期:根 据设备使用年 限和性能,定 期更新,保证 工作效率
采购方式:通过 பைடு நூலகம்开招标、竞争 性谈判等方式, 选择优质供应商, 确保设备质量和 售后服务
04
资产配置程序
加强风险管 理,确保资 产安全完整
03
资产配置标准
办公设备类资产配置标准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 印机、复印机、传真机
等
办公设备配置应以满足 工作需要为原则,避免
浪费
办公设备配置应考虑节 能环保,优先选择节能
产品
办公设备配置应遵循国 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
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办公家具类资产配置标准
办公电脑:根据员工工作 内容和需求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精选7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范文〔精选7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范文〔精选7篇〕(篇一)光阴飞逝,转眼一年的时间过去了,我在党组织和行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诲下,经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工作上,都获得了长足的开展和宏大的收获,现将工作总结如下:思想上,我进取参加政治学习,理解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心牢记“八荣八耻”人生荣辱,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在行期间,我严格要求自我,遵守行纪行规。
政治上要求进步,常利用闲暇时间学____章党纪,进取向党组织靠拢,行领导也给了我极大的帮助,屡次让我作为群众代表参加党内的活动,使我在思想上得到质的飞越。
工作上,入行以来,我一向在会计营业部,曾担任过现金收付岗,现金龙头柜,现任会计结算岗,但不管走到哪里,我都会看到各位师傅兢兢业业的身影,也是从他们身上我看到了自我的缺乏,这样,在我做任何一项工作的时候,我都会严格要求自我,努力做好每项工作。
尽管有时也会遇到挫折,可是只要想到我身边有那么一群得意可敬的战友,我就会信心实足。
我会跟他们一齐刻苦钻研业务,争当行家里手。
我坚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做的更好。
我工作过的岗位大局部在前台,经过近半年来与客户的真心交流,我明白了这项工作要的就是非常的认真,满心的真诚和百分百的热情。
每一天,当我带着这些走上岗位,当我在一天繁忙之后听到客户对建行的肯定时,我就会很满足。
以上就是我在这一年里学到的,短短一年的时间让我收获的比任何时候都丰富。
以后的路会很长,但因为有战友,我相信我的步伐会更矫健,也许就应了那句话――没有最好,仅有更好。
我必须会努力,让自我成为一名更好的建行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范文〔精选7篇〕(篇二)一、单位根本情况我单位是1个独立编制的副处级行政机关单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归口市X局管理。
截至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行政编制74人,工勤编制6人;实有在职人员80人,退休人员9人。
二、资产根本情况截至12月31日,我单位资产总额为937.45万元,主要由以下三局部构成:1、流动资产4.5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0.48%,主要为现金及银行存款;2、固定资产724.3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77.27%,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和家具、取证器材、汽车和摩托车、效劳____系统等;3、其他资产208.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2.25%,主要为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
效利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单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国有资产增值,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经过充分论证、合理决策,确保处置方案和方式科学合理。
第五章处置后事项
第十四条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保护购买方、承接方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当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销毁工作,确保相关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应当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或者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稳定、高效地使用。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费管理、财务核算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或地方划拨、购建的用于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其他权益。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原则和责任。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登记、入账、存储、使用、检验和报废管理,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维修、保养和更新,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依法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报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报表编制,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利润情况。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评估、鉴定和验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计划,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对保障公务活动所需的资产配置事项作出的年度安排,包括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和专用资产配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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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三条资产配置计划管理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通用和专用相结合、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除机关服务中心以外其他事业单位的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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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资产配置计划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管局每年第三季度布置下一年度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明确编报的依据、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在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基础上,根据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增1 / 4减变动和机构人员情况等因素,合理编制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表和编报说明,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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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七条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通用资产配置计划表。
反映各类通用资产实有存量、拟处置数量、计划配置数量和金额,反映预计采购时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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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二)机构人员情况表。
反映机构、人员和资产购置经费预算等情况。
国管局适时对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表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编报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部门资产配置标准制定情况、机构人员情况和各类通用资产人均占有情况;(二)特殊用途通用资产配置项目、性能用途、数量金额等情况;(三)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和开展临时专项工作等配置通用资产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六条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
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国管局根据国家政策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负责制定其他资产配置标准,报国管局备案。
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明确资产的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符合履行职能基本需要,严禁铺张浪费,并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1995年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归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或出资设立的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证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经济效益优先、社会效益统筹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划分和登记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性质和用途划分为生产经营资产和经营管理资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车辆、无形资产等。
第七条经营管理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人员住房、图书资料、办公设备等。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来源、归属、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评估和评估报告第九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准则,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的对象、评估的方法和过程、评估的结果等内容,并由评估机构负责人进行签章确认。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制定国有资产的使用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国有资产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必须经过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产的使用、保管、处置等情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效益性,提高国有资产运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成立、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中与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和行为。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约的原则,坚持依法、科学、合理、效益、可持续之经营原则,坚持节约、集约、循环、环保之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各项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权责、责任和限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具体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事业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七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合理、安全、有效。
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党政机关有关规定操作。
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需进行严格的计划、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国家利益相结合,坚持增加效益、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规范收入、支出的流程,确保国有资产的使用符合财务、法律等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与管理,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减少、转让、折旧、报废等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手续。
