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的界定、特点及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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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的界定、特点及弊端

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1972年8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洲的伯利恒市召开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上,专门讨论并提出高层建筑的分类和定义。

1、第一类高层建筑:9-16层(高度到50米);

2、第二类高层建筑:17-25层(高度到75米);

3、第三类高层建筑:26-40层(最高到100米);

4、超高层建筑:40层以上(高度100米以上)。

超高层住宅的特点

超高层住宅多为30层以上。超高层住宅的楼地面价最低,但其房价却不低。这是因为随着建筑高度的不断增加,其设计的方法理念和施工工艺较普通高层住宅和中、低层住宅会有很大的变化,需要考虑的因素会大大增加。例如,电梯的数量、消防设施、通风排烟设备和人员安全疏散设施会更加复杂,同时其结构本身的抗震和荷载也会大大加强。

另外,超高层建筑由于高度突出,多受人瞩目,因此在外墙面的装修上档次也较高,造成其成本很高。若建在市中心或景观较好地区,虽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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