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发[1997]6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
第三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由市财政专项拨款承担的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代会、市政府会、市政协会、市纪检委全会。
二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等。
三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等。
第四条会议的要求(一)一类、二类会议,须报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同意。
三类会议,要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有条件的单位要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为主;单位内部确实无条件又确需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精简会议、压缩会期的精神,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特别是三类会议,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会议关,减少会议次数,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协调会、研讨会、表彰会、庆典活动等。
(三)提高会议质量,尽量缩短会期,减少会议期间的一般性事务活动;不准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品、纪念品、发放洗漱用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合理安排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严格控制会议的各项开支,制止奢侈浪费。
(四)单位内部的培训应从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会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doc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简朴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会议费实行定额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七条各单位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代表大会及其全委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委会。
二类会议。
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求各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区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各民主党派宁夏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及各人民团体的换届选举大会,自治区五年一次的表彰大会。
三类会议。
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同意,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召开的本行业全区性会议。
要求各市、县(区)分管领导、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本行业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内部会议。
第八条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召开。
会务、经费预算等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负责。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合财行〔2008〕49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合肥市财政局文件 主题词:行政 会议费△ 办法 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 2008年11月11日印发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第六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表彰会、先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联谊会、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控制,经批准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及面向全市公众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性会议。
各主管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也可按此类会议申报,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单位内部会议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申报下年度预算执行。
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严格会议费预算支出,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会议费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的规定,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必须遵循合法、经济、高效的原则,不得影响会议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规模,按照年度制定会议计划,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地点和人数,杜绝奢侈浪费。
第六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详细列出费用明细,合理安排预算。
第七条会议费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标准,严格执行。
超出标准的费用,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会议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费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会议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北京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精简会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包括内部会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的管理。
第四条会议分类。
(一)法定会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必须召开的会议。
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杭财行[2007]12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规范市级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费是指经批准召开的公务会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四条杭州市行政机关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核定预算、定点办会的办法。
第二章会议分类第五条会议类别会议分为纳入分类管理的会议和不纳入分类管理的会议。
第六条纳入分类管理的会议一类会议是市党代会、市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共青团(包括少先队)、青联、妇联、社科联、科协、总工会的换届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县(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大型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各部门承办的全市性大型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是各部门自行召开的,要求区、县(市)有关单位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五类会议是由杭州承办的国际性会议。
第七条由杭州承办的中央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参照一类会议进行管理;由杭州承办的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司局级和省各厅、局召开的会议参照二类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章会议审批第八条会议审批纳入分类管理的第一、二、三、五类会议,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外,必须填写《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审批表》,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
各部门自行召开的,要求区、县(市)有关单位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
不纳入分类管理的会议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9日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及面向全市公众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性会议。
各主管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也可按此类会议申报,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单位部会议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申报下年度预算执行。
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 ]1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议,也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种培训。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它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或使用本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等内部资源召开会议。
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确需召开的会议,须到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第四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召开的全市性工作大会及全委会。
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大会和全会。
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
全市性会议,以及面向公众或公共服务的其它专业会和培训会等。
二类会议:单位内部会议和培训,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在本市范围内召开的各类小规模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范围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第六条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会议费、培训费项目支出预算核定标准为300元/人天,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文件资料印刷费。
实际支出结算时以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报价为准。
