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公建配套建设未 同步建设 ,后来开发企业几经易主 .部分
公建配套设施至今还未建设。
( )市政 、公建配套设施短缺和供需不平衡 问题 五
整个 区域的社 区公共设建设不成规模 管理经营分散 。 第三 社 区化与人 1结构 的变迁导致社 区需求 的差异 : 3
化 而匀质的千人指标配置模式难以做到设施的差异化供
3
.
这主要集中在 中央商务 区核心 区的老社 区中,越靠近
中央商务区核心 区的 ,越呈现 出 一 出二进 ”的现象 : “ 一 出 即为低收入 的原住 民人群逐步被 挤出 j 二进 即为 新上海人 ( 白领 )进 来沪打工 ( 服务业 )人员进 。由于
由于一些住宅 区在征 地时 ,只从 道路 中心线 开始
征 用 造成在市政配套建设中 ,征地等前期手续繁复。 ( )市政 、公建 配套设施 未与住 宅建设 同步建设 、 四 同步交付
1
.
这些老社 区离其 自身就业所在的商务办公场所 近,而且住
宅面积较小 档次不高 、所需费用低 ,比较容 易为白领人 群所接受。同样 , 为城市核心区 发达的服务业 自然也 作 吸引 了相 当数量的低层次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租住于此 ,小
存 在 问题
小区附近需建设地铁 出入 口、 大型停车场 在小区绿化带 道路旁需划 出停车位等 居民对这些公共配套设施有共同 的需求 .但又不允许建在 自家住房周边 往往陷入群众维 权与建设 的矛盾纠结之 中。例如 A小 区建成入住 后 ,相
邻的 B 地块进行房产开发 ,社 区的用电量负荷加大 ,需要
笼换鸟 .建设需求较高 、现状供应匮乏的社区公共服 务设 施 。比如老社 区学龄儿童减少 ,可以对幼儿园进行合并 置换为老年人活动场所 。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篇一: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内容提要:目前,对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
笔者从配套公建产权的现状谈起,提出由于产权不明导致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明确配套公建的产权立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立法有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字:产权立法配套公建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生活居住条件的迅速改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逐步提高,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齐备,由一开始小区必备的变电房、泵压房等水电设施,发展有物业管理用房,再发展有后来的公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到现在的会所,随着近几年大型社区的出现,又出现了一些公益性、商业性的配套,比如学校、社区医院、银行、小型超市等等。
现在,一些大城市的规模较大社区,差不多都有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教育八类设施,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居民的生活。
但是,我国立法却远远没有跟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到现在为止,对小区配套设施的最基本的问题――所有权问题。
国家立法几近空白,各地的立法不仅相当混乱,也十分不全面,这些立法权威性极差,往往不乏背离物权法和立法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在2002年8月5日,印发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京政发2002第22号),其详细规定了八类配套公建的的基本要求和控制指标,但其对这些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根本没有涉及,把首要应解决的问题,彻头彻尾的回避。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文件,除了地下车库与会所的产权问题(但争议很大)有所涉及外,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也几近空白。
在此,笔者欲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与各位同行交流,以便今后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与立法有所裨益。
的标准不同,而不所不同。
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按盈利与否可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
津价房地[2004]460号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
市供热办,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 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 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外环线外 5 公里以内地区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 目,热电联产、锅炉房及其它热源,其供热工程建设费按建筑面积计 收,收费标准为: (一)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 92 元。 (二)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 130 元,其中热源为第一热电厂热电 联产的每建筑平方米 150 元; (三)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 100 元。 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包含的工程范围: (一)热电联产热源:自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至热交换站分水 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 站土建及水电配套)。 (二)锅炉房及其它热源:自供热锅炉房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 上兰盘(含锅炉房征地拆迁、土建、设备及安装;一次管网;热交换 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文件
三、供热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三)间接费用。 四、供热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地区以外各区县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收费 标准的前提下,由价格、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进行测算并提 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并向市物价局和市政府供热办备案后施 行。 六、本通知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 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AA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AA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区城建部门应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相关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提出要求,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附件1),区国土部门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关于加强新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区城建部门应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相关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提出要求,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附件1),区国土部门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沪房管财[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沪房管财〔2010〕71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建[2009]382号)的有关规定,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推进配套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现就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住宅施工计划管理是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后期办理预售许可、交付使用许可等手续必要的材料之一。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落实专门科室、人员负责。
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新建住宅项目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
二、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方案审核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
具体为填交《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实施计划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交住宅项目规划方案批复及附总平面图(并标注本期计划建设范围)以及本期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所填报的资料,包括应实施的公建项目内容、规模、建设时间等进行核定;对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当住宅建设总量达到该地块住宅总量的70%时,该地块按规划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公交站点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建设,不实行另外过渡措施。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近日起实施信息发布:搜地网络 发布时间:2005-2-2180方以上住宅区车位数有下限今后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配置车位不少于0.5个;社区里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
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向我们透露了这些重要信息。
每百户需有30方配套用房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与不建、建多建少,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
暂行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不再无据可依。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社区里配套服务用房,将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其所有权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民政部门监督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
每户要有3—3.6方自行车库暂行规定对社区自行车库的配置作了明确规定:按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户标准配置自行车库,其使用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150方以上住宅至少一户一汽车位社区车位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这个暂行规定对此作了界定。
