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DOC 27页)
管理与人事X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X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
办法(一)
为了规范管理与人事X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手续费及服务费收取标准
1.手续费:按每笔交易的金额的百分比来计算,收取费率为0.5%-
2.5%,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浮动。
2.服务费:按照相关标准给予额度,不得高于最高额度。
二、手续费及服务费缴纳
1.手续费和服务费的缴纳周期为一个月,每个月的15号前一定要缴纳
上个月的相关费用。
2.手续费和服务费缴纳的形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银行转账、支
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现金等。
三、手续费及服务费使用
1.手续费及服务费应当在其专项用途范围内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2.手续费及服务费的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报备。
四、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
1.手续费及服务费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管理。
2.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包括资金使用、审批、报备、监督等环节,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3.定期对手续费及服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管理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并对不当使用的进行追究和问责。
综上所述,管理与人事X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也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与法制的示范行动。
我们期待着通过这样的努力,能为管理与人事X社会渠道的长远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渠道佣金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渠道佣金管理,明确渠道合作伙伴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渠道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等。
第二章佣金计算与支付第三条佣金计算依据:1. 佣金计算以实际销售金额为基准,不包括税金、折扣、返利等。
2. 佣金比例根据不同渠道类型、产品类别、销售目标等因素确定,具体比例由公司市场部与各渠道合作伙伴协商确定。
第四条佣金支付方式:1. 佣金支付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具体支付日期由公司与渠道合作伙伴协商确定。
2. 佣金支付方式为公司转账支付,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佣金调整第五条佣金调整条件:1. 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加剧等,导致原佣金比例不再合理时,公司有权对佣金比例进行调整。
2. 渠道合作伙伴销售业绩显著,对公司市场拓展做出突出贡献时,公司可适当提高佣金比例。
第六条佣金调整程序:1. 公司市场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佣金调整方案。
2.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将调整方案通知各渠道合作伙伴。
3. 各渠道合作伙伴对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公司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后,正式执行。
第四章佣金结算与争议处理第七条佣金结算:1. 公司财务部根据销售数据,按照佣金计算标准,计算各渠道合作伙伴的佣金。
2. 佣金结算结果由财务部通知各渠道合作伙伴。
第八条争议处理:1. 若渠道合作伙伴对佣金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2. 公司市场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3. 若双方协商不成,可提交公司领导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章渠道合作伙伴责任第十一条渠道合作伙伴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销售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渠道合作伙伴应积极配合公司市场部进行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
第十三条渠道合作伙伴应维护公司品牌形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社团管理部费用管理制度
社团管理部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管理部的费用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障社团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团管理部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社团管理部应当依法合理使用社团经费,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社团财产安全。
第四条社团管理部应当按照《社团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活动。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五条社团管理部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社团经费:由学校拨款或社团成员自愿捐赠所得。
(二)活动费:由社团举办活动所得。
(三)赞助费:由企业、机构或个人赞助支持所得。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以上经费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法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社团管理部应当建立经费专户,保障经费来源的明确与安全。
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第八条社团管理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来源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报社团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必须先审批后使用,不得越权挪用经费。
