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市近年七起知识产权案例_雷菡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的加速,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日益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他人将他人的知识产权用作自己得利的手段。
知识产权侵权严重损害创新和创造者的权益,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和问题,本篇文章将分析两个实际案例。
案例一:商品仿冒造成品牌形象受损某知名品牌公司生产和销售高品质的家电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与该品牌产品外观高度相似的仿冒产品。
仿冒产品的外观、包装甚至Logo等方面与正版产品别无二致。
仿冒产品的出现导致品牌形象受损,消费者对产品的可信度降低,对正版产品的购买积极性减弱。
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商品外观的知识产权侵权。
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被视为创意的产物,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然而,仿冒品通过复制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来误导消费者,从而占据了市场份额,损害到了品牌公司的利益。
解决方案:品牌公司应积极采取合法措施来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首先,品牌公司可以通过在产品上加强独有的商标标识和安全特征,以加大仿冒品的辨识度。
其次,品牌公司可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意识,及时发现和反击仿冒品的存在。
最后,法律方面的支援也是必不可少的,品牌公司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追究仿冒者的责任。
案例二:网络侵权盗版泛滥的社交媒体平台某社交媒体平台因用户规模庞大,成为盗版内容传播的温床。
大量音乐、电影、书籍等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这导致了创作者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平台的便利性和匿名性使得盗版活动得以蓬勃发展,给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分析:这个案例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以社交媒体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分享信息和内容的便捷途径,但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盗版侵权行为。
这些平台在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版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使得盗版内容得以迅速传播。
解决方案:社交媒体平台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来防止知识产权侵权。
首先,平台需要增加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力度,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湖南高院发布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湖南高院发布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一客户电话属商业秘密【案情简介】现代商贸公司、赵志坚等十人与李惠君均系嘉禾县城经营家电、家居建材业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
为拓宽销售市场,现代商贸公司与赵志坚等十人决定举办第二届嘉禾家居建材工厂直供会,并组织业务员到全县各小区、乡镇进行宣传、发放资料,搜集客户信息资料(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对家居建材的需求等信息),还安排雷文芳等两名业务员按照客户信息资料上的电话联系客户。
李惠君在知悉上述活动后,利诱雷文芳,获取客户信息资料;并在“工厂直供会”期间,打电话给客户,干扰“工厂直供会”的正常活动。
现代商贸公司与赵志坚等十人认为,李惠君侵害了其商业秘密。
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所收集的客户信息资料包含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住房户型、装修进度、购买意向等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市场价值;权利人还指派专人负责与客户沟通,并及时将客户资料交负责人保管,对该资料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故该客户信息资料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李惠君采取利诱方式,从雷文芳处获取了权利人保密的客户名单,并在“工厂直供会”期间,采取了给客户打电话干扰的方式,给权利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侵权。
二审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获得了2016年度全国法院案例评选优秀奖。
其意义在于确定了客户名单中的部分信息如电话号码,若具有商业秘密的特性,则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电话号码作为客户名单中的一部分内容,一般不单独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这容易导致被诉侵权人以此为由滥用抗辩权。
本案通过对电话号码在客户名单中地位和作用的分析,并结合当事人对客户信息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意图,认定本案中的电话号码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1上海X公司与深圳市Y公司、合肥市蜀山区L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介绍】“X”APP是X公司经营的一款知名音频分享平台,主要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
2020年6月,X公司发现Y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
同时,Y公司生产销售的“S”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
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X”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S”复读机上进行播放。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X网站音频资源使得用户无需下载“X”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其平台作品,使得X公司失去用户后续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X公司APP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Y公司赔偿X公司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行为人运用技术手段,突破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使得用户可以无需下载权利人专属APP,或者减少后续访问亦可以获取权利人作品,是新技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