今后随市场物价水平和饭店服务价格实际变化情况,上述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会议费预算安排方式(一)一类会议,由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编报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中能够包括与会议、培训相关的其它经费,但要在申报理由中分别列明,作为审核依据。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会议费管理办法(法制办修改)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大型活动的实施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市级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分类:(一)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代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全委会议、市纪委全体会议;(二)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分别或联合召开的党政领导干部会议、各类工作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三)三类会议: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市直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
第六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审批权限:(一)一类会议按有关规定审定;(二)二类会议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三)三类会议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须提报《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呈批表》(格式附后)。
第七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未经审定的会议不得召开,财政不予拨款。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将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议题、规模、会期、经费预算等情况,按党政序列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第八条承接本市以外会议的审批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市直机关和单位事先须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承接会议的理由、议题、议程、会期、参加人员范围和人数、拟召开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核拨的会议费等。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承接本市以外会议须按党政序列分别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前款所称本市以外会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承接的中央、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国际性、地区性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在我市召开的各类会议。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文号】粤财行〔2007〕229号【颁布时间】2007.12.11【实施时间】2007.12.11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其他经费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五条省直党政机关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
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国家和省的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定点饭店名单和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省直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可以在定点饭店以外的宾馆、饭店,但应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会议费用支出,保障预算使用效益、节约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会议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因开展各类内部、外部会议而进行的支出。
三、费用评定(一)评定标准会议费用的评定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会议规模、级别和时间确定后,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相应的会议场地、餐饮、住宿等费用,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2.会议预算的编制应务实、经济,不得超过事业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同级别行政机关的公务接待标准,且应与会议规模、级别和时长,以及会议任务的重要性密切相关。
3.会议预算的审批应按照规定程序,由主管领导或专门机构审核批准。
4.对于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安排的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且开支应具有必要性、经济性、合理性。
(二)支出范围1.会议场地租赁费用:应根据会议规模和会议场地的规格,及时选择合适的会场并签订租赁合同,确保会议场地的质量及服务品质。
2.餐饮费用:应根据会议时间、规模和地点选择服务餐厅,并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用餐。
3.交通费用:如有必要,应安排正规的交通工具,以尽可能的降低会议成本。
4.住宿费用:应经济实惠地安排住宿,同时保证住宿环境卫生、安全。
5.杂费:如承办单位根据会议需要提供其他必要支出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在预算内安排,不得超过预算数。
(三)费用审核1.制定预算:各事业单位应在会议前充分掌握会议相关信息,依据实际需要合理预算。
预算应包括场地租赁费、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2.经费审批:经费审批应按上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
3.经费报销:报销时应提交有关会议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经费执行单位应严格审核,做到账实相符,凭实核算。
4.经费追究:授权经费使用单位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法律、法规认定,依法予以追究。
四、其他1.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能擅自改变预算用途,违反预算执行制度的,受到严肃处理,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会议费管理规定
会议费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衡阳市财政局衡财行[2009]136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09-11-0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市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一)住宿标准。
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
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
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
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市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一、前言会议费是指用于召开会议并支付与会人员出差费用、场地租用费、设备租赁费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为了合理、规范地管理会议费,提高费用使用效益,制定本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费用授权1. 会议费的申请和审批必须遵循预算控制原则,确保合理、节约用费。
2. 会议费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申请人应提前填写会议费申请表,明确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费用明细等信息,并经主管部门签字确认。
3. 财务部门应按照申请表中的费用明细核定费用,并及时将费用发放给相关部门。
三、费用使用管理1. 会议费用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会议费用应优先使用于主要业务发展、重要会议及培训等活动。
不得用于无关费用支出。
3. 各部门使用会议费前应提前做好预算工作,合理安排、合理使用费用。
4. 会议费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费用支出合规、合理、有效,不得超标、超支。
四、费用结算和报销1. 会议结束后,各参会人员应及时报销与会期间产生的差旅费用,提供相关费用票据并填写差旅费报销表。
2. 差旅费报销表应详细列明差旅费用的项目、金额和票据编号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 财务部门按照差旅费报销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核,核实费用合理性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五、费用监督和检查1.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会议费用的审核和检查,确保费用支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 各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对会议费用的审核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费用材料和相关凭证。
3. 对于违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会议费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即为《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希望本办法的出台能够规范会议费的使用,提高费用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办[2018]23号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治理方法公布时刻: 2018-11-03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治理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治理的其他机关、党政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治理、归口审批、标准操纵、直截了当支付”的方法。
第三条会议的分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分为三类:(一)一类会议指市党代会、市人大会、市政协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劳模会;(二)二类会议指市委全会和市委工作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县市区委书记会、县市区长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及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参加的专题会议;(三)三类会议指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县市区党委副书记、常委或政府副县市区长参加的综合性会议(以下简称综合性会议)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含部门工作会议、专业性会议)。
(一)严格操纵会议天数。
原则上一类会议操纵在6天以内,二类会议操纵在2天以内,三类会议操纵在半天。
各单位要尽量压缩会议天数,提高会议质量和实效。
(二)严格操纵会议人数。
一、二类会议的代表人数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或依照具体情形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审核确定。
