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保证金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
保证金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广泛应用于合同、担保、租赁、招标投标等领域。
本文旨在对保证金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便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参考。
二、保证金的法律性质1. 保证金属于担保物权根据《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
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属于担保物权范畴。
2. 保证金具有预付款性质保证金在性质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产,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三、保证金的法律规定1. 保证金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现金;(2)银行存款;(3)有价证券;(4)其他财产。
2. 保证金的比例《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债务总额的20%。
3. 保证金的使用(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金应当返还;(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金可以用于抵偿债务;(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4. 保证金的法律效力(1)保证金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2)保证金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3)保证金不得用于抵消债务以外的其他费用。
5. 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责任(1)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保证金;(2)债务人逾期支付保证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一方违反保证金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证金在合同领域的应用1.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
买受人支付保证金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保证金。
2. 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
承租人支付保证金后,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租赁物。
试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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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在招标 行业 内 , 比较
另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要约 式 )或支票等权利凭证为标的的
定金罚则。 但对此也有两种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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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何教授关于投标保
种意见认为 , 投标保证 金 化则是一种违约责任 ,而不是缔 证 金是 一种 特定质 押担保 的意 约过失责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 见 ,但认为这是一种缔约阶段的 3
案例 二 : 保证金收取不规 低价中标, 那么只要D不中 对 标,
其他供应商就没有任何影响;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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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容不违反规定, 保证金的交 范铸威大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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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说 ,招 标文 件规 定所 有 投标 人 标 , 用综 合评 分 法进行 评标 , 采 价 “ 平均 价 优先 ”方 式 , D报价 又很 4
是一种成约定金。 所谓成约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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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令第 1 8号第 3 6条 转账结算。 与七部委令第 3 号第 3 条均作 0 7
权益 的确在不 经出了相关规定,只要招标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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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及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及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公平竞争的要求,招标过程在各行各业中日渐普遍。
一个有效的招标过程需要招标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而招标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投标保证金则是保障招标过程中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以及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二、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一份规定招标条件、要求和标书编制要求的文件。
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在于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备着明确的法律效力:1. 合同的形成:招标文件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形成的合同的主要部分之一。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即被视为同意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具备约束力。
2. 公开透明性要求:招标文件的制定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其内容应明确规定各项评标标准、招标程序和招标人的要求等。
这种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确保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公平性,同样也为各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3. 违约责任规定: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未能履行投标书中的义务、未能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等。
一旦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索赔、解除合同等。
4. 诉讼依据:招标文件作为一份法律合同,有可能成为法院审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当争议发生时,法院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解释和判断,以保障各方正当权益。
三、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前向招标人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旨在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意愿和履约能力。
其法律性质如下所述:1. 履约保证: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障手段之一。
通过缴纳保证金,投标人表明自己的诚信和决心,并承诺在中标后及时履行合同。
同时,一旦投标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利依据法律追究其责任。
2. 违约赔偿:投标人的招标保证金可以作为违约赔偿费用的保证。
招投标过程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标书费、履约保证金的处置问题一
招投标过程中收取的投标保证⾦、标书费、履约保证⾦的处置问题⼀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既有⾃⾏招标,也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为的结束有的以招标⼈⾃⾏终⽌招标,有的是确定了中标⼈,有的流标。
对于投标⼈⽽⾔,有的投标⼈是⾃主投标,有的投标⼈是名义上的投标⼈,⽽实际上是⼀经营主体挂靠投标⼈⽽缴纳的投标保证⾦。
由于上述情况的不同,有必要对企业招投标中的投标保证⾦的处置进⾏案例分析及梳理。
限于篇幅原因,在后续⽂章中为读者详细解读标书费的性质及履约保证⾦的退还、赔偿损失等其他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本⽂也适⽤于建设⼯程、服务领域中的招投标。
招标⼈有义务退还投标保证⾦⼀、招标⼈有义务退还投标保证⾦我国《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招标⼈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进⾏招标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条规定,招标⼈有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从上述规定来看,进⾏招标活动,采购商品或服务的,拟准备作为购买者的实施主体是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就是其从事的⼀切招标活动都是代招标⼈实施的。
因此招标代理公司所收取的投标保证⾦,也是代招标⼈所收取的,招标⾏为结束从法律意义上有义务退还投标保证⾦的当然是招标⼈。
【案例参照】云南易通⼯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福贡县交通运输局、北京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福民⼆初字第31号法院:云南省福贡县⼈民法院【基本案情】被告福贡县交通运输局(招标⼈)对⽯⽉亮段⼯程施⼯监理进⾏招标,委托北京中⼯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公司),并公开发布了招标公告,原告云南易通公司(投标⼈)对该项⼯程进⾏了投标,并向被告北京中⼯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交了5万元的投标保证⾦,被告北京中⼯公司云南分公司向原告云南易通公司出具了5万元的收据。
