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沪科[2011]384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2011〕38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保障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结合我委科技计划管理实际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对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管理要求,我委对《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03〕第36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纳入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管理、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市科委各有关处室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出台,旨在为科技研发加
速和推进我国制造业升级和转型升级提供优越的资金支持。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归类为:“科
技改革专项经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经费”,“高新技术
专项经费”,“重点研发项目专项经费”和“应用型研发项目专项经费”。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指出,项目主办部门和单
位必须按规定制定专项经费使用方案,按时向上海市财政局申报使用
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发费用,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以及超出项目研发范围的其他费用。
申请项目的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3年,但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施后,上海将落实项目
经费应用的有效性,利用有序和规范的管理系统,推进科技研发的正
常支出,促进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和加快科技创新的市场投入,为实
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科合[2017]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6.09【实施日期】2017.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市财政设立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评估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或撤消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二章经费额度和开支范围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结果,在评估后的三年内(含当年)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80万元的专项经费。
评估结果为“良好”或“一般”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50万元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沪科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3〕3号各区科学技术部门、区财政局及各相关单位:为规范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5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本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本市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国家和本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沪财教〔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强化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提升项目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服务能力,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简化预算编制内容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
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
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二、提升管理效率,扩大项目单位预算调整权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沪科合〔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沪财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三章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市财政设立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评估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或撤消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二章经费额度和开支范围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结果,在评估后的三年内(含当年)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80万元的专项经费。
评估结果为“良好”或“一般”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50万元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并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的贯彻和执行《规定》的各项条款,领会《规定》精神,现做政策解读如下:一、关于总则1.为什么在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管理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后补助和现有科技计划及专项的关系是什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有关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研发项目的要求,为进一步创新科技经费投入机制,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现有财政支持模式基础上,引入了后补助管理机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专项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后补助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补贴和支持科技活动的一种方式,是对现有经费资助方式的补充。
后补助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中实施,纳入目前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置专项。
2.哪些单位可申请后补助?后补助是目前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支持方式的有益补充,资专业资料助单位类型与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一致,均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但根据后补助实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开展科技活动所需的人、财、物等支撑条件以及相应的技术实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
二、关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3.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规定》提出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即现有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内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必须实施后补助。
由于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下,单位需先行投入资金进行研发,因此,这一资助方式主要面向有科研需求并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
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
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监督。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投资、社会
捐赠等。
第五条政府财政拨款应按照年度科研计划和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应用于项目研究、实验材料、设备购置、人员培训、
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
合规性。
第八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使用经费,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科研计划经费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
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经费使用不当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示例性内容,具体条
款和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1]2号)
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1]2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9
【摘要】(2021年3月26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专项管理,提高创新效益,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计划管理,提高科技创新效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2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44;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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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沪科[2007]第533号•【施行日期】200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科[2007]第53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科委系统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现制订《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和加强市科委系统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的分类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滚动结余资金。
(一)一次性专项净结余资金包括: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3、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资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动用所形成的结余资金,同时该项目将自动撤消;4、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资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仍未使用完所形成的结余,同时该项目将自动中止。
(二)一次性专项滚动结余资金包括: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注意:各年年末利用待核经费安排的项目也需按照本办法实施。
二、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的管理市科委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理:(一)对一次性专项净结余资金,实行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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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
第四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市科委科技计划中以实现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市科委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时,确定拟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及相应的考核评价方式。
(二)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市科委组织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单位,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预算评估后确定后补助项目预算方案,后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市科委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组织完成对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
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市科委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项目后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后,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六条单位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和本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可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由市科委组织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单位前期投入成本、同类项目资助强度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完成规定程序的项目,市科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
第七条服务运行后补助是指对本市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研发服务或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普基地开放运行、为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企业(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等,由市科委组织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八条本市科技创新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普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开放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及科学普及宣传,并提供相应的支撑保障。
第九条市科委定期组织对依托单位服务运行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形成考核评估结果,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市科委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向依托单位支付后补助资金。
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是指为促进中小企业培育和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小巨人工程、科技金融、创新创业载体、科学普及等科技创新政策,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市科委发布科技创新政策补助申报通知,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市科委提交申报材料,市科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后,择优确定补助单位,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政策补助项目到期需要进行考核的,按照申报通知的考核评估要求对补助单位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考核通过后根据评价情况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后补助涉及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用户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科研人员等各类主体,存
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后补助资金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市科委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的补助标准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分类分档确定,并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0月7日。
关于《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编制说
明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中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后补助管理办法”),
一、《经费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国家科研经费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2019年,为进一步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推动科研经费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激发创新主体科技创新积极性。
二是落实科创25条,激发本市创新主体活力的需要。
科创25条中提出壮大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引导全社会投入科技创新,需要保障财政科技投入效能,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对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工作的引导作用,制定《后补助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提升财政科技投入对全社会参与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三是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后补助专项经费管理的需要。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后补助的定义及支持范围和资助方式进行了明确,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后补助资助方式已经成为财政科技投入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对于后补助资金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流程,因此制定《后补助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和完善本市科研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对后续后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后补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完善后补助专项经费资助方式、支持范围及补助类型。
《后补助管理办法》明确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市科委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事后给予补助资金
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2、明确研发活动后补助的要求和申请流程。
一是明确研发活动后补助适用范围及申请要求。
《后补助管理办法》强调项目承担单位要先行投入资金且项目结束后须通过综合绩效评价才给予适当补助资金。
二是对研发活动后补助的程序进行了完善,明确后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三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国家和本市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办法提出在研发活动后补助中设置奖励性后补助的资助方式。
3、服务运行后补助
一是明确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研发服务或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普基地开放运行、为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企业(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等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二是明确各类申请服务运行后补助基地依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三是明确服务运行后补助的考核方式和补助形式。
4、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一是明确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的范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小巨人工程、科技金融、创新创业载体等;二是明确科技创新政策后资助项目的遴选方式和考核要求;三是明确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的补助形式。
办法还对后补助实施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出现违规违纪、违法和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