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5-04-10 15:15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建筑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和付款日期-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建筑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和付款日期,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是关联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没有约定付款和结算时间。
该建筑公司账面自行提取了1000多万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挂在账上未申报缴纳,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进行管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中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是指什么时候,建筑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要在年末根据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吗? 如何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该建筑公司凡是开具了建筑业发票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均已缴纳。
经查, 账面计提未交的1000多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年末对跨年度工程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并根据收入计提了营业税金及附加, 未申报缴纳。
国税检查时, 没有对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纳税调整, 对已计提未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能否追缴?【附录】《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释义】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原则的规定。
本条是新细则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含义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不等同于收到款项, 也就是说单纯收到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如何理解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这个款项是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也就是说条例第十二条强调的提供应税行为包括了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和应税行为完成两种情形, 而不仅仅指应税行为提供完成。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凭据不是指发票, 开具发票的时间应当与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一致, 但我们决不能认为开发票的时间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票是收款方开具给付款方的报销凭证, 不是索取营业收入款发票开具的时间来确认, 应当依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确认, 而不能以发票开具的时间。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达,税收法定要求课税要素确定、课税金额确定和课税时间确定。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防止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会计实务: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同处理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同处理方法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同处理方法如下所示: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确定纳税间隔期的起点,一般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纳税人就其应税行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法定时点,是确定纳税间隔期的起点。
不同类型的税收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确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商品劳务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因为商品劳务税既有卖方税,也有买方税,两种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并不相同。
就卖方税而言,可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至少有三种选择:一是收取价款的时点;二是发出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时点;三是签订合同的时点。
选择不同的时点,对于征纳双方具有不同的意义。
如果选择价款收到这个时点,纳税人可能会故意推迟价款的收取时间,当购销双方均为从事营业活动的纳税人时,就可以通过相互拖延价款收付时间的手段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
如果选择发出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时点,或者选择签订合同的时点,政府就可以及时获得所需要的税款,但这样会给纳税人产生现金支付上的困难,因为纳税人还没有收到价款,它只能用其他的现金来支付税款,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就会出现通过借款融资的方法来垫付税款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三种选择各有利弊。
我国现行规定,是以货款的结算方式的不同来分别确定的。
买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也有三种选择:一是购人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时点;二是支付价款的时点;三是办理交易确认的法定手续的时点。
一般以第三种方式为主,因为买方必须办理法定手续,便于征收机关根据法定手续确认纳税义务的产生。
例如,进口关税通常以办理货物报关进口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也有以交易双方签订合同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例如,我国现行契税就规定,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当日,承担纳税义务。
2.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有三种选择:一是纳税人应当取得所得的时点;二是支付单位支付所得的时点;三是税法规定的时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风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风险【举例】某乙建筑公司,经过竞拍,总承包甲公司综合楼建筑工程一项,工期18个月,要求形象进度为五步,即:正负零(七通一平,2个月完成)、综合办公三层(4个月完成)、住宅部分15层(8个月完成)、外墙砖(2个月完成)、内粉收尾(2个月完成)。
(划清了“形象进度”的问题)试按下列情形分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形一)——甲公司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要求乙公司垫资施工到正负零,验收合格后正式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结清已完工款项。
【情形一分析】法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由此我们得出:情形一中,(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公司垫资为甲公司提供的应税劳务,在施工开始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简而言之,挖一锨土,这一掀土的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挖这一锨土的当天。
营业税按月缴纳,在次月的申报期内,乙公司就应当自行如实结算工作量,按期申报纳税。
【情形二】乙公司随即将土方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垫资施工(未签订合同)。
【情形二分析】(同情形一)【情形三】在情形一中,甲方为确保工程质量,于乙公司入场后,随即提供了施工正负零所需的全部钢筋。
【情形三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所以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从合同的签订、收款方式的确定等都要考虑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企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对工期超过12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二、纳税期限(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具体期限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1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第二节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019最完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2019最完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公告等规定予以界定。
(一)按照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交付时。
2、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服务完成时。
3、代收代付税款:代收代付税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代收、代付税款的实际发生时间。
4、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海关验放时。
5、自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自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自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进入使用时。
6、其他情形:其他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根据税务机关的公告,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1、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开具专用发票之日。
2、纳税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纳税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纳税检查或者调查取证之日。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标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标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据交易产生的实际行为确定纳税时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应当以交易产生的实际行为为依据。
例如,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根据货物交付的实际时间予以确定。
(二)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纳税时点当交易双方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交付、服务完成或者其他有关内容时,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确定增值税纳税时点。
(三)根据税务机关公告确定纳税时点针对某些特殊情形,税务机关可能会发布公告,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针对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发布了相关的公告。
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一览表
城市维护建设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城建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关税
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进口货物至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应进行申报。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
车船使用税
1、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从使用之日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3、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5、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自行贴花办法
所谓“自行贴花”,是指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即自行贴花并注销)的一种方法。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2、汇贴或汇缴办法
所谓“汇贴”,是指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较
项
目
内
容
税