后云南易通公司中标,但因与福贡县交通运输局在合同谈判中,未达成⼀致意见,致使合同未签订。
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大 ;正是 由于投标 保证金 制度 的不完善 和管理 的不 严密 , 了招 投标市 场 的正 常秩序 。为 了保障招 、 标人 双方 的合 投 法权 益 , 投标 保证金 真正 发挥 其应 有 的作 用 , 者对 招 使 笔 标过程 中存在 的问题加 以总结 , 并提 出相应管理 的措施 。 投标 保证金在操 作和管理 过程 中存 在的问题
的随意 性 , 收保证 金 , 免 报假账 的现象也在所 难免 ; 形成 审
( ) 标 保 证 金 退还 规定 不 明 确 带 来 风 险 五 投
件 的要求 向招标人 出具 的 , 以一定金 额表 示的投 标责任担 核 风险。 投 标保 证金退还规定 :招标人与 中标人签 订合 同后 五 “ 个 工作 日内,应 当向中标人和未 中标 的投 标人 退还投标保 证 金” 但没有对 中标 人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 作任 何规定 。实 , 际操作 中, 对 中标人 、 在 中标候选人及 其他 投标人的投标保
操 作 过 程 中 。 于投 标 保 证 金 没 有 统 一 的 模 式 , 致 其 在 证 金退还 时限上 , 由 导 存在较大分歧 , 争议较 多。也有极少数 招 故 占用 投 缴纳 、 收取 、 退还 、 管 等环 节在 管理 上形 式 多样 , 监 随意 性 标 人 为 了 自 身利 益 , 意 拖 延 时 间 退 还 投 标 保 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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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管理存在 的问题 和解 决对策
山西 嘉盛 招 标 代 理 有 限公 司
【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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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投标保 证金 是为 了保证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抵押性质 的资金 。 投标保证金 可采用现金 、 支票、 汇票、 保函等形式缴 纳 , 但
投标保证金基础知识及案例分析
投标保证金基础知识及案例分析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是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一种约束,也是保障招标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投标保证金的基础知识,并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投标保证金的定义和作用投标保证金,简单来说,就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投标人的行为投标保证金可以防止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随意撤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
一旦投标人出现这些问题,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作为对其违规行为的惩罚。
2、保障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通过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可以确保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如果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或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弥补重新招标所带来的损失。
3、筛选投标人较高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筛选出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投标人,降低招标风险。
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通常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
1、现金这是最直接的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携带和保管的不便,较少被采用。
2、支票投标人开具支票作为投标保证金,需要注意支票的有效期和真实性。
3、银行汇票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通用性,但办理手续相对复杂。
4、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的书面担保,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
5、保险保函近年来新兴的一种形式,具有办理便捷、成本较低等优点。
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具体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
如果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可能会增加投标人的负担,降低投标的积极性;如果金额过低,则无法起到有效的约束和保障作用。
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1、缴纳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通知中标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是关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
所谓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招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
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当同时给予通知。
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退还这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也就是说,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
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从国外通行的做法看,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定时间内,尽快退还给投标人。
二、本条第2款规定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这里需要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作一分析。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而招标文件实质上是招标公告内容的具体化,所以也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
所谓要约邀请,依照《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谓要约,依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人的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以吸引其投标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
但招标文件又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一般的要约邀请,本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内容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分析
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分析王影; 蒋修宝【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9(000)010【总页数】4页(P51-54)【关键词】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保证金; 法律分析; 不确定性风险; 采购人; 社会成本; 采购方式; 过失行为【作者】王影; 蒋修宝【作者单位】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在我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地区出台取消政府采购领域投标保证金的政策制度,其目的是为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以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构建更加开放、更加高效的政府采购新秩序。
取消政府采购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利好,使其有更多的商业机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但是,新的制度规则会衍生哪些问题,是否有相应的新措施来约束供应商,以达到平衡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权利义务,构建更加合理的政府采购新秩序的制度目的,仍有大量工作需要落实、完善。
一、投标保证金的性质与制度价值(一)投标保证金的性质。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防止因供应商的过错或不当行为给采购人带来损失,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由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向采购人提交的,保证供应商规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一种担保方式。
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数额、方式以及退还的时间上,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有不同的要求。