第十条社团管理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规范,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社团管理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档案制度,做到收支明细清晰记录,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社团管理部应当定期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经费管理责任第十三条社团管理部负责人应当对社团的财务活动负有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保证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社团管理部应当设立专门负责经费管理的岗位,明确负责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五条社团管理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监督,确保其熟悉相关规定,并做到守法合规。
第十六条社团管理部应当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审计。
第五章经费管理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社团管理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暂停或取消该部门的经费使用权限。
(二)要求相关负责人返还挪用的经费。
(三)按照社团章程和法律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渠道费用管理制度范文
渠道费用管理制度范文渠道费用管理制度一、前言渠道费用管理是企业在建立和维护渠道合作伙伴关系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管理渠道费用,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合作效率,实现共赢共存的目标。
为了规范渠道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我公司制定了本渠道费用管理制度,并将其作为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渠道费用的具体范围与用途,规定费用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加强对费用的控制与监督,促进渠道合作伙伴与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
二、费用范围和用途1. 渠道开拓费用:包括开设新的渠道门店的费用、渠道市场调研费用、渠道销售推广费用等。
2. 渠道培训费用:包括渠道合作伙伴培训的费用、渠道销售人员培训的费用等。
3. 渠道促销费用:包括渠道销售促销活动费用、渠道产品陈列费用等。
4. 渠道广告费用:包括渠道广告投放费用、渠道品牌推广费用等。
5. 渠道市场研究费用:包括对渠道市场进行研究的费用、对竞争对手进行调研的费用等。
6. 渠道物流费用:包括渠道产品配送费用、渠道库存管理费用等。
三、费用申请与审批流程1. 费用申请(1)渠道合作伙伴提出费用申请,需填写《渠道费用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费用预算和用途说明。
(2)费用申请应提前至少1个月提交给公司合规部门。
(3)公司合规部门对费用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沟通与协商。
2. 费用审批(1)经公司合规部门初步审核通过的费用申请,将提交给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批。
(2)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费用申请的审批,并填写《渠道费用审批表》。
(3)渠道费用审批表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4)费用申请超过一定金额或涉及敏感性项目的,需提交公司高层领导同意。
四、费用控制与监督1. 费用核销(1)渠道合作伙伴需按照费用使用计划进行费用核销,包括费用金额、费用用途、费用时间等。
(2)费用核销需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和相关法规进行,核销凭证需经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后方可提交给公司财务部门。
(3)公司财务部门对费用核销进行核对和审批,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相关凭证的入账与销账。
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服务收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企业、员工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收费标准1. 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平、规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场部门和管理部门根据服务内容和市场行情确定。
收费标准应当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用户应当对收费标准有充分的知情权。
2.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经用户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收费方式1. 服务收费主要采用预付费和后付费两种方式。
2. 预付费方式:用户在享受服务前需提前支付服务费用,服务结束后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3. 后付费方式:用户在享受服务后需支付服务费用,一般按月结算,用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费用。
四、收费管理1. 收费管理责任主要由市场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
2. 市场部门负责制定收费标准、签订合同、管理用户关系以及收费催缴工作。
3. 财务部门负责收取服务费用、核对付款、开具发票等工作。
五、收费催缴1. 对于拖欠服务费用的用户,市场部门应当及时与用户联系,催缴欠款。
2. 拖欠服务费用超过规定时间的用户,服务企业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
3. 对于拖欠服务费用严重、屡次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用户,服务企业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收费记录1. 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收费记录,包括用户的基本信息、服务合同、收款凭证、发票等。
2. 收费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5年,并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3. 收费记录应当与财务部门的账目核对一致,确保资金安全和记录真实性。
