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街道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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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街道辖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的保护,根据《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

成立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街道辖内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日常工作。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

成员:城管科科长,综治维稳和信访科科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队长,文化站站长,出租屋管理中心主任,各社区居委会主任。

职责:制定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检查督促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组织保护工作的考核评比。

二、工作职责

(一)城管科职责

1.检查督促社区巡查人员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巡查。

2.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指引和督促保护责任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修缮。

3.联系协调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

(二)综治维稳和信访科

1.指导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依法合理利用。

2.发现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及时要求保护责任人整改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3.及时处置涉及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纠纷等维稳事件。

4.联系协调区安监局、区司法局、公安部门。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

1.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

2.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标志牌的,按照《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文化站

1.建立街辖内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并及时更新。

2.检查督促社区巡查人员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巡查。

3.联系协调区文广新局。

(五)出租屋管理中心

1.对用作出租房使用的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巡查。

2.建立用作出租房使用的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台账。

3.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出租条件或不适合作为出租使用的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不予办理房屋租赁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督促保护责任人整改。

(六)社区居委会

1.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巡查管理台账。

2.发现有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做好现场保护,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工作制度

建立职能科室周巡查制度和社区居委会日巡查制度。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每月不少于两次、出租屋管理中心、综治办(防火办)、文化站、每周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巡查,各社区居委会由城管专职社工负责每日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巡查,填写巡查登记表。

(二)社区居委会巡查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制止并向社区当班领导以及街相关科室、部门报告,及时跟进处理。

(三)巡查人员现场发现问题后,除做好现场保护措施

外,按下列情况区别处理:

1.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城管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处理。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标志牌的。

(2)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3)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4)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

(5)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

(6)其它属于违法建设或者违章建筑的。

2.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报城管科、文化站,由城管科负责上报分管领导和区建设和水务局,由文化站负责上报分管领导和区文广新局。

3.发现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存放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报综治维稳和信访科、文化站,由综治维稳和信访科报分管领导、区安监局、公安消防部门。

4.发现有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报城管科、文化站,由城管科报分管领导、区建设和水务局、区国土房管分局,由文化站负责上报分管领导和区文广新局。

四、考核制度

街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部门的巡查保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责任制度

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实行三级负责制,由各片联系该社区的班子领导对该社区的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负总责,并定期检查抽查;对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的,追究巡查人员和社区的责任;巡查人员发现问题上报街相关部门后,对情况处理不及时的,追究部门及部门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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