本案依法认定该行为对权利人的用户造成截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序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2北京S公司与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介绍】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经营者为王某)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通过降低服务费和补贴的手段要求商户选择E外卖平台独家经营,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供服务费、提高配送价和起送价等手段对不予配合的商家进行打击,并对个别不配合的商家,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由,擅自将商家强制下架。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户举报,于2019年9月10日对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决定给予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原告研发了一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音响产品,并于2011年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某型号智能音响产品与其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遂向被告发出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书面通知,但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2. 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被告生产的某型号智能音响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2. 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评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某科技公司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维权,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鼓励创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生产的某型号智能音响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启示1. 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注册,提高自身竞争力。
海淀区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海淀区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公布日期】2020.04.25•【分类】其他正文海淀区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王亚辉侵犯著作权案案例2.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明侵犯著作权案案例3.张文超等九人侵犯著作权案案例4.魏送云侵犯著作权案案例5.周延山、崔少云假冒注册商标案案例6.吴恙、祁东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例7.北京时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宁博、李海波假冒注册商标案案例8.谢远林、郭孝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例9.王某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10.许某某、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一王亚辉侵犯著作权案一、基本案情2016年11月起,被告人王亚辉利用账号名称为“佳佳E图书”“佳佳e图书”“图书电子馆”的QQ号码对外销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统计学第六版学习指导书》《管理心理学》等电子图书,并通过分享百度网盘链接以供网友自行下载的方式进行网络传播。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亚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图书共计683部为非法出版物。
二、诉讼过程海淀区检察院于2018年2月7日以被告人王亚辉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海淀区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判决被告人王亚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本案系一起通过分享网盘链接发行盗版电子图书的新型案件。
该案的作案手法新颖,系涉及网盘传输的新型侵犯著作权案件,电子取证难度较高。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称其分享的盗版电子书下载链接均来源于其他网友的百度网盘。
为强化实质审查职能,承办检察官围绕如何排除该辩解的合理性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电子取证对策,最终通过向百度公司调取涉案网盘的行为日志,依法认定王亚辉向他人分享的网盘链接共计4636条,其中4520条均来自于其注册的涉案百度网盘,促使该案得以成功诉判。
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
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04.26•【分类】其他正文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目录1.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长沙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3.某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4.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与成都忆某芸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微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高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成都市妍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田某源、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金某林、鲁某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范斯公司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金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7.成都某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元件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8.容某与九寨沟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9.方某“谭鸭血”假冒注册商标罪案10.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1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长沙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索引】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192号【基本案情】“微信”系腾讯公司研发并运营的软件产品,囊括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十种功能及服务。
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了“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并将该软件预安装在手机上进行销售。
202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大量的诉讼审理工作。
下面将介绍其中的50件典型案例,以展示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态度和有效措施。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著名的饮料生产企业,被告是一家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竞争对手。
法院及时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巨额赔偿金。
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外资企业,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发明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软件公司,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软件。
法院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确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服装品牌公司,被告是一家国外服装品牌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相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商标的注册。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5.成都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被告是一家在线教育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在其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其版权的教育课程。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责令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这些案例只是50件典型案例中的一部分,但展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和取得的显著成果。
