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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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正在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作为一名司法调解员,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调解工作,并积累了一些调解心得和经验,现在我将分享给大家。

一、积极换位思考,理解当事人需求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积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理解、感受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常处于紧张、焦虑和不安的情绪状态中,因此我们要善于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真实诉求。

只有在理解当事人的需求的基础上,我们才能通过合理的调解来满足双方的利益。

二、注重沟通和引导,缓和矛盾在司法调解中,有效的沟通和引导是非常关键的。

我们要善于运用开放式问题、倾听和反馈等技巧,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彼此的理解。

同时,我们还需要引导双方将争议从情绪层面转移到事实和法律层面上,以减少冲突和矛盾,并为更好的解决方案的达成创造条件。

三、客观公正,注重平衡利益在司法调解中,我们要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我们不是仲裁员,而是中立的调解员。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协助他们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我们要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的利益,确保调解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灵活运用不同调解技巧,个性化调解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技巧。

有时候,我们可以采用直接交流的方式,促使双方直接对话,从而更好地解决争议。

有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分组、切换角色等方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

总之,我们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个性化地进行调解。

五、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作为司法调解员,我们要时刻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

我们不能越权,不能超出自己的调解范围。

同时,我们还要遵循保密原则,妥善处理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案件资料。

我们要尽可能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真实客观地履行自己的调解工作。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精选多篇)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精选多篇)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精选多篇)第一篇:法庭调解工作经验“五心十法”倾力调解定纷止争构建和谐我院法庭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有关精神,把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对每一起案件调字当头,用“五心十法”促调解,力求案结事了,平息矛盾纷争。

二年来,共审理案件1210件,其中调解或经调解当事人和好并撤诉的案件944件,调解率为78。

庭里3名审判人员年结案均在200件以上,个人调解率均在75以上,调解案件做到了无反悔、无申诉、无矛盾激化,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法庭在办案中摸索出“五心调解法”,即“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矛盾纠纷。

一是“热心”,即法官,对待当事人要热情。

通过热情的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使得当事人戒备来,轻松走;怨愤来,满意走;误解来,理解走。

二是“诚心”,即法官诚心对待当事人,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帮助他们找出纠纷症结,分清各自责任,权衡利弊,从而找出开展调解工作的切入点,诚心诚意地进行面对面或背对背调解。

三是“细心”,即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家庭环境,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其性格特征,了解其心理活动,把握时机,有的放矢地做调解工作。

四是“耐心”,即法官在诉前、诉中、诉后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当事人怨气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要做到不厌其烦,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是“公心”,要求法官时刻保持一颗公心,不偏不倚,不能是非不清无原则地调解,不能以势压人强迫调解。

此外,调解结束后,做到“四个及时”,即:当即让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当即制作调解书,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签收调解书,经调解当事人撤诉的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

法庭采取“五心调解法”对强化案件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用“五心”赢得了民心。

如该庭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中心诉被告武汉盛之旺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2*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江汉路122-124号临街大楼的一楼门面和第二层楼及大楼背后冷库房一间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5年。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民事审判调解是我在法院工作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多起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下面我就此进行总结。

首先,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应该是第一位的,调解的目的就是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结果。

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合理需求和意愿。

同时,我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评估和把握,以便在调解中找到最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在民事审判调解中,平等和自愿原则是基本遵循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并且是自愿进行的。

我会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强制或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在调解开始之前,我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的流程和原则,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三,民事审判调解强调积极主动的调解角色。

作为调解员,我认为自己应该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我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并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探讨和协商。

同时,我会全程跟踪案件进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调解结束后,我会将调解协议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调解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创新和灵活性。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创新。

有些案件可能不能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我会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研讨,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表达自己的创新意见和建议,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后,民事审判调解应注重效果和效率。

法院调解员经验交流发言稿

法院调解员经验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在法院调解工作中的几点经验。

法院调解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从事法院调解工作以来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提高自身素质,做一名合格的调解员作为一名法院调解员,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政治素质要求我们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业务素质要求我们熟悉法律法规,掌握调解技巧,提高调解成功率;职业道德要求我们廉洁自律,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我们要不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政治觉悟;学习法律法规,熟悉各类案件的特点和调解方法;学习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知识,提高沟通能力。

2. 严谨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我们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注重自身形象,以良好的职业素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3. 深入调研,了解社情民意。

我们要深入基层,了解群众需求,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为调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把握调解原则,提高调解成功率1. 尊重当事人意愿。

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工作。

2. 公正公平,维护正义。

调解员要站在中立的角度,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

3. 灵活运用调解技巧。

根据案件特点,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如:说服教育、换位思考、情感沟通等,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

