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5-04-10 15:15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附解>(2011-08-16 10:41:24)转载标签: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0号财经解读分类: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成文日期:2011-07-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原创>解释:注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下适用此公告规定,其他方式下不适用此公告。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新旧差异。
旧: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新: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理解:“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以下情况不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未取得销售款;(二)未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三)未开具销售发票。
二、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款凭据”具体是指什么?答:可以理解为提货单.验收单.入库单.合同.发票的组合。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达,税收法定要求课税要素确定、课税金额确定和课税时间确定。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防止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
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引言简要介绍税法的重要性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第一部分:税法基础知识1.1 税法定义解释税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1.2 纳税义务阐述纳税义务的含义,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等要素。
1.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重要性讨论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税种及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1 增值税2.1.1 增值税概述介绍增值税的定义、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2.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细说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法和相关法规。
2.2 企业所得税2.2.1 企业所得税概述介绍企业所得税的定义、征收对象和税率。
2.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阐述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计算方式。
2.3 个人所得税2.3.1 个人所得税概述介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和纳税人。
2.3.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解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其特殊情况。
2.4 消费税2.4.1 消费税概述介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和目的。
2.4.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讨论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其法规依据。
2.5 房产税2.5.1 房产税概述介绍房产税的定义、征收对象和税率。
2.5.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述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2.6 土地增值税2.6.1 土地增值税概述介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背景、对象和税率。
2.6.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解释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其法规。
第三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法3.1 合同约定法讨论合同约定法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应用。
3.2 权责发生法介绍权责发生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3.3 收付实现法解释收付实现法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应用及其局限性。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务操作4.1 纳税申报介绍纳税申报的流程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第二节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房屋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为不动产出租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底一次性付全年租金,那么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因此,合同约定年底一次性付全年租金,如果企业在年底之前未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即年底;如果在年底之前已经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以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最先的时间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没有跨年,则约定的付款日期即为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时间;如果合同约定的租期跨年度,则需要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的需要在季度终了的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缴款。
建筑业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建筑业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一、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建筑行业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是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来确定销售收入,还是以竣工决算的价款来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以竣工决算价格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三、“甲供材”项目施工方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
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营改增”后,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甲供材”金额。
四、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完工百分比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预收款和开票的增值税纳税时点很明确,对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也容易判断,但对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未开票、未收款的收入部分(基本属于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增值税纳税时点即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如何判断“服务完成的当天”?
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收入,会计上已确定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是否可认定为(阶段)服务已完成,应该算达到了纳税时点,即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该计缴相应的增值税。
未明确收款进度的情况下,即先付出了税款。
[最新知识]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
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缴税是按照开票时间来确定的。
1、缴税是按照销售开票的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缴费金额的。
2、缴税又称纳税,是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家税务机构交纳税款的行为和过程。
例如:交纳海关税,就是指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依据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海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收入确认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答:税务上,分期付款和赊销按合同约定确定收入。
会计上,按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时间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一般来讲:分期付款:小企业会计准则: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在商品转移实现销售后一次确认收入。
(如有未融资费用,确认见准则)赊销:在商品转移实现销售后确认收入,同时计算应收账款。
(个人认为:如果是零星销售,每月汇总后一次收款,就按合同约定时间,每月确认收入。
)会计上的确认收入准则上明确: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收回价款的可能性>50%)。
根据这一条,如果在收款上存在风险,价款很可能不能收回时,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
判断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经验和相关信息进行。
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看完了上述文章中小编的详细解答后,大家应该已经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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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文件规定,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交流、点评。
一、纳税义务时间问题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应税行为是前提,项目已开始建造,双方就具体交易签订合同,不论是否已交付,应税行为已发生。
这是货物销售、营改增业务的通用规则。
一个前提:发生应税行为。
三个时点:一是收讫销售款;二是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三是先开具发票(预收款发票除外)。
收款和开票,均是以发生应税行为作为前提的,不要被先开票这句话误导,而否定发生应税行为这个前提条件。
不能把先开具发票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唯一条件。
在此前提下,收讫、索取、开票三个条件,按孰先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房地产公司按照交房或提前开票(即开具带税率的发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停止预缴,按适用税率、在销售额中对应扣减土地价款计算申报增值税。
具体纳税义务时间为:1.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未开具发票的,以房产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
规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税收要素中理解纳税期限时需要加以区分的三个概念,理解它们对于纳税人能否准确计算应纳税款,能否保证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上缴等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一)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
《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特别是指当天的某个时间点。
如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受到预收货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发出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按年纳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之分,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当然这里的1日是指24小时这一时间段,而不是当日的某个时间点。
纳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满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其纳税申报时间是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如增值税纳税期限是2008年11月,则其纳税申报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至10日。
9.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案例与问题
甲方款未付,我方按工程进度做收入,是否先开增值税发 票入账,还是先用收据代入账?
