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行政许可(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水平,助力我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实施改革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具体内容如下:(一)直接取消审批5项。
省级直接审批的4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事项。
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为业绩)是反映建设工程企业资信能力的主要指标,核查业绩的真实性是保证资质审查质量,确保资质审批结果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现象比较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一、业绩核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核查范围1. 凡申报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其资质审查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2. 业绩核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大型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1. 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2. 个人业绩: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有关要求(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初审前应负责组织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完成单位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业绩核查工作。
自2012年10月9日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上报企业申请资质材料时,需出具加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附件2)。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关于行政许可法-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
问: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答: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关于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行政许可,只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它具有这么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在行为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一个依申请进行的管理型的外部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性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管理,这是与行政审批最大的区别。
因为行政审批针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内部行为。
二是在行为性质上,行政许可是一种准予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行为,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资格和行使权利条件的审查核实,凡是符合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可以说,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而言不是一种可随意处置的权力,而是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如对相对人的申请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一旦批准后,要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等。
行政审批,则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比如对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审批)或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比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申请的审批)。
两者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行政许可]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二章企业资质分类第四条[工程勘察]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包括:(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二 oo七 年六 月二 十六 日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统 一 监 督 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了加 强对 建筑 活 动 的监督 管 理 , 维 护公共 利益 和建筑 市 场秩 序 .保 证 建设 工 程质 量
理 。省 、 自治 区 、 辖市 人 民政 府交 通 、 利 、 直 水 信息 产 业等 有关 部 门配 合 同级 建设 主 管部 门实施 本行 政 区域 内相 关 资质 类别 建 筑业 企业 资 质 的管 理工
确定。
务分包 资 质序列 按 照工 程性 质 和技 术 特点 分别 划 分为若 干 资质类 别 。各 资质 类 别按 照 规定 的条 件 第 八 条 建筑 业 企 业 资质 等 级 标 准 和 各类 别 等级资 质企业 承 担工 程 的具 体 范 围 .由 国务院 建 设主管 部 门会 同 国务院 有关部 门制 定 。
第 五条 建 筑业 企 业 资质 分 为施 工 总承包 、 专
业 承包 和劳务 分包 三个 序列 。
第 二 条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申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质 . 实施 对建筑 业 企业 资 质监 督 管理 , 用 适
本规定 。 本规 定所 称建 筑 业企 业 . 指从 事 土木 工程 、 是
企 业或 劳务 分包 企业 。
建筑工 程 、 线路管 道设 备 安装 工 程 、 装修 工 程 的新 建、 扩建 、 改建 等活 动 的企 业 。 第 三条 建 筑 业 企 业 应 当按 照其 拥 有 的注 册 资本 、 业 技术人 员 、 术装 备 和 已完成 的建筑 工 专 技 程业绩 等条 件 申请 资质 . 审查 合格 . 得 建筑 业 经 取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x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2x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8.19•【文号】建办受理函[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16]2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
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
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
公示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9月2日。
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主管部门的公函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
如原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模板范本】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
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我现在根据江苏省的文件说明一下各类项目审批时所需提供的资料: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类项目(一)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2、外方投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审批类项目分三步走:第一步,《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3、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粤建公告[2005]3号)现将广东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资料目录、办理机构等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具体办理工作流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规定。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建设厅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建办建[2001]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和广东建设信息网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1、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5)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7)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申请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3)企业章程;(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6)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相关资料。
各种工程类备案
各种工程类的备案1、备案就是去建设主管部门登记,需要拿相关证件,比方说公章备案要到工商管理局,项目经理备案到建设局,工程施工备案到建设局和质检站,安全备案到安检局。
2、备案多了:有工商备案、财务备案、资质备案、安全备案、证书备案等等。
3、根据不同的备案去不同的部门。
看看下面就知道了:建筑工程报建手续一、工程立项:(中外合资、外商独资项目)1、立项申请(开发区审批后,区计委批复);2、建设用地位置图;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4、关于公司成立的批复复印件(外经贸委);5、营业执照复印件;6、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人防审批:1、《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登记表》(到人防办公室领取);2、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3、总平面图及施工图(厂房除外)。
三、消防审批: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到消防处领取);2、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3、建设单位申请报告;4、全套图纸。
四、规划审批: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到区规划局领取);2、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3、人防审批表;4、消防审批书;5、建筑施工图两套半:即施工图两套,半套是指封皮、目录、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平面图等。
两套半图纸的封面须由设计单位盖章,方可有效。
五、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1、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2、报建登记表;3、建设规划许可证;4、设计招标及中标通知书;5、施工图审查批准书;6、施工招标及中标通知书;7、勘察、设计合同;8、施工合同。
(1、计委:计委批文2、计委:投资许可证3、计委:建设单位自筹基本建设奖金来源审批表4、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统计登记表5、建设局:红线定位图(项目选址意见书)6、消防科:消防审核意见书7、土地局:建设用地批准书8、州审图办:图纸审查批准书)(1、凭两证一书领取施工申请表,施工审批表。
2、审核:(1)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证书。
(2)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粤建许函〔2020〕110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我省下放部分资质审批权限,为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我省,由我厅负责审批。
二、试点时间试点时间为半年,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途径2021年1月1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查阅。
