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5-04-10 15:15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7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初级会计实务》第三章讲义7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重要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其他未提及的行业,确认会计收入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考题·单选题】(2011年)某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结算,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合同签订的当天B.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C.收到预收款的当天D.租赁业劳务完成的当天[答疑编号31890308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2010年3月,甲房地产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将一栋自建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
合同规定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当月乙公司预付了1600万元,余款在以后两个月内结清。
已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
建筑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和付款日期-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建筑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和付款日期,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是关联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没有约定付款和结算时间。
该建筑公司账面自行提取了1000多万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挂在账上未申报缴纳,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进行管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中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是指什么时候,建筑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要在年末根据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吗? 如何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该建筑公司凡是开具了建筑业发票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均已缴纳。
经查, 账面计提未交的1000多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年末对跨年度工程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并根据收入计提了营业税金及附加, 未申报缴纳。
国税检查时, 没有对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纳税调整, 对已计提未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能否追缴?【附录】《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释义】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原则的规定。
本条是新细则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含义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不等同于收到款项, 也就是说单纯收到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如何理解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这个款项是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也就是说条例第十二条强调的提供应税行为包括了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和应税行为完成两种情形, 而不仅仅指应税行为提供完成。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凭据不是指发票, 开具发票的时间应当与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一致, 但我们决不能认为开发票的时间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票是收款方开具给付款方的报销凭证, 不是索取营业收入款发票开具的时间来确认, 应当依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确认, 而不能以发票开具的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风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风险【举例】某乙建筑公司,经过竞拍,总承包甲公司综合楼建筑工程一项,工期18个月,要求形象进度为五步,即:正负零(七通一平,2个月完成)、综合办公三层(4个月完成)、住宅部分15层(8个月完成)、外墙砖(2个月完成)、内粉收尾(2个月完成)。
(划清了“形象进度”的问题)试按下列情形分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形一)——甲公司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要求乙公司垫资施工到正负零,验收合格后正式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结清已完工款项。
【情形一分析】法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由此我们得出:情形一中,(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公司垫资为甲公司提供的应税劳务,在施工开始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简而言之,挖一锨土,这一掀土的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挖这一锨土的当天。
营业税按月缴纳,在次月的申报期内,乙公司就应当自行如实结算工作量,按期申报纳税。
【情形二】乙公司随即将土方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垫资施工(未签订合同)。
【情形二分析】(同情形一)【情形三】在情形一中,甲方为确保工程质量,于乙公司入场后,随即提供了施工正负零所需的全部钢筋。
【情形三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所以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从合同的签订、收款方式的确定等都要考虑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企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对工期超过12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二、纳税期限(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具体期限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1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建筑业预收款预缴税款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
建筑业预收款预缴税款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摘要: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 建筑业由原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为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加之可抵扣进项税额有限, 大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违背了税收改革的初衷。
为此, 财税58号文件取消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规定。
本文认为,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款项当天, 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变化有利于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在一定时期内减轻了税收负担。
关键词:建筑业; 预收款; 增值税; 会计处理;在原营业税时期, 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租赁行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就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全面营改增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收到的预收款, 不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但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预征增值税;而建筑行业和租赁行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平移了原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即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一、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一) 原规定及其弊端所谓建筑业预收款, 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前就收取业主或发包方的工程款项, 实务中通常称之为备料款。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 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按此规定, 建筑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应按照预收款全额依11%的税率确认销项税额, 但因工程尚未开工而缺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就导致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还没有开工之前就需要缴纳一笔增值税, 严重占用了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
因此,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款, 将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倒挂的现象, 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预收款当期的税收负担。
另外,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 而税收上却要产生纳税义务, 实务中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同会计上按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既不同步, 也不一致, 形成税会差异和纳税评估风险。
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
生纳税义务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7】58号文,其中,对建筑业预收款的增值税问题,打了一个补丁: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营业税时期,建筑、房开、租赁,在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后,按36号文,房开预售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从7月1日起,建筑业预收款也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了。
在总局出具体公告细化本文件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几个要点来把握此政策。
1、首先要明确,什么建筑业预收款。
建筑业预收款,仅指在建筑开工前收到的工程款。
当建筑服务开工后、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程款时,其收入直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是预征,所以,此时的预收款不应该开票增值税发票。
2 、如果我开了增值税发票呢?