(见表1、表2)表1 投标保证金金额及递交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第27 号令)金额≦项目预算金额的2%≦项目估算价的2%,且≦80 万人民币≦项目估算价的2%,且≦80 万人民币递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现金、现金支票、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现金支票、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表2 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第27 号令)向中标人退还时间最迟合同签订后5日内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时间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最迟合同签订后5日内最迟合同签订后5日内最迟合同签订后5日内最迟合同签订后5日内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政府采购工程时还应遵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 号令),“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人民币”的规定。
投标的保证金与担保方式
投标的保证金与担保方式在工程承包领域,为了保证投标人的投标真实性和履约能力,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本文将探讨投标的保证金以及担保方式。
一、投标的保证金投标的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方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作用是确保投标人的诚意和履约能力,以减少投标失信和违约现象的发生。
1.保证金的意义保证金既是对投标人的一种约束,也是对招标方的一种保障。
投标人通过支付保证金表达其真实意图和诚信,同时保证金也为招标方提供了一种经济补偿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投标违约情况。
2.保证金的性质保证金的性质主要包括违约行为的经济赔偿和投标人的履约保证。
一方面,如果投标人在中标后违约,则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另一方面,如果投标人中标后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约,保证金将在项目完工后退还给投标人。
3.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投标人通常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前注明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并在开标前按要求将保证金支付到指定账户中。
招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了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后,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支付保证金,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担保方式为了更好地保障招标方的权益,投标人常常需要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保函保函是指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约的书面担保文件。
保函一般分为履约保函和投标保函两种。
履约保函是指在中标后,投标人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履约时,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向招标方出具的书面保证;投标保函则是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需要保证其投标真实性和报价有效性时,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书面担保。
2.押金押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方提供一定金额的存款或财产,以作为对其投标真实性和履约能力的担保。
押金通常由双方约定后存入指定账户中,招标方在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违规或违约时,可以扣除被违约方的押金作为违约金。
3.保险投标人也可以选择购买保险作为担保方式。
投标人可以购买责任险或履约保险,以在投标过程中或中标后对投标人的投标真实性和履约能力进行担保。
招投标中的保证金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招投标中的保证金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保证金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缴纳给招标方以表示自己的诚意和财务能力的一定金额;而违约金则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在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中保证金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一、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招投标中的保证金主要体现在招标文件中的招标保证金条款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包括以下内容:1. 缴纳保证金的义务: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时,通常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根据法律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缴纳保证金。
2. 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的数额由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一般根据招标项目的大小、复杂程度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确定。
在缴纳保证金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缴纳。
3. 保证金的解冻:如果投标人未被选定为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应在一定时限内退还给投标人。
通常情况下,保证金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解冻。
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经济赔偿制度,具体的法律规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立法进行规定。
1. 违约行为的确认: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视为违约行为。
例如,投标人在中标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为违约行为。
2. 违约金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规定,一般根据违约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合同价值等因素来确定。
合同中通常规定违约方应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作为违约金。
3.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违约金一般应在违约方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给守约方。
守约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违约金。
三、保证金与违约金的关系保证金与违约金在招投标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投标人的参与诚意和财务能力,保证公平竞争;违约金则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约束各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抵押性质的资金。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汇票、保函等形式缴纳,但国家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收取、退还、监管等环节没有管理细则;导致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存在问题,使个别投标人和招标人谋求非法利益有了可乘之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文章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设立三方管理账户,监管保证金;完善资料、严格审核;限期缴纳,接受监督等管理手段,以保障招、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投标保证金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投标保证金;管理;问题;对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抵押性质的资金,是管理的手段。
具体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
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由于投标保证金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既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约束,又维护招标活动的严肃性,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弥补招标人的部分损失。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投标保证金没有统一的模式,导致其在缴纳、收取、退还、监管等环节在管理上形式多样,随意性大;正是由于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不完善和管理的不严密,使个别投标人和招标人谋求非法利益有了可乘之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了保障招、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投标保证金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总结,并提出相应管理的措施。
一、投标保证金在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大量使用现金,保密性差投标保证金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现金递交现象较为普遍,这种形式不仅投标人携带大额现金不安全;而且招标人清点繁琐、不宜保管;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其金额也极易泄露投标人的投标信息,保密性差。
(二)使用现金,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用现金缴纳,在退还其保证金时仍要求以现金方式退还。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廉洁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廉洁保证金转自工程师之家论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办理时间为本工程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预审合格或确定入围的单位,其递交的该银行汇票将被入账。
