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障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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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送达:拖
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本位主义等原因,没 有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地 法院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 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 也拖延送达,甚至于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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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邮寄送达 邮局——被送达人同直接送达(不包括同住家属) 挂号信 送达日期——《意见》86条:“邮寄送达,应当附有 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 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 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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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 ——电子送达的对象为诉讼文书,将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排除在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
❖ 理由:裁判文书作为国家公权力对公民间法 律关系的最终确认,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只 有加盖法院印章的正式原件文本,才能发生 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裁判文书不宜采用电 子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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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送达日期的确定
❖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 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不论受送达人是否真正实际接收并了解 送达文书的内容,只要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 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并自行提供了接收 送达的传真信号或电子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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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送达 法院(受托法院)—— 受送达人同直接送达 委托函 送达日期的确定——签收日
第十三章 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强制措施 第三节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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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 一、期间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所应 遵守的时间。 1.期限:各自 2.期日:共同 (二)期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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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1.法定期间:立案期间、上诉期间 2.指定期间:指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约定期间:举证期限 (二)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不变期间:立案期间、上诉期间 2.可变期间: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二审审限
*判决、裁定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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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子送达
❖ 2012年《民诉法》第87条:“经受送达 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 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 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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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期间的计算与剔除
(一)期间的计算 1、单位:时、日、月、年 2、始点——终点 3、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 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时间。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二)期间的剔除 1.审理阶段期间的剔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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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公告期为一 年。 2.执行阶段期间的剔除:5—8 四、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 (一)概念
❖ ②视听资料记录证明——2012年《民诉法》 增加的一种见证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 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送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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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法院: 留置送达拍照见证
西乡塘区法院 为了有效解决法院送达中留置送达见 证难的问题,西乡塘区法院近日出台了一项新举措— —拍照见证。
即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案件,在无法邀请到相关基 层组织人员进行见证的情况下,采用拍照固定送达现 场。
(七)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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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送达 1.判决、裁定的直接送达:
法院工作人员—— 当事人本人、成年同住家属
诉讼代理人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代收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代收人、收发室等收件人
2.调解书的直接送达
法院工作人员——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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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难
送达人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难以找到受 送达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 明明是受送达人,却因送达人不认识就自称是受送达人 的邻居;有的单位住所不明,许多诉讼文书需要反复多 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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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留置送达 1.概念 2.留置送达的适用
——留置送达只能在直接送达不能完成时才可以采 用。事实上在直接送达存在困难时,往往可以直接转 换为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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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繁
根据1991《民事诉讼法》第79条:应当见证。 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 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有 的既使来了也不愿意见证。而拒绝签收诉讼文书 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这种对留置送达见证形 式的要求更加加重了送达难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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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子送达的主观要件
❖ ——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原理:各地经济 科技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的当事人能够运 用和接受电子设备,而广大农村地区或贫穷 落后地区,当事人可能并不熟悉电子信息设 备,也不知如何操作。
❖ 2、电子送达具体媒介
❖ ——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 式。未来可能出现新兴的更先进的传播媒介, 为未来电子送达方式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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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民诉法》的改革
❖ ——第8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 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 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 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 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 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二)后果 1.因主观过错—失权 2.因某种客观原因—可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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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 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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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送达
❖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二)意义
❖ 二、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二) 留置送达 (三)电子送达 (四)委托送达 (五)邮寄送达 (六)转交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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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留置送达的见证
❖ 留置送达实际上已经将送达文书置于受 送达人可控制的区域,可以推知受送达人已 经知晓文书的内容,但因没有取得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也没有取得送达证明,因此必须 借助一定方式完成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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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见证人证明——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 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