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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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煤平朔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的管理,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物资供应,根据《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平朔物资供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采购计划的分发、采购方式的制定及审批
第三条中心计划部审定和产生物资采购需求计划后,将属于集团采购中心集采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简称集采物资)交中心采购协调部统一汇总并履行逐级审批,经公司分管物供中心领导批准后上报集团采购中心办理;其余项目(自采物资)的采购申请单在集中打包后由中心计划部根据各采购部门的业务划分进行分发。原则上普通采购需求计划每月集中分发一次;遇特殊情况每月可集中分发两次;应急物资(采购计划须由公司分管物供中心领导批准方可执行)和已签订了长协的物资(定点和寄售物
资)需求计划收到完成利库后直接下发相关采购部门执行。
第四条自采物资需求计划由设备管理中心对设备、备件、大宗材料进行打包;由物资供应中心对材料进行打包,除长协、内部企业生产的物资、材料、备件、应急采购外全部上网招标。公开招标物资报价不足三家的转为谈判。不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需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采购方式分两类,一类是公开招标物资(包括公开和邀请)、一类是非公开招标物资(谈判物资、单一来源物资(向指定供应商采购));公开招标物资又分为委托中煤招标公司招标物资和物资供应中心自招物资(零星物资)。
除已签订长期供货的物资和集采物资外,单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以上,一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以上的招标物资应由中心采购协调部履行逐级审批,经公司分管物供中心领导批准后委托中煤招标公司办理,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由平朔公司自行组织招标。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物资可建议邀请招标。
1、招标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的物资可建议谈判。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及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招标后没有供应商应标或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的物资可建议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且供应商拥有专利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标的范围内,物价波动不大,续签合同在半年期限内的、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预先声明须对原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5、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保证生产、建设顺利实施的;
6、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采购物资;
7、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邀请招标、谈判和单一来源物资的“采购方式审批表”中应推荐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除第六、七、八、九条物资外,其余物资的采购方式应建议公开招标。属集团采购中心集采和委托中煤招标公司招标项目由中心采购协调部统一负责对外委托。
第十一条普通物资需求计划采购方式每月集中打包一次,中心采购部门提交时间暂定为每月的10日(遇到节假日应提前或顺延);特殊物资由各采购部门提出采购方式并汇总,形成物资“采购方式集中审批目录表”
自采物资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
中心办理的公开招标:中心采购部门(提出)→中心计划部门(汇总)→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中心主任(批准);
中心办理的非公开招标:中心采购部门(提出)→中心计划部门(汇总)→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中心主任(审批)→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招标工作委员会(批准);
委托中煤招标公司招标:中心采购协调部(汇总)→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中心主任(审批)→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应急采购:中心采购部门(提出)→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中心主任(批准);
集采物资提交流程
中心计划部门(汇总)→中心采购协调部(按要求填写计划单)→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查)→中心主任(审批)→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中心采购协调部将批准的采购计划(电子版和纸质版)提交给集团采购中心,并负责集采物资计划的跟踪、协调。
集团采购中心委托办理的物资采购计划,由中心采购协调部汇总后交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批后分发给相关业务部门办
理。
集团采购中心委托中心办理的物资采购计划,已确定采购方式的按确定的采购方式办理,未确定采购方式的按中心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由中心采购协调部汇总后,提交集团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特殊物资“采购方式审批表”得到批准后,中心采购部门按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三章物资采购的实施
第十三条集团采购中心集采物资项目实施。
1、上报集团采购中心集采目录项目在集团采购中心完成后,将统谈统签统付的项目清单、合同原件一套返中心采购协调部。中心采购协调部负责完成与使用单位、集团采购中心、供应商等之间业务协调;统谈分签分付的项目在集团采购中心确定供应商和价格后返中心采购协调部进行统计汇总,经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批准后转相关业务部门完成后续的合同签订和合同执行工作。
2、集团采购中心委托中心办理的集采物资项目,由中心采购协调部汇总后报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办理。已确定采购方式的按确定的采购方式办理,未确定采购方式的按中心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由中心采购协调部汇总,提交集团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委托中煤招标公司招标物资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