4. 注重调解协议的履行。

调解协议达成后,要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确保调解成果得到落实。

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调解合力1. 加强与法官、法官助理的沟通。

在调解过程中,要密切配合法官、法官助理,共同推进案件调解工作。

2.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针对涉及多部门的案件,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3. 加强与当事人、代理人、律师等人员的沟通。

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关注当事人的心理变化,为调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蛔I$ys_tem A nd$oei嘶垒垒I』圭垒金三竺!!兰型旦霞鍪翟篓置弓戈设叛囤占之院谰解.利度陈国良摘要法院调解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且大力倡导法院调解,审判实务中的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也是以调解结案的,法院调解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然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民事、经济法律的不断颁行,并经过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三步曲变化发展,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关键词法院调解自愿合法调审分离调解前置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7.0l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所谓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法院调解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法官的主持和协调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入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院调解制度的特征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再审。

(2)调解以自愿、合法、事实清楚和分清是非为原则。

(3)法官在调解中居于主导地位。

(4)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是同一名(或几名)法官。

(5)调解协议必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6)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的意义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自身功能,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的解决争议,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第二,法院调解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避免矛盾激化。

第三,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浅谈调解制度在审判中的应用

浅谈调解制度在审判中的应用
善调解程 序 , 已成为法 院实现 司法为 民的工作 理念 , 高审 提 判效率 的重要课题 。


法 院调解 工 作的 基本 状 况
二 、 院调 解 制度 存在 的 问题 法
法 院调解制度 因是在 当事人 自愿 和解 的前提 下建立 起
来 的 ,也便成 为最易 被 当事 人双方及 裁判者 接受 的结案 方 式, 其作用显 而易见 。法律对调解模式 无统一 的规定 , 在行使 职权时 , 法官充分发挥着 自由裁量的权力 , 因此 , 法院在对 调 解应用过程 中, 存在着一定 的问题 。
提倡 , 当事人接受 。纵观近几年法院案件情况 , 被 调解结 案保 持稳定增 长 , 调解作 为一种 案件的审理方式 占据着重要 的地
位。
解 的 , 能认真 听取双方 当事人 的诉讼 意见和 主张 , 不 不能 对
分岐意见进 行调和 ,对 当事人不 合理 的诉讼请求进 行说服 , 缺乏应有的耐心 。在审查达成 的调解协议时 马虎大意 。
1 化 开 庭 审 判 , 化 庭 上调 解 . 强 弱
调解结 案是采用依法说理 , 耐心疏导 , 消除 隔阂的方法 , 使 争议双方 自愿达成合法协议 , 解决 当事人之 间有关利益 纠 纷 的问题。调解作为一种审理方式 , 贯穿 于人 民法院工作 的
始终 , 发挥着不可替代 的作用 。调解工作不容忽视 , 而在实际
法官行使着 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 , 官的工作就是查 清 法
案件 的事实 , 根据法律依 法裁判 。审判法 官的调解职权是 询 问 当事人 的调解 意愿 、 建议 当事人调解 、 审查调解协议 , 些 有 法官只注重 审判 职权 , 而忽视了调解职权 。在庭审 中有 时交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引言在法律领域,案件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可以更快速、更经济地解决争议,并且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关系。

然而,案件调解并非易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技巧和方法。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一、倾听和理解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首先要做到的是倾听和理解。

他们应该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关切。

只有真正理解了当事人的立场和需求,才能更好地进行调解。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善于观察和分析,从言语和非言语的细节中获取更多信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案件。

二、中立和公正作为调解的中介人,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他们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应该客观地处理案件。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摆脱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以公正的眼光看待案件。

只有在中立和公正的基础上,调解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沟通和引导沟通和引导是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解中必备的技巧。

他们需要善于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帮助他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引导当事人探讨解决方案,并协助他们找到共同的利益点。

在沟通和引导的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注重语言的选择和表达方式,以避免引起误解或激化矛盾。

四、灵活和创新案件调解并非一成不变的过程,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灵活和创新的能力。

他们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灵活地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有时候,一些非传统的方法可能会产生出乎意料的效果。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不断学习和探索,以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

五、耐心和坚持案件调解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耐心和坚持的品质。

他们应该耐心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不断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有时候,案件调解可能会遇到困难和阻力,但法院工作人员不能轻易放弃,而应该坚持下去,直到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结论案件调解是法院工作人员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工作之一。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法院调解的利与弊

法院调解的利与弊

在当今社会,法院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它通过法官的中立调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法院调解都存在一些利与弊。

