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市近年七起知识产权案例_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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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日报/2006年/4月/27日/第B01版

焦点新闻

解析我市近年七起知识产权案例

本报记者雷菡拾景炎胡俭通讯员纪晓东孙学政

(一)“混淆视听”发行权纠纷案:广东美卡、星文诉江都四联等八家

从2004年6月起,以广东美卡音像为代表的音像制品发行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调查侵犯其发行权的情况。从去年11月开始,广东美卡、星文在江苏掀起了诉讼风暴,在常州、无锡、苏州、镇江、扬州等地诉讼了数十家销售盗版CD、VCD的音像店。其中,广东美卡音像有限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公证下,到扬州江都四联家电城有限公司等八家音像店,购买了数十张包括宋祖英、谢霆锋、容祖儿等知名歌手在内的盗版CD、VCD。

随后,广东美卡音像有限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状告江都四联家电城有限公司等八家音像制品销售商侵犯发行权。

在扬应诉的八家音像制品销售商都态度良好地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愿意作出民事赔偿。在承办法官调解下,八名被告均获得原告的谅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随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侵权数量、影响的严重程度和扬州当地生活水平,确定了侵权赔偿数额,共计约9万元。2006年3月13日,广东美卡音像有限公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点评:买卖盗版音像制品在很多人眼中早已习以为常,通常是正版碟还没发行,各类盗版碟已经满天飞了。就连张艺谋、冯小刚等“大腕”也只能“一声叹息”。各唱片公司、发行公司努力通过各种渠道打假,可是侵犯著作权的事件还是屡禁不止。看来提高国民法律素质,呼吁全社会不买盗版碟是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打击盗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合理把握制裁力度的思路,法院提出了和解方案,被双方当事人接受,最后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

(二)“雾里看花”包装纠纷案:哈药三精诉扬州三邦

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三邦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三精公司诉称,原告系“三精”文字及“SANJING”拼音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为驰名商标。2005年初,原告在国外市场上发现三邦公司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口服液,该口服液在使用三邦公司注册的文字商标“三邦”的同时,使用了与“三精”商标图形和拼音极为近似的图形及拼音“SANBANG”,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三邦公司在该口服液上擅自使用近似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外包装和瓶贴,构成了对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三邦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买误购。原告进一步得知,三邦公司正在生产并准备出口以“三晶”文字和用“三精”商标近似的图形及“SANJING”拼音组合为商标的人参蜂王浆口服液。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立即停止使用近似原告商品外包装、瓶贴的行为;

3.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4、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三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三精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生产、销售人参蜂王浆口服液;三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三精公司生产、销售的人参蜂王浆口服液外包装装潢、瓶贴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三邦公司赔偿三精公司人民币5万元整。

点评:“SANJING”与“SANBANG”,“三精”与“三邦”,侵权厂商玩这样的文字游戏,明摆着是在考验我们消费者的眼力和判断能力。一个生产企业靠玩文字游戏来销售商品能是长久之计吗?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哈药集团是国内知名的药品生产厂家,被告三邦公司的侵权产品主要销往国外,如果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则会对哈药集团今后的产品出口和产

品声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名气之争”商标侵权纠纷:兰州百岁鸡对扬州百岁鱼

兰州百岁鸡店是一家餐饮企业,在全国多处开有分店,并在1997年成功申请注册了“百岁”商标;而扬州开发区百岁鱼火锅店2004年经扬州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登记,取得了“扬州开发区百岁鱼火锅店”的企业名称使用权,主要从事火锅经营,以及酒、包装饮料、国产卷烟的零售。因两者分别在商标和企业名称中均使用了“百岁”二字,兰州百岁鸡店认为,扬州开发区百岁鱼火锅店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商标专用权和被告字号权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而被告朱立志使用的“百岁鱼”字号并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理由是,被告在字号中并未突出使用“百岁”二字。同时,“百岁鸡”远在兰州,其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加盟店进入扬州前在扬州市场上不具知名度,公众不会认为两家企业之间存在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兰州百岁鸡店败诉。

点评:扬州两家较有名气的餐饮企业大打知识产权的官司,不管最终谁输谁赢,大家法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是真的。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对商标专用权和字号权的保护尺度。由于案件涉及到了扬州两家较有名气的餐饮企业,因此引发了很多群众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兴趣。

(四)“移花接木”不正当竞争案:江苏苏友诉扬州苏友

江苏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0月9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了企业名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的经营范围为:汽车救援、汽车维护及保养、汽车租赁,其后又增加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项目。1999年7月,江苏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江苏苏友汽车俱乐部”的中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0年10月14日核准其申请的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10月14日至2010年10月13日。2001年以来,其公司先后在苏州、无锡、徐州等地设立“苏友汽车俱乐部”会员服务单位,并通过媒体做了大量宣传工作。

2002年7月5日,扬州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汽车救援等。江苏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扬州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后,于2003年11月11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扬州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扬州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结合原告的商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以及被告侵权的性质、时间、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最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扬州苏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苏友”字样并销毁“苏友”字样的名片等宣传品;且在《扬州日报》上刊登致歉申明并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

点评:别人的驰名商标就能信手拈来占有吗?被人家告侵权不说,还要公开道歉与罚款。潜心经营,打造属于自己的驰名商标才是根本。由于案件典型,该案例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人民法院案例》。

(五):“欺世盗名”商标侵权案:耐克诉扬州永兴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28日获得我国商标局授予的“服装、鞋、帽”上的“钩”图形商标使用权。2002年1月10日,被告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永兴鞋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扬州永兴公司按照安徽化工公司提供的图案及规格生产运动鞋,并销售给安徽化工公司。该批货物由安徽化工公司于2002年1月4日向南京新生圩海关申报出口时,因耐克公司申请,被新生圩海关以涉嫌侵犯原告耐克公司备案的“钩”图形商标权为由查扣。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0日和2003年8月1日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安徽化工公司和扬州永兴公司作为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营者,以谋取商业利润为目的,侵害耐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决安徽化工公司和扬州永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耐克公司“钩”图形商标的行为,销毁侵权标志或者侵权物;安徽化工公司和扬州永兴公司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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