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地分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
车位配置标准为:户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少于1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100—149平方米的住宅,不少于0.7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住宅,不少于0.5车位/户。
户型建筑面积在79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少于0.15车位/户。
住宅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好用于出租出售。
临时停车泊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利用地下室(人防设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层建设的汽车库层高、宽度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宅发展局《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宅发展局《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宅发展局《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政府同意区住宅局制定的《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四年九月十日关于制定《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请示为贯彻执行沪府[1995]66号文、沪建房(96)0498号文、沪住计发(2002)002号文、青府(2004)第2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市政、公建配套,全面提高全区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以满足入住居民生活条件、居住环境更为完善的需要,使我区的住宅建设更趋向合理、高效发展。
为此,就我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配套费的征收1、区住宅发展局是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住宅建设管理部门)。
2、全区新建商品住宅(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单人宿舍等)均须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
3、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标准:(1)青浦新城、朱家角镇、徐泾镇、赵巷镇每平方米320元;(2)其它各镇每平方米200元。
4、配套费缴纳程序:(1)建设单位依据计划发展委员会的立项批复在办毕施工许可证后10天内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2)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定住宅计划面积和计划征收配套费的数额,受理两周内签订计划缴款公证协议书。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5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推进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加强物业项目规范化、长效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市民群众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加快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至2018年末,实现全市商品房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及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创建一批全国示范、省优物业服务项目,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强化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物业项目属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条块结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分类管理,全面覆盖。
根据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及保障房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的不同,进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对全市各类住宅小区的全覆盖。
(三)市场主导,政府扶持。
推动物业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化水平。
对一些因环境条件限制,无法市场化运作的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和保障房小区,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小区内配套公建用房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并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范围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的外部电源、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点(电表出线侧)以上的供配电设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四、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工程设计、建设及其所需设备、材料等。
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技术先进、质量保障、设备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施。
推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质量。
六、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区和公建配套设施用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如下:(一)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4千瓦;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配置容量按提高型75瓦/平方米负荷密度确定,但每户不得低于10千瓦。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作者:翁羿随着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居民在关注房屋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配套设施的配建,其权属及管理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界定并不明确,对于同一种类型的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各地出台的政策也不一样,给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登记工作带来困扰。
鉴于此,特对我市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作一些调查与思考,供有关方面研究筹策。
一、我市公建配套管理的基本情况(一)主要政策规定我市涉及居住区公建配套管理的政策主要有:《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0]298号)、《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7]196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04]9号)、《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等,先后对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作了规定。
其中,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要求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配套公共复中,“净菜超市”被注记为建议经营性,由此造成同类公配权属认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为此,我们也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其认为公建配套批复中的注记,只是标明其用途为经营性质,并非对权属的认定。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在公建配套立项批复中对此已不再注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制订的《奉贤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制订的《奉贤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沪奉府办[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制订的《奉贤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07]70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房地局制订的《奉贤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奉贤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强化政府公共管理,提高市民居住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订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创建全国文明城镇的要求,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以构建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和物业管理服务模式为目标,以加快解决居民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为原则,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总体目标1、违法搭建、“群租”等热点、难点问题的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存量违法搭建积极梳理、分类解决,新增违法搭建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长效的综合管理机制。
2、供水、供电等部门对住宅小区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落实到位。
理顺水、电维修养护管理体制,不断探索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
3、业主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能力得到增强。
区、镇、社区(居委会)三级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建立,镇、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得到增强,业主自我管理模式逐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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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篇一: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内容提要:目前,对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
