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保护方案0上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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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I时代
网络品牌保护方案
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简介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组成:
工业产权:又称“工业所有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网络知识产权:是结合我国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及现状而出现的,在网络上对企业、法人、自然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简单来说,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专有的排他的支配权。其特征为:保护对象是有形或无形的数字信息;是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权利。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形式表现为:侵害域名权;擅自下载他人的作品;擅自使用他人的网页,擅自破解权利人保护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侵害与网络有关的技术发明等。
重要性:知识产权对各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性
A、法律保护力度加大;
B、获得政府政策支持;
C、品牌带来强大的经济效益;
D、巨大的品牌荣誉、无形资产增值;
E、知识产权决定企业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F、国家权威机构管理,品牌保护有保障;
G、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有效保护企业品牌;
H、显著的标识作用,是各企事业单位在互联网时代的表现形式,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第四媒体-互联网、第五媒体-无线手机互联网的出现,以及产权品牌的影响效果逐渐受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正在不断扩大。由之前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延伸到了以网络地址资源为主的互联网领域。
﹡法院依法认定,域名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以网络域名为客体,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财产价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可以查封。
现今,知识产权包含领域如下图:
二、网络知识产权概念
企业就算已经合法注册了商标,但并不代表在网络上他们同时拥有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标识的绝对使用权。网络的品牌资产遵循先注先得的原则,只要被投诉人证明其注册的善意,企业也不一定能夺回有争议的域名及网址品牌。
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虽然技术原理不同,但是在知识产权意义上实际上都具有商业标识功能。在新的网络时代,企业若在品牌保护方面疏于防范,曾经在互联网领域上演的域名高额赎回事件将有可能重现。当前,全网资产保护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企业应当转化品牌意识,将自己对于品牌的保护防线拉伸至移动互联网乃至物联网领域。
商标权不代表网络标识权
“目前国内企业对于品牌的认识和保护还稍显狭隘。”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蓝传仿先生认为,“企业的品牌不仅仅指商标,如今企业应该把品牌提到战略的高度,在互联网领域赋予它更多的价值。
对此,焦亚尼女士介绍了两类商标权不能对抗网络标识的常见网上争议情况:
第一,虽然两个企业在同一行业内使用了相同商号,但是在互联网领域,遵循先注先得原则。
第二,如果企业商标带有某些常见词汇或特定称谓,很可能不能作为在先权争议网址资源。
如今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企业品牌的含义变得更加广泛,它不但包括商标、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还涉及企业域名等网址资源。但目前国内企业在品牌保护方面,情形不容乐观。
企业对品牌资产应该形成“商标+域名+网址资源(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的全网保护,通过加强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的保护,提升品牌在新网络时代的价值,并为商标保驾护航。
1.案例
露露集团
作为饮料行业首批上市公司之一,露露集团坚持用优质的产品回报消费者,用良好的信誉、投资回报率答谢支持露露的广大投资者。露露集团坚持走科技兴厂的道路,技术装备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从而使公司的生产能力、科技含量有了更大的提高。与此同时,露露集团针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与保护也毫不松懈。
作为无形资产中重要组成部分的通用网址,露露集团早在2007年就对相关关键词进行了注册,并在同年由委托第三方进行的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中,针对已经注册的“北京露露、汕头露露、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杏仁露、露露、lulu、lolo”等通用网址以域名资产形态进行了资产评估。
知名企业的品牌意识在近些年都有所增强,针对品牌保护的观念也在逐步建立,但是如何全面的保护好自身品牌仍旧是一个需要普及的课题,特别是针对无形资产的全面认知和有效保护上,很多企业对域名、网址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缺乏完整系统的考量,自然对诸如通用网址这种域名资产的品牌保护措施上也表现出一定的疏忽和滞后。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义与市场价值
域名网址是一种网络标识
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标识包括域名、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
网络标识的前身是商标,在国际上,关于企业产品“商标”的法律界定与描述,最早出现在1884年正式生效的《巴黎公约》中,国际贸易组织于1994年出台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扩大了《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直至1996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及管理暂行规定》才正式建立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此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标识作为一项新型知识产权进入了法律专家们的研究视野。
“网络标识具有唯一性、专有性、排它性、识别性、无形性和稀缺性。”胡钢指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的定义中提到,网络标识因其鲜明标识性构成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权,而且权利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和维护,网络标识会产生一定的商业价值。
“但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来规范网络标识注册、使用和争议等相关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教授认为,专门性法律的缺失是导致目前国内网络标识争议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如今,提起当年被誉为史上最长的通用网址争议案的“石头记”争议案,不少法律界人士仍然记忆犹新。2001年,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与其曾经的联销加盟商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因为通用网址“石头记”的归属展开了长达三年的仲裁和诉讼。虽然最终南京雅致珠宝被判恶意抢注,“石头记”完璧归赵,但耗时三年的拉锯战,抛开时间成本不说,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光诉讼费就付出10万元以上。
企业须对品牌核心关键词进行保护
“我们中国汉字在互联网上表现出非常鲜明的特点,可以围绕着同一个关键词造出非常多的企业名称,比如围绕‘仁和’两个字,企业可以取名山东仁和、江西仁和等,那么这些企业就都有将‘仁和’注册成自己企业的网址的合法权利,这时候,就取决于网址的‘先注先得’的原则。”胡钢认为,正是我国汉字组合的这些特性,以及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的“稀缺性”和“先注先得”的原则。使目前我国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出现了僧多粥少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一项品牌重复率调查显示,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大量品牌重复现象,在国内世界500强企业前50强知名企业中,品牌重复率为50%,更严重的是,在胡润中国民营品牌50强企业中,品牌重复率高达90%。
“在所调查的品牌中,‘三星’是品牌重复率最高的企业商标,国内有近228个企业使用‘三星’作为其企业名称的核心品牌关键词。”张楚教授介绍。高品牌重复率导致以这些高知名度关键词为核心的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异常珍贵,众多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都将这些核心关键词注册成为通用网址、无线网址。韩国三星公司于2005年就一次性注册470多个围绕“三星”“samsung”为关键词的域名和网址。。与三星的保护相比,中国银行就没那么幸运了,中国银行在“boc”无线网址争议裁决中败诉就是一个品牌重复率的典型案例。
“全网品牌保护,企业必须先行动起来。”胡钢律师认为,在新网络时代,企业应当将商标、域名和网络标识全盘考虑,形成一个完全的标识保护链。尤其是注册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时,同样要考虑注册其衍生和相似标识,以此形成完整的网络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