一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操纵在代表人数的25%以内;二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操纵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一级,每个部门一年只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专门情形不得超过2次,工作人员操纵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严格操纵会议数量。
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开或套开的会议必须合并或套开,可开电视电话会议的不要集中开会。
第五条会议的审批(一)一类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审批;(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其他二类会议分不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审批;(三)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须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四)除现场会以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原则上只在市区内召开,凡到市区以外的县市区召开三类会议的必须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批;(五)中央、省在我市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会议(不含只有部分省市、部分市州参加的座谈会,下同)需要市财政补贴会议经费的,会议承办单位应在会前报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
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正文:---------------------------------------------------------------------------------------------------------------------------------------------------- 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一九七八年三月九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发扬艰苦朴素的革命传统,加强会议费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积极改进工作方法,认真地精简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就不要开,能合并开的,就不要单独开,能分散开的,就不要集中开。
召开会议要事前做好充分准备。
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包括会议工作人员),都要严加控制,尽量压缩。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事先按有关规定报请领导机关审批,未经批准的会议,不准召开。
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前编造预算,并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支。
未经批准的会议,不得开支会议费。
第四条会议费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
行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其会议费由行政费开支;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其会议费由事业费开支;企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其会议费在企业成本费用内开支。
第五条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的往返差旅费,由工作单位按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报支。
与会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除第八条规定的会议回单位报销外,其他各种会议,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
第六条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干部和其他不脱产的人员,参加县和县以上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其往返差旅费、会议伙食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都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
第七条参加会议人员与会期间患病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由会议医务人员诊治的一般疾病医疗费,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在当地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凭据回原单位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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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xx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实现相关开支标准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合理调整机制,根据《xx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与《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鲁财行〔2016〕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馆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应当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单独列示,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条会计室要严把审核关,发挥好会计监督职能,对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凭证不齐全的会议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章会议分类与会议审批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省党代表大会、省党代表会议、省委全体会议,省委工作会议、省人代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工作会议,省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议,省纪委全会,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全省劳模表彰大会。
二类会议。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除一类会议之外的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三类会议。
各单位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第三条省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一、二类会议
以省委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省委常委会议或者省委书记批准。
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及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召开,需报省委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批准。
严格控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行的会议,各单位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以上会议,主办业务科室应当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报告,说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
会议请示报告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按分工受理。
(二)三类会议
(三)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三类会议。
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经馆长办公会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大力压缩会议会期,一类会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不超过2天;三类会议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五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各类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开到县一级。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应当控制规模,限制时间,节约费用支出。
第七条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我馆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省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应当优先作为我馆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以驻济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济南以外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第八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我馆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党政机关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按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执行。
第十条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一类会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专项安排;二类会议采取归口管理方式,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严格控制,列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集中管理的会议专项预算;三类会议原则上在我馆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我馆应当在部门预算二上阶段,将三类会议费预算在公用经费中单独列示,省财政厅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
第十一条会议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四章会议费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
在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
批文件、会议通知及《XX会议参会人员名单》(见附件)、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会计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我馆会议应当严格控制住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五条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五章公示与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xx省xx应当在决算中如实反映上年度会议费支出,并编制会议年度报告将上年度会议预算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送至xx省财政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我馆的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规模、定点召开情况;
(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业务科室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