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样本,看了才知道有多可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受李某甲雇佣于2012年3月15日以其本人名义注册成立 辉南县天洋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其亲属房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辉 南县天辉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天洋公司于2012年5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天辉 公司于2012年12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张某甲受李某甲指使在明知天洋、天辉公司 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28日将李某甲提供的开票信息交给会计,向东海 县帝标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组,认证抵扣89组,税额2155207.83元。案发 后,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缴违法所得及涉案税款10万元。
一审请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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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在李某甲(另案处理)指使下,用其本人和其亲属房 某某的身份证在辉南县分别注册了辉南县天洋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公司)、 辉南县天辉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辉公司)。张某甲在与李某甲共同经营天洋 公司、天辉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28日向东海县帝标商贸 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组,认证抵扣89组,税额215520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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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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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吉林省 【裁判时间】2015-11-13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辉南县陪审员辛林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
贾富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2013)津高刑二终字第48号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在实务中,部分纳税人为了逃避缴税义务,选择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消应缴税额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本所律师现以法院判例来解读实务中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时问题的严重性,以为学习借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富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因神华广利公司在煤炭购买和销售过程中,为节省成本没有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票。
处于抵扣销项税目的,贾富贵与胡某某商定,由胡某某通过山东的炼油企业为神华广利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贾富贵按票面价税金额的4%-5%向胡某某支付开票费。
共计163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4885364.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102390212.58元,并全部申报抵扣。
终审法院认为,贾富贵作为神华广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神华广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应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终,法院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富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14年20件、28人次,2014年12件、27人次,2014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及损失的认定的案例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及损失的认定的案例分析在实际的税务管理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仅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还会破坏税收秩序,导致市场经济的混乱。
因此,准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数额及其所造成的损失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及损失的认定,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讨论。
某公司X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与其它公司合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非法获利。
相关税务部门调查发现,公司X共虚开专用发票金额达1000万元,税额为140万元。
基于此案例,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及损失的认定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数额的认定。
犯罪数额是指犯罪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或者未能获得的利益。
在上述案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数额为1000万元。
这是因为公司X虚开的专用发票金额总计达到了1000万元,这部分金额实际上并不存在相应的实际交易或者服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导致公司X获得了实际不存在的增值税抵扣额,从而非法获取了巨额利益。
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造成的损失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因此,相关机构需要对此进行损失的核算。
在本案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造成的损失为140万元。
这是因为公司X虚开的专用发票涉及140万元的税额。
虽然该税额实际上并不存在相应的实际交易或者服务,但国家税收因此受到了损失。
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及损失进行认定时,除了注意实际虚开的发票金额和税额外,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虚开发票的时间范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时间范围对于数额和损失的认定有重要影响。
在本案例中,时间范围为2018年至2020年,这是虚开发票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段。
2. 税务机关的调查与证据:税务机关需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 币3.6万余元,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 立。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预缴了 相应的罚金,且涉案税款已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 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 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吉良 代理审判员王美娟 人民陪审员张林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顾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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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在挂靠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为了结算工 程款,在无实际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沈某某(另案处理)虚开了3份上 海玺乾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涉案3份增值税专用 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50,0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36,324.79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进展、闫艳,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炜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及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薛进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黄明敏、黄步胜、池锋荣(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先后注册成立了上海熙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朗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瀚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楚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泉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上述9家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7,2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8,778万余元,其中已被非法抵扣税款3,472万余元。