通过积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科学制定鉴定程序、依法判决赔偿等手段,中国法院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推动了创新和发展。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中国法院还推进了案件审理速度、规范了裁判文书、提高了法官素质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努力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中国法院也积极引入国际经验和法律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行合作,取得了广泛认可。
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目录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案例1:北京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甲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2:山东赵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3:上海万超公司、于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4:浙江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案例5:上海李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案例6:江苏马某予等侵犯著作权案案例7:四川刘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案例8:广东深圳市铭科魅影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侵犯著作权抗诉案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案例9:河北于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案例10:江苏陆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监督案件案例11:北京安实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正鸿泰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案例12:福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政检察监督案案例1北京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甲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一、案件事实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融鑫公司”)系主营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软件等业务的国有控股公司,研发多款金融监管类软件。
李甲、李某波、李某明先后于2005年、2008年、2009年入职中软融鑫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分别曾任该公司副总经理、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业务分析师。
被告人李甲、李某明在任职期间,于2013年1月共同出资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由亲友代持股份,二人隐名实际运营。
2014年2月李某明离职,担任上海华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运营;4月李某波离职加入上海华颉公司,负责对该公司非法获得的中软融鑫公司软件进行“去标识化”等处理。
李甲仍留在中软融鑫公司工作,但参与上海华颉公司运营,2013至2016年间多次将中软融鑫公司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上海华颉公司。
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摘要:一、案例概述二、具体案例1.侵犯“wurth”商标专用权案2.侵犯“雨刷精”专利权案3.侵犯“ARROW”商标专用权案4.销售假冒“箭牌”洁具案5.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6.侵犯“地理标志”案7.侵犯“专利权”案8.侵犯“著作权”案9.侵犯“商标权”案10.侵犯“商业秘密”案正文: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断加强行政保护,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专利行政保护案例。
本文将介绍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例,以期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一、案例概述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涉及侵权、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这些案例展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的成果,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二、具体案例1.侵犯“wurth”商标专用权案: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市浩旗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wurth”商标专用权的雨刷精。
2.侵犯“雨刷精”专利权案:某公司因生产、销售侵犯他人“雨刷精”专利权的产品,被专利权人举报并被执法部门查处。
3.侵犯“ARROW”商标专用权案: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蔡某某安装并使用标有“ARROW”标识的水龙头、立柱盆等商品,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4.销售假冒“箭牌”洁具案:某装修公司在销售假冒“箭牌”洁具时被执法部门查获,涉案商品金额达152720 元。
5.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执法部门查处某商家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和销售。
6.侵犯“地理标志”案:某食品公司因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他人地理标志相似的标识,被执法部门认定为侵权行为。
7.侵犯“专利权”案:某公司因侵犯他人专利权,被执法部门要求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专利权人损失。
8.侵犯“著作权”案:某网站因未经授权传播他人作品,被执法部门认定为侵犯著作权行为。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刑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刑事典型案例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案情介绍】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王某将购买的浙江海某公司数控系统中四种芯片拆解下来送到北京中关村革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进行芯片解密,程序破解后,显示为成都鑫某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程序。
被告人程某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空白芯片通过革某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某某将破解的程序烧录复制其中,再通过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电缆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
2018年11月,王某注册成立蚌埠华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侵犯成都鑫某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
截至案发,被告人程某某、王某共通过陈某某复制鑫某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程序芯片2511份,除去相关费用等共获利约30余万元。