首先,法院调解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快速、高效。

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调解不仅减少了时间成本,而且减轻了法院负担。

在纠纷方面,当事人仅需参加几次调解会议,就能够达成协议并解决争端。

相对来说,调解更迅速且简单,节省了大量时间和资源。

其次,法院调解具有保密性强的特点。

在调解过程中,所有的信息和证据都处于保密状态,不会外泄给任何其他人。

这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意见和需求,真实地展示纠纷的本质。

保密性的存在,使得调解过程更加私密、安全,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沟通和妥善解决问题。

此外,法院调解还以其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而闻名。

相对于诉讼过程,调解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参与和自主决策。

当事人在调解中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可以参与协商和达成最终的解决方案。

这种主体地位的确立,能够增强当事人的满意度和参与度,提高纠纷解决的效果。

然而,就像任何一种制度或机制一样,法院调解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是调解结果的可执行性问题。

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无法迅速获得强制执行。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调解结果的强制执行机制,以确保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其次,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由于当事人在法律知识和资源上的差距,可能导致某一方在调解中受到不公平对待。

因此,需要建立起更加公正、平衡的调解机制,保证当事人在调解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权益保障。

最后,调解结果的可预测性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由于调解结果主要依赖于法院调解员的判断和决策,当事人无法预知最终结果,这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纠纷来说,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因此,需要在提高调解员素质和专业性的同时,完善调解结果的可预测性。

综上所述,法院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法官的调解作用,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法律秩序。

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层面的特点1. 法定性:法院调解制度是法律赋予法院的特权和权限,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2. 稳定性:法院调解结果一经达成并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或变更,确保解决争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公正性:法院作为第三方中立仲裁者,具备公正、客观、中立的调解角色和权威性。

法院调解过程公开透明,通过法官的公正调解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独立性:法院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影响,充分发挥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确保调解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实现公平和谐。

二、程序性特点1. 强制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调解申请,法院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可以强制当事人参加调解。

法院调解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并配合法院的调解程序。

2. 宽松性:法院调解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解方式和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法院调解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简捷、迅速,更适合解决争议。

3. 高效性:法院调解具有高效处理纠纷、迅速解决争议的特点。

相比于诉讼程序,法院调解可以省却很多繁琐的诉讼环节,减少诉讼周期,并可以更及时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需求。

4. 保密性:法院调解过程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调解记录和调解内容通常不对外公开,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灵活性特点1. 主动性:法院调解是由法官主动发起并推动的解决方案。

法官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诉求,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内容,以更好地解决争议。

2. 导向性:法院调解以解决争议、实现和解为目标,通过引导当事人沟通交流、聆听和解释双方诉求,促使双方共同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旨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减轻法院的承担、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还有助于推进全社会法治建设。

然而,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寻找对策,不断完善调解工作。

一、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现实情况1.调解难度大首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难度大。

由于涉及的案件领域广泛、人物角色复杂、纠纷矛盾深刻,许多纠纷案件难以采取调解方式得以解决。

尤其是面对恶意纠纷,调解难度更大。

2.调解手段单一其次,调解手段单一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很多司法人员只会用传统的调解方式,缺乏巧妙的方法和手段,以至于难以调和当事人间的矛盾。

这样,就会导致调解失效,以至于双方影响关系进一步恶化。

3.调解机制不够完善最后,调解机制不够完善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的调解机制仍处在起步阶段,法院的调解工作中也存在调解流程不够规范、调解结果不够公正等问题。

缺乏管控机制,很多纠纷案件得不到圆满解决。

二、对策经验总结1.调查取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调查取证是解决纠纷矛盾的理论基础和调解工作的基本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掌握证据和辨别矛盾关系解决冲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让当事人看到纠纷的本质、产生矛盾的原因、所涉及的利益分配等,进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顺利完成调解工作。

2.发挥法官的智慧,采用多元化的调解手段法官在调解时,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有很强的干预力。

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法官可以发挥自己的智慧,采取多元化的调解方式,即使是化解恶劣的纠纷,也能够起到针对性的调节作用。

例如,通过严格审核恶意起诉的申请书,要求当事人对所述事实进行严格的证明,或者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制约当事人的行为,帮助人民法院进行到位的调解。

法院工作中的案件调解程序与技巧分享

法院工作中的案件调解程序与技巧分享

法院工作中的案件调解程序与技巧分享案件调解是法院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不仅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案件调解程序和技巧,才能更好地完成调解工作。

本文将分享一些案件调解的程序和技巧,希望对相关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首先,案件调解的程序是非常关键的。

一般而言,案件调解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协议的达成和调解协议的履行。

首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书应当明确表明调解的事由、请求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接着,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安排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商能力。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表达意见,充分听取双方的诉求,理解彼此的利益和难处。

