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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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适用于本省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第一条办学性质(必须载明:属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载明接受具体职业教育培训业务综合管理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办学层次(载明经审批机关批准开办的工种[专业]名称和培养层次).第六条办学形式(职业培训学校为短期培训,技工学校为全日制和短期培训)第七条办学规模(技工学校600人以上,省属职业培训学校不低于400人,市属职业培训学校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第八条办学地址(详细地址:如**市**县[市、区]**路**号)第二章组织与活动第九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

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理)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理)事会组成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理)事会临时会议。

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规划;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学校之外提供学生课外辅导和培训的机构。

由于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生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障学生权益,福建省决定试行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机构资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福建省境内设立或运营需满足以下资质要求:1. 注册登记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并具备依法正常经营的资格。

2. 教师资格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且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确保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3. 基础设施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二、课程设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教育教学目标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确保培训内容与学生的年龄、学历以及个性特点相适应。

2. 课程设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

课程设置应当包括学科基础知识、提高技能和培养素质等方面。

3. 教学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课程教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同时,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对教学效果进行监控和改进。

三、收费及合同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及合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收费规范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公示课程收费标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多收费用。

收费需明确项目,如学费、教材费、实验费等,并及时公布费用收取情况。

2. 合同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与学生及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包括培训周期、课程内容、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等。

3. 退费政策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退费政策,确保学生权益。

学生如需退费,应按照退费政策办理,退费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四、安全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人员安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保护制度,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本科院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由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和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教育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但不得设立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得转为民办教育机构。

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但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榕政综[2006]306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6〕3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为进一步明确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完善民办学校申报、审批程序,规范民办学校筹设、设立的行政管理行为,更好地促进福州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学校设置标准的规定以及《福州市全日制民办学校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

一、民办学校筹设、设立设置标准(一)基本要求1、举办民办学校,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不含技工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前教育阶段、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多种办学层次并存的学校以及具有特色专业的学校。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1)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2)有相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3)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4)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5)有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规章制度;(6)设立学校必须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要求。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民众对文化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满足高品质的教育需求,越来越多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运而生。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不仅能满足人们对文化知识的需求,还能够辅助提高个人的职业技能。

不过,这些机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来进行办学审批程序,保证其合法、规范经营。

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定义和特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化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的是以非学历为特点,以提供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的、非政府投资的教育机构。

它不受国家教育部门直接管理,也不直接颁发学历证书。

其特点是课程多样化,例如语言培训、美术培训、音乐培训、摄影培训、瑜伽培训、电脑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等;服务面向各行各业群体,例如老年人、儿童、农民工、职场人士等等;户外培训和国际文化交流等等。

二、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程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必须进行办学审批程序,得到政府的认可才能够合法经营。

实际办学程序如下:1、取得经营许可证: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依法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2、备案申请: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里,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学科课程和教师资格等,以获得备案证书和教育单位代码。

3、审批标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审批标准以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它的审批标准和时限都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提供管理服务: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教育政策,例如招生录取、师资培训、校园管理、安全工作等。

同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5、规范运作: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税务、财务、劳动和民事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和财务管理,保证学生权益,健全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

最新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最新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机构名称(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新设立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尊敬的XXX学校:感谢贵校对于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向您提供关于设立审批的一次性告知。

一、审批依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教育部《民办非学历教育分类管理规定》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及规定二、设立条件1.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拥有法定代表人符合相应条件的资历证明;3.拥有合适的办学场所,并符合消防要求;4.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并有足够资金保障教育质量的正常运行;5.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别;6.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三、设立程序1.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设立机构章程;-办学场所租赁或购置合同;-财务状况证明;-师资力量证明;-安全设施及消防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

3.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4.申请人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

5.审批机关进行评估和再次审查。

6.审批机关做出设立或不予设立决定。

7.领取设立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一般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2.设立机构后,应当按规定进行教育信息公示,包括名称、办学地址、教学资料等。

3.设立机构应当积极加入教育行业组织,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4.设立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招生,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5.设立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发展规划,提高教育质量。

在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希望贵校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办事。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的地方,请随时向我们咨询。

祝贵校设立顺利,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敬礼!XXX教育行政部门。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及投资于非学历教育。

目前,我国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众多,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其中的一类,其管理办法也变得愈来愈重要。

本文将探讨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国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文化、财税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健康、有效的非学历教育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置学校章程,明确机构定位和教育培训目标,制定合理的管理和运营方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五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机构设立地点、名称、章程、办学资质等信息提交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教学人员,提供适当的教学环境和设施。