第三章监督与保管第十四条具体保管国有资产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物品清查制度、使用登记制度等,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修整,防止因疏忽大意而造成资产的损失。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第三条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第四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由财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明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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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8〕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落实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2月24日
——结束——。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锦集6篇)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锦集6篇)篇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第四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由财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明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2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合理利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取得或形成的,属于国家的财产。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包括:政府主导、科学决策、市场化运作、统一管理、公开透明。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和责任第六条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事务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流程;(二)组织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编制和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年度报告;(四)参与制定和审查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五)对出售、抵押、转让等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进行评估和审批;(六)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和登记工作;(七)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素质;(二)具备相关科学、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三)熟悉事业单位的运营管理和法律法规。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登记与评估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客观。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记录和评估报告等应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可靠。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运营与利用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与利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国家和集体共有的单位。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的获取、使用、保值增值等环节。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获取分为购置、接受捐赠和其他方式。
购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登记制度、使用管理制度、保管制度、维修维护制度、清查制度、处置制度等,确保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处置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把国有资产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范围,进行资产配置、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并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管和维修工作,制定维修计划和预算,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国有资产的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依法办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确保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损失、浪费和滥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险工作,对于价值较高和易损失的国有资产,进行保险投保,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国有资产管理素质,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国有资产获取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获取包括购置和接受捐赠。
购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国有资产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标准,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利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2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负有依法保护、管理、增值国有资产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的原则,坚决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体现市场化原则,加强自主权、责任意识和效益导向。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接受国家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八条投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合法权益的,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法定职能和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一) 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调查和监测工作;(二) 制定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三)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资产评估工作;(四) 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和增值情况;(五) 负责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和争议解决工作;(六) 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宣传和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国有资产登记制度;(二)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三) 国有资产调查和监测制度;(四) 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五) 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制度;(六) 国有资产增值和风险防控制度;(七) 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做到统一规范、有效利用、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投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资产,包括各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的原则,坚持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获取、使用、变动、处置等,并遵循市场化、经济效益、安全稳定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科学合理运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获取和使用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获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取得资金和资产;(二)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取得资金和资产;(三)确保获取的资金和资产合法、合规、合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产生的收入应当按规定进行划归和使用,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和任务,安排和使用国有资产;(二)按照经济合理、安全稳定的原则使用国有资产;(三)合理安排和使用资产的收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四)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营利性经营和个人私利。
第三章变动和处置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变动包括资产增加和减少。
(一)资产增加包括购置、修建、投资等;(二)资产减少包括损毁、报废、转让等。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变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抵押、租赁等。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确保处置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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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第四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由财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明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
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第十条资产配置标准应当遵循保障履职需要、厉行节
约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制定。
有条件的中央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审核后会同相关中央部门发布实施。
第三章资产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
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
资产调剂由划出方中央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财政部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
第十七条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
第十九条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配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申请:
(一)单位申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报中央部门审核。
对缺乏配置标准或与标准不
一致的项目,要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
(二)中央部门初审。
中央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审核结果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
(四)批复。
财政部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部门,各部门批复给所属各单位。
第二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应当申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第五章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由中央部门向财政部提出调整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经财政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应当在追加申请中详细说明追加理由,追加资产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
第二十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中央部门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一)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三)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
(四)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占有使用资产的中央级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职工住房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住房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央部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