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应当将协议书交给当事人确认,并告知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案件调解需要掌握一些技巧。

首先,调解员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情感需求。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表达出对对方的愤怒、不满和恐惧等情绪。

调解员需要耐心倾听,理解双方的情感需求,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疏导和化解。

其次,调解员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调解员需要善于分析和权衡,找到双方的共同利益点,并通过妥协和让步,达成双赢的结果。

再次,调解员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能偏袒一方或者违背法律规定。

最后,调解员应当注重案件调解的效果评估。

调解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问题的完全解决,调解员需要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调解的效果。

总之,案件调解是法院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论法院的调解制度法

论法院的调解制度法

论法院的调解制度一、我国法院调解的现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新问题层出不穷,有些问题仅仅依靠司法的强制力量无法解决或者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特有的法院调解制度应承担起协调解决纠纷的重担。

一、高调解率背后的隐忧目前,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成为法院系统最常用的名词,不少法院法院创新调解机制的做法不断地诉诸报端,成为其他法院纷纷效仿的模式,然而,对这种制度功能的过分夸大,以及实践中的不规范调解行为,减损了法院调解的正义性,司法界对调解制度的价值误读与方法误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法院制度的弊端。

1、调解率与法官业绩挂钩——制度设计理念错位调解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能够贴近中国司法实践高效地解决纠纷,化解冲突,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在缓解近年来法院案件激增的方面,也功不可没。

同时,作为一项能够切实有效地实现司法公正,便民利民的制度,它的高效率结案,促进和谐司法等功能也为人所称道。

但是,把调解率作为法官业绩、法院审判质效的主耍考评点,势必走向另一个极端,导致法官为了自身的业绩与规避判决的风险,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调解作为第一选择,法院为了提高审判质效而不断地对法官施压,而调解的本质特征即在于当事人部分地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达成妥协。

这种解决方式违背了权利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利益的本质。

调解的结果虽然使争议解决,但付出的代价却是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短期内可能使得法官、法院的审判质效得到大幅提升,但是长期下去必然侵蚀审判工作的合理发展,扭曲法院调解制度的本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硬伤。

2、反复调解——扭曲了调解机制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甚至把调解打造成固定模式,审前调,审中调,审后仍在调,我们不否认不停的调解可能对当事人产生良好的作用,促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力,而达成和解,但是这样做却违反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本来目的,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角度看,自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过分强调案件的调解率,势必会导致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的异化,起到相反的作用,降低法院的案件审理效率,弱化法院的审判职能,使法官成为司法外权力的工具,法官扮演的不再是裁判官的角色,而是深陷社会之网,难以置身事外,站在理性的中点,居中裁判。

浅谈法院调解的功能

浅谈法院调解的功能

浅谈法院调解的功能[摘要]法院调解在目前的诉讼活动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其拥有全面解决纠纷、分流案件、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关系维护等多种功能,了解其功能,对正确适用法院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关键词]纠纷解决;分流案件;提高效率;关系维护一、全面地解决纠纷与诉讼程序的基本功能一样,法院调解的首要功能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是快速、高效、全面地解决纠纷。

法院纠纷解决的功能体现在很多方面:被动消极的解决纠纷;能够做出适当处理的请求的种类有限;请求必须建立在与社会行为有关的标准的基础上等等。

①法院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与诉讼程序的相应功能相比,存在着众多的不同。

作为对诉讼程序进行补偏救弊的替代程序,法院调解弥补了诉讼程序的缺陷,追求简洁、迅速与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同时,诉讼程序一刀切式的不含任何主观色彩的客观的裁断功能确实对已发生的纠纷起到了解决的作用,但很多情况下诉讼程序的解决纠纷并未能解决发生在纠纷双方之间的隐性冲突,因而不排除再次发生纷争的可能,从而未能真正有效彻底地解决纠纷。

法院调解因之以当事人间的合意作为基础,当事人平等地交流、协商,根据案情的需要灵活地适用程序,形成的解决方案也是在双方合意的前提下做出,进而会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包括潜在的冲突和纷争。

而且,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的对象限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权利义务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很难参与到纠纷解决中去,而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则不存在这个限制,它允许利害关系者参与,以期纠纷的全盘解决。

②所有与纷争有关的案外人的加入,更能够深入透彻地剖析现有纠纷、预防潜在的纠纷,进而全面彻底地解决纠纷。

另外,诉讼程序存在着当事人的日常生活逻辑与法律专家的专门技术逻辑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在过分的技术性、形式性等方面妨碍了实体正义的实现,而且当事人也会在高度专门化的程序中产生被排除的感觉。