笔者从配套公建产权的现状谈起,提出由于产权不明导致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明确配套公建的产权立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立法有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字:产权立法配套公建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生活居住条件的迅速改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逐步提高,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齐备,由一开始小区必备的变电房、泵压房等水电设施,发展有物业管理用房,再发展有后来的公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到现在的会所,随着近几年大型社区的出现,又出现了一些公益性、商业性的配套,比如学校、社区医院、银行、小型超市等等。
现在,一些大城市的规模较大社区,差不多都有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教育八类设施,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居民的生活。
但是,我国立法却远远没有跟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到现在为止,对小区配套设施的最基本的问题――所有权问题。
国家立法几近空白,各地的立法不仅相当混乱,也十分不全面,这些立法权威性极差,往往不乏背离物权法和立法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在2019年8月5日,印发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京政发2019第22号),其详细规定了八类配套公建的的基本要求和控制指标,但其对这些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根本没有涉及,把首要应解决的问题,彻头彻尾的回避。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文件,除了地下车库与会所的产权问题(但争议很大)有所涉及外,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也几近空白。
在此,笔者欲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与各位同行交流,以便今后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与立法有所裨益。
一、配套公建的概念及分类配套公建的概念,实际上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住宅公建配套市场化以后所面临的新问题
住宅公建配套市场化以后所面临的新问题发布时间:2021-09-10T22:58:13.493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7期作者:胡莎[导读] 摘要:为了给小区居民提供更便捷的生活条件,住宅片区周边往往会有配套设施建设,统称公建配套。
武汉天华华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摘要:为了给小区居民提供更便捷的生活条件,住宅片区周边往往会有配套设施建设,统称公建配套。
公建配套内容繁多,涉及行业较广,目前主要包括行政、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教育等几大类别。
公建配套建设与住宅建设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
关键词:住宅;公建配套;市场化随着社会对住房的需求量加大,房地产市场也加快了发展速度,为了给居民提供便捷的生活条件,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但是后期业主与开发企业往往因为住宅区配套用房产权归问题出现纠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套公建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归属难问题。
小区配套设施归属问题若可以得到顺利的解决,将大大地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1.明确所属权目前大部分的配套用房只配套单个项目,例如传达室、配电房、门面房、幼儿园等,公建配套十分零散没有统一的归类,照成难以通过用途的规划对所属权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住宅区配套用房按照用途分为非盈利性配套用房、盈利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配套用房,这三类用房分别属于业主、投资者、政府三个不同的主体。
非营业性配套用房指的是为住宅居民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的配套用房,该类配套用房的建设成本已列入住宅区房屋的建设成本中,因此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该类的配套建设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监控房、公厕、配电房、垃圾房及门卫室等为小区日常提供服务所配建的用房。
营业性配套用房指的是符合市场化运作以及提供商业化服务在住宅区内配置的配套用房,该类配套用房未将开发建设成本未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的成本,该类配套建设主要包括:商铺、超市等商业服务用房。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邯政办字〔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62号)要求,规范全市城镇新建小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配套非营利性公建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非营利性公建设施,保障居住服务品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要求到2019年底前,基本解决2015年以来新建小区(含在建小区)设施功能不全,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不配套、不到位、不移交、不落实的问题。
同时,建立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和规划引领,科学合理配置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明细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强化非经营性公建设施配建监督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移交、管理以及使用程序,确保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配套全、能接收、可运转,为群众提供宜居、便捷、舒适的居住环境。
二、配置标准在规划建设新建小区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文化活动室(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含社区居委会)、居民健身、养老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配置标准。
菜市场作为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参照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
具体配置标准要求如下:(一)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学、幼儿园由开发单位代征代建,初级中学由区教育部门负责规划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通知(20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通知(2020)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溧阳市自然资源局、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明晰各类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依法维护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一、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开发项目的公建配套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公建配套用房应当与开发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二、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概念1.本通知所称的公建配套用房,是指根据规划要求,在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的主要配套设施用房。
2.本通知所称一个开发项目原则上指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一宗地。
规划条件明确可与相邻宗地一体化规划设计的,则这相邻的两宗(或两宗以上)地认定为一个开发项目。
3.本通知所称住宅开发项目指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用地的开发项目。
4.本通知所称非住宅开发项目指规划用地性质不是居住用地且未兼容居住用地的开发项目。
三、公建配套用房的配建指标要求1.住宅开发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指标按照市关于物业服务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开发项目的管理用房应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套建设,且不得小于50平方米。
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应当具有独立通道,设置在二层以上(含二层)的,需有电梯可通达,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一个开发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规划条件中有一个地块编号的为一个地块)组成,各地块地下空间不相连的,则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用地的地块按住宅开发项目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是居住用地且不兼容居住用地的地块可按非住宅开发项目配置管理用房;不符合以上情况的,则只要有一个地块是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用地,整个项目均应按住宅开发项目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石家庄小区配建办公用房规定
石家庄小区配建办公用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规范移交行为,确保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如期保质交付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市内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
第三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具体内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及各相关部门批准设计方案中确定的公建设施等确定。
第二章移交内容及对象第四条本意见所指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公益性社区商业和市政公用设施等。
公益性社区商业设施具体为便民菜市场。
教育设施具体为: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及附属设施等;医疗卫生设施具体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文化设施具体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体育设施具体为:居民运动场馆、体育活动场地等;养老设施具体为:养老院、托老所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具体为:派出所、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等;公益性社区商业具体为:便民菜市场(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市政公用设施具体为:变电站、环网柜、配电室(箱)、供电线路、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热力站(含二次管网)、燃气调压站(柜)、邮政服务网点、信报箱、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及其附属的通信设施、生活加压水泵房、公厕、社区回收站、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消防水泵房等。