2020年7月27日,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生产的数控系统主板芯片程序和成都鑫某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有著作权的芯片程序数据相似比例均大于等于96.57%。
【裁判结果】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三、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侵权假冒芯片等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芯片,是信息产业的“心脏”。
芯片盗版复制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损害芯片产业的自主创新发展。
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拆解芯片交他人解密,将破解的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并组装成数控系统进行销售牟利,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复制发行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摘要:1.案例一:侵犯ARROW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案例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3.案例三: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案4.案例四: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5.案例五: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6.案例六:假冒专利证书案7.案例七:侵犯著作权案8.案例八: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9.案例九: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10.案例十:侵犯专利权及商标权案正文: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制建设领域,其中专利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在专利行政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查处了一批侵犯专利权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2022 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侵犯ARROW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举报后,对某装修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安装并使用了标有ARROW 标识的商品,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案例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江西省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专利产品。
案例三: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案。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专利生产产品。
案例四: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被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查处。
案例五: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商标,被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查处。
案例六:假冒专利证书案。
某公司伪造专利证书,被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查处。
案例七:侵犯著作权案。
某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布他人作品,被江西省版权局查处。
案例八: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
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被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查处。
案例九: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某公司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并进行虚假宣传,被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查处。
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案裁判要旨:专利申请中当署名发明人既包括前员工又包括无职务关系的其他人员时,对于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首先要判断署名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所做出的贡献大小,再判断署名发明人是否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并未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便其在相关领域有很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技术成果,也不应认定为具体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基本案情:本案原、被告均为我国光通信领域知名企业,第三人周某原系原告技术人员,离职后在被告任职,第三人吴某、安某系中科院半导体研究院的研究员、光通信领域知名专家。
2017年9月中旬,原告安排周某接替拟休产假的胡某(原告技术人员)工作,参与原告“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设计工作,主要负责方案中“波长的补偿”实验验证。
2017年9月12日,胡某向周某发送了主题为“近期工作”的邮件,邮件附件中包括名称为《AAWG-CIENA4X二次补偿结构设计》的PDF文件。
2017年11月17日,周某离职去被告工作。
2018年5月7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宽温高稳定性温度自适应平坦化补偿装置”的发明专利(即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810427042.1,记载发明人为:周某、张某、安某、钟某、吴某。
原告认为周某作为第一发明人的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质是周某在原告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及众第三人则辩称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系在被告之前的技术上,由众第三人进一步研发形成的,不属于周某在原告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被告、众第三人对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所做的实质性贡献及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进行了审理。
十大典型案例出炉!事关知识产权(一)2024
十大典型案例出炉!事关知识产权(一)引言概述:在知识产权领域,常常发生各种有关侵权和诉讼的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且对于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十个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包括专利侵权、商标纠纷、版权争议等不同类型的案例。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和挑战。
正文:一、专利侵权案例:1. A公司控告B公司侵犯其专利:A公司研发的新型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很快发现B公司推出的类似产品存在侵权行为。
A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B公司侵犯其专利权。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因为它涉及到专利保护的核心问题。
2. C公司因专利侵权被判赔偿巨额金额:C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存在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而被侵权方D公司不仅提起了诉讼,还要求高额赔偿。
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理,并最终判决C公司支付巨额的赔偿款。
这个案例向其他公司发出了明确的警示,警示他们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3. 专利侵权纠纷引发国际争议:某国企与外国公司在某项技术专利上存在冲突。
