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办理变更或备案须知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办理变更或备案须知一、机构性质变更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三)需提交材料:《实验室机构性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将该表与变更前、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一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二、实验室名称变更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三)需提交材料:1.《实验室名称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2.变更前、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文件,以及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上述材料可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新实验室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4.新实验室关键岗位人员任命书(若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5.新实验室颁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若发生重大变更的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6.原实验室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证书附表原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必要时省质监局安排进行现场核查,经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地址变更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三)需提交材料:1.《实验室地址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2.变更前的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或)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实验室注册地址没有变更的,只需提交原证明文件)(上述材料可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3.原实验室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及附表原件。
省质监局将安排进行现场评审(因行政区划改变或实验室检验场所地址未发生变更的除外),对检验地址变更或者增加检验场所的,评审程序等同监督评审。
认证证书的转换
公开文件XGQC-GK-08/02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GQC)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属于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所有,本规定提出了获证组织使用XGQC签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准则,明确了使用证书及标志的权力及义务。
1.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1.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得按1:1比例进行彩印;1.3.获证组织标志包括CNAS认可标志和XGQC认证标志;1.4.获证组织在获得XGQC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时可自愿选择使用XGQC认证标志;1.5.获证组织只有在获得带有CNAS认可标志和XGQC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时,方可选择使用CNAS认可标志和XGQC认证标志的组合;1.6.获证组织可以在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相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认证标志。
如在有关文件、文具、办公场所展示、销售场所展示和出版物上使用,但不得将认证标志加施在产品上,只有在同时注明“本组织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标注在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但应当保证此包装不会到达最终用户手中。
(****:应为获证组织获得的相应管理体系认证名称,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1.7.如果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做变更后,所有广告材料也要及时的做相应的修改;1.8.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志时,不能用于证明或暗示产品/服务合格,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不能使用在与被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公开文件XGQC-GK-08/02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1.9.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1.10.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被暂停、撤销、注销了认证资格,就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11.获证组织使用XGQC认证标志必须将图标和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号一起使用;1.12.获证组织可选择使用XGQC标志;如果获证组织选择XGQC标志与CNAS认可标志的组合标志时,XGQC认证标志要置于CNAS认可标志左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安排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安排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8•【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安排的公告为做好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确保获证组织能够及时获得新版标准认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国家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领域内,具备该领域批准资格的认证机构,可在新版国际标准发布实施之后至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的时间段内,向客户颁发以新版国际标准作为认证依据的认证证书。
在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标准对认证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在整个认证过程中对新版标准要求理解实施准确到位,对符合新版国家标准要求的,在第一次监督后换发认证依据标准为新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认证证书;对不符合新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做出暂停或撤销处理。
二、新版标准的转换期,按照相关国际组织的统一安排施行。
三、在标准换版过程中,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要明确注册审核员转换要求,做好审核员转换工作,确保审核员具有按照新版标准审核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要结合国际认可论坛(IAF)的统一要求,根据我国认证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标准换版工作方案,开展认可证书的换证工作。
在新版国际标准发布实施之后至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的时间段内, CNAS可对依据新版国际标准开展认证的认证机构进行认可。
国家认监委2015年9月28日。
2023年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办法
2023年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办法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技术进步,2023年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办法在现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从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背景:随着科技不断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产品质量,以及保持国际竞争力,公司需要不断进行产品的改进和变更。
然而,产品变更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控制产品变更的过程。
目标:本办法的目标是明确产品变更的管理要求,优化变更流程,提高变更质量和效率,确保变更后的产品仍然符合相关认证标准和法规要求,同时降低变更过程中的风险。