四、审批方式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试点资质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
我厅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试点过程中逐步进行改革探索和深化。
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五、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市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保留275项行政审批事项、89项备案事项,取消、改变管理方式566项行政审批事项、200项备案事项。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对公布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转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转给行业组织;对转一般业务管理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实行分级管理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除外),市政府各单位不再实施审批、备案,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对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转报;对公布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要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省委托、下放的事项,要按照委托和下放的要求开展好审批、备案工作。
市法制办要在其门户网站(www gzlo gov cn)上建立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布保留、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备案事项及法律依据,并对公布保留、按程序转报省或国家审批、以及省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逐项编号,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豫建[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09〕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省政府“两转两提”工作要求,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等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实施意见、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形成责权明晰、分工合理、公开透明、办事高效、廉洁自律、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在全省建设系统树立良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形象。
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指:建筑业企业(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商品砼、构配件生产等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第三章 工程行政许可
4. 工程质量与安全许可事项。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等。
第二节 行为许可
从工程项目的批准立项、土地获取、规划到工程施工再 到工程交付使用等环节, 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一书两证、规划验收) 国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施工许可) 房管局(销(预)售许可) 安全监督(工程安全许可) 环保(环境审批) 消防(消防审批) 抗震(建设工程抗震设施要求审批)
例题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工
程勘察资质划分为( )。 A.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B.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C.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D.总承包资质、行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答案: A
3.2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另一方:工程行政相对人:
单位: 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包 括
单位、监理单位。
注册人员: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
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工
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于工程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其具体含义:
第一,授益行政行为。一经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 的许可,相对人就获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其中,使相对人获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特定权利的许可被 称为行为许可,如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使相 对人获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特定资格的许可,则被称为资 格许可,如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建筑师证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使用范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建办市函〔2019〕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520号)有关精神,决定在我省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和范围2019年10月18日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企业备案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2019年11月30日起,各地级以上市(含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企业备案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二、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和使用要求企业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后,获取电子证书的路径有两种:按照业务事项申报平台——办事进度——查看办事结果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次所申报资质(备案)的电子证书;或者按照企业信息库——持证情况——企业资质证书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企业全部资质(备案)的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其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承接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再要求相关企业提供纸质证书,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网站查询,或扫描电子证书上二维码查验。
三、做好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衔接启用电子证书后,由发证机关统一对原核发的纸质证书分批次换发电子证书。
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对尚未统一换发电子证书的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的,以及遗失补办的申报事项,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改为颁发电子证书。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青建法[2006]250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青建法〔2006〕250号)厅机关各处室、站、办:《青海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青海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专业法律、法规及国务院412号令、省政府52号令的规定,为了规范本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工作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十二条、十三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8]194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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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核准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核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除外)
广州、深圳的企业咨询由受委托机关负责,其余地区仍由我厅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核准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丙级资质核准
前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号粤财大厦楼,省住建厅对外办事窗口咨询业务
三、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查询方式
序号
查询内容
查询方式
省住建厅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度
方式一: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进入我厅的三库一平台查询相关信息(网址:);
方式二:扫描企业申请表首页二维码查询。
省住建厅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登录如下网址查询:省住建厅行政许可文来自汇编登录如下网址查询:
省住建厅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汇总
一、登录如下网址查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一、通用问题登录如下网址查询:
二、工程勘察资质问题登录如下网址查询:
三、工程设计资质问题登录如下网址查询: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登录如下网址查询:
全国企业及个人资质(资格)、注册人员、工程项目、不良行为、良好行为、黑名单记录、变更记录等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二、三级备案
广州、深圳的企业咨询由受委托机关负责,其余地区仍由我厅负责
二、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咨询方式
序号
咨询形式
咨询方式
省住建厅企业资质申报电话咨询服务
拨打如下电话咨询:
省住建厅厅长信箱咨询服务
登录如下网址咨询:
省住建厅在线咨询服务
登录如下网址咨询:
省住建厅对外办事窗口人工咨询服务
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一、本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省住建厅许可资质公示公告信息等;
二、本省企业及个人资质(资格)、注册人员、工程项目、不良行为、良好行为、重大变更等。
登录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广州、深圳的企业咨询由业务承接机关负责,其余地区仍由我厅负责
转报国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资质核准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核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行政许可(备案)
咨询与查询方式
一、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咨询与查询范围
序号
咨询与查询范围
备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核准(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广州、深圳的企业咨询由受委托机关负责,其余地区仍由我厅负责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