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5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0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2001年12月4日

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旅游区(点)导游活动,保护旅游者和导游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的独立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风景名胜区、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动物园、植物园、民族村寨、历史文化名城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导游员(以下简称导游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导游员证,接受旅游区(点)经营者的委派,在旅游区(点)范围内提供向导、讲解等旅游服务的人员。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全省统一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初级中学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员资格考试。

导游员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现场导游考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时间、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命题。

资格考试由旅游区(点)所在地的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旅游区(点)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导游员证:

(一)未通过导游员资格考试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六条导游员证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核发导游员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导游员证应当贴有导游员照片,载明其姓名、性别、编号、服务的旅游区(点)等。

第七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颁发导游员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