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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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
(三)工程变更 按照《标准合同07版》第(1)(2)款规定,因发生设 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而导致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 实践中,工程变更和额外工作队工期的实际影响往 往较大,因设计等待变更指令,协调相应事宜以及实 施准备、材料采购、人员组织、机械设备准备,以及 其他事件的影响。 承包人应该在发包人做出变更指令或相应要求时与 发包人协商确认应顺延的工期,并形成签证等书面文 件。
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基础知识
指定分包在我国的情况:
第一、我国禁止指定分包。根据中国建设部2004年2月3日 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分包管理办法》 )的第七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但该《分包管理办法》并没有对业主违反规定强行指 定分包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因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 的业主以各种形式干预分包商选择的行为; 第二、指定分包合同依然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只能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而 《分包管理办法》属于建设部文件,其效力等级低于法 律和行政法规,法院不能据此判定指定分包合同无效;
第八章 工期索赔
报告人 余波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四日
工期索赔
本章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节、工期索赔基础知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二节、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 第三节、 第三节、工期索赔的程序及时效性 第四节、 第四节、工期索赔计算
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基础知识
第一节、 第一节、工期索赔基础知识
一、指定分包
1、概念: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 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 殊分包商。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 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 商实施。 2、特点: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业主合同中事先指定或施 工过程中指定,总承包商不享有自主选择权(FID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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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风险 1、不利地下条件。《标准合同07版》第4.11.2规定,承 包人遇到不利条件时,应该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 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应该顺延工期。监理人没有发 出指示的,发包人应该补偿承包人采取措施而增加的 费用,并延期工期。 2、因指定分包工程引起的工期拖延。发包人直接指定 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因该指定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的,依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12条规定,该 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但总包人有过错的,也 应该承担相应的过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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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该案例中关键是要弄清发包人与分包项目承包 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性质。该合同是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还是独立 指定分包 独立 发包? 发包 指定分包 是指总承包人与发 包人指定的分包单 位签订分包合同 总承包人对指定分 包人的工期、质量 等问题承担相应责 任 独立分包 是指发包人与分项目 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总承包人不承担独立 发包项目的工期、质 量等责任,而由独立 承包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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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现场记录报表及来往函件: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现 场施工日志;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设备报表;完工验收 记录;施工事故详细记录;施工会议记录;施工材料 使用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进度实况记录; 施工图纸收发记录;工地风、雨、温度、湿度记录; 索赔事件的详细记录本或摄像;施工效率降低的记录 等。 3)工程项目财务报表:施工进度月报表及收款录;索赔 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工人劳动计时卡及工资历表; 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单据;工 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迟付款利息报表;向分包商 付款记录;现金流动计划报表;会计日报表;会计总 帐;财务报告;会计来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货币汇率 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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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于2000年8月14日完工,共计延误工期512天。 请问: 请问:承包方可否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延期提 供施工图纸而要求顺延相应工期? 回答: 回答:由于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图纸原因造成工期拖 延误的,承包人有权利要求顺延工期,但是必须提供 相应证据。 注意: 注意: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供不完全图纸,承 包人一般会改变工序,暂停未提供图纸部分的施工, 而不会暂停整个工程,所以承包人要求发包人顺延工 期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该原因可归纳为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 归纳 :该原因可归纳为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 该原因可归纳为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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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案例可以看出金市置业与各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 合同为独立发包合同, 合同为独立发包合同,鲁海建筑不对分包单位施工的 项目拖延的工期承担责任。 项目拖延的工期承担责任。 但是,案例中鲁海建筑仍需履行配合义务, 但是,案例中鲁海建筑仍需履行配合义务,同时收 取了总包配合费用 负责分包项目的管理, 总包配合费用, 取了总包配合费用,负责分包项目的管理,所以鲁海 建筑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建筑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归纳 :该原因可归纳为指定分包工程引起的工期拖延 该原因可归纳为指定分包工程引起的工期拖延
第一节、 第一节、工期索赔基础知识 第二节、 第二节、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 第三节、 第三节、工期索赔的程序及时效性 第四节、 第四节、工期索赔计算
工期索赔——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 第二节 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 案例1 一、案例1