随着案件的发展,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
最终,国际仲裁机构介入,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范围内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二、商标纠纷案例:1. D公司起诉E公司商标侵权:D公司在国内注册了某商标,并在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然而,E公司发布了与D公司商标相似的产品,并试图借此获利。
D公司重视并及时起诉E公司,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并成功保护了自己的商标权益。
2. F公司因商标混淆被罚款:F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与G公司的商标相似,容易产生消费者的混淆。
G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F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F公司支付罚款,同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这个案例表明商标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3. 商标权争议跨境纠纷:一家国际知名企业在国内申请注册其商标,但另一家本地企业声称其在使用同一商标,且在多个国家已进行了商标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2015年9月9日)目录1、安阳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学伟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2、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宏彬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4、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5、钱程诉北京音乐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6、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勃贝雷有限公司诉陈凯、鲁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案9、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10、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11、申请人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12、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文大香、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3、孙利娟诉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优岸美致时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4、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行为保全案案例1安阳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学伟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翔宇公司针对崔学伟拥有的专利号为94119284.9、名称为“多功能艾灸仪”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维持本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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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日报/2006年/4月/27日/第B01版焦点新闻解析我市近年七起知识产权案例本报记者雷菡拾景炎胡俭通讯员纪晓东孙学政(一)“混淆视听”发行权纠纷案:广东美卡、星文诉江都四联等八家从2004年6月起,以广东美卡音像为代表的音像制品发行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调查侵犯其发行权的情况。
从去年11月开始,广东美卡、星文在江苏掀起了诉讼风暴,在常州、无锡、苏州、镇江、扬州等地诉讼了数十家销售盗版CD、VCD的音像店。
其中,广东美卡音像有限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公证下,到扬州江都四联家电城有限公司等八家音像店,购买了数十张包括宋祖英、谢霆锋、容祖儿等知名歌手在内的盗版CD、VCD。
随后,广东美卡音像有限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状告江都四联家电城有限公司等八家音像制品销售商侵犯发行权。
在扬应诉的八家音像制品销售商都态度良好地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愿意作出民事赔偿。
在承办法官调解下,八名被告均获得原告的谅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
随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侵权数量、影响的严重程度和扬州当地生活水平,确定了侵权赔偿数额,共计约9万元。
2006年3月13日,广东美卡音像有限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点评:买卖盗版音像制品在很多人眼中早已习以为常,通常是正版碟还没发行,各类盗版碟已经满天飞了。
就连张艺谋、冯小刚等“大腕”也只能“一声叹息”。
各唱片公司、发行公司努力通过各种渠道打假,可是侵犯著作权的事件还是屡禁不止。
看来提高国民法律素质,呼吁全社会不买盗版碟是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
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打击盗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合理把握制裁力度的思路,法院提出了和解方案,被双方当事人接受,最后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
(二)“雾里看花”包装纠纷案:哈药三精诉扬州三邦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三邦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三精公司诉称,原告系“三精”文字及“SANJING”拼音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5年初,原告在国外市场上发现三邦公司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口服液,该口服液在使用三邦公司注册的文字商标“三邦”的同时,使用了与“三精”商标图形和拼音极为近似的图形及拼音“SANBANG”,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三邦公司在该口服液上擅自使用近似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外包装和瓶贴,构成了对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
三邦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买误购。
原告进一步得知,三邦公司正在生产并准备出口以“三晶”文字和用“三精”商标近似的图形及“SANJING”拼音组合为商标的人参蜂王浆口服液。
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立即停止使用近似原告商品外包装、瓶贴的行为;3.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4、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三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三精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生产、销售人参蜂王浆口服液;三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三精公司生产、销售的人参蜂王浆口服液外包装装潢、瓶贴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三邦公司赔偿三精公司人民币5万元整。
点评:“SANJING”与“SANBANG”,“三精”与“三邦”,侵权厂商玩这样的文字游戏,明摆着是在考验我们消费者的眼力和判断能力。
一个生产企业靠玩文字游戏来销售商品能是长久之计吗?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哈药集团是国内知名的药品生产厂家,被告三邦公司的侵权产品主要销往国外,如果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则会对哈药集团今后的产品出口和产品声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名气之争”商标侵权纠纷:兰州百岁鸡对扬州百岁鱼兰州百岁鸡店是一家餐饮企业,在全国多处开有分店,并在1997年成功申请注册了“百岁”商标;而扬州开发区百岁鱼火锅店2004年经扬州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登记,取得了“扬州开发区百岁鱼火锅店”的企业名称使用权,主要从事火锅经营,以及酒、包装饮料、国产卷烟的零售。