七、服务质量保障1. 服务企业应当确保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匹配。
2. 用户对于服务质量不满意,有权要求退款或协商解决,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解决用户问题。
3. 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用户满意度。
八、服务收费异常处理1. 如发生服务费用异常情况,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
2. 对于用户多次遭遇服务费用异常情况,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协助用户查清事实,并妥善处理。
社会渠道分层分级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分公司社会渠道分层分级管理办法为顺应市场形式及发展需要,提升社会营销渠道业务处理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提高代理商积极性,区别社会营销渠道之间的差异,针对不同类别的代理商给予不同的政策倾斜或物质激励,依据省公司社会渠道分层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的社会代理渠道(含自建他营)。
二、分级目的1、通过分级加强对高价值网点的扶持和控制,通过对高价值网点的资源倾斜促使各网点做出升级的努力,从而提升渠道整体质量并优化资源使用效率。
2、高价值网点获得更多资源支持的同时在销售、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等方面承担更多的义务,客户可以清楚地感知。
三、分级原则1、公平公开原则:确保星级方案对所参与考评的网点标准一致,测算过程与评定结果透明;2、能上能下原则:网点级别可根据市场表现进行升级和降级调整;3、业绩导向原则:主要依据市场经营业绩确定级别;服务、业务规范为辅,综合考评。
4、资源挂钩原则,不同级别的网点在酬金、资源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
按照代理商的综合业绩表现分为2-5星共四个层级(1星级属新增特约代理点和末稍渠道,不参与评级)。
星级分类与渠道类型对应关系如下:五、星级准入标准为保证各星级渠道能够承载相应的业务,展现移动公司良好形象,对社会渠道设定了最低星级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专营要求、经营资质、硬件资源、服务功能等要求,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表1。
六、分级评定办法(一)评定周期每半年评定一次,一年评定两次。
(二)考评指标引入渠道积分管理机制从销售绩效、服务质量、经营管理、一票否决(严重违规)等指标对社会渠道网点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积分高低排名确定相应的星级。
积分核定标准详见附件2表2。
加分项中,除指定的新用户发展积分、话费收入积分、终端销售积分、新业务发展积分外,县市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自设定2 个业务发展加分项,每个加分项的分值为1-3 分之间。
收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业务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收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收费业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收费项目应明确、合理,不得随意增设或变更。
第五条收费标准应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收费行为
第六条收费单位和个人应向消费者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
第八条收费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费。
第四章收费监督
第九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对收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条消费者有权对不合理收费提出异议,并向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单位和个人,由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收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旨在通过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社会团体手续费规定
社会团体手续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市注册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收取会费、培训费、考试费等手续费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团体收取手续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手续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会员收取以下手续费:1.会费:包括入会费和年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社会团体收费水平。
2.培训费:根据培训内容和时长合理确定,且应事先公布收费标准。
3.考试费:根据考试工作量和相关支出合理确定。
4.其他手续费:如证书工本费等,应当合理、适当。
第五条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团体章程,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经理事会批准,并向会员公开。
第七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收费台账,如实记录收费项目、金额、用途等内容,接受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当将收取的手续费专项用于与收费活动相关的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社会团体违反本规定,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将收费款项挪作他用的,由社团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其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渠道佣金管理制度模板
渠道佣金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我公司的渠道佣金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利益和渠道合作伙伴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渠道合作伙伴的佣金管理,包括代理商、经销商、加盟商等。
