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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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同时,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由于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不高,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加强环境保护,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二五”时期,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环境压力将继续增大,地表水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任务日
益繁重,区域、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难度进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压力增加,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亟待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任务艰巨。

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是“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和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因此,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战略思想,牢牢把握“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在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时,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保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道路。

(二)目标任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城乡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总体保持良好。

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
年基础上分别减少6%、7.7%、8.6%、9.8%。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

地表水优于功能区标准的断面比例达到80%以上,空气质量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进一步提高。

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危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取得进展,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

城镇及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运行水平不断提高。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环境监管体系。

三、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一)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以优化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强化结构减排、深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落实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快建设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到2015年,城市、县城和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70%和30%。

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脱氮除磷能力。

日处理规模1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40%。

积极推行再生水利用。

全面建成县城以上城镇垃圾处理设施,推进垃圾渗滤液治理。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充分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餐
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鼓励工业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试点,推进遵义市开展垃圾衍生燃料利用、贵定县开展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等试点项目建设。

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试点建设。

积极推进贵阳市垃圾焚烧发电试点。

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要求。

加大化工、酿造、采选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加强电力、钢铁、有色、水泥等行业废气污染治理。

到2015年,现役燃煤电厂发电机组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更新改造或淘汰,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原则上全部取消,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现役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新建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并确保综合脱硫脱硝效率分别达到92%和70%以上。

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煤化工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

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现役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和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建设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
条件。

建立各审批部门规划环评联动机制、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统筹推进流域、区域、行业和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各类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承接产业转移的过程中,有效防范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进入我省。

继续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力度,从严把关高耗能、高污染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积极推进贵阳市、黔东南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试点,逐步在其他市、州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

全面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及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在“十二五”期间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建设,大力推进国家和省级生态县、生态乡、生态村的创建工作。

深化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加快建立跨省流域联合保护机制。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逐步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

深入开展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推动重点地区和行业种质资源库建设。

加强外来有害物种入侵防治。

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估。

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四)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强化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把清洁生产作为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污染物减排量核算的重要因素,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加强政策引导,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集中处理。

按照“煤—电—化—建材”、“煤—磷—电—化—建材”、“煤—电—冶金—建材”一体化产业循环模式,推进产业链接技术的开发利用,加快建设一批省级铝工业、磷化工、煤化工、钢铁、建材等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和示范企业。

推进循环农业示范县、农村清洁生产示范村和循环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积极发展循环型服务业。

继续抓好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城市)建设,积极支持六盘水市建设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快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建立以大企业为龙头、科研院所参与的环保产业技术联盟,积极引导、扶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装备、产品、材料和药剂,大力推进各项环境保护科研成果产业化,实施环保产业创新发展工程。

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推动制定和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法制保障。

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

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

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强化对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敏感区、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督,加强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排放企业的重点监督管理。

继续加强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加强对在建资源开发、水电工程、交通建设项目和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

执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制度。

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实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
资格化管理。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建设更加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

将饮用水水源地、核与辐射、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等作为防范环境风险的重点区域和领域,健全防范、预警、应对、处置体系,着力解决工业化进程中环境安全保障问题。

开展环境风险高发区域和敏感行业的摸底调查,建立全省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信息数据库和风险处置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动态更新。

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全力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四、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一)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以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为重点,进一步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将涉重金属产生和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严格落实卫
生防护距离。

规模以上工业污染源必须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

加大重点行业防控力度,积极推进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

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

对国家《“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和《贵州省“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确定的我省重点防控区,实施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

到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着力解决铜仁市万山区和丹寨县汞采冶、黔西北地区铅锌采冶、都柳江流域锑采冶等一批污染突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污染问题。

(二)严格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

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经营许可证管理为核心,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

切实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从源头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

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收费标准和办法,确保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严格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到2015年,9个中心城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

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
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

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监督管理,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无害化处置。

加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三)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加强对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使用、贮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

促进伴生放射性矿环境保护,加强对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监管。

推进放射性废物治理,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运行和维护,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物)。

强化放射源、射线装置、高压输变电、广播电视及移动通信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建立健全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监督体系,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平台,提高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大力开展核与辐射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众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意识。

(四)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

认真组织实施《三峡库区及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到2015年,流域主要水功能区水质整体上达到水功能区划的保护目标,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要求。

积极推进三岔河、乌江、赤水河、清水江、都柳江、南盘江、北盘江和红枫湖、百花湖、万峰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深化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加强地下
水污染防治,制定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大力推进保护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十二五”期末,凡是在乌江、清水江、北盘江、赤水河流域等重点防控区的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

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抓好恶臭、烟尘、城市餐饮业油烟等污染防治。

强化声环境达标管理,制定声环境达标区保持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和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扩大声环境达标区面积,完善噪声敏感区环境管理政策措施。

(五)深化农村环境保护。

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等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全面启动农村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建设。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普查和安全等级划分工作。

开展乡镇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促进水质改善。

加快乡镇垃圾中转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引导和鼓励乡镇工业逐步向园区集中,实现集中治污和集聚发展。

积极推进贵阳市农村环境综
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到2015年,在全省全面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政策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

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环保事业新发展。

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环境质量考核制度,探索制订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体系,纳入各地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

对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超标排污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在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严肃追究责任。

(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要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投入,切实加强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确保财政安排用于保护环境的支出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

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机制,强化
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所征收的排污费主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各地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

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三)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加快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市(州)、县(市、区、特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成符合国家标准化要求、覆盖全省的环境监测体系。

围绕环境风险防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能力。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跟踪和发现环境风险隐患。

加强全省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州)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机构,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继续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到2015年,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体系建设,建立促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的体制机制,提升执法效率。

加强环境保护高端人才的开发、培养和引进,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开展和参与环保活动。

(四)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建立省级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机制。

完善环境监测和督查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统筹环保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推进环保产业加快发展。

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激励措施,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制定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的支持政策。

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不断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本意见,共同推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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