经执法部门追缴,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57万余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谢贵妹、吴鹏、毛美凤等人的证言;查获的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调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证明;银行对账单、对受票单位的调查资料、案发经过、《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黄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从举报线索入手,青岛市胶南国税局查实一家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事实,全部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
目前,涉案人员已全部抓捕归案,并移交司法机关。
税务稽查人员提醒,一定不要购买虚开的发票,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疑点纺织公司用农产品发票抵税记者从青岛胶南市国税局了解到,日前该局在发票专项整治过程中,根据举报线索,对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发票抵扣税款的20多户企业逐一核实和排查,发现某纺织公司利用虚开的农产品发票抵扣税款,自己又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虚开。
随即,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展开内查外调,并及时联合公安部门介入,立案侦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胶南市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人员介绍说。
这位税务人员表示,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广泛,但一些不法分子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买卖和抵扣税款来谋取私利。
事实全部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通过调查,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4年5月8日~2014年7月21日期间,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涉案金额2109.66万元,税额358.64万元。
“该公司基本属于‘空壳公司’,所开发票全部是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福建、贵州、厦门、深圳、黑龙江五地的十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按不同比例收取开票费。
”税务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局已经向十家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税务机关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
除了虚开发票之外,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还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51份,其中5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9万元,税额8.5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其余46份全部为伪造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金额为3130.7万元。
会计干货之发票事儿看看吧,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马甲”是这样一步步撕开的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发票事儿:看看吧,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马
甲”是这样一步步撕开的
细心的财务人员会发现,最近媒体曝光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要案似乎一下子多了很多。
部分财务人员可能会想:税局是怎样发现公司虚开情况的?今天就由我带大家看看税局是怎样一步步撕开虚开的马甲的。
一、发现疑点
虚开增值税发票,通常都经过精心策划,甚至长期严密部署,自以为百无一漏,谁也发现不了。
可惜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是自娱自乐,要想获利必须和外界发生交流(或者说交易)。
你的上家、下家,自己的员工,甚至股东,都可能在特定情况下将你出卖。
具体虚开增值税发票,怎样被踩到尾巴的,可以参阅本人撰写的公众号文章《虚开的尾巴是怎样被踩到的?》,里面列举了几乎说是五花八门被发现问题的情形。
虚开的你,看看是否心惊胆战?
自2015年发票系统升级后,税局更是掌握了一种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重大利器--增值税发票底账系统。
经过大数据处理,此系统会提示某些公司存在虚开嫌疑。
特别是购销货物品目名称不符情况,更是直指虚开要穴。
大部分虚开大案、要案中,都有它伟岸的身影,可谓功不可没!
二、分析账簿等资料
根据各种渠道获得的虚开线索(或疑点),税局会有针对性地采取行动。
除了不易马上直接接触虚开者,比如随时会逃跑、毁灭。
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2-0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兵兵,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翁兵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挂靠于安徽爱特运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特运通公司”)担任业务员,自行购销货物,向爱特运通公司交纳管理费。
爱特运通公司要求业务员购进货物须提交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非法向桂林恭城亿鑫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恭城亿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另案处理)购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爱特运通公司入账,并向爱特运通公司转入资金虚假走账。
上述由恭城亿鑫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063784~00637693,金额合计999800元,税额合计169966元,价税合计1169766元。
在李某提交上述发票后,爱特运通公司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造成169966元的税款被抵扣。
2014年7月23日,李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爱特运通公司被税务机关稽查后,已于2014年3月20日向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款169966元。
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08-20【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6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县,汉族,大学文化,系甲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该局执行;2014年9月30日,被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逸飞,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峥嵘、代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逸飞、姚宇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根据本公司会计李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甲公司盈利情况,计算出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后李某甲直接或通过李某乙安排本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联系他人虚开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0月份,张某某与其公司煤炭供应商许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要求该许帮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许某某通过他人从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金额为8566283.69元,税款为1456268.1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22551.80元。
虚开发票一万税额就判刑(虚开发票罪实例学习)(老会计人的经验)
虚开发票一万税额就判刑(虚开发票罪实例学习)(老会计人的经验)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随着增值税发票系统对增值税货物、劳务和原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全覆盖,全国增值税发票电子底帐系统和稽核系统开始发力。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连续下发了十几批涉嫌虚开发票的检查名单,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了虚开发票的漩涡,被补税、罚款、移送司法、判刑……那么,面对越来越严厉的税收监管,企业该怎么办?先奉劝一句话,“遵纪守法,远离虚开。