那就打回原形,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没有变化了。
因为先开发票的,先纳税。
3、预收款什么时候转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开工之日。
工程开工之日,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此时,应开增值税。
会计实务:说说质保金及其增值税的问题
说说质保金及其增值税的问题最近税务总局出了2016年第69号公告,其中对建筑企业的质保金做了一个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就是说,质保金待实际收到钱时,再交增值税。
先简单解读一下:这是一个全新规定吗?不是。
因为按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改增以后的《试点实施办法》,质保金都应该在实际收到时纳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对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一脉相承:以收到款项时间,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准。
所以,本来就该在收到时才纳税。
只不过,增值税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是营业税时没有的: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时纳税。
所以,69号公告加了一句未开具发票的。
于是,税务总局69号公告这一条的来龙去脉就清楚了:它并不是一个新政策,不过是对增值税既有征税规则,对建筑服务的质保金纳税问题,进行了一个具体化而已。
我们甚至可以据此装模作样地判定:好!总局这个规定是合法的。
基于此,我再延伸两点,都是客户和提出的典型问题:1、有学员问,蓝老师,学习69号公告后,我有一个问题,我们从事建筑设备生产,与客户签订的是预收账款协议,即客户先付30%预付款,我们投入生产;完工时,客户再付60%货款,我们发货;剩下10%的质保金于一年后支付。
现在,这个质保金也应该在一年后实际收到时再纳税吗?69号公告这类文件比较容易导致会计形成误判,认为质保金都应该在实际收到时纳税。
如前解读,69号公告实际上是对具体业务的一个具体化,能不能用于其它行业或业务,还得看增值税的基本规则。
销售设备,不是营改增项目,而是传统增值税销售项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于发货时纳税。
所以,先收到30%预收款,不计税;发货时,要对100%的收入一次性计税,此时应该开全额增值税发票;一年后或者质保金收到时不计税。
工程施工纳税时间
工程施工纳税时间是指施工企业在完成工程项目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
在我国,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纳税,缴纳的税款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种。
那么,工程施工纳税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一、增值税纳税时间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支付款项的当天。
也就是说,当施工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到款项或者支付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
因此,施工企业在收到款项或者支付款项后的15日内,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取得收入的时间。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一般为企业完成工程项目,并取得工程款收入的时候。
企业应当在取得工程款收入的当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取得收入的时间。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一般为施工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时候。
施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当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的纳税时间除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外,施工企业还可能需要缴纳其他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这些税种的纳税时间一般为企业取得收入后的15日内,企业应当在取得收入后的15日内,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
总之,施工企业在完成工程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各种税款。
工程施工纳税时间的规定,既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又有助于施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国家的税收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合理规划财务预算,确保依法纳税,为国家的发展和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的规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时间为:
(1)实⾏合同完成后⼀次结算价款办法的⼯程项⽬,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施⼯单位与发包单位进⾏⼯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旬末或⽉中预⽀、⽉终结算、竣⼯后清算办法的⼯程项⽬,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已完⼯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按⼯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程项⽬,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已完⼯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其他结算⽅式的⼯程项⽬,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程价款的当天。
建筑工程施工纳税地
一、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对于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建筑业劳务的纳税地点1. 劳务发生地:对于建筑业劳务,纳税地点通常为劳务发生地。
这意味着,如果建筑企业在一个地方承接了工程,那么该企业应该在该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
2. 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如果建筑业劳务涉及到土地或不动产,纳税地点应为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三、预收款方式的纳税地点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业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收到预收款后的次月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1. 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五、特殊情况下的纳税地点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已签订合同,企业应按照合同签订日期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地的施工企业,一般是采取开票征税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缴税时间往往不一致,企业缴税时间通常要滞后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纳税地的确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劳务发生地、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预收款方式、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等。
(整理)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
一、所得税(一)地点的相关规定:1、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讲,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点为纳税地点,但有些企业是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如果其为居民企业,则不能按照注册地为纳税地点,而是按照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如某A企业,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但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B地,因此应按照居民企业对其进行税收管理,此时A企业的纳税地点即为B地。
2、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境内境外所得发生地的判定根据不同性质的所得而不同。
其中:①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第确定。
比如,某境外企业A,在境外为境内某B企业提供咨询联络等服务而取得的所得,根据劳务发生地的判定原则,这是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于其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纳税义务。
9.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案例与问题
甲方款未付,我方按工程进度做收入,是否先开增值税发 票入账,还是先用收据代入账?
•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的关系
营改增后我单位预收账款已经缴纳营业税,尚未结转收入, 今后如何处理? 由于距离5月1日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但是公司项目太多,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在4月30日前没办法按照收入、验 工或者完工百分比的方式全部结清营业税。后期结算之后, 涉及应属于4月30前的纳税义务,该如何补缴营业税?缴 纳的增值税是否认可?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36号文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 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 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的当天。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建筑企业即使未收取工程款也未开具发票,到了工程承包 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在此 时点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不能与业主及时办理结算收款, 建筑企业需要自行垫付资金纳税,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量 产生影响。
• 明确违约责任 建筑业营业税体系下在向业主收款时到税务机关代开 发票,代开发票时缴纳营业税税款,向业主收款和缴纳营业税几乎是 同步的,不存在垫资缴税的问题。 • 及时结算及时收款 • 降低质保金比例
6
增值税纳税期限
36号文附件1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 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 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 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 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 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时间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计征增值税节点详解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2017年5月25日,甲公司通知宁巴建筑公司将于近期付款111万元,要求宁巴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宁巴建筑公司当日开具发票111万元。
6月16日,宁巴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111万元。
则宁巴建筑公司于2 017年5月25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计征增值税。
二、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两回事。
预缴增值税只是相当于预先交了一笔税钱,可以使当期少交一笔税金,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5月18日,乙公司向宁巴建筑公司预付工程款103万元。
则宁巴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应预缴增值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6年6月24日,丙公司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80%的付款比例,6月30日支付A企业工程款824万元,A企业于7月1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824万元。
则A企业于2016年6月3 0日发生纳税义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1030万元计征增值税。
四、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施工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工程变更与索赔等情况,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对已完施工价格进行计算的过程,计算出来的价格称为工程结算价。
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答: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当收到预收款时,建筑企业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而房地产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以及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建筑企业提供了建筑劳务,房地产企业发生转让开发产品的行为;。
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浅谈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摘要:随着营业税新条例、新细则的颁布与实施,如何确定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时间,对建筑施工企业合理运用会计制度、准则确认工程收入,正确遵循税法规定纳税,合理确定企业税赋意义重大。
通过实例分析,笔者对企业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产生的不同解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造合同;纳税义务时间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87-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给出了规范。
但在实务工作中,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时间的如何确定,给我们财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下面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建造合同的概念、特征及核算对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相对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言,有如下特征: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成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
二、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的时间有三种,即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时、能得到补偿的收入发生当期;而根据国务院2008年11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重新进行了的定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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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收到工程进度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答复:
收到工程进度款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注意:
1、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5、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参考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