1.3 我公司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渠道佣金的管理和支付。
二、佣金计算2.1 佣金计算依据:销售额(或销售量)、约定的佣金比例和公司相关政策。
2.2 销售额(或销售量)的确认:以公司出具的销售凭证为准。
2.3 佣金比例:根据不同渠道合作伙伴的级别、市场政策和销售业绩,公司与渠道合作伙伴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2.4 佣金计算公式:佣金 = 销售额(或销售量)× 佣金比例。
三、佣金支付3.1 佣金支付时间: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渠道合作伙伴的销售业绩进行核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佣金。
3.2 佣金支付方式:公司可根据与渠道合作伙伴签订的协议,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
3.3 佣金支付条件:渠道合作伙伴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凭证和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佣金调整4.1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如市场政策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等,可对渠道佣金比例进行调整。
4.2 佣金调整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通知渠道合作伙伴。
4.3 渠道合作伙伴对佣金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调整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公司协商解决。
五、违规处理5.1 渠道合作伙伴如有以下行为,公司有权按照约定扣除或终止支付佣金:(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政策的;(2)违反公司与渠道合作伙伴签订的协议的;(3)提供虚假销售数据或伪造销售凭证的;(4)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的行为。
5.2 公司员工如有以上违规行为,将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6.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完整版)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社会渠道费用,提高使用效能,在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联通社会营销渠道代理佣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联通〔2009〕120号)及《关于调整部分代理佣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中国联通营销字〔2006〕293号)等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费用包含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和渠道支撑费用(渠道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是指公司用于直接激励社会渠道发展客户、销售电信类产品以及提供服务而向社会渠道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渠道支撑费用(渠道补贴)是指公司用于建设或维系社会渠道而向社会渠道支付的相关费用或实物,例如房租、装修(含视觉标识)、水电费、营业设备等。
第五条市场前台部门是指各级市场部、销售部、集团客户事业部、客户服务部、产品创新部等直接面向客户、产品及增值服务提供商的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部销售部负责牵头制定本管理办法,确定用于设置佣金规则的指标要素及各类佣金标准上限,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整体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整体社会渠道费用预算管理,分析评估考核各省及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各省及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统计汇总各市场前台部门的系统功能与设置需求;设置全国统一产品或营销活动的佣金规则。
第七条省分公司基于总部提供的佣金规则要素设定符合本省业务发展情况的佣金规则,负责本省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本省社会渠道费用预算管理,分析、评估、考核各地(市)及县(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各地(市)及县(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执行总部统一设置的佣金规则。
第八条地(市)分公司配置完成并执行省分公司制定的佣金规则,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本地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落实执行社会渠道费用预算,分析评估考核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本地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定期提出反馈佣金规则适用情况的意见;执行总部统一设置的佣金规则。
(完整版)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社会渠道费用,提高使用效能,在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联通社会营销渠道代理佣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联通〔2009〕120号)及《关于调整部分代理佣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中国联通营销字〔2006〕293号)等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费用包含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和渠道支撑费用(渠道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是指公司用于直接激励社会渠道发展客户、销售电信类产品以及提供服务而向社会渠道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渠道支撑费用(渠道补贴)是指公司用于建设或维系社会渠道而向社会渠道支付的相关费用或实物,例如房租、装修(含视觉标识)、水电费、营业设备等。