主要内容:1. 变更管理责任:明确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产品负责人、变更团队等,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变更管理的有效执行。
2. 变更策划:在进行产品变更前,需要进行变更策划,包括变更目的、范围、时间、资源等的规划,确保变更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变更评估:对产品变更前后的性能、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范围,以及需要采取的对策。
4. 变更执行:按照变更策划的要求,组织变更工作的实施,包括变更方案的制定、实施和验收等,确保变更过程的严密控制和符合规范要求。
5. 变更文件管理:对产品变更的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包括变更申请、方案、记录等的归档和保留,建立完备的变更档案。
6. 变更审核:对产品变更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变更工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变更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7. 变更评估:对产品变更的结果进行评估,检查变更后的产品是否满足相关认证标准和法规要求,评估变更结果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
影响:该办法的实施将对各个相关方产生一定的影响:1. 对企业而言,该办法将提高企业的变更管理水平和规范程度,有助于提升产品质量和信誉度,增加市场竞争力。
2. 对消费者而言,该办法将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关于发布《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认协监[2012]42号关于发布《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的通知各相关认证机构:为更好地执行《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和《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试行)》,规范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工作。
协会在以往办理认证证书备案申请的基础上,制订了《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现予发布,请各相关机构在办理认证证书转换备案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附件: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第一条 根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和《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为方便各个认证机构准确掌握规范要求,使证书转换工作规范运作。
根据规范实施以来办理证书转换的案例积累,提出本指导书。
第二条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认证证书转换备案的运作过程。
第三条 各个认证机构按照本指导书做好本机构提出的证书转换申请审核及提交工作,协会按照本指导书办理证书转换备案事宜。
第四条 原证书在原认证机构认证期将满,证书即将到期,获证组织自愿转换,且可以出具获证组织声明的,可以办理转换备案。
协会接受证书即将到期的时间期限,为办理本月再向后延续三个月内即将到期的证书。
例如:2012年3月办理,2012年6月底以前到期的证书视为即将到期的证书。
第五条 原发证机构在对该获证组织实施认证的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认可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且转入机构或获证组织可以举证时,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但在提交转换申请的同时,需要提交有关证据;不能提交证据的,转换申请不能采纳。
第六条 原发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了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的处罚的,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办理转换备案。
(一)由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所给予的公开处罚,在获证组织声明中说明事实即可办理。
(二)由其它行政部门或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所给予的处罚,转入机构应当随申请提交证据。
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 上级组织要求
英文回答: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ent organization, the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rsion of certifications are designed to ensure that all conversions ar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uniform standards and processes. This guide should be prepared with due regard to the different types of certification, such as degree level certificates,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 technical training certificates, etc., and clearly define the purpose and criteria for conversion in order to develop corresponding conversion norms and processes. Processes and steps for conversion need to be established, including preparation of applications, submission of conversion requests, approval process, etc. A sound archives management system must be established to ensure that converted certificates are accurately archived and managed for subsequent reference and validation. Appropriate training and guidance systems should be put in place to ensure that relevant personnel are able to ope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uidance requirements, thereby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and accuracy of conversion.根据上级组织要求,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旨在确保所有证书转换工作能够依照统一标准和流程进行。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办理变更或备案须知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办理变更或备案须知第一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办理变更或备案须知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办理变更或备案须知一、机构性质变更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三)需提交材料:《实验室机构性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将该表与变更前、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一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二、实验室名称变更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三)需提交材料:1.《实验室名称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2.变更前、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文件,以及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上述材料可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新实验室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4.新实验室关键岗位人员任命书(若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5.新实验室颁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若发生重大变更的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6.原实验室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证书附表原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必要时省质监局安排进行现场核查,经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地址变更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三)需提交材料:1.《实验室地址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2.变更前的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或)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实验室注册地址没有变更的,只需提交原证明文件)(上述材料可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3.原实验室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及附表原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2006年5月25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关于起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资质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各界进行了公告。