”然后,老五会推出系列笔记,讲解虚开的刑事、信用风险。
一、何为虚开发票罪?根据《刑法》和《立案起诉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广大老板和财务人员需注意发票风险,规范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何为虚开发票?有的人对虚开存在理解偏差,以为自己不开假发票就能远离虚开发票。
不是这样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有三种情形,自己不开假发票只是其中之一。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谁为先烈?谨以此文纪念虚开的先烈们,并警醒前赴后继的替补队员。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还涉及到刑事犯罪。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虚开判刑案例。
案例一: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陈某是某公司的会计,为了让公司少交税,他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2016年,陈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二: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李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他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017年,李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王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他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2018年,王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这些人为了少交税,利用公司的名义虚开发票,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损失。
这些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巨额罚金,这也提醒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它还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旦被查处,不仅要缴纳罚款,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和个人一定要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巨大的后果。
【审计实操经验】审计实务中“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审计实操经验】审计实务中“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审计工作中经常需要面对、认定与处理的违法情形,本文尝试结合审计实务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予以阐述。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要犯罪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其主要犯罪手段为: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存根联、记账联填写较小数额,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
销货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应减少;购货方以抵扣联抵扣进项税,数额较大,抵扣税额相应增多。
销货方和购货方均可通过此种方式偷逃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销货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自己保存的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购货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购货方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税款的目的。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又称“鸳鸯票”。
将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存根联拆分使用,各联内容不一致。
四是“对开”。
即开票方与受票方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
即几家关联单位或个人串通,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一个接一个,成环状虚开增值税发票。
六是“代开”。
即开票方应第三方要求,按其指定的受票方名称、商品品种、数量、金额等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行为。
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织金县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国家税款。2013年8月13日,经阜阳市颍州区税 务稽查局认定此项业务为虚开,涉及发票35张,金额3488855元,税额593105.35元。2013 年10月18日,涉案税款已补交。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的,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 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11月28日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接到 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报案称其公司业务员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查于当日立 案侦查。
我是2002年左右到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的负责人。从公司账面 上看是我公司从织金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几批中药材,该公司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业发票35张,发票号码0191041-01901075,金额3488854.65元,税额是593105.35元。上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常某于2011年12月份拿给我的,这些业务当时我们公司并不知道,我公 司已经全部认证抵扣。后来国税局认定这些业务是虚假交易,是虚开行为。
(4)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织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 局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收通用缴款书,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 公司记账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张。证明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实货交 易的情况下用贵州省织金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5200113140,票 号0191041-01901075,共计35份)用于抵扣国家税款593105.35元。织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 局认定该3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补 交593105.35元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以下是一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案例: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张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利用其职务之便,虚构了一批公司的业务情况,并虚开了
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他共虚开了50张价值合计100万元的发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和税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或者以牟利为目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以巨额牟利为目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1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
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张某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提供了一个案例,具体的刑罚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
所不同。
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例需要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罚综述(老会计人的经验)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罚综述(老会计人的经验)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在以税额抵扣为核心的增值税征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凸显。
打击虚开虚抵涉税违法行为,查处虚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为营改增保驾护航,是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