第五条市场前台部门是指各级市场部、销售部、集团客户事业部、客户服务部、产品创新部等直接面向客户、产品及增值服务提供商的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部销售部负责牵头制定本管理办法,确定用于设置佣金规则的指标要素及各类佣金标准上限,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整体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整体社会渠道费用预算管理,分析评估考核各省及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各省及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统计汇总各市场前台部门的系统功能与设置需求;设置全国统一产品或营销活动的佣金规则。
第七条省分公司基于总部提供的佣金规则要素设定符合本省业务发展情况的佣金规则,负责本省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本省社会渠道费用预算管理,分析、评估、考核各地(市)及县(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各地(市)及县(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执行总部统一设置的佣金规则。
第八条地(市)分公司配置完成并执行省分公司制定的佣金规则,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本地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落实执行社会渠道费用预算,分析评估考核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本地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定期提出反馈佣金规则适用情况的意见;执行总部统一设置的佣金规则。
社会渠道合作管理办法(试行V3)
2015年社会渠道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概述:在4G发展窗口期,为进一步拓展社会渠道,加强已合作渠道的掌控与管理,服务公司4G发展战略,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述社会渠道是指拥有单独固定店面,具备移动业务服务能力的商家,包括我公司旧体系中的专营店、代办点、手机卖场,不包括“引商入柜"商家。
二、渠道分类与合作管理:(一)渠道分类:社会渠道分为移动商城、专卖店、合作店三类,各类渠道评定标准如下:1、合作店需满足以下标准:(1)位于城市、乡镇临街商铺或较大的行政村;(2)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米;注:合作店涵盖旧体系中的代办点、非排他合作手机卖场。
2、专卖店除需满足合作店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标准:(1)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米;(2)主营移动业务或终端销售业务;(3)接入我公司BOSS系统;(4)与我公司合作3个月以上;(5)与我公司排他合作;(6)接收我公司业务、服务考核。
注:专卖店涵盖旧体系中的专营店、有意愿同我公司排他合作的手机卖场。
3、移动商城除需满足专卖店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标准:(1)位于通信零售业商圈或核心零售商圈;(2)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米;(3)在区域市场内终端销量领先;(4)通过分公司专项评估。
注:移动商城涵盖我公司旧体系中终端销量能力强的专营店以及需要拓展专营的优质手机卖场。
注:注:位于乡镇、行政村规模较大的手机卖场原则上须同我公司排他合作,即按移动商城或专卖店合作。
但考虑临近专营店利益,各县市分公司需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是否拓展为移动商城或专卖店。
(二)评定周期年度评定,季度调整.季度调整内容包括:1、对新增符合评定条件的渠道进行渠道类型评定;2、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要降级及退出的渠道进行降级及退出管理;3、对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承诺有效销量的移动商城进行降级管理。
(三)合作管理:1、排他管理:(1)排他性定义:4G终端销售渠道所处的密闭物理空间内:a、不销售竞争对手制式终端(公开版终端不在限制范围内);b、不销售竞争对手卡号;c、不办理竞争对手缴费及其他一切业务;d、不出现竞争对手宣传物料;e、无竞争对手形象展示;(2)排他监控:a、营业暗访检查,每季度全部覆盖一次;b、渠道经理巡查,每周一次;c、市公司现场检,不定期。
(2020)渠道和市场费用管理制度
渠道和市场费用管理制度目的为了统一公司渠道和市场促销活动管理,规范渠道和市场促销活动方案的申请、审批、执行、监控、兑现、评估、财务核算、文档管理等相关业务的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的销售办事处。
三、渠道和市场费用管理的流程详见附件:《渠道和市场费用流程》四、渠道和市场费用流程的管理要求和职责a)申请:管理原则:所有的促销计划和促销方案在开始前均须申请;促销计划按季申请;促销活动方案按月申请。
责任人:销售办事处经理提出申请,分公司财务主管复核.职责描述:(1)季度:填写并上报《季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计划表》,及附表一《月度渠道和市场费用申请表》和附表二《活动申请表》。
并填写预计费用与当期预算的对比、对促销活动的效果进行预测并作经济效益分析。
(2)月度:如果月度需要进行调整,填写《月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调整表》和相应调增部份的《活动申请表》。
完成时间: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上报《季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计划表表》及附表,每月20日前上报下月的《月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调整表》及相应调增部份的《活动申请表》。
b)审批:管理原则:只有经批准的促销活动方可执行,严禁先执行后审批,或未经批准私自向客户作出促销许诺。
责任人:区或销售经理(或总监)、市场部经理和财务经理审批,同时市场部经理负责抄送给总经理。
职责描述:是否在预算费用范围内;经济效益分析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发展方向、年度目标;是否符合当地市场发展的需要。
完成时间:《季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计划表表》及附表在25号前批准下发,《月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调整表》在每月1号前批准下发。
c) 执行:管理原则:未经批准的申请不得执行;已经批准的方案,需放到分公司财务部备案;促销活动只能按照已批准后的方案忠实地执行,如需变更方案,必须重新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责任人:办事处销售主管、销售人员。