持开具证明到徐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财务室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投标保证金额度应当不超过投标总价的,最高不得超过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为银行汇票或电汇(必须从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方式,金额为万元人民币。
资格预审合格参加投标的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以转账方式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无息)。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日内,予以全额退还(无息)。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招投标办依其情节轻重,除扣罚其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依法给予查处。
投标人不参加投标;在开标时证件不齐全,投标书明显有瑕疵等原因故意废标;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
、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也可以根据招标人所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出具的履约保证,其数额应当不高于合同总价的。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期限。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均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本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
造价在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由招标人依法实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本招标文件要求履约保证金为现金或支票方式,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思考
投标保证金;房地产开发项 目;行政部
门规 章 ;招 投 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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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 网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在 建 设 程 实 务 中形 成 的一 种担保 方 式 , 目的在 于保 护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活 动 中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 H前 由于 缺 乏 } 位 法 的 规 范 , 标 保 证 制 度 仅 在 同 务 投 院相 关 部 门 的 行 政 规 章 和 各 地 方 陆 续 出 台的招投标 地方性 法规 等规 范性 文什 中 有 所 体 现 。 本 文 主 要 从 行 政 部 ¨规 章 层 定 。 而 分 析 房 地 产 l 发 项 目 巾 投 标 保 证 金 制 丌 而投 标保 证金是 在建设 工程 招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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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项 目中 投标 保证金 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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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摘要 】 文 从 现 有 行政 部 门规 章 对投 标保 证 金 的规 定 来 分析 , 地 产 开 发项 目中投 标 房 保 证 金 绝 不应 被 视 为 定 金 , 法律 性 质 其 应 视 采 用 的扭 保 方 式 而 不 同 。由 于现 有
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用于保证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保证金。
第四条招标投标保证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第五条招标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现金;(二)银行保函;(三)银行汇票;(四)支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招标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得低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对于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相应的保证金金额。
第八条招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一)现金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计算;(二)银行保函:按照银行保函的实际金额计算;(三)银行汇票、支票:按照银行汇票、支票的实际金额计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保证金提交和退还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投标人提交招标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以下方式:(一)现金:直接将现金交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二)银行保函:将银行保函原件交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三)银行汇票、支票:将银行汇票、支票原件交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
第十一条招标人收到招标投标保证金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收据,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退还投标人招标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退还招标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基础知识及案例分析
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 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 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04.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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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适用于数额较小的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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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 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 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 由银行开出,交由投 标人递交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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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 帐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 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 转帐支票等则是从汇出、 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 段时间。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 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 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 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 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 内退还。
02.投标保证金需要注意 的要点
1 保证金逾期退还怎么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 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 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误区五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 一回事
1、提交主体不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提交。 2、保证金期限: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 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之日。 3、目的不同。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投标文件,一旦 中标,应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主要是保证按照 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
投标保证金的几大误区及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几大误区及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几大误区《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其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投标双方承诺与约定的规范模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含金量”不可低估。