而法院调解程序中中立者已不局限于高度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官,而大量的掌握专业知识及日常生活技艺的人们加入到中立者行列中,从而使纠纷解决摆脱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司法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渠道,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既可以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又可以寻求当事人双方的满意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促进纠纷解决的效率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加快纠纷解决的进程。

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调解更加简洁高效,可以迅速获取当事人的主张和需求,并寻找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在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中,如邻里矛盾、劳动纠纷等,司法调解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审判效率。

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司法调解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员会客观公正地听取双方主张,平衡利益冲突,并通过合理的协商让双方达成妥善解决方案。

通过司法调解解决纠纷,可以促进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降低诉讼成本诉讼过程中,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都是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费用。

而司法调解则可以减少许多的诉讼成本。

在司法调解过程中,一旦达成和解,双方都可以减少相应的费用支出。

而且,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帮助双方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减少损失,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增加平等性和参与性司法调解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和参与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尽力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并不会强行施加意见。

这样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感,也减少了诉讼过程中的被动感,更能够保证解决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

五、预防诉讼风险司法调解不仅可以解决当事人已经发生的纠纷,还可以以预防的方式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引导双方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帮助他们预测潜在的纠纷,并尽早找到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的作用在于预防纠纷的升级和复发。

六、提升法律普及教育效果在司法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有义务向当事人普及和解释法律知识。

通过调解的交流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和阐释有关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

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

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

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在法庭上,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当双方意见不合时,冲突就会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法庭调解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然而,要在法庭调解中达成和解并满足双方的利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本文将探讨一些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帮助解决法庭调解中的冲突。

首先,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之一是倾听。

倾听是一种重要的沟通技巧,能够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观点和需求。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该积极倾听双方的陈述,尊重他们的意见,并表达出对他们的关注和理解。

通过倾听,调解员可以建立信任,使双方更愿意主动参与解决冲突的过程。

其次,双方需要学会控制情绪。

在冲突中,情绪往往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双方情绪激动时,他们可能会言辞激烈,难以理性地进行讨论。

因此,调解员需要引导双方冷静下来,控制情绪,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这可以通过提醒双方深呼吸、暂停一下来缓解紧张的气氛。

同时,调解员可以采用积极的语言和态度来缓解紧张情绪,使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

另外,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方法之一是寻找共同利益。

在冲突中,双方往往会关注自己的利益,忽视对方的需求。

然而,要达成和解,双方需要找到共同的利益,以便达成一致。

调解员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彼此的利益,并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可以通过提问、引导和协商来实现。

当双方意识到彼此的利益是可以共存的时候,他们更有可能达成和解。

此外,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还包括引入第三方。

有时,双方无法独自解决冲突,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他们。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一个调解员、专家或者仲裁员。

他们可以提供中立的观点和建议,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并找到解决冲突的方法。

通过引入第三方,双方可以避免争吵和僵持不下的局面,更容易达成和解。

最后,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之一是建立合作关系。

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双方需要建立合作关系,而不是敌对关系。

他们应该意识到,只有通过合作才能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

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

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法律解决纠纷的方式,扮演着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角色。

通过提供简便高效、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渠道,司法调解可以减轻司法压力,提高审判效率,增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意义。

一、司法调解的简便高效司法调解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司法调解可以省去繁琐的诉讼程序,简化纠纷解决流程,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在一些小额案件中,通过调解往往可以迅速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资源。

同时,司法调解还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增加了解决纠纷的可选择性。

二、司法调解的灵活多样司法调解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调解措施,满足当事人各种不同的需求。

司法调解灵活的特点意味着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寻求一种既公正又合理的解决方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调解还能够减轻法院审判的压力,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司法调解的真实参与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参与纠纷解决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司法调解更加注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致力于实现当事人的自主解决。

当事人的有效参与不仅能够促进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还能够增强当事人对解决方案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通过司法调解,当事人可以积极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提高了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实现。

四、司法调解的社会效益司法调解在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同时也带来了重要的社会效益。

一方面,司法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的次数和持续时间,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多的审判空间。

另一方面,司法调解可以积极稳定社会关系,避免纠纷升级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

通过推广司法调解,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在司法领域,调解是一种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正。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的重要性以及它如何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一、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具有以下重要性:1. 减轻司法负担:调解可以有效减轻法院和司法系统的负担。

由于许多争议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这使得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那些需要司法裁决的复杂案件。

2. 维护当事人关系:相对于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性辩论,调解更有可能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调解过程中的合作性和解决问题的共同努力有助于重建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友好关系。

3. 保护当事人利益:调解强调双方当事人的主动参与和自愿性。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和为贵"意味着调解的目标是达成和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下面是司法调解以和为贵的原因:1. 保持社会稳定: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相对于长时间的诉讼程序,调解更能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避免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强化法律意识: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并在解决争议时遵循法律规定。