第五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下列部门进行资产移交(供水配套设施除外);资产移交后,由接收部门对所接收的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一、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我市已建成的22个住宅小区的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数量有所增加,但主要是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如零售商业网点等。
其他如教育、市政、邮政、卫生、体育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缺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共有教育设施1.56万平方米,仅占总建筑面积(194.54万平方米)的0.8%,且全部为幼儿园,没有一所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滞后。
教育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导致张店区现有区属学校生源多、班额大等问题日益突出。
2003 年张店城区学校平均班额初中为60人/班,小学为53人/班,均超出国家初中50人/班,小学45人/班的标准。
二是小区中除商业配套以外的医疗、金融、市政、行政等配套设施相对匮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医疗卫生设施0.8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4%;设有金融邮电设施0.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市政公用设施0.3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行政管理设施0.36 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
三是我市已建成住宅小区规模普遍偏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11个,占总数的50%;5万-10万平方米的小区5 个,占总数的23%;10万-20万平方米的小区6个,占总数的27%。
由于小区的规模普遍偏小,按照规划标准公建配套较少。
因此,开发商热衷于开发“麻雀小区”,由此,造成了小区配套公建匮乏的局面,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是由配套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
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给市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市民反映强烈,随之引发的投诉日益上升,已经成为房地产投诉的主要内容。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就小区内配套建设问题提出议案,因小区内配套设施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投诉逐渐上升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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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
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区城建部门应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相关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提出要求,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 (附件1 ),区国土部门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第八条区房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性质、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小区开发建设、销售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公建配套设施
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告
知购房人。
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应按以下标准和要求进行配置:
(一)社区服务用房。
社区服务用房应根据各镇(街道)、社
区建设专项规划统一布局设置。
1.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社区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每千人100 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套建设,总建筑面积最少不得低于600 平方米。
社区服务用房包括办公、会议(议事)、警务、图书(阅览)、文体(娱乐)、养老、卫生(计生)、慈善等室站(可一室多用)。
其中,警务、图书(阅览)、文体(娱乐)、养老等不论小区建设规模大小均应按规定配置。
2.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居住中心地段,并应在临支路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独立出入口。
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1 至3 层,保证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一层建筑物面积应不小于200 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一般应当在三楼以下。
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在住宅楼层三楼以下;不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可以在三楼以上,但必须有电梯可直达,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 米的房屋计入物业服务用房。
(三)教育设施。
按照全区教育布局专业规划和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规范要求,新建住宅小区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置幼儿园。
住
宅小区或相邻住宅小区累计住宅总户数达2000 户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配置一所不少于12 班规模的幼儿园。
小学、中学由区政府按新北区总体规划和教育布局规划统一布局设置。
(四)安全防范系统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应建有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等四部分。
具体建设要求应参照《常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常公局〔2014 〕154 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条其他未明确的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严格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16 版)和江苏省及常州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的社区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和幼儿园应当按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一)社区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建造的基本标准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内墙应刷涂料,顶棚吊顶或刷涂料,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设瓷砖,安装卫生洁具,具有上下水、供电等正常使用功能,并在各功能房预留有通讯、有限电视、网络等端口。
(二)幼儿园装修标准应当满足开学正常使用功能要求,具体装修标准详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附件2)。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其中,社区服务用房和需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在一期配套建设。
如不能在首期配建,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安置过渡,安置过渡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应配面积的百分之五
十。
区经发、人社(民政)、城建(房管、民防)、环境保护、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国土、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权属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依据本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非营业性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属证书;属于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权属分类进行验收和移
交。
社区服务用房(办公、会议(议事)、警务、图书(阅览)、文体(娱乐)、养老、托幼、慈善等室站)由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文体)等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和移交,并与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交接协议。
未签订交接协议的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交付使用手续;幼儿园应由区社会事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并应由区社会事业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手续作为该小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依据之一。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幼儿园招生范围由区教育部门划定。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非法挪作他用。
擅自改变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宅项目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
2.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
附件1
编号:
住宅项目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
地块名称:XXXX地块
坐落位置:XXXX
用地面积:XX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1.主要公建配套设施设置要求。
单位:平方米
2.竞得人必须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标明公建配套设施的规模、座落等,并及时向区城建部门申报公建配套建设计划。
3.公建配套必须与项目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功能,其中非营业性、公益性公建配套不得擅自销售。
XXXX 年X 月X日
竞买人同意接受上述所有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章)
年月
日
附件2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
注:装修所使用材料须符合环保要求,材料档次应在中档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