因两者分别在商标和企业名称中均使用了“百岁”二字,兰州百岁鸡店认为,扬州开发区百岁鱼火锅店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商标专用权和被告字号权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而被告朱立志使用的“百岁鱼”字号并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理由是,被告在字号中并未突出使用“百岁”二字。
同时,“百岁鸡”远在兰州,其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加盟店进入扬州前在扬州市场上不具知名度,公众不会认为两家企业之间存在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兰州百岁鸡店败诉。
点评:扬州两家较有名气的餐饮企业大打知识产权的官司,不管最终谁输谁赢,大家法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是真的。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对商标专用权和字号权的保护尺度。
由于案件涉及到了扬州两家较有名气的餐饮企业,因此引发了很多群众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兴趣。
(四)“移花接木”不正当竞争案:江苏苏友诉扬州苏友江苏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0月9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了企业名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的经营范围为:汽车救援、汽车维护及保养、汽车租赁,其后又增加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项目。
1999年7月,江苏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江苏苏友汽车俱乐部”的中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0年10月14日核准其申请的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10月14日至2010年10月13日。
2001年以来,其公司先后在苏州、无锡、徐州等地设立“苏友汽车俱乐部”会员服务单位,并通过媒体做了大量宣传工作。
2002年7月5日,扬州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汽车救援等。
江苏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扬州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后,于2003年11月11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扬州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扬州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结合原告的商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以及被告侵权的性质、时间、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最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扬州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苏友”字样并销毁“苏友”字样的名片等宣传品;且在《扬州日报》上刊登致歉申明并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
点评:别人的驰名商标就能信手拈来占有吗?被人家告侵权不说,还要公开道歉与罚款。
潜心经营,打造属于自己的驰名商标才是根本。
由于案件典型,该案例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人民法院案例》。
(五):“欺世盗名”商标侵权案:耐克诉扬州永兴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28日获得我国商标局授予的“服装、鞋、帽”上的“钩”图形商标使用权。
2002年1月10日,被告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永兴鞋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扬州永兴公司按照安徽化工公司提供的图案及规格生产运动鞋,并销售给安徽化工公司。
该批货物由安徽化工公司于2002年1月4日向南京新生圩海关申报出口时,因耐克公司申请,被新生圩海关以涉嫌侵犯原告耐克公司备案的“钩”图形商标权为由查扣。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0日和2003年8月1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安徽化工公司和扬州永兴公司作为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营者,以谋取商业利润为目的,侵害耐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判决安徽化工公司和扬州永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耐克公司“钩”图形商标的行为,销毁侵权标志或者侵权物;安徽化工公司和扬州永兴公司分别赔偿耐克公司人民币18万元、2万元。
点评:世界知名运动品牌的商品诸如“耐克”、“阿迪达斯”等到处都有得卖,只不过有的几百或上千元,而有的仅几十元,其中的“猫腻”心照不宣。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原告是国际知名运动品牌“耐克”,因此从一受理就备受关注,本案的最终结果体现了中国司法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本案获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2003-200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奖”,是该年度获此大奖的唯一一个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六)、“偷梁换柱”商标侵权案:江苏扬力诉东台销售商当事人何某于2005年2月20日向邗江某厂订购9台“众力”牌开式可倾压力机,并要求该厂在其产品上不挂标牌,不标商标,喷成和扬力集团产品相似的色彩,不开具发票。
2月4日,当事人未经过“扬力(文字与图案组合)”注册商标所有人扬力集团许可,把购进的9台压力机运至东台市,将预先准备好的“扬力”商标钉上去,充当“扬力”牌机器销售给东台3个用户,累计获利546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结果被处以10万元罚款。
点评:何某偷鸡不成反而蚀把米,盗用商标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扬州的企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商标,不给别人有可乘之机。
(七)、“挂羊头卖狗肉”虚假广告案:扬州金泉诉某户外用品公司某户外用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服装、帐篷、鞋帽、箱包,销售本公司产品。
为开拓销售市场,当事人于2004年6月28日与扬州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新浪品牌建站协议》,在新浪网站上申请了网址并注册了产品宣传网站,发布时间为2004年6月28日—2005年6月27日,发布费用为4000元。
网站建成后,当事人擅自从互联网上下载了扬州市金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一组编号为JS033黄色帐篷,标志为“outdoor”产品作为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在上述网站上发布,2005年4月5日被查。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处罚4000元。
点评:翻开厚厚的知识产权案件卷宗,我们发现这样的现象,扬州商家作为原告的少,更多的时候站在了被告席上。
记者请相关法律专家探究其中原因。
理华律师事务所宗洪根律师说,扬州商家普遍存在一种忧虑,打知识产权的官司,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会不会给消费者产生错觉,市场上仿冒产品多,很难买到正宗的产品?其次,许多商家维权打假的成本比较高,很多商家有一种短视认识,与其花时间金钱打官司,不如开拓市场多卖点产品,从而助长了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凝结着所有权人的心血和智慧,它是企业赢得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意味着争取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的决心,意味着争取长久发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