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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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判断

(一定注意是危害行为是前提,无危害行为就没有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

1:判断危害行为是否在客观上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甲开枪打乙,导致乙中枪死亡,则甲与乙有必然因果关系。

2: 有第三因素的介入,使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判断出现困难。其中包括:

A: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原行为没有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三人的行为异常性很大,且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中断了前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2)甲杀乙致乙受伤,乙在住院治疗中,丙故意放火烧毁医院,乙因伤避逃不及而葬身火海。

(3)甲开车撞伤乙,乙因此而住院,因医生的严重过失致乙伤口恶性感染而死亡。(这种情况要注意行为的性质,合法还是违法,如果违法,危害程度的大小。我们认为,在前行为危害不至于致人死亡是,作为危害行为介入行为中断了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4)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5)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两小时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高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导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则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异常性大的危害行为提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中断了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但这不代表先行为人无责任或不构成犯罪,只是不作为结果犯判定而已)

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原行为没有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第三人的行为异常性不大,并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能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若前行为是合法行为,则不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则不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1)甲坐公共汽车时因汽车拥挤,一直站在车门口。汽车行驶过程中,售票员丁叫甲往车厢里挤,甲坚决不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后司机丙大声斥责甲,甲觉得自己受了侮辱,用脚猛踢司机的后背,司机丙返身打甲,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乙被压死。

B:介入了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前行为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处于别害人自己的异常原因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中断了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C:介入了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致人死亡,一般不能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击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D:介入了自然事实,看具体情况而定,若危害结果严重,且这种自然事实异常性很小,即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则认为这种自然事实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例如:(1)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上之乙,乙虽未被枪击中,但因枪声所吓,导致失足坠崖而死。

若危害结果轻微,且这种自然事实异常性很大,即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则认为这种自然事实中断了因果关系。

例如:(2)甲杀乙致乙卧床不起,其间发生地震,乙因受伤不能逃避而死亡

F:行为人的自己行为的介入,介入行为的异常性很小。没有中断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例如:行为人本来仅想伤害被害人,将被害人打昏后,行为人误以为打死了被害人,为了毁灭罪证,行为人将被害人拖到水沟里,结果经尸体检验被害人是被淹死的。

行为人的自己行为的介入,中断了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例如:行为人开枪没有打中被害人时,虽然开枪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但是在开枪没有打中要害的情况下,行为人以为自己打中了被害人而将被害人扔进水池的。就中断了,应定两个罪。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研究行为人多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定罪的个数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两个危害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如果前行为与此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则定一罪。反之则定两罪。

3:二重因果关系:(择一竞合)一个行为就可以导致结果的发生,两个人没有联络。但两个以上的行为同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注意区分与介入第三因素的区别,介入第三因素是第三因素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二重因果关系是两个以上的行为对危害结果都起直接作用。

例如;乔想杀死保尔,便在保尔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保尔的房间,把保尔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卡尔也想杀死保尔,同一夜的晚些时候,也溜

进了保尔的房间,在他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晨,保尔出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

的小洞。两小时之后,保尔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白。由于没有其他水源,保尔在沙

漠中脱水而死。(根据张明楷的观点,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是没有水,是存在的一种客观事

实,是一种存在论,而之前下毒的行为是一种规范论,其造成的中毒死亡的结果是不存在的)

所以,这是介入了第三因素,而不是二重因果关系。

例如:甲在丙的杯子里下了足以致人死亡的10g毒药,乙也在丙的杯子里下了这样10g

毒药,造成丙死亡。则是两个危害行为共同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是二重的因果关系。

4: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一个危害行为

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两个结果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

发生。

例如:甲在丙的杯子里下了不足以致人死亡的5g毒药,10g这样的毒药就能造成死亡。

乙也在丙的杯子里下了这样5g毒药,造成丙死亡。则是两个危害行为叠加直接造成了危害

结果。是重叠的的因果关系。

5:共同犯罪理论: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

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导致王某

死亡。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但仍与王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云淡风轻

2016.4.18 此作品上传网络,仅作为学术交流,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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