中兴建工经投标承包了三联置业的某大厦施工项目, 合同签订后,三联置业未能一次性全部提供施工图纸。 且在施工过程中,三联置业还经常拖延提供施工图纸, 造成工程逾期竣工,并拒绝顺延工期。 具体时间点: 1、1997年3月18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500天; 2、1997年12月7日中兴建工开始土建施工,但并未一次性 获得全部施工图纸; 3、1998年12月15日,中兴建工收到加层十七层图纸, 1999年9月21日三联置业出具14之16层修改图,但直至 1999年12月17日,中兴建工收到该图纸;
二、独立发包
概念:独立发包又可称为平行分包。是业主将整个工程 划分为若干个可独立发包的单元,并分别进行招标发 包。 特点: (1)在独立发包模式中,各施工单位之间是独立和平 行的,不存在从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各施工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需要由业主方 来承担; (3)一方承包单位出现责任问题,一般只产生该承包 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关系,与其他承包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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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款的支付。对于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 额中列支,由雇主支付给总承包商,然后由总承包商 支付给指定分包商。该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公司管 理费和利润(FIDIC); (3)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违约行为是否承担责任? 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违约行为是否承担责任? 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违约行为是否承担责任 除非由于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 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 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总承包商不承 担责任(百度百科)。 虽为指定分包,但其属性仍然是分包商,因此一般 情况下总包商仍需就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 指定分包工程)向业主承担全部责任(FID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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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
(1)索赔事件应该真实。 (2)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明确指出索赔所 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且说明索赔是完全按照 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 (3)充分论证可索赔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失。充分论证事 件影响实际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承包单位为了 避免减轻事件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 所能采用的措施。 (4)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 (5)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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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方原因 是指发生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意外事件而 导致工期延误的。 如:公用事业部门拖延、政府部门要求停工、高考 期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考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不得施 工等。 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注释: 注释:我国《标准合同07版》对此没有规定,承包人在 订立合同时,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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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2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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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风险 依据《标准合同07版》11.4款、21.3.1(5)项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但应该承担举证的责任 。 如: 1、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地震、台风、暴雨导致承 包人无法施工; 2、高温酷热或暴雪冰冻灾害导致工期延误。
工期索赔——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 案例2 案例
鲁海建筑承包了金市置业的综合楼项目,施工合同 约定鲁海建筑承担指定分包项目全部责任。施工中, 双方因工程款支付、指定分包单位的确定等问题发生 争议,鲁海建筑拒绝与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金市置业便自己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实际任由鲁 海建筑负责实施分包管理,并收取了总包配合费。 鲁海建筑施工的主体结构完工后,由于各分包工程 尚未全部完工,导致工程延期2个月竣工。 请问: 请问:上述案例承包方可否主张扣除分包工程拖延 的工期?
工期索赔——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
(一)甲方风险 1、发包方人拖延支付进度款,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 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因此引起工期延误的, 停工期间应从工期中扣除;承包人未停工,而是继续 施工的,司法实践中未必认同可顺延工期。 2 2、发包人延期提供施工条件的。如:场地、施工场地 内地下管线等相关资料、施工图纸等,导致承包人无 法施工的,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要资料之日起算 工期。(实践中承包人需注重举证) 3、发包人未按约提供甲供材料。如:甲供材延误,或 质量、规格、品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实践中应注意 的是如果合同就甲供材料约定承包人应尽到代为通知 协调义务的,承包人应履行通知协调义务,否则,可 能无法要求顺延工期。
工期索赔——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 二、可顺延工期的情形
甲方原因——拖延支付进度款是典型可顺延、 拖延支付进度款是典型可顺延、 甲方原因 拖延支付进度款是典型可顺延 可补偿情形 甲方风险——不利地下条件是重要可顺延、 不利地下条件是重要可顺延、 甲方风险 不利地下条件是重要可顺延 可补偿情形 工程变更——常见但较难成功索赔的可顺延 常见但较难成功索赔的可顺延 工程变更 补偿情形 自然风险——可顺延但不可补偿的主要情形 可顺延但不可补偿的主要情形 自然风险 第三方原因——可顺延但不可补偿的模糊情 可顺延但不可补偿的模糊情 第三方原因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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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责任承担。根据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分包作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 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 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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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赔报告编写
1、索赔报告的内容。 (1)索赔总论。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 ;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2)索赔根依据。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 ;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 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 (3)索赔计算。(后面内容讲) (4)索赔证据。 1)政治经济资料:重大新闻报道记忆录,如罢工、 动乱、地震以及其他重大灾害等;重要经济政策文件 ,如税收决定、海关规定、外币汇率变化、工资调整 等;权威机构发布的天气和气温预报,尤其是异常天 气的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