在实用性效果上,投标保证金保证了政府采购合同“订金”向“定金”的过渡与一致;在法律层面上,杜绝了少数滥宇充数者的“低成本”、“无成本”投标,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智者与能者的竞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在经济性上,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符合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益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投标保证金存在着种种认识误区。
误区一:只有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时,才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不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约束投标人行为。
造成这种认识误区是对《办法》的片面理解。
当招标采购单位在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投标人都要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组织下,按照招标采购办法进行竞标,与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性质是一致的,有必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
投标保证金应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市场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一部分,只要供应商参加有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就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误区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各自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交纳。
实践中,各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规定各有不同。
少数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由投标人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自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规定看似符合《办法》的规定,其实有诸多弊端。
不利监管不利于招标采购单位与监督部门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一,投标人负担的风险、承诺的可信度、担保的额度都不同,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受到质疑。
影响效果招标采购单位不规定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人对标书采购项目规模、技术要求、预算多少的理解会出现偏差,难以保证采购质量,影响采购效果。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合法性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合法性审查一、招标人资格的合法性审查建筑工程招标是建筑工程施工的第一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除《招投标法》第三条及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外,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选择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具备合法资格的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招标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招标工程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人还应当符合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招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应与其开发资质一致.2、招标人已经履行了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取得了相关行政批准许可。
主要有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审批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立项、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的相应规定。
3、招标人已经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投标人应当注意调查了解招标人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防范资金风险.4、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进行招标的,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第十三条及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招标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招标资格对于投标人而言十分必要,而且投标人对招标人资格的审查义务在法律上几乎是不可免除的。
在建筑工程实务中,由于在招投标阶段疏于审查招标人资格导致招投标无效的纠纷较多。
应特别注意,《招投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是否取得了建筑工程立项、规划和用地等行政许可,是对建筑工程招标人资格的根本性、实质性的要求,是招标人资格审查的关键,这些方面的欠缺会直接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效.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招标人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投标保证金利息财务处理解析
投标保证金利息财务处理解析文/王光旸 任晓辉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招标人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会计实务中对于投标保证金退还利息财务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本文就目前的投标保证金利息会计处理问题进行分析,剖析投标保证金利息性质,并提出财务处理的合理建议和支撑手段。
关键词: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财务处理自201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招标人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还须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除“条例”第35条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情形外)。
本文从保证金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已有常见财务处理方式,理清保证金利息性质,提出财务处理建议,探讨信息化支撑手段。
一、《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利息退还的规定(一)《条例》第31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条例》第57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条例》第66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招标人已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应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结果公布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可处罚款和赔偿损失。
二、现有常见财务处理方式在投标保证金利息退还日常业务实务中,收受保证金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财务处理存在不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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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分析2010-12-07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是一种常用的担保方式,但现行法律对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并没有加以明确,长时间以来,对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长期处于法律缺位的状态。
我们认为,投标保证金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
并建议,应该在法律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性质,以利于实务操作。
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总是依赖于一系列合同而完成的,但市场经济存在风险,以担保的手段增强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签约、履约信用,规避合同风险、并弥补因此给交易对方带来的损失是成熟的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一种惯用手段。
因此,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工程担保方式,广泛地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中。
但遗憾的是,我国《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对投标担保作出明确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也没有涉及保证金的问题,其他部门规章规定也较为笼统。
因此,投标保证金的性质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在实践中造成了不少认识上的歧义和操作上的混乱。
在这种情形之下,对投标保证金的性质进行理论探讨,有利于理清思路,澄清疑惑,从而有益于实务操作。
一、现行法规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及必要性分析由于《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投标担保制度作出规定,因此,长时间以来,对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长期处于法律缺位的状态。
直到2004年8月,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种状况才有所改观,但此规定还只是试行办法,其中很多规定还有待成熟和完善。
