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拓展居间费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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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拓展居间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

为广开渠道,有效利用社会外部资源,全方位拓展项目,促进公司发展及经营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为(公司)提供场所、项目信息、帮助获取项目的外部人员。第三条具体实施办法

1、居间人登记:有居间方的项目在初次上报信息时,必须上报居间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备监事会查证核实,如不及时上报,不予补充信息、不予支付居间费用。

2、居间协议:在我方与资产方签订协议前,完成居间协议的签订。

3、居间费用:由个体项目居间费、政府项目居间费两部分组成。对于提供社会零散房产租赁、产权出售、政府招投标项目等信息,最终达成合作的,每一个项目给予合同总成交额1-5%的居间费(根据实际谈判情况而定)。

4、为鼓励居间方积极收集政府幼儿园规划等信息,促成项目落地的给予额外每个项目总成交额的1%的奖励。

5、以下城市(主城区)项目获取的居间费用在原有基础上浮1%: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苏州、杭州、南京、武汉、南通、济南、西安。

6、发放要求:居间费用不予提前支付,在项目落地或者股权变更完毕后一个自然月内,由市场拓展部申请,按授权体系规定经审批后按比例进行发放,详细付款节点参照居间合同的具体条款。

7、居间费受集团总部、控股监事会及审计部门审查,一旦发现任何弄虚虚假及徇私舞弊情况,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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