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切实防范涉税风险,是征纳双方的迫切需要。
一、“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是总的原则。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将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作为惩处的对象。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1.没收违法所得。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的第一档处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规定,第二档处罚是强制性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并处罚款。
三、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有一种误解,认为非法代开发票只是轻微的违章行为,究其实质来说,代开和虚开都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来处罚。
四、界定虚开的主要标准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这里的“情况”是指某项经济业务的全部情形,即使是有货物交易或劳务发生,只要开票人不是实际销售(提供)方;或者开票人是实际销售(提供)方,但是金额不符;或者与实际交易项目不符,都属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符,即构成虚开。
在认定虚开发票的行为时,应根据查获的证据和查证的事实,依具体案情作如下情形的分析:1.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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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样本,看了才知道有多可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来了,财务同志很着急,领导同志很淡定,这个嘛,不就算个税吗,你们看看别人如何搞的,再说政策没有出来,着急啥! 亲们,看过俺们翰邦研究院的孙律师整理的这些个资料,就可能需要刮目相看了。
随着增值税欲全行业一网拉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势必会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一是量大了,二是不懂税的人多,三是算计税的人也多了。
但在营改增之前,我们必须知道,虚开者有何责任没(法人、财务负责人或经办人)。
一、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样本分析
为此我们特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zgcpwsw/)选取了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20个案件样本,依据样本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行探讨和分析。
具体情况如下:
罪名的要件构成:
(a)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样本分析,在20个样本中:
--直接以企业为被告的为7个,这7个都是单位和法人为共同被告;
--以企业法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开票事务负责人为被告的有8个(单位因为被注销或由于单位是
因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设立,所以没有被起诉);
--剩余5个中,一个是以挂靠企业名义为他人虚开,一个是借其他企业名义虚开,其他3个自然人是介绍他人虚开。
因此看出,该罪名除了“介绍他人虚开”这种犯罪形式,都是与单位密切相关的。
这与该罪名的现实情况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才能够开具的,这就排除了自然人作为开具该类发票的主体。
如果单位成为该罪的主体,必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成为共同被告。
至于为什么有的案例并未以单位作为被告,只起诉了法定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主要原因有两个:
第一个是有的企业在审查起诉时已经被注销,不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第二个是因为有的公司只是个人实施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手段,那么实际上该企业并不存在所谓的单位意志,这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是恰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样本17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被告人辩称自己只是企业的开票员,不能因为执行企业决策而获罪。
但是法庭通过调查,发现被告人积极参与了以违法行为为目的公司设立过程及开具虚假发票过程,足以证明其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
按照法律规定及案件详情,她的行为符合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法庭考虑到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将其定性为从犯也是恰当的。
这个案例对单位的普通员工的警示作用很大,如果单位实施犯罪行为,即便你不是企业法人及实际负责人,只是单位决策的执行者,照样可能因此获罪。
(b)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c)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单位的财务人员或者开票人员,往往会辩称自己只是执行企业的决策或者要求,自身并没有主动去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而且自己对此也没有牟利的目的,是不是不应该构成该罪。
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当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该行为违法,不但没有阻止,而是实施行为追求或纵容犯罪行为及结果的发生,本身已经形成主观上的故意。
该罪需要以“偷骗国家税款”为目的。
(d)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
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这一点,大家可以联系样本来看,该罪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里的具体犯罪形式和主体是有特定联系的,作为单位犯罪,以上四种客观形式都可能发生,但是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除了职位犯罪,只能是“介绍他人开具”这种形式,因为自然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只能起到在中间介绍和穿针引线的作用,这一点在犯罪主体介绍里面也做了相应的解释。
提醒各位注意,在现实中有一种所谓的“如实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持有人在他人有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应他人的请求,为他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这种行为猛的看好像并不违法,有真实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发生,但其实并非如此。
在“如实代开”中,开票人其实并没有实际业务发生,从这个角度来开,其实这还是一种虚开的行为。
实践中,请求代开者都是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其到税务机关代开,受票方只能享受3%的进项税抵扣(2014年进行的政策调整),而如果受票方拿着代开的发票,就可以享受17%或13%的进项税抵扣。
这样国家的税收收入就受到了损失。
三、罪名的处罚
从我们选取的样本中可以看到,20个样本中有11个判处了缓刑,所占比例在55%,猛的一看好像是缓刑的比例特别高,这个罪名的刑罚力度是不是偏小?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下面,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根据样本做一下分析: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该罪名的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从《刑法》的规定我们看出,其实该罪的刑罚力度比较严格,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该罪名是《刑法》中有限的涉及到死刑的罪名之一,虽然后期国家出于减少死刑罪名的考虑将其最
高刑定位为无期徒刑,但还是相对比较重的。
我们继续查看样本,可以看出该罪判处缓刑需要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虚开数额较小,给国家做成的税收损失较小;第二、判决时,一般已经缴纳罚金;第三、认罪态度要好,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八十条对不能判处缓刑的情况也进行了详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
四、该罪的社会增长趋势
该罪名最先出现的时间是1994年,由于信息的不够对称,我们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此进行样本调查,好多前期数据未包含在数据库里面,在数据库设立之前的案件无法显示。
因此我们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引擎,将2010年到2015年近几年对该罪名搜索数量绘制图表进行对比,通过近几年的发展趋势,也足以看出,该罪的增长速度之迅猛。
看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不仅仅是税的范围了,税是单位的,多交点就多交点,特别是国有企业、银行等单位,care的少,但是切不可因不懂而误了“卿卿青春年华”,因为营改增,无论是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将面临的是一个“危险”的职业,所以不光要懂核算、要钱,还要懂法、懂税法。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