调解强调法律作为问题解决的基础,使当事人具备更好的法律意识。

3. 促进社会和谐:调解注重双方的沟通与合作,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社会和谐得以提升,有利于社会各方的共同发展。

三、司法调解以法为基础作为司法过程的一部分,调解依然以法律为基础。

下面是司法调解以法为基础的原因:1. 法律保障:调解过程中,法律规定起着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调解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推动司法现代化:调解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通过调解,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解决争议方式。

3. 增强法律意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和调解员都会更深入地了解法律。

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法院法官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调解纠纷。

通过调解,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当事人带来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认真进行双向了解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法官首先需要认真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要求,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此基础上,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同时,法院法官也要在调解中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促进他们达成和解。

此外,法院法官还需要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了解双方利弊,还需和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了解其立场和方案,确保双方意见全面、真实,尊重当事人的主张和意愿,寻求建设性方案。

二、采用妥善的调解方式不同的案件需要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

法院法官可以根据案情特点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灵活选择适当的调解方式。

有些案件可以通过单独调解达成协议,有些需要与其他案件一起调解;有些可以采用电子调解的方式,有些则需要面对面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法院法官需要具备满足当事人需求的灵活性,同时又要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权威性文件进行权衡,合理地运用调解技巧,创造性地提出方案,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更优的解决方案。

比如,可以通过在调解协议中设定各种约束性条款的形式,“惩罚”不诚信、不守信的违约方,从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达到强制执行的效果。

三、注重案件的实效性调解成功后,协议的真正实施是关系到调解成果能否切实发挥效能的关键。

法院法官需要重视协议达成后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在协议中设置有效的条款,引导双方义务的具体化和落实的目标。

还可以采用持续监督、定期追踪等方式,确保协议得以切实执行。

在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法院法官要注重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遵循法律原则和司法规律,在推进案件审理与矛盾调解中,坚决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四、建立良好的调解机制法院法官在当前的司法工作中,需要通过建立良好的调解机制,加强司法调解平台建设,推广司法调解作为一种弥补诉讼不足的重要方式,为当事人解决争端提供高效便利的解决途径。

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做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的民事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以往的经验做法,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效果良好的调解方式。

下面就来谈一谈我在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一、注重调解前期准备工作民事调解是需要精心策划的一项工作,调解前期准备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调解的质量。

在具体操作中,我们要充分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情况,明确双方的诉求和期望,了解双方的法律情况和背景,以此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和解决纠纷。

同时,在调解前期还要做好各种文书的编写和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起诉状、答辩状等,以便调解达成后可及时签订调解协议,避免因为一些无谓的误差导致调解无法达成的情况。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在进行民事调解的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真正做到以当事人为中心,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考虑进来,我们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我们在调解中需要从法理和实践角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建议,但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面对当事人的困惑和犹豫时,我们应该仔细的分析各种情况,协助双方消除顾虑,引导当事人聚焦问题本质,寻找最优解决方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三、注意调解过程中的心理因素在进行民事调解的过程中,心理因素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理性和感性兼备是人的基本特征,很多时候,我们需要的是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理智面对所提出的问题。

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应该注意客观分析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尤其在哪些敏感问题上,我们要尽可能依照法律规定、聆听当事人情感和感受,并及时进入“休息”阶段,缓解双方紧绷的情绪,避免谈判越打越僵,使调解进入死胡同。

四、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在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案件时应在调解中寻找更加灵活的解决方式,逐渐的找到最适合双方的调解方案。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律师、咨询人员等专业人员,提供具体方案,又或者采取使用软硬件组织信息收集、分析评估等先进手段等方式,通过更多的调解手段来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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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的是法律,柔的是方法——谈法官调解应把握的五点依据调解准备、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共讲三个部分内容,:一、调解准备阶段要把握两点:1、增加信任点,奠定调解气氛;2、分析异同点,明确调解思路;二、调解进行阶段把握两点:3、把握关键点,促进调解达成;4、提升百分点,注意调解方法;三、调解最后阶段,还要注意一点5、突出长效点,追求案结事了。

四、总结宋鱼水:每一个人说话都有他自己的逻辑体系,你打断他可能他就忘记了下一句要说什正文内容:一、调解在中国的特殊意义及目前法院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在中国具有其思想根源、社会基础和观念基础,儒家思想中的“无讼”是调解制度的思想根源,中庸调解止争是历代统治者“息讼”的策略;宗族宗法的存在是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私人关系形成了一种紧密的编制网,人们不想丢面子、政治和尊严方面的名誉;“和为贵”是古代调解制度的观念基础,调和和折衷矛盾是古代中国人最基本的生活理念,对现在也有深深的影响。