第八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学员管理制度,明确学员的招生条件、入学程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办法、学员服务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教育教学质量第九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课程计划,按照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格管理教学进度和效果。

第十一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交流和研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每学期制定学习计划,对学员进行跟踪服务和评估。

第四章行政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明确教育教学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福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doc

福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doc

福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doc福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福州市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和国家新颁布的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置职业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技能培训质量,培养合格技能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

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三)有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1、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在2个以上,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年)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须在福州市区内,房屋产权清楚。

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民办学校:现将《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福州市教育局2014年1月21日附件: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2014年我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紧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主题,规范办学行为,落实扶持鼓励政策,着力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鼓励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法人财产权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民办教育改革的有关精神,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

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支持力度,让改革红利惠及民办学校。

1.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调节标杆作用,鼓励民办中小学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验收条件投入基本建设和硬件设施设备,2014年力争实现班班有多媒体,通过网络平台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重点扶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探索扶持民办学校办学特色项目活动,促进民办学校个性化发展。

2.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将出资资产及时足额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

根据《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规定

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规定

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旨在规范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教育质量和公平竞争。

2. 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补班、艺术培训机构等。

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机构和个人。

二、注册与认证1. 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并定期进行年度认证。

2. 注册和认证要求的具体细则由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教育质量1.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确保教学质量,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教学经验。

2. 教材和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教育标准或行业规范。

3. 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评估机制,对学员的研究进展进行跟踪和评估。

四、收费与合同1.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应合理、公平,并明确列明费用及退费政策。

2. 机构与学员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五、宣传和广告1.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宣传和广告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事实或误导学员。

2. 宣传和广告材料必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获得许可。

六、监督与处罚1. 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对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办学等。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存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注册和认证手续。

以上为《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规定》内容,教育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据本规定进行监管和管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如有违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办法和细则以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告为准。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并愿意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来接受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

因此,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成为社会上的重要教育提供者。

近年来,一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在招生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难以保障的问题。

为了保护学员的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各地出台了不同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招生管理的要求学科设置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划和学科设置要求,不得违规开设未经批准的学科和专业。

招生条件(1)招生对象应满足本行业或职业的录取条件,具有拟报名学科的相关基础知识和技能;(2)对于各类特殊人群,比如残疾人、退役军人等,可以给予适当优惠或特别照顾,但不得降低入学标准。

招生方式(1)应当推行网络招生,同时也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柜台综合服务、电话报名、现场咨询等多途径招生方式;(2)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超范围招生,不得利用欺骗、误导等手段招生。

招生人数(1)应当根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师资水平和教学条件、教学质量等情况合理设定招生人数,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2)不得超出规定招生人数,也不得利用任何手段逾期报到或挖空心思退学,以便增加下一批次学员的招生率。

招生工作的过程(1)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开展招生序号、招生计划、实施条件、培训方案、培训安排、师资队伍、教材选用、教育教学管理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工作,完善学员档案资料,确保招生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秉持公平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乱收费、占便宜和索取非法利益;(3)采取一票否决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学员入学资格审查,不得录取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人员。

招生管理的监督与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管理属性,监督并严格执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管理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福州市五城区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县(市)不少于350平方米。

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少于3年。

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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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福州市五城区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县(市)不少于350平方米。

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少于3年。

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提供膳食服务的培训机构同时应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

3、有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4、有熟悉教育工作且思想品德好、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教师资格证以及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

一个校长只能担任一家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

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达到相应任职条件,不得聘用公办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兼职、兼课。

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二、申请和审批(五)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等工作。

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六)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培训机构,应冠名为“福州市××(县、市、区)××××(“字号”、“行业”)培训学校(中心)”。

(七)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八)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职称证明材料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拟任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个人简历,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等),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教师登记表及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等),财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

4、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5、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6、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7、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8、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原件及复印件。

9、拟办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食堂卫生许可证等)。

(九)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1、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审批受理单。

2、审核。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

由教育咨询专家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同级民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三、变更事项(含新设教学点)(十一)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变更举办者。

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4)资产转让协议;(5)资产变更前培训机构的财务清算报告和举办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6)修改后的章程;(7)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2、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3)修改后的章程;(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

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4、变更校长。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3)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5、变更注册地址。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

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3)修改后的章程;(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6、新设教学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置教学点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具体详见附件《福州市培训机构分支教学点设置管理规定》。

(十二)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十三)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违规处理(十四)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2、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3、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4、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五)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的,擅自设立分支教学点的;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4、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六)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十七)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政登记注册而进行非法办学的,由乡镇(街道)报各县(市)区政府,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乡镇(街道)、教育、工商、消防、公安、税务、城管、电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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