「社会渠道酬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区社会渠道酬金管理,更好地利用酬金激发社会渠道的积极性,提升社会渠道忠诚度,实现渠道酬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酬金使用效能,结合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仅针对社会渠道结算酬金,所有自有人员业务受理不得进行酬金结算。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渠道,是指我公司利用公司以外的其他社会销售网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销售和办理各种移动通信业务,并与该销售独立法人主体(或自然人)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渠道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代办酬金是指移动公司定期支付给与西藏公司签订产品、业务及服务代理协议的移动业务代理商的酬劳及奖励。
包括:放号代办酬金、业务办理酬金、终端销售酬金、营销活动办理酬金(包括合约计划酬金)、代收话费酬金、新业务酬金、充值卡销售酬金、激励酬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约定酬金均为该类业务最高酬金,即实行酬金单价上限管理,各地市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酬金标准,但不得高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酬金规则和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及下属地市分公司社会渠道酬金管理。
各地市分公司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对社会渠道酬金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和修改。
(六)、负责对地市酬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区公司数据部:负责拟定数据业务的酬金政策、预算计划规划、数据业务酬金系统支撑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区公司集团客户部:负责完成集团客户的酬金政策制定、预算计划规划、集团客户业务酬金系统支撑组织等具体工作,并具体对全区集团业务酬金管理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督、跟踪分析。
第九条区公司财务部:负责全区酬金财务核算管理制度,对列帐进行指导、监督,以符合财务管理要求,同时按进度支付酬金。
第十条区公司运营支撑部:负责根据区公司相关部门的需求,实现酬金系统开发、维护和支撑工作。
第十一条区公司内审部:负责全区酬金管理违规违纪情况的监督,协助监督各地市分公司执行情况及酬金结算情况。
《出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出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服务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续费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续费结算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解除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第一条代理服务内容代理方针及市场调研;准备并提交出口文件及申报;协调运输安排及清关;其他相关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手续费标准手续费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续费金额为每个出口订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特殊情况的手续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支付方式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续费结算管理制度226
手续费结算管理制度类别:一级管理制度发布时间: 4月6日编码: CW-CBSHS-006目录制定目的 (2)适用范围 (2)规范事项 (2)一、工作原则 (2)二、岗位职责 (3)三、代理手续费统计 (6)四、代理手续费审核及支付 (11)五、代理手续费核算 (15)六、代理手续费对账与上报 (16)考核条款 (16)开门红督导及服务 (16)附则 (17)制定目的为规范公司代理手续费结算管理,促进代理及经纪业务稳步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内控风险,特制定《手续费结算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对手续费计算、审批、支付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对代理手续费的统计、支付、核算的规则、流程等做出规范要求。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渠道部门专、兼业代理机构以及经纪公司的代理手续费支出管理。
本制度所称代理机构包括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其中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及兼业代理机构;或者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代理手续费)规范事项一、工作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代理手续费支出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保持公司有关管理规范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一致。
(二)真实性原则代理手续费支出应以真实有效的代理业务为前提,不得虚列业务,不得擅自增加、删减业务基础数据,确保公司业财数据的真实性。
(三)准确性原则代理手续费支出数据应遵循准确性原则,统一计提数据基础,规范相关数据口径,确保手续费支付、核算的准确性。
(四)规范性原则代理手续费支出应规范流程管理,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管理流程规定执行,对协议签订、业务前端录入、手续费计算、手续费核对、手续费支付及手续费核算等环节严格控制。
信用社(银行)手续费支出管理指导意见
信用社(银行)手续费支出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手续费支出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各项代办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手续费支出是指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包括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和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
信用社不得支付代办放贷手续费。
第三条手续费支出应坚持“分级管理、核定比例、控制增幅、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青岛、潍坊市联社,莱芜市联社筹备办(以下简称办事处)根据省联社指导意见,制订手续费支出管理办法,核定辖内县(市、区)联社或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手续费支出最高计付比例,对县联社大额手续费支出进行审查审批,监督各联社真实合规地列支手续费支出。