进入现代,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的社会矛盾、纠纷凸现。

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人为的反复多次的引入了与中国传统截然异质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激化了社会结构化的对立。

利益和价值观的多样化,使得他们的分歧和对立十分复杂,难以辨清其是非曲直,难以认定其在价值序列中的高下之别,无法作出非胜即负的裁断,在塑造“和谐社会”的今天,审判外的纠纷处理方式,尤其是调解,又被推向了历史的舞台。

调解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首先,调解可以圆满、经济的解决纠纷,达到息讼、减少上诉、申诉、缠诉等现象,缓解讼累,降低成本;其次,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自觉履行,可避免执行难;再次,从诉讼整体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最后,调解可以减少对抗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长远的和谐关系,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达到维护稳定的政治功能。

(二)当前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

但是近十年来,法院调解工作呈现出很同的特点,受司法政策的影响,法院调解经历了从低潮到高潮的过程。

90年代中后期的审判方式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强调审判的规范化和技术化,目的在于提高法院的审判功能和庭审质量,突出程序的价值,确保公正和效率,从而使得民事诉讼从“调解型”向“判决型”模式转化,减少了诱发强制调解的动机。

2002年以后,法院调解出现了新的动向,尤其是2004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肯定了司法政策对法院调解的导向。

使得以前的审判方式改革所带来的“重判轻调”向调审并重,提倡调解的方向发展。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成为审判的新理念。

于是又掀起了一场调解热。

当前的调解与传统的调解,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不同,无论在调解的主体、法官的素质、司法环境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审理案件中,广大法官能够适时适用调解,为当事人和解提供了机会,调解成为审判的新理念。

然而,由于调解带有某种强大的利益驱动,以至于调解成为审判工作的目的,而忽视了调解的正当性。

当前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是:1、功利主义导致调解走样。

首先,当前的司法政策的影响。

通过一定的组织技术和宣传机制动员法官进行调解活动,如上级对下级、本部门对法官的考核量化指标,评先树优、责任追究等,使得法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全院上下群策群力,人人想调解、论调解、做调解”。

这种机制在直接提高了调解率的同时,最负面的效应就是诱发强制调解。

其次,法官的执业背景、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直接影响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对调解的态度也有很大差异。

基层法官由于受到调解指标、错案追究、上诉率、改判发回率等因素的影响,普遍看好调解的实用性。

而中院的法官由于受这些因素影响较小,且二审案件压力较大,对调解重视不足。

再次,这种功利可能还以如下方式存在:一是出于自身审判水平的考虑,不敢判。

二是出于私利考虑,不愿判。

这种私利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亲情的、友情的、领导指示的,当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和与己有私一方不利时,法官也会选择调解,并且执着地调解下去,其中的强制、诱导等措施必然会用尽。

2、职权主义异化调解本质属性调解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是法官的职权,这种职权性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活动中容易形成以法官为主导的诉讼调解模式,异化了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本质特征的诉讼调解程序。

案件数量和新型案件逐年增大,审判工作逐年加重,使得法官从事审判力不从心。

同时受政策的影响及利益的驱动,法官乐意提高调节率,所以不由自主地扮演了“主宰者”角色,随意控制调解的指挥权,忽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程序规范缺失,调解公正性难以保障《民事诉讼法》虽然将法院调解作为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但没有确立具体的操作程序规范。

《若干规定》出台也只是原则性的指导,并未提供一个完善的调解程序规程,造成程序公正难以在调解中得到体现,调解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千人千面,所以本次交流也有这方面的意义。

二、调解中应把握的几个关键“点”我们把调解分成三个阶段(准备、进行、结束)加以分析:(一)调解准备阶段要把握两点:1、增加信任点,奠定调解气氛;调解的前提就是基于对法官的信任,否则总会令当事人狐疑,无法建立融洽的调解气氛。

(1)法官注意外在的仪容仪表等细节。

比如:着制服应当配套,便装也要整洁庄重。

女法官注意不浓装艳抹,不佩戴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

举例:(2)法官应注意举止和言语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言语内容也要注意不能出现偏袒一方压制另一方的话语。

在调解中,审判人员尽量使自己的视线不离开当事人,倾听当事人的叙述,辩论时,用平和、信任的目光予以注视,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对其人格的尊重,使当事人从内心对法官产生认同感、亲切感,从而更容易接受法官的意见让当事人如沐春风,他才能消除顾虑,和盘托出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进而感觉到法官调解的公正性。