本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请各单位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保证按期完成换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统一组织,集中办理。
国家计量认证证书更换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登记所负责的实验室,填写并核准实验室的取证名称、证书有效起止日期、实验室地址等事项,报国家认监委集中换证。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的原则,做好所辖区域实验室的换证工作。
二、本次换证可不更换证书附表,原证书附表可继续使用至更换证书的有效期止,但应做相应的说明,如证书编号的变更等事项。
实验室属于复查换证的,连同证书附表一并更换。
新证书附表式样见附件。
各实验室在换证时,需将旧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三、实验室在2006年年底前需完成监督/扩项或者复查评审的,不单独办理换证,发证机关对实验室监督/扩项或者复查评审的材料审核批准后,一并进行换证。
四、换证时,发证日期为换证日期,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不足三年的,新证书有效日同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原证书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新证书有效日期自换证之日起顺延三年。
五、实验室有扩项、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需按照原有关扩项、名称变更等要求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关于已通过3C消防产品认证和证书转换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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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美 奥斯卡士卡车公 司
水 流指示器 ZJ 5 SZI0 机 场 消 防 车 ( 盘 号: 底 1T K K 4S 902发 tkr 00 0 D A I7034 : Sr e 0 i 3 动机号 : A0 68 WI 0 2 ) 机 场 消 防 车 ( 盘 号: 底 1T K K17 O34 : O B A 3S 9O1发 Sr e 10 tkr 0 i 5 动机号 : A0 62 W1 0 2 ) 湿式报警 阀 湿式报警阀 水流指示器 水流指示器 水流指示器 水流指示器 压力开关 洒水喷头 洒 水喷 头 洒 水喷头 ZF O S Z1O ZF 5 S Z1O ZJ 0 SZ5 ZJ 0 SZ8 zJ 5 sz1O zj O sz1O ZJ . SY 12
K ~Z TZ 1 —6 S 5 8℃ ( 中3
mm玻璃球) mm玻璃球 ) Z F 0 S Z10 Z F S Z1O 5 ZJ O SZ8 Z J O SZ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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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部消 防产 品合格 评 定 中心
关 于 已通 过 3 C消 防产 品认 证 和证 书转 换情 况 的通 报
根 据 中国国家认 证认 可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2 0 第 4号公 告 , 安部 消 防产品 合格评 定 中心 为指定 强制性 消 02 公 产品 认证 工 作 的产 品认 证 机构 , 担 的第 一 批 消 防 产 品认 证 的业务 范 围是 C A一 0C一0 4 火 灾 报警 设 备 承 NC 9 4: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指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指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指南对已获国家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19001-2008《质量体系要求》、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企业~可根据自愿转换的原则在原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向“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提出管理体系证书复评转换的申请。
为确保本机构转换的管理体系,QMS,EMS,OHSMS,认证证书的有效性~特制订本转换指南。
1, 转换的前提条件a)只有经过CNAS认可的体系证书在证书到期后才能实施转换,b) 被暂停或可能被暂停的认证证书不接受转换,c) 已停止运行或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不接受转换,d)本机构原则上只接受证书到期后的复评转换~为确保衔接~请至少在原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提出转换申请。
2,申请转换拟转换证书的组织在明确了转换意向后~应填写并递交以下资料(空白表格可从www。
ctc。
ac。
cn网站下载获得)a)《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表》b)《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c)《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d) 原发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e)原认证机构出具的最近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报告~不合格项报告及纠正措施实施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f)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如有效版本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清单等g) 2年内国家监督抽查及供方收到的投诉及采取措施的记录的书面说明。
,对QMS,h)组织所收到的投诉及为之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的书面说明,,对EMS/OHSMS,3, 转换材料评审中心在收到组织的转换申请资料后~由相关人员负责进行评审~主要确定以下内容:a) 体系所覆盖的产品/服务是否在中心的认证业务范围内,b) 组织所持有的认证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包括发证机构上次审核所发现的不符合的关闭情况、当前的认证状态、当前认证周期内所处的阶段等;c)判断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及运行有效性。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0•【文号】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3月20日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1995年印发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五年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备案150余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对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