第五条代办储蓄手续费当年列支总额(包括表彰、奖励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代办储蓄存款月均余额(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前)的7‰,具体比例由各办事处根据辖内各联社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代办收贷手续费当年列支总额应严格控制在实收利息10%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办事处根据辖内各联社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六条各市当年手续费支出总额比上年的增幅,不得超过当年营业费用增幅。
其中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额的增幅不得高于年末各项储蓄存款增幅;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额增幅不得高于年末实际贷款利息收入增幅。
第七条办事处要在省联社规定的手续费支出最高计付比例和增长幅度内,结合辖内信用社往年实际执行情况,合理确定各联社最高计付比例和增长幅度,防止手续费支出非正常增长。
第八条代办储蓄余额比例过高、人均存款偏低的信用社、县联社,要从严控制代办储蓄手续费的支出,加大经济核算力度,节约吸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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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防范经营风险,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社会渠道营销资源,有效控制营销成本,不断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从而进一步提高营销渠道竞争优势,加强对社会渠道的管理,发挥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业务的顺利发展,特制定《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移动通信公司社会渠道管理,确保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发挥其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适用对象、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成本分类、社会渠道的销售目录及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社会渠道销售手续费及服务费考核管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审批及核发管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会计核算和稽核检查等内容。
三、各市分公司应以本办法为准则和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省公司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可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一、省公司的职责(一)依据集团公司对社会渠道的管理要求,规范社会渠道代办业务的范围;(二)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制定省公司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三)省公司市场经营部、政企客户部、数据部、财务部联合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行使管理职能和稽核职能。
省公司市场经营部为公司社会代理手续费及服务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手续费及基础业务服务费政策、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政企客户部是政企业务服务费管理部门,负责对政企业务SA代理渠道、政企业务服务费政策、服务费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数据部是数据业务服务费管理部门,负责对数据业务特定代理渠道、数据业务服务费政策、服务费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财务部是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财务核算、支付等的财务管理;(四)在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上,公司实行专业管理部门自查自纠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原则,重点对营销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备性、使用支出的真实性、操作流程的规范性、相关手续的完整性以及营销资源使用的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
二、各市分公司职责(一)贯彻和落实省公司制定的社会渠道和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负责社会渠道的审批、签署代理协议、日常经营管理、代理商的系统管理、代理规范、考核;(三)负责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具体标准制定、计算、发放、检查审核、控制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适用对象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发放对象仅限于与我公司签订代办协议的各类代销代办商,电子渠道原则上不得核发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
一、社会代理网点指定专营店:指由社会合作伙伴经营,专门经营我公司业务,代表我公司提供服务和销售产品,符合我公司VI规范要求,并签署专营协议的社会实体网点。
普通代理点:由社会合作伙伴代理经营我公司简单标准化的业务和服务的一种实体渠道形式,符合我公司VI规范要求,包括空中充值代理商。
连锁分销点:由终端、IT等产品连锁经营的零售商代理销售我公司产品的网点,一般具有较大的网点覆盖范围以及较强的零售能力。
二、其他合作伙伴个人代办员:指个人直接向特定客户群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渠道类型,目前包括社区代办员、校园代办员和农村代办员等。
个人代办员须符合我公司相关资质要求。
政企业务销售代理商(SA):指经移动公司审核及授权,具有政企业务代理资格、负责面向政企客户进行政企业务销售、服务的法人单位。
银行:和我公司直接签署代收费协议,为我公司客户提供代收费等服务的银行网点。
第四章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分类根据现有社会渠道承担的销售职能,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包括销售费用和激励费用两大类,结合社会渠道网点分类分级情况进行分配:销售费用:是基本的渠道佣金形式,基于统一的销售目录、依据各项标准化产品或服务的单价支付,作为我公司对代理商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回报。