•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的关系
营改增后我单位预收账款已经缴纳营业税,尚未结转收入, 今后如何处理? 由于距离5月1日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但是公司项目太多,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在4月30日前没办法按照收入、验 工或者完工百分比的方式全部结清营业税。后期结算之后, 涉及应属于4月30前的纳税义务,该如何补缴营业税?缴 纳的增值税是否认可?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36号文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 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 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的当天。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建筑企业即使未收取工程款也未开具发票,到了工程承包 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在此 时点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不能与业主及时办理结算收款, 建筑企业需要自行垫付资金纳税,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量 产生影响。
• 明确违约责任 建筑业营业税体系下在向业主收款时到税务机关代开 发票,代开发票时缴纳营业税税款,向业主收款和缴纳营业税几乎是 同步的,不存在垫资缴税的问题。 • 及时结算及时收款 • 降低质保金比例
6
增值税纳税期限
36号文附件1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 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 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 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 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 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例解
税 关 于纳 税 义务发 生 时 间的 相关 规 定并 结 合 了现 行 增 值税
关 于纳 税 义务发 生 时间 的相关 规定 , 对 应 税服 务纳税 义 务发 生 时 问予 以明 确 。其最 主要 的 变化 是 在原 先 营业 税 关 于纳 税 义务发 生时 间的基 础上 增加 了先 开具 发票 的 , 纳税 义 务发
1 . t l  ̄ : N 款 项 不 能 简单 地 确 认 为 应税 服 务 增值 税 纳 税 义 务
4 . 增值 税扣缴 义务 发生 时间为 纳税 人增值 税纳 税义 务发 发 生时 间 , 应 以提 供应 税服 务为
生 的 大
前提
二、 理解掌 握政 策规定应 注意 的几点 事项
财税[ 2 0 t 3 ] 3 7 号 第 四十 一条 对 “ 营改 增 ” 纳税 义 务 发生 时 间的确认 , 作 m原 则的规 定 , 增 值税 纳税 义务发生 时间 为 : 1 . 纳税 人提 供应 税服 务并 收讫销 售款项 或者 取得 索取 销
售 款项凭 据 的当天 ; 先开 具发票 的 , 为开具 发票 的当天 。
3 . I 涂本 条第 二 款规 定 外 , 应
税服务 提供 前收 到的款项 , 不能 以收 到 款 项 的 当天 确认 纳 税 义 务发 生 时 问 。应 税 服 务提 供 前 收到 的款项 , 其增值税 纳税 义务
发生 时 间按 照 财务 会 汁制 度 的
生 时 间 为开 具 发票 的 当 天 的规定 。笔 者认 为 理解 掌 握 本条
赫
群 《
端#
“ 背改 增 ” 不仅 解 决 了重 复 征税 、 完 善 了税 制 , 更 重 要 的
是助 推 了经 济 的增 长 。为此 , 2 0 1 3 年 4月 1 0日, 国务 院 召开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贷款服务是一项普遍存在的金融服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增强,各家机构也在争相提高服务品质和创新产品。
贷款服务中最重要的就是利息收入,这也是贷款机构核心的盈利来源之一。
但是在纳税中,贷款机构需要清晰的知道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贷款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利润实现的时间,分别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贷款机构来说,就是利息收入实现的时间,来判断税务上的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具体说来,贷款机构的利息收入,分为两种情况:1. 利息支付方主动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情况如果利息支付方主动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情况,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与实际付款时间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贷款机构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需要提前告知借款人贷款利息的起算日和到期日,并且在到期日前主动向借款人支付利息,那么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就是在实际付款当天起算。
2. 利息支付方未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情况如果贷款机构没有主动向借款人支付利息,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要根据发生利息的具体原因进行判断。
•如果是因为资产损失造成的,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确认资产损失的日期;•如果是因为债权不良造成的,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告知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日期;•如果是因为利息收入无法确认造成的,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确认无法确认收入的日期。
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以上规定,在纳税时,贷款机构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确认一年中的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的利息收入。
2.将已实现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时间进行计算,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3.将未实现的利息收入按照具体原因进行分类,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在未实现利息收入实现后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贷款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纳税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在纳税时出现问题。
同时,贷款机构也应当密切关注税务政策和规定的变化,及时更新纳税流程和报表。
劳务合同的预收款确认时间
一、预收款确认的一般规定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 预收款确认时间: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劳务合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1.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如有签订合同,应在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应在提供运输劳务完成的当天。
4.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会计处理1. 预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 发生成本时,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 确认收入时,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4. 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四、注意事项1.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预收款金额、支付时间以及确认收入的时间。
2. 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劳务合同,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款项支付和确认收入。
3.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导致预收款确认时间发生变化,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一致后进行调整。
4. 合同双方应依法纳税,确保预收款确认时间的准确性,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总之,劳务合同中的预收款确认时间对于合同双方具有重要的法律和会计意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预收款确认时间的合规性,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最新知识]分期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期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期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起来看看我们为大家整理的内容。
分期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发出货物,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收款的:为发出货物并办理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约定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款方式:为货物发出当天,如果生产的产品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为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货款的当天,如果收到部分货款的为收到部分货款当天;如果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为货物发出委托代销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服务:为提供劳务服务后并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当天,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的除外。
8、发生应税行为: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9、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实际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提供建筑服务:为提供服务同时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先收取预收款的,收到预收款当天要在经营业务发生地预缴税金;甲方扣取的质保金等未开具发票的,以实际收到质保金等款项的当天。
11、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所有权转让的当天。
1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转让完成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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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款时
—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特别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