随着质量认证的发展,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也迅猛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修改后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技监认函〔1995〕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质量认证咨询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及其监督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是指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者健全管理体系的机构。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含境外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从事咨询活动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备案登记。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厦质监[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质监﹝2010﹞107号)各有关单位、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企业:《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认证活动的监管,规范认证市场,保证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有效性,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本机构的资质和在本市开展认证活动的相关信息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本市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被认证情况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活动,是指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包括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
第二章资质备案第四条在本市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五条办理资质备案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一)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基本信息表;(二)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四)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资质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备案。
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 上级组织要求
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上级组织要求《关于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上级组织要求的那些事儿》哎呀呀,说到这“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上级组织要求”啊,那可真是有得聊啦!咱先说说这感受吧。
一开始听到上级组织有这么个要求的时候,心里那叫一个“咯噔”。
心想,哟呵,这又来活儿了!但仔细一琢磨呢,其实也能理解,毕竟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嘛,就像给咱的工作加了一道保险杠。
不过呢,真实施起来,还真是状况百出。
就好像在玩一个解谜游戏,得一点点去摸索那些规定和流程。
有时候觉得自己像只无头苍蝇,到处乱撞,还真有点手忙脚乱的。
有一回啊,为了赶这个认证证书的转换,那真叫一个焦头烂额。
一边对照着实施指南,一边嘀咕:“嘿,这要求也太细了吧!”一会儿担心这个没弄对,一会儿又怕那个不符合标准。
就好像走在钢丝上,得小心翼翼,生怕一不小心就掉下去了。
但好在团队的小伙伴们都很给力,大家一起开动脑筋,互相帮忙。
遇到难题的时候,就一起商量,“嘿,你说这个该咋整?”“咱这么干行不行?”就在这吵吵闹闹、嘻嘻哈哈中,还真就把难题一个一个给解决了。
说起来,这过程中也闹出了不少笑话。
有个同事,忙着忙着就把指南拿反了,还嘀咕着怎么看不懂呢,逗得大家哈哈大笑。
就是在这些欢乐的小插曲中,工作也变得不那么枯燥了。
其实啊,上级组织要求咱这么做,也是为了让工作更规范、更有条理。
虽然有时候觉得麻烦,但换个角度想想,这也让咱变得更专业了不是?就好比是练功,经过这一番折腾,咱的功力肯定是更上一层楼啦!总之呢,对待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上级组织要求,咱就得有点幽默感,别把它当成负担。
就把它当成一个挑战,一个让自己成长的机会。
相信只要咱认真对待,就一定能顺利完成,而且还能从中收获不少乐趣和经验呢!哈哈,咱就继续加油干吧!。
IT备案与证书管理制度
IT备案与证书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加强企业IT系统的管理,规范备案与证书的申请与管理过程,提高企业信息安全和技术本领,订立本规章制度。
2. 备案管理2.1 管理标准1.全部与IT系统相关的设备、软件、系统以及网络应尽快进行备案。
2.备案流程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相关政策,并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包含设备信息、软件版本、系统架构等。
备案料子应完整、规范,包含但不限于设备清单、软件授权等。
4.定期对已备案的系统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备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2 考核标准1.依照备案要求,对IT系统进行全面备案,并在备案系统中完整记录备案信息。
2.搭配公司内部或外部审计人员进行备案信息的审核,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全部备案信息应及时更新,并及时报备给公司内相关部门。
4.对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完整的IT系统,及时检查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5.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依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惩罚。
3. 证书管理3.1 管理标准1.将各种证书纳入统一的证书管理体系,包含但不限于软件授权证书、安全认证证书、技术人员证书等。
2.重视证书的申请、颁发、更新和记录,确保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依照企业业务需要和技术发展需求,订立证书管理规定和流程。
4.验证证书申请料子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企业信息资产的安全。
3.2 考核标准1.依据企业需求,评估并确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的证书和资格要求。
2.对订立的证书管理规定和流程进行执行、监督和更新。
3.定期检查证书有效期,并提前做好证书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4.对证书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验证,确保证书真实、合法、有效。
5.对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的技术人员,及时督促其进行证书的更新和补办手续。
6.对证书管理不规范或不合规的情况,依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惩罚。
4. 审批流程4.1 备案审批流程1.提交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料子。
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
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附件1,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规范认证证书转换监督过程,防止由于认证证书转换监督造成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发生,根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由其它机构进行转换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原则上仅适用满足获证组织需求,限制做为认证机构之间竞争需求转换监督。
第二章要求第五条由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当由该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其它机构原则上不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不在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获证组织提出要求,可以进行证书转换监督,换发证书。
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
,一,原发证机构在对该获证组织实施认证的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认可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二,原发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了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的处罚,无法在有效期内进行监督的,,三,转换证书不造成原证书的失效,获证组织继续接受对原证书的监督,,四,持有多个认证机构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要缩减认证机构数量的。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