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增值税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1、直接收款: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房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从境外取得所得但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时结清税款的,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消费税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赊销和分期付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其他结算方式的: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同增值税三点
营业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自建自销(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集锦你知道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吗?你对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解吗?以下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欢迎大家分享。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最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最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增值税是一种按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增值额来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纳税人在申报税款时,需要清楚知道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界定标准,以正确确定纳税义务的产生时机并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本文将介绍最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正确运用这些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界定标准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第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确定为商品出口或者交付给购买方时。
例如,当一般纳税人将某商品出口到境外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当一般纳税人将商品从仓库运送到客户处时,也视为交付给购买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第二,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是劳务开展完毕时。
比如,某企业提供广告服务给另一家企业,当广告服务全部完成,即劳务开展完毕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第三,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是收到货款或劳务报酬时。
例如,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当收到货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某项劳务,当收到劳务报酬时,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发生了。
第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是开具销售发票或向购买方提供劳务时。
小规模纳税人在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或提供劳务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比如,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或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是发生转让行为之日;纳税人对应税期已收取销售货款且该对应税期内未使用货款用于购货的,对应税期内货款收入视为已收入。
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对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避免纳税人因时间误判而产生的罚款或利息,同时也可以合理规划纳税事务,提高纳税的操作效率。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标志着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举措进入落地实施环节。
此公告即将实行(4月1日),如何解读操作呢?非常爱学习的小编在专家课堂里学到了哦,现在分享给会计朋友们。
为了方便小伙伴们的记录,好会计小编现整理成文章奉上,喜欢的向小伙伴们记得收藏分享哦Q:2019年4月1日后还可以开税率16%的增值税发票吗A:可以的Q:“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如何理解?A:所谓“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4月1日起,开增值税发票适用什么样的税率是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实际来决定的,而不是根据老板或是供应商或是客户的说法来决定的。
建筑服务行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你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么在收款次月就应该申报这笔收款,不管你是否开票,你没开票就做未开票申报。
企业出租房屋收了全年的房租费,客户是个人不需要发票,你申报不?怎么申报?都需要这一栏。
零售行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会形成大量的未开具发票收入,不要把这部分收入漏申报了。
Q:预缴的时候怎么计提?A:2019年4月份将货物发出时的会计处理借:预收账款113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2019年4月份正常开票,申报销售额即可Q:等真正开发票的时候如何处理呢?A:两种情形,第一种,4月份依旧没有开票,那么做未开票收入。
因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所以开票与否都要申报增值税。
真正开票的时候冲回就是了,总不能重复交税。
第二种,商品发出时就开票。
(同学A)嘿嘿,没报过无票收入的申报表,更不知道申报的时候怎么填写冲回。
2024年5月1日税率调整后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开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2024年5月1日税率调整后的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发票应按照
新的税率规定进行开具。
具体开具方法如下:
1.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等的收支凭证。
开具普通发票时,应确保以下内容的
准确填写:
-发票代码和号码
-开票日期
-货物或劳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
-发票金额(含税金额和税额)
2.开具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销售特定商品或提供特定应税
劳务的收支凭证。
开具专用发票时,应确保上述普通发票的内容填写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如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
业的名称等。
在发票开具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根据以下两种情况来确定:
1.销售货物:针对即征即退政策范围内的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交付货物时,或者收到款项时(以先到者为准)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日期
2.提供劳务和服务:针对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
-完成劳务和服务时,或者收到款项时(以先到者为准)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的增值税政策,纳税人需要明确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确保税务的
合规性。
总结起来,在2024年5月1日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
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并填写相关的内容。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取决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具体情况,一般为交付货物或完成劳务和服务时,或者收到款项时。
财税实务以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以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如何确定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
【问题】
公司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进行销售服务,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案】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或其他具有预存功能的卡、折等)方式销售服务,应在发生应税服务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售卡时即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7年5月20日,建设单位A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5月31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
则B企业于2017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二、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17年7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7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
2017年6月30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A企业6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7月8日建设单位A 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
规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税收要素中理解纳税期限时需要加以区分的三个概念,理解它们对于纳税人能否准确计算应纳税款,能否保证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上缴等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一)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
《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特别是指当天的某个时间点。
如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受到预收货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发出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按年纳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之分,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当然这里的1日是指24小时这一时间段,而不是当日的某个时间点。
纳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满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其纳税申报时间是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如增值税纳税期限是2008年11月,则其纳税申报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至10日。
最新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
(最新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天津科技大学——周国海教授。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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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税收法定要求课税要素确定、课税金额确定和课税时间确定。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消费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属于价内税。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当天。
四、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3.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5.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五、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个类别,以按次计征、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三种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次计征的所得有: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2.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稿酬所得;3.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的偶然所得。
(二)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当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1.财产租赁所得;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3.工资、薪金所得。
(三)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建的房屋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