激励基金:在销售费用的基础上,针对优质社会渠道提供的额外奖励和激励,以促进双方长期共赢发展。
激励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酬金预算总额的10%。
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明细类目和分配原则如下:第五章社会渠道的销售目录及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一、社会渠道销售目录定义社会渠道销售目录是指允许手续费及服务费核发的产品以及业务的合集,即未纳入销售目录的业务或产品不予计算手续费及服务费。
社会渠道销售目录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具体如下:(一)A类(全网)销售目录和手续费及服务费: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统一实施的销售目录,主要包括卡号销售、缴费、一类自有业务销售、定制终端销售等。
集团制定对应的手续费及服务费上限标准及发放原则,各省公司遵照执行。
(二)B类(本省)销售目录和手续费及服务费:由省公司自行制定、在本地统一实施的销售目录,主要包括A类销售目录以外的其他本地业务,省公司制定具体的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A类和B类销售目录的合集,即最终执行的销售目录。
手续费及服务费的单价标准均基于统一的销售目录、针对各项标准化产品或服务制定。
社会渠道销售目录如下:二、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规定说明各分公司应加强手续费及服务费的预算及使用管理,全年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支出总额、分项及占收比等指标原则上不得突破省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公司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同时在制定具体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时,应控制与竞争对手佣金水平的差异比率,要求各地市分公司针对各类手续费及服务费需按照省公司上限值细化本地执行标准,对于突破本通知中业务手续费及服务费上限的,需正式文件报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基础业务手续费及服务费(1)卡号销售手续费定义:用于回报社会渠道销售卡号(含全品牌)、发展新增用户,包括首付、递延、短期激励等所有与放号相关的手续费。
放号手续费分为单价类卡号(非包月产品)手续费与包月类卡号(包月产品)手续费。
计算方法:卡号销售手续费=单号手续费标准×当期卡号有效销售量。
单价类卡号手续费:发放方式:递延发放。
发放条件:各市分公司卡号销售手续费必须采取首付+递延发放的发放方式。
首付手续费须在成功开户后支付,递延手续费须依据客户在网质量等进行考核后发放。
递延手续费发放原则:单笔卡号销售手续费的递延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并设置相对合理的递延周期,发放当月须考核客户是否真实在网(基于ARPU判定)。
递延手续费还应与离网率、坏账率以及垃圾短信引发情况、投诉率、违规行为等考核项目挂钩。
手续费上限标准:首付不高于30元,若首次预存不足100元,则手续费总额不高于首次预存金额;若首次预存为100元及以上,则手续费总额不高于100元,同时总额上限应参考上年新增客户ARPU,原则上不高于该品牌上年新增客户ARPU。
包月类卡号手续费:发放方式:递延发放。
包月类卡号手续费上限标准:首返不高于60元,首返金额取决于包月产品套餐月费金额,遵循高月费高首返原则;递延手续费不高于包月套餐月费的15%,递延周期不超过5个月,即总手续费发放周期不超过6个月。
对于新入网客户同时办理终端合约的,不再单独发放卡号销售手续费。
(2)话费服务类手续费及服务费定义:用于回报社会渠道为客户提供缴费、充值服务,包括网点代收话费、销售充值卡及其他有价卡,提供空中充值和网上充值(网银)服务等。
其中自助终端不纳入酬金支付范围,即自助终端不支付服务费。
网点代收话费指社会代理网点通过BOSS系统界面为客户提供的代缴费服务。
充值卡指有带有充值密码的实体充值卡或充值纸券;有价卡指承载预付费功能、标明一定金额的实体卡(券);空中充值指主要通过短信或网络等操作方式,利用渠道预存账户的转账操作为客户进行话费充值(缴费)。
网上充值指通过银联、网银为客户提供缴费服务的形式,包括ATM、银行卡电话充值、网站充值和POS机充值等。
其中ATM指利用银行的自助终端,通过银行卡为客户充值;银行卡电话充值指利用电话,通过银行卡为客户充值;网站缴费指客户或代理商利用移动网站平台,通过银行卡为客户缴费、充值;POS充值指利用POS机具,通过银行卡为客户充值。
手续费及服务费上限标准:网点代收话费专营店为1.8%,混营店为1.3%;空中充值专营店为1.8%,混营店为1.3%;网上充值(网银)为0.6%;手机充值卡及其他有价卡为1.5%;邮政、银行代收话费按实收金额的0.6%支付服务费。
计算方法:话费服务类手续费及服务费=单位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当期有效充值(缴费)金额。
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
发放条件:网点代收话费、空中充值和网上充值业务办理成功;手机充值卡或其他有价卡批售成功。
(3)手机终端销售服务费具体见附件一《TD终端销售服务费标准》(4)基础业务代办服务费定义:用于社会渠道受理换卡、品牌互转、资费套餐及营销案办理等业务支付的服务费。
基础业务代办服务费分为营销活动类和业务代办类。
营销活动类服务费上限标准:按照营销案捆绑周期或目标客户设定服务费上限。
具有服务费的营销活动包括预存话费赠话费、预存话费赠礼品等符合大众市场存量客户在网捆绑口径的活动,服务费上限标准为20元/笔。
计算方法:营销活动类服务费=成功办理笔数×单笔奖励标准。
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
发放条件:网点办理营销活动成功,且符合大众市场存量客户在网捆绑口径。
业务代办类服务费上限标准:按照业务收益或目标客户设定服务费上限。
当由低品牌向高品牌迁转,或由低一级套餐向高一级套餐迁转时,服务费上限标准为2元/笔。
计算方法:业务代办类服务费=成功办理笔数×单笔奖励标准。
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
发放条件:网点办理业务成功。
由高品牌向低品牌迁转,或由高一级套餐向低一级套餐迁转时,不给予服务费。
(二)增值业务服务费定义:用于回报社会渠道销售我公司增值业务,分为A类(集团)销售目录(含三类包月类业务和点播类业务)及B类(陕西)销售目录(含预存包月类、其他类和渠道类业务)。
服务费上限标准:各类增值业务服务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二《数据业务社会渠道服务费标准》。
计算方法:增值业务服务费=单位服务费标准×当期有效业务量。
发放方式:(1)增值业务服务费发放仅限于与我公司签订代办协议的各类社会渠道。
服务费的统计原则以BOSS系统、店员积分系统、体验营销系统、新业务推荐系统的报表为准,若无法通过几大系统统计的报表则以各专业业务平台的有效用户清单为核发依据;(2)集团销售目录中包月“类型一”为一次性发放;包月“类型二”和“类型三”为递延发放,首期支付比例不超过单位服务费标准的40%,第三个月发放剩余部分;点播类为一次性发放;(3)预存类业务在资金交迄后次月发放;其他业务要求在交易后次月发放;(4)根据集团公司及SOX检查相关要求,为降低增值业务退订率,防止套取服务费,要求不对社会渠道开放取消业务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