备案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转换监督合同签订前,转入机构向协会提交转入备案申请,,二,协会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及时审查转换申请,对不符合转换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转入机构,,三,转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协会对转换监督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即可视为备案成功,签订转换监督合同,实施监督转换。
第八条对于协会正式通知为不符合转换监督规定的认证项目,认证机构应当停止转换,如果在接到通知后继续转换,将视为违规行为。
如果转入机构对协会通知有异议,可以继续补充证据或说明,再次提交转换申请,如协会再次通知认为不符合转换监督规定的认证项目,认证机构应当放弃转换。
认证机构 检查机构 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我国认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认证、检测、检查、鉴定、检定、校准、检验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当在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后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在本办法生效以前已经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当于本办法生效后6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五条境内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格式见附录)和以下材料:(一)本机构简介(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二)本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三)本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认可评审报告、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本。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免评审报告);(四)境外相关认可机构的法律地位、认可文件及背景材料;(五)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评审、监督和复审情况;(六)其他材料(包括本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活动的报告,本机构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在收到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通知备案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境外认可机构不具备合法地位;(二)备案机构提交的文件内容不真实;(三)备案的认可项目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人体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环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四)国家认监委认为不应当予以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已经备案的境内机构,如果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认证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程序和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认证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程序和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认证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程序和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2011年《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我委对《认证机构批准书》格式进行了改版,同时根据《办法》第十八条制定并对外公布了认证机构有关变更事项申请指南及材料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进一步简化认证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程序和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法人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内资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时,申请机构可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我委不再就上述变更事项制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事项通知书》。
申请机构可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申请材料,到我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二、认证机构申请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时,我委不再制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事项通知书》。
申请机构完成相应任免手续后,提交相关材料到我委备案。
三、经简化的变更事项申请指南及材料要求,请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路径为:国家认监委网站-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认证机构变更。
特此通知。
国家认监委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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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规范认证证书转换监督过程,遏制由于认证证书转换监督造成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根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由其它机构进行转换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要求
第四条由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当由该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其它机构原则上不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不在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获证组织提出要求,可以进行证书转换监督,换发证书。
由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
(一)原发证机构在对该获证组织实施认证的过程中,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认可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且转入机构或获证组织可以举证;
(二)原发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了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的处罚;
(三)转换证书不造成原证书的失效,获证组织同时持有多张证书,继续接受原认证机构对原证书的监督;
(四)持有多个认证机构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要缩减认证机构数量时;
(五)获证组织不满意原认证机构的服务,或根据获证组织发展需要确需变更认证机构,且获证组织可以出具书面声明时。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由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
备案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转换监督合同签订前,转入机构通过专用电子信息平台向协会提交转入备案申请;
(二)协会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及时审查转换申请,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转入机构;
(三)转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到协会对转换监督的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即可视为备案成功,签订转换监督合同,实施监督转换。
第七条对于协会正式通知为不符合转换监督规定的认证项目,认证机构应当停止转换;如果在接到通知后继续
转换,将视为违规行为。
如果转入机构对协会通知有异议,可以继续补充证据或说明,再次提交转换申请,如协会再次通知认为不符合转换监督规定的认证项目,认证机构应当放弃转换。
但如转入机构仍有异议,可以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裁决。
如常务理事会仍然裁决为不符合转换监督规定的认证项目,转入机构应当接受相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与《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同时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