《规定》第18条指出:“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由国家七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也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之所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担保制度,是因为,投标作为一种要约,一旦发出即发生效力,如果招标人(受要约人)承诺,投标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作了区分。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接受该有效期,该有效期即是承诺期限。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截止日期后规定的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招标人应当完成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因为投标人对招标人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是认可的,明示在此期间投标不会撤销。
因此,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以担保自己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即与招标人订立承包合同。
对此,《规定》第2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二、对投标保证金的性质的逐一探讨《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而并没有规定保证金问题,那是否意味着保证金被涵盖于五者之中,即投标保证金属于这几种典型担保方式之一?下面我们将分别作出探讨。
首先,投标保证金是由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并未涉及第三方保证人出具信用担保,因此不能构成保证担保,不能将保证金与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书混为一谈。
提交保证金后,承包商的一笔现金将被冻结,不利于流动资金周转。
鉴于这种情况,国际上绝大多数合同条件常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书的保证担保方式。
其次,保证金不属于抵押和留置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对此并不存在争议。
另外,有些学者认为保证金是一种定金担保。
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中也把保证金称之为定金,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 我们知道,定金是在债务之外当事人之间又约定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同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定金罚则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双向压力,如因可归责于定金交付方的原因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定金予以没收;如定金收受方不能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交付人,以此促进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
投标保证金和定金虽同为金钱担保,但在许多方面,二者有着很大的不同:(1)投标保证金是一种单向担保,而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
投标保证金仅是对投标人正常参加投标活动的一种担保,是单向的;而在定金担保中,一方面,给付定金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另一方面,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积极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对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作用。
(2)投标保证金不同于定金,保证金不具有惩罚性,只有补偿性;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以看出,定金是具有惩罚性的。
(3)可约定的标的额上限不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而《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4)投标保证金与定金的效力不同。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予以接受,这只是招投标程序的一个环节,当投标人不按照招标要求进行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作为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收投标保证金具有解约的效力;而定金则具有解约效力,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由接受定金一方没收,当事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定金实际上是解除合同的损失补偿。
(5)投标保证金是将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加以特定化,具有定型化的特点;而定金的标的是非特定化的,为一般的种类物。
(6)二者适用的罚则不同,在对照投标担保的罚则与《担保法》中的罚则来看,建设部89号令第2款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3款指出:“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而《担保法》第89条中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法律对二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存在极大的差别。
综上几点,我们认为,投标保证金和定金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三、投标保证金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我们认为,投标保证金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
理由如下:首先,保证金担保是对传统担保物权的回归。
(1)保证金具有强烈的物权性。
债权是基于债的关系发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包括给付请求权、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
物权则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权和享受利益权两大特征。
如上文中所述,投标保证金通常由保证金专户保存,其权利已经特性化。
招标人在提供投标保证金之后,如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中标后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时,招标人有权没收该笔投标保证金。
因此,保证金担保权人对保证金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即可获得实现。
(2)投标保证金是对传统担保物权价值权性的印证。
担保物权系以确实优先支配担保物之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故学者称之为价值权,此与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之利用价值,占有标的物为内容,以利用标的物为目的,属于利用权者不同。
投标保证金完全符合担保物权价值权的特征,投标保证金在交付招标人之后,由招标人占有和控制,直接支配了保证金的交换价值。
并且投标保证金一般都专户保存,已属特定,招标人无权对投标保证金擅自挪用,牟取己利。
(3)投标保证金是对传统担保物权从属性的坚持。
“从随主原则”(Accessio cedit principali)是支配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是指法律关系中居从属地位者常受居主要地位者的变动的影响,如从法律关系随主法律关系的成立而成立、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无效而无效。
一方面,投标保证金的出现,是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设,并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功能上的从属性;另一方面,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即要约的一部分,本身就体现着从属性的特征。
其次,投标保证金是一种质押担保。
投标保证金只是在标的和处分方式上存在特殊之处,其他特征几乎与质押相一致。
并且这种特殊性并不影响质押担保的性质,因为:(1)如果投标保证金是以保兑支票的形式体现时,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支票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那么,投标保证金是一种权利质押应无异议;关于金钱能否作为质押物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金钱是动产,但属于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且其占有和所有是合一的,金钱的占有人就是所有人,因而通常不能作为动产质押的财产。
但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我们同意这种观点,在金钱被特定化以后,其就不再是一种一般的种类物,而是被定型化了,此时,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
因此,作为质押的标的物,投标保证金应该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2)从处分方式上看,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传统的质押需要对质物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权,在这点上,投标保证金只是省略了此种中间环节,在投标人出现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中标后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时,招标人有权直接没收该笔投标保证金,而无须再对质物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3)投标保证金符合质押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这个特征。
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特定化的动产或权利,归招标人直接占有,这也体现着投标保证金是一种质押的性质。
综上,我们认为,投标保证金是以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或支票等权利凭证为标的的担保,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作者: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