举例:(3)事先把握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驾驭调解过程而非放任自流,从业务上展现法官的风采,让当事人建立信任。

当然这并非要求做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程度,调解的精髓在于当事人自愿即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要能够把握关键事实和法律关系,能够驾驭整个调解活动为目的。

举例:2、分析异同点,明确调解思路;调解的达成就是将由“存异”到“求同”的过程,所以法官应当对双方异同分析清楚,一则对双方调解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有充分的预见和准备。

二则,可以围绕双方之同,以“同”为纽带沟通双方情感消除二者之异。

这也是调解准备阶段应该突出的一个问题。

举例:(二)调解进行阶段紧抓两点:1、把握关键点,促进调解达成;调解也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博弈过程,双方当事人要权衡利弊,预测行为后果,预测在不能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判决将会是一种什么结果,这种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

当事人所预测的问题也是调解中的利害所在,法官在调解中应时刻注意以双方利害为中心,缩小双方心理差距,才能促进调解达成。

调解是一门艺术,调解过程实际上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心理互动的过程,是法官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通过信息传递,施以有效的心理影响,使当事人心理获得平衡,从而达成一定的调解协议的过程。

很大程度上,我们调解能否取得成功,在于我们是否能够把握住当事人的心理,抓住焦点,占据有利点,实施我们的调解技巧,是调解成功的阶梯。

调解中的关键点,往往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想法,诉讼可能仅仅是表象。

所以法官应当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

调解必须考虑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因素,不解决心理障碍,矛盾和纠纷是无法化解的,这是我们占据调解有利点,把握调解脉搏的重要环节。

所以法官在进行调解工作之前,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况,然后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 1) 当事人心理的形成和具体表现从当事人心理的形成上来说,有内外因两方面的因素,内因方面,有的是因为不良个性,比如粗暴、冲动、报复心强等,导致心理与行为常常不能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有的是认识上的差异,对一些事物的处理产生误会,导致隔阂,促进双方关系紧张进而发生争端。

外因方面,或因财产利益发生矛盾,或因名誉、人格尊严疏导侵犯,导致物质权益和精神权益冲突,需要得不到满足,产生心理落差。

其又有不同的表现。

我们选择几个常见的说明一下。

A 行为攻击。

双方当事人为了发泄自己的忿恨情绪,在言语交往中相互指责、诅咒、当众“揭短”,伤害对方自尊、侮辱对方人格,这种对持状态强化了双方的对立,使双方的心理状态越来越不理智。

B 对法官的不信任。

有些当事人,对法官调解动机有怀疑;对法官产生戒备,不信任,进而对调解工作抱以抵制、防御情绪,形成抗拒心理。

C 不成熟、不理性的想法。

比如当事人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没有调解诚意(以程序拖延诉讼),缺少理性的判断和对诉讼成本的关心;自身运作(通过关系操纵)司法的意图和盲目自信;将诉讼进行到底(要个说法)等想法。

(2) 法官要善于运用“影响当事人心理”的策略不了解当事人的心理,调节活动策略的选择就是盲目的,调节效率也是低下的。

实践中,法官要自觉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调整当事人原来的心理状态,因势利导,有效地运用法律政策去影响他们的思维、情感和意志,有效地调解和驾驭其心理的变化,使当事人双方取得谅解而接受法院的调解。

当事人的情况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主持调解的法官必须针对不同案件当事人的不同心理特征,区分不同性格、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以有效地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这里我们仅以不同性格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调解策略为例,介绍法官运用影响当事人心理策略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性。

当事人性格为外向型时,法官调解的速度和紧张性可以加快,先导部分和心理接触阶段可压缩到必要的最低限度。

当事人性格内向时,其思维过程具有迟缓性的特点,法官在调解时应当有一个比较大的导入部分和接触阶段,从一个情节转向另一个情节的过渡要慢。

对当事人虽然沉默寡言,但是敏感、情绪易激动时,要有耐心,语气尽量缓和些,认真听他们陈述,使他们感到了重视和尊重,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其心理戒备,克服其思想障碍,减轻其情绪,使之接受调解方案。

总之,主持调解的法官如果与当事人有一个良好的心理接触,找准他们的思想症结,摸准他们的性情特点,已发出他们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就容易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3) 转变当事人态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几种常见的心理调整方法。

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转变当事人的态度,要求法官具有正确的劝说和心理引导策略。

常用的心理调整方法有:A 适当转移当事人的注意力。

调解法官如能利用一定人、物或事刺激当事人年,适当地转移其注意力,使之从消极对立的心理状态中走出来,以较为理智的思维进行情绪状态的自我调节。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尤其体现明